純化水批號作為輔料
❶ 中葯制劑室如果辦證
等中醫葯法落地吧,按現行法規,二級醫院都很難申請下來。
要向省葯監部門申請。《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標准
第一部分 評定原則和方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訂本標准。
2、本標准設評定條款共93條。其中設否決條款5條(條款號前加「**」);重點條款17條(條款號前加「*」),每條滿分為10分;一般條款71條,每條滿分為5分。
3、各條款評分系數以達到該條款所要求的程度確定。各條款評分系數規定如下:
① 達到要求的系數為1;
② 基本達到要求的系數為0.6;
③ 達不到要求的系數為0。
4、驗收評定時,按配製制劑類別確定具體檢查項目。否決條款合格,且評分條款總得分率不低於60%為合格。
第二部分 檢查評定項目
一、人員與機構:
1、醫療機構應有由主管院長、葯學部(葯劑科、葯局)及制劑室、葯檢室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質量管理組織。
2、醫療機構的制劑室應直屬葯劑科領導,包括配製、檢驗兩部分。
** 3、配製和葯檢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上葯學學歷(或具有主管葯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葯品管理法規,具有制劑和質量管理能力並對制劑質量負責。
* 4、醫療機構制劑室從事制劑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葯士或中專以上葯學學歷,其他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葯學技術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制劑人員總數的50%。
5、滅菌制劑、普通制劑與中葯制劑應配有相應專業的葯學技術人員。
6、葯檢室檢驗人員應由葯師或大專以上葯學學歷的技術人員擔任並要保持相對穩定。
7、從事燈檢工作的人員裸眼視力應在0.9以上,無色盲。
8、制劑和葯檢負責人變更時應30天內報所在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應制訂年度人員培訓計劃,對各類人員進行《葯品管理法》及技術培訓,每年至少考核一次,並有考核記錄備存。
二、廠房與設施:
10、制劑室周圍環境必須保證制劑質量的要求,距制劑室30米以內不得有公廁、鍋爐房、太平間、傳染病房、動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內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環境要保持清潔。
11、制劑室內牆壁、頂棚、地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脫落物和縫隙,應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劑室應具有與制劑要求相應的照明、室溫調節、通風及「五防」(防塵、防污染、防蚊蠅、防鼠、防異物)設施。
13、制劑室的房屋和面積必須與所配製制劑品種要求相適應,按制劑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開,一般區和潔凈區分開,內服制劑與外用制劑分開,無菌制劑與其他制劑分開,辦公室、休息室與配製室分開。
14、各種制劑應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置不同的操作間,每個劑型按工序劃分操作崗位,進入潔凈區應設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設施。
15、根據制劑工藝要求,潔凈室內應劃分空氣潔凈度等級別,其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符合規定,並定期檢測和記錄。
** 16、配製大容量注射劑的關鍵崗位應符合潔凈級別要求,灌封崗位的潔凈級別應為100級,稀配、濾過和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的最終處理崗位為10000級,濃配、稱量、
配料等崗位應為10萬級。
17、配製前,制劑室主要的操作工作台必須用物理的或化學的方法進行清潔、消毒或滅菌。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調器、電風扇送排風。
18、各制劑配製崗位應有防潮、排塵的措施,地面應無積水。
* 19、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必須與其後續工序嚴格分開,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20、潔凈室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21、潔凈室應有足夠照明,主要工作間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lx)。
22、潔凈室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5%(工藝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3、潔凈室的窗戶、技術夾層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度等級不同的相鄰房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風。
24、潔凈室內安裝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制劑產生污染。100級(不包括局部百級)潔凈區內不得設地漏。
25、制劑室應具有與所配製劑相應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成品等庫房,通風應良好,各種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26、葯檢室的使用面積與設施應與其所開展的檢驗任務相適應。
三、設備:
27、制劑室應具有與制劑劑型和品種相適應的、符合制劑質量要求的設備、衡器、量具等,內服和外用制劑所用器具應分開。
28、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制劑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制劑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29、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和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 30、配製大容量注射劑所使用的注射用水,必須採用多效蒸餾水器制備,並符合中國葯典標准。
31、大容量注射劑的滅菌設施宜採用雙扉滅菌櫃。
32、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用做配製大容量注射劑的注射用水,需儲存時儲罐的通氣孔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儲存應採用80°C以上保溫、65°C以上保溫循環或4°C以下存放。
* 33、葯檢室應配備與配製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
34、用於配製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配製和檢驗的要求,要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35、所用設備應有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在設備顯著位置有狀態標識。
36、設備要有專人管理,維修、保養、使用要有記錄,儀器、設備要建立檔案。
四、物料:
* 37、配製制劑的原料應符合法定葯品質量標准,從合法生產單位購入,有批准文號和生產批號,並在效期內使用。
38、輔料及包裝材料應按規定進行檢驗,符合標准後方可使用;內服制劑的輔料應符合葯用和食用的標准。
39、制劑所用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合理貯存和保管。
* 40、沒有葯用標準的特殊原料應進行安全性等試驗並得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41、各種物料要嚴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驗物料及不合格物料應分別存放,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不合格的物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42、各種物料應按其性能與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規定條件貯存,揮發性物料或易燃溶劑應存放在安全處,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起燃燒。
* 43、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貯存、保管,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44、物料應按規定的期限貯存,貯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 45、制劑的標簽、使用說明必須與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不得隨意更改。
46、制劑的標簽、使用說明應按品種、規格,專庫(櫃)存放,專人保管,按實際需要量領用;標簽出入庫、銷毀應有記錄,不得流失。
五、衛生:
47、制劑室應制訂衛生管理制度;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由專人負責。
48、配製間內不得存放與配製無關的個人物品和雜物。配製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49、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施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50、配製間和制劑設備、容器等應有清潔規程,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51、潔凈室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52、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配製操作和潔凈室等級要求相適應,並不得混穿。潔凈室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53、不同潔凈級別房間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應定期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洗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
54、在配製輸液的潔凈區內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應在制劑室內設專用洗衣設備並進行清洗、整理、消毒或滅菌。
55、潔凈室僅限於在該室的配製人員和批準的人員進入。
56、配製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 57、制劑人員應有健康檔案,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制劑的配製和分裝工作。
六、配製管理:
58、應對制劑室設施及設備、制劑處方、工藝、質控方法的有效性進行驗證,所有驗證記錄應歸檔保存。
59、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記錄、驗證報告、評價和意見、批准人等。
** 60、配製制劑必須有處方、配製規程和標准操作規程。上述文件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修訂,不得隨意更改。
61、每批制劑均應按投料和產出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果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方可按正常程序處理。
62、每批制劑均應編制配製批號,並標明配製日期、貯存條件;效期葯品的應標明有效期。
* 63、制劑用水必須符合中國葯典標準的規定;普通制劑應使用純化水配製,無菌制劑應使用注射用水配製。
64、純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質應定期按中國葯典的規定進行全檢,每次檢查均應有詳細記錄。
65、每次配製後應進行清場,並應有清場記錄。每次配製前應確認無上次遺留物方可配製。
* 66、不同制劑(包括同一制劑的不同規格)的配製操作不得同時在同一配製操作間內進行。
67、配製過程中應避免稱量、過篩、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塵分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68、配製過程中使用的容器、設備需有醒目的狀態標志,應標明物料名稱、批號及數量等。
* 69、配製含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的制劑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 70、配製制劑用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
** 71、輸液瓶、膠塞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不得重復使用。不得外購軟包裝輸液袋用於大容量注射劑的灌裝。
* 72、每批制劑均應有能反映配製各個環節的完整記錄。操作人員應及時填寫記錄,記錄要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復核人及清場人簽字。
73、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需要塗改時,更改人應在更改處簽字並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認。配製記錄應完整歸檔並至少保存一年。
74、制劑室應配備必須的工具書,如葯典、醫院制劑規范、制劑註解、制劑學、葯品檢驗學等。
七、質量管理:
* 75、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組織和葯檢室負責制劑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劑經檢驗合格後,由質量管理組織審查制劑配製全過程,決定是否發放使用。
76、葯檢室應按制劑規模、品種設立化學、生物、儀器、等檢測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制劑規模小的可酌情合並,並應符合檢驗工作的需要。
77、葯檢室必要時制訂制劑的中間品、成品檢驗操作規程,建立取樣、留樣制度。
78、葯檢室應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對照品、滴定液、檢定菌、培養基及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並制定檢驗人員職責。
79、葯檢室應能對制劑、原料、輔料、水質等依法定標准進行檢驗,對驗方、秘方、協定方等的檢驗應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法檢驗。
80、動物試驗室和飼養室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81、對制劑成品要按規定檢驗。必須有完整的檢驗原始記錄及所有批號的制劑檢驗報告
單。檢驗記錄的書寫應規范,字跡要清楚,如有更改應有更改人簽字並有檢驗人、復核人簽字,原始記錄應保留一年。制劑成品檢驗報告單應有檢驗人、負責人簽字。
82、所配製劑按質量標准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臨床。
制劑標簽必須印製清楚,應標明品名、批准文號、規格、含量、批號、適應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貯存要求、效期、內服、外用、眼用等。不同用途的制劑標志應明顯。標簽容納不下的應附使用說明書。
* 83、制劑成品發放前必須對配製記錄、質控記錄等進行審核。未經檢驗合格和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批准不得發放使用。
84、應根據所配製品種的特點規定使用期限。
八、其它:
85、制劑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不良反應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記錄、填表上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保留病例和有關檢驗、檢查報告單等原始記錄,至少一年備查。
* 86、制劑室應有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制劑許可證」及申報文件、驗收、整改記錄。
87、配製制劑品種應有申報制度,應有制劑品種申報材料及批准文件。
* 88、制劑室應建立必要的管理規章制度。
89、制劑室應編制配製規程,內容包括:制劑名稱、劑型、處方、配製工藝和操作要求,還應包括: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貯存注意事項,包裝材料(容器)的要求。
90、制劑室應制訂標准操作規程,配製過程中涉及的單元操作的具體規定應達到要求。
91、制劑配製過程的記錄內容應包括:編號、制劑名稱、配製日期、產品批號、各工序的操作者、復核者、清場者的簽字。有關操作的設備、相關工序的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的數量、配製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情況處理記錄。
92、制劑室應有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
93、制劑成品應有質量穩定性考查記錄;應有批檢驗記錄。
❷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物料儲存對溫濕度的要求是多少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應職責明確,並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幅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等級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應有易於識別的明顯狀態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相適應,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體、產品質量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辯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批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
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 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 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 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 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 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 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 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 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 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❸ 純化水在葯學生產上有什麼用途
在葯廠的潔凈區,要使用純化水。
純化水可以作為口服液體制劑的輔料;
純化水可以做制粒的潤濕劑,調配乙醇濃度;
還可以做潔凈區的清潔用水。
❹ 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附錄
1.本附錄為《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對無菌獸葯、非無菌獸葯、原料葯、獸用生物製品、預混劑、中葯制劑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補充規定。
2.獸葯生產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劃分為四個級別: 潔凈度級別 塵粒最大允許數/立方米(靜態)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靜態) 沉降菌/Ф90皿0.5h 換氣次數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100級 3500 0 5 0.5 附註2 10000級 350000 2000 50 1.5 ≥20次/時 100000級 3500000 20000 150 3 ≥15次/時 300000級 10500000 60000 200 5 ≥10次/時 註:(1)塵埃粒子數/立方米,要求對≥0.5μm和≥5μm的塵粒均測定,浮游菌/立方米和沉降菌/皿,可任測一種。
(2)100級潔凈室(區)0.8米高的工作區的截面最低風速:垂直單向流0.25米/秒;水平單向流0.35米/秒。
(3)潔凈室的測定參照JGJ 71-90《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3.潔凈室(區)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對進入潔凈室(區)的臨時外來人員應進行指導和監督。
(2)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設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級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操作人員不應裸手操作,手部應及時消毒。
(4)傳輸設備不應在10000級的強毒、活毒生物潔凈室(區)以及強致敏性潔凈室(區)與低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穿越,傳輸設備的洞口應保證氣流從相對正壓側流向相對負壓側。
(5)100000級及其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應在潔凈室(區)內洗滌、乾燥、整理,必要時應按要求滅菌。
(6)潔凈室(區)內設備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
(7)潔凈室(區)鑒定或驗收檢測,要求兩種粒徑的塵埃粒子數以及浮游菌數或沉降菌中任一種結果均必須符合靜態條件下的規定數值,此外還應定期監測動態條件下的潔凈狀況。
(8)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9)潔凈室(區)的雜訊不應高於60分貝(A),其中局部100級的房間宜不高於63分貝(A),局部百級區和全室100級的房間應不高於65分貝(A)。
(10)潔凈室的換氣次數和工作區截面風速,一般應不超過其級別規定的換氣次數和截面風速的130%,特殊情況下應按設計結果選用。
(11)空氣凈化系統應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並作記錄。
4.獸葯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必須包括:
(1)空氣凈化系統
(2)工藝用水系統
(3)工藝用氣系統
(4)生產工藝及其變更
(5)設備清洗
(6)主要原輔材料變更
無菌獸葯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還應增加:
(1)滅菌設備
(2)葯液濾過及灌封(分裝)系統
5.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
6.印有與標簽內容相同的獸葯包裝物,應按標簽管理。
7.獸葯零頭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標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8.獸葯放行前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對有關記錄進行審核,審核內容應包括:配料、稱重過程中的復核情況;各生產工序檢查記錄;清場記錄;中間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偏差處理;成品檢驗結果等。符合要求並有審核人員簽字後方可放行。 無菌獸葯是指法定獸葯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
1.無菌獸葯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最終滅菌獸葯
10000級背景下的局部100級:大容量靜脈注射劑(≥50毫升)的灌封。
10000級:注射劑的稀配、濾過;
大容量非靜脈注射劑和小容量注射劑的灌封;
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後的暴露環境。
100000級:注射劑濃配或採用密閉系統的稀配;
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的最後一次精洗。
(2)非最終滅菌獸葯
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灌裝前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
注射劑的灌封、分裝和壓塞;
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後的暴露環境。
10000級:灌裝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
100000級:軋蓋,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無菌獸葯
2.無菌灌裝設備應定期用微生物學方法檢查,並定期驗證,結果納入記錄。
3.滅菌設備宜選用雙扉式滅菌櫃,並具有自動監測、記錄裝置功能,其他滅菌器內部工作狀態應用儀表檢測,其選型、安裝、使用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並定期驗證。
4.與葯液接觸的設備、容器具、管路、閥門、輸送泵等應採用優質耐腐蝕材質,管路的安裝應盡量減少連(焊)接。過濾器材不得吸附葯液組分和釋放異物。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過濾器材。
5.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6.批次劃分原則:
(1)大、小容量注射劑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製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粉針劑以同一批原料葯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3)凍乾粉針劑以同一批葯液使用同一台凍干設備在同一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7.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最後一次精洗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
8.應採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設備最終清洗後的二次污染。
9.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設備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平燥、滅菌到使用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10.葯液從配製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11.物料、容器、設備或其他物品需進入無菌作業區時應經過消毒或滅菌處理。
12.成品的無菌檢查必須按滅菌櫃次取樣檢驗。
13.原料、輔料應按品種、規格、批號分別存放,並按批取樣檢驗。 非無菌獸葯是指法定獸葯標准中未列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
1.非無菌獸葯特定生產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100000級:非最終滅菌口服液體獸葯的暴露工序;
深部組織創傷外用獸葯、眼用獸葯的暴露工序;
除直腸用葯外的腔道用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級:最終滅菌口服液體獸葯的暴露工序;
片劑、膠囊劑、顆粒劑等口服固體獸葯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獸葯的暴露工序;
直腸用葯的暴露工序。
2.非無菌獸葯一般生產環境基本要求:
廠房內表面建築需符合非潔凈室(區)的標准,門窗應能密閉,並有除塵凈化設施或除塵、排濕、排風、降溫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和各項衛生管理措施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該環境適用於以下獸葯制劑的生產:
(1)預混劑;
(2)粉劑;
(3)散劑;
(4)浸膏劑與流浸膏。
3.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生產環境要求:
廠房建築、設施需符合《規范》要求,遠離其他獸葯制劑生產線,並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和可避免環境污染的設施。
4.直接接觸獸葯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潔凈度級別應與其獸葯生產環境相同。
5.產塵量大的潔凈室(區)經捕塵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其空氣凈化系統不得利用回風。
6.空氣潔凈度級別相同的區域,產塵量大的操作室應保持相對負壓。
7.生產激素類獸葯制劑當不可避免與其他獸葯交替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清潔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8.乾燥設備進風口應有過濾裝置,進風的潔凈度應與獸葯生產要求相同,出風口應有防止空氣倒流的裝置。
9.軟膏劑、栓劑等配製和灌裝的生產設備、管道應方便清洗和消毒。
10.批次劃分原則:
(1)固體、半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11.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設專人專櫃保管。
12.獸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符合食用標准要求。
13.生產過程中應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長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4.液體制劑的配製、濾過、灌封、滅菌等過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15.軟膏劑、眼膏劑、栓劑生產中的中間產品應規定儲存期和儲存條件。
16.配料(外用殺蟲劑、消毒劑除外)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獸葯的設備、器具和包裝材料最後一次洗滌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
17.外用殺蟲劑、消毒劑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獸葯的設備、器具和包裝材料最後一次洗滌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量標准。 1.從事原料葯生產的人員應接受原料葯生產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儲存的廠房設施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原料葯精製、乾燥、包裝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法定獸葯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原料葯,其暴露環境應為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
(2)其他原料葯的生產暴露環境不低於300000級。
(3)外用殺蟲劑、消毒劑原料葯生產需符合其制劑生產條件的要求。
4.中間產品的質量檢驗與生產環境有交叉影響時,其檢驗場所不應設置在該生產區域內。
5.原料葯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密閉的設備、管道可以安置於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有避免污染措施。
6.難以精確按批號分開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庫時應編號;其收、發、存、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7.企業可根據工藝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對供應商質量體系的審核情況,確定物料的質量控制項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有審批程序,經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後發放使用。
9.批次劃分原則:
(1)連續生產的原料葯,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間歇生產的原料葯,可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後混合所得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混合前的產品必須按同一工藝生產並符合質量標准。且有可追蹤的記錄。
10.原料葯的生產記錄應具有可追蹤性,其批生產記錄至少從粗品的精製工序開始。連續生產的批生產記錄,可為該批產品各工序生產操作和質量監控的記錄。
11.不合格的中間產品,應明確標示並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按規定的書面程序處理並有記錄。
12.更換品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在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品種時,如有影響產品質量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也應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13.難以清潔的特定類型的設備可專用於特定的中間產品、原料葯的生產和儲存。
14.物料、中間產品和原料葯在廠房內或廠房間的流轉應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無菌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無菌原料葯的包裝材料的最後洗滌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其他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
16.應建立發酵用菌種保管、使用、儲存、復壯、篩選等管理制度,並有記錄。
17.對可以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應根據書面程序清洗干凈,並去除原有的標簽。
18.原料葯留樣包裝應與產品包裝相同或使用模擬包裝,保存在與產品標簽說明相符的條件下,並按留樣管理規定進行觀察。 1.從事生物製品製造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人員、維修人員)均應根據其生產的製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衛生學、微生物學等專業和安全防護培訓。
2.生產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獸醫、葯學等相關專業知識,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在其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其職責。
3.生物製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10000級背景下的局部100級:細胞的制備、半成品制備中的接種、收獲及灌裝前不經除菌過濾製品的合並、配製、灌封、凍干、加塞、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等;
(2)10000級:半成品制備中的培養過程,包括細胞的培養、接種後雞胚的孵化、細菌培養及灌裝前需經除菌過濾製品、配製、精製、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除菌過濾、超濾等;
體外免疫診斷試劑的陽性血清的分裝、抗原—抗體分裝;
(3)100000級:雞胚的孵化、溶液或穩定劑的配製與滅菌、血清等的提取、合並、非低溫提取、分裝前的巴氏消毒、軋蓋及製品最終容器的精洗、消毒等;發酵培養密閉系統與環境(暴露部分需無菌操作);酶聯免疫吸附試劑的包裝、配液、分裝、乾燥;
4.各類製品生產過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氣凈化系統等設施還應符合特殊要求。
5.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體階段,要求設備專用,並在隔離或封閉系統內進行。
6.操作烈性傳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應在專門的廠房內的隔離或密閉系統內進行,其生產設備須專用,並有符合相應規定的防護措施和消毒滅菌、防散毒設施。對生產操作結束後的污染物品應在原位消毒、滅菌後,方可移出生產區。
7.如設備專用於生產孢子形成體,當加工處理一種製品時應集中生產。在某一設施或一套設施中分期輪換生產芽孢菌製品時,在規定時間內只能生產一種製品。
8.生物製品的生產應避免廠房與設施對原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的潛在污染。
9.聚合酶鏈反應試劑 (PCR)的生產和檢定必須在各自獨立的環境進行,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
10.生產用菌毒種子批和細胞庫,應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專庫存放,並只允許指定的人員進入。
11.以動物血、血清或臟器、組織為原料生產的製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並與其它生物製品的生產嚴格分開。
12.使用密閉系統生物發酵罐生產的製品可以在同一區域同時生產,如單克隆抗體和重組DNA產品等。
13.各種滅活疫苗(包括重組DNA產品)、類毒素及細胞提取物的半成品的生產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產區,在其滅活或消毒後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裝間和灌裝、凍干設施,但必須在一種製品生產、分裝或凍干後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消毒效果應定期驗證。
14.用弱毒(菌)種生產各種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產區、同一灌裝間或灌裝、凍干設施,但必須在一種製品生產、分裝或凍幹完成後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和消毒的效果應定期驗證。
15.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應在專門的區域內進行,並保持相對負壓。
16.有菌(毒)操作區與無菌(毒)操作區應有各自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不得再循環或僅在同一區內再循環,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的空氣應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對外來病原微生物操作區的空氣排放應經高效過濾,濾器的性能應定期檢查。
17.使用二類以上病原體強污染性材料進行製品生產時,對其排出污物應有有效的消毒設施。
18.用於加工處理活生物體的生產操作區和設備應便於清潔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9.用於生物製品生產、檢驗的動物室應分別設置。檢驗動物應設置安全檢驗、免疫接種和強毒攻擊動物室。動物飼養管理的要求,應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
20.生物製品生產、檢驗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棄物、動物糞便、墊草、帶毒屍體等應具有相應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21.生產用注射用水應在制備後6小時內使用;制備後4小時內滅菌72小時內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統、閥門和通氣過濾器應便於清潔和滅菌,封閉性容器(如發酵罐)應用蒸汽滅菌。
23.生產過程中污染病原體的物品和設備均要與未用過的滅菌物品和設備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24.生物製品生產用的主要原輔料(包括血液製品的原料血漿)必須符合質量標准,並由質量保證部門檢驗合格簽證發放。
25.生物製品生產用物料須向合法和有質量保證的供方采購,應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並與之簽訂較固定供需合同,以確保其物料的質量和穩定性。
26.動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時要詳細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用於疫苗生產、檢驗的動物應符合《獸用生物製品規程》規定的「生產、檢驗用動物暫行標准」。
27.需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基礎種子批和生產種子批系統。種子批系統應有菌毒種原始來源、菌毒種特徵鑒定、傳代譜系、菌毒種是否為單一純微生物、生產和培育特徵、最適保存條件等完整資料。
28.生產用細胞需建立原始細胞庫、基礎細胞庫和生產細胞庫系統,細胞庫系統應包括:細胞原始來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體倍增數、傳代譜系、細胞是否為單一純化細胞系、制備方法、最適保存條件控制代次等。
29.從事人畜共患病生物製品生產、維修、檢驗和動物飼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應接種相應疫苗並定期進行體檢。
30.生產生物製品的潔凈區和需要消毒的區域,應選擇使用一種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輪換使用,並進行檢測,以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31.在生產日內,沒有經過明確規定的去污染措施,生產人員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動物的區域進入到操作其他製品或微生物的區域。與生產過程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生產控制區,必須進入時,要穿著無菌防護服。
32.從事生產操作的人員應與動物飼養人員分開。
33.生物製品應嚴格按照《獸用生物製品規程》或農業部批準的《試行規程》規定的工藝方法組織生產。
34.對生物製品原輔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應嚴格按照《獸用生物製品規程》或《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准》的規定進行檢驗。
35.生物製品生產應按照《獸用生物製品規程》中的「製品組批與分裝規定」進行分批和編寫批號。
36.生物製品的國家標准品應由中國獸醫葯品監察所統一制備、標定和分發。生產企業可根據國家標准品制備其工作標准品。
37.生物製品生產企業設立的監察室應直屬企業負責人領導,負責對物料、設備、質量檢驗、銷售及不良反應的監督與管理,並執行《生物製品企業監察室組織辦法》的有關規定。 1.主管中獸葯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2.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人員應經相關知識的培訓,具備鑒別葯材真偽、優劣的技能。
3.用於直接入葯的凈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過篩等生產操作的廠房門窗應能密閉,必要時有良好的除濕、排風、除塵、降溫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其它中葯制劑生產環境及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同無菌獸葯、非無菌獸葯中的相關要求。
4.中葯材儲存條件應能保證其產品質量要求,原料庫與凈料庫,毒性葯材、貴細葯材應分別設置專庫或專櫃。
5.中葯材使用前須按規定進行揀選、整理、剪切、炮製、洗滌等加工。
6.凈選葯材的廠房內應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7.中葯材炮製中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設施。
8.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排風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設施。
9.中葯材篩選、切制、粉碎等生產操作的廠房應安裝捕吸塵等設施。
10.與獸葯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應表面整潔,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
11.購入的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有詳細記錄,每件包裝上應附有明顯標記,標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加工)日期。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12.批的劃分原則:
(1)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如採用分次混合,經驗證,在規定限度內所生產一定數量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浸膏劑與流浸膏以灌裝(封)前經同一台混合設備最後一次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13.生產中所需貴細、毒性葯材、中葯飲片,應按規定監控投料,並有記錄。
14.中葯制劑生產過程中應採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葯材不能直接接觸地面。
(2)含有毒性葯材的獸葯生產操作,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不同的葯材不宜同時洗滌。
(4)洗滌及切制後的葯材和炮製品不得露天乾燥。
15.中葯材、中間產品、成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質量為原則。
16.中葯材、中葯飲片清洗、浸潤、提取工藝用水的質量標准應不低於飲用水標准。
❺ GMP標準的管理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並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辨認。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批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不同類別葯品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
第八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❻ GMP管道處理方法
有一種酸處理方法!我們這邊就用這種方法 效果還可以,用工業鹽酸擦洗後,用水沖掉就可以拉!!
❼ 純化水制水老前輩 純化水制水車間的員工轉正鑒定表
無非就是圍繞怎樣讓設備運行的更好
讓輔料、易損件用的更少展開
你來這問就錯了,因為不同公司不同設備情況
請老師傅吃個飯吧,一是拉近關系,二是讓他幫忙想想
他幫你說句好話比什麼都管用
❽ 98版gmp三個附錄是什麼
第三節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1998年修訂)附錄
一、 總則
1、附錄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
對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原料葯、生物製品、放射性葯品、中葯制劑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補充規定。
2、葯品生產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劃分為四個級別:
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表
潔凈度級別 塵粒最大允許數/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級 3,500 0 5 1
10000級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級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級 10,500,000 60,000 — 15
3、 凈室(區)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其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應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對進入潔凈室(區)的臨時外來人員應進行指導和監督。
(2)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設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級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操作人員不應裸手操作,當不可避免時,手部應及時消毒。
(4)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不得穿越較低級別區域。
(5)100000級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應在潔凈室(區)內洗滌、乾燥、整理,必要時應按要求滅菌。
(6)潔凈室(區)內設置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
(7)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要存放於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並應限定使用區域。
(8)潔凈室(區)在靜態條件下檢測的塵埃子數、浮游數或沉降菌數必須符合規定,應定期監控動態條件下的潔凈狀況。
(9)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氣凈化系統應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並作記錄。
4、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必須包括:
(1)空氣凈化系統
(2)工藝用水系統
(3)生產工藝及其變更
(4)設備清洗
(5)主要原輔材料變更
無菌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還應增加:
(1)滅菌設備
(2)葯液濾過及灌封(分裝)系統
5、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
6、印有與標鑒內容相同的葯品包裝物,應按標簽管理。
7、葯品零頭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標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8、葯品放行前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對有關記錄進行審核,審核內容應包括:配料、稱重過程中的復核情況;各生產工序檢查記錄;清場記錄;中間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偏差處理;成品檢驗結果等。符合要求並有審核人員簽字後方可放行。
二、無菌葯品
無菌葯品是指法定葯品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制劑。
1、無菌葯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最終滅菌葯品:
100級或10,000級監督下的局部100級:大容量注射劑(≥50毫升)的灌封;
10,000級:注射劑的稀配、濾過;小容量注射劑的灌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的最終處理。
100,000級:注射劑濃配或採用密閉系統的稀配。
(2)非最終滅菌葯品:
100級或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灌裝前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注射劑的灌封、分裝和壓塞;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後的暴露環境。
10,000級:灌裝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
100,000級:軋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後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他無菌葯品:
10,000級:供角膜創傷或手術用滴眼劑的配製和灌裝。
2、滅菌櫃應具有自動監測、記錄裝置,其能力應與生產批量相適應。
3、 葯液接觸的設備、容器具、管路、閥門、輸送泵等應採用優質耐腐蝕材質,管路的安
裝應盡量減少連(焊)接處。過濾器材不得吸附葯液組份和釋放異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過濾器材。
4、 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 批的劃分原則:
(1)大、小容量注射劑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製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粉針劑以同一批原料葯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3)凍乾粉針劑以同一批葯液使用同一台凍干設備在同一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6、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後一次精洗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
7、應採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設備最終清洗後的二次污染。
8、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設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乾燥、滅菌到使用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9、葯液從配製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10、物料、容器、設備或其它物品需進入無菌作業區時應經過消毒或滅菌處理。
11、成品的無菌檢查必須按滅菌櫃次取樣檢驗。
12、原料、輔料應按品種、規格、批號分別存放,並按批取樣檢驗。
三、非無菌葯品
非無菌葯品是指法定葯品標准中未列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
1、非無菌葯品生產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最低要求:
(1)100,000級:非最終滅菌口服液體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組織創傷外用葯品、眼用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腸用葯外的腔道用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級:最終滅菌口服液體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體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葯品暴露工序;直腸用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潔凈度級別應與其葯品生產環境相同。
2、產塵量大的潔凈室(區)經捕塵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其空氣凈化系統不得利用回風。
3、 空氣潔凈度級別相同的區域,產塵量大的操作室應保持相對負壓。
4、生產性激素類避孕葯品的空氣凈化系統的氣體排放應經凈化處理。
5、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葯品制劑當不可避免與其他葯品交替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清潔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6、乾燥設備進風口應有過濾裝置,出風口應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7、軟膏劑、眼膏劑、栓劑等配製和灌裝的生產設備、管道應方便清洗和消毒。
8、批的劃分原則:
(1)固體、半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9、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設專人專櫃保管。
10、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符合食用標准要求。
11、生產過程中應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長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2、液體制劑的配製、濾過、灌封、滅菌等過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13、軟膏劑、眼膏劑、栓劑生產中的中間產品應規定儲存期和儲存條件。
14、配料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葯品的設備、器具和包裝材料最後一次洗滌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
四、原料葯
1、從事原料葯生產的人員應接受原料葯生產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儲存的廠房設施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原料葯精製、乾燥、包裝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法定葯品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原料葯,其暴露環境應為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
(2)其他原料葯的生產暴露環境不低於300,000級。
4、中間產品的質量檢驗與生產環境有交叉影響時,其檢驗場所不應設置在該生產區域內。
5、原料葯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密閉的設備、管道可以安置於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有避免污染措施。
6、 難以精確按批號分開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庫時應編號;其收、發、
存、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7、企業可根據工藝要求、物料的特性及對供應商質量體系的審核情況,確定物料的質量控制項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有審批程序,經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後發放使用。
9、批的劃分原則:
(1)連續生產的原料葯,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間歇生產的原料葯,可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後混合所得的在規定時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混合前的產品必須按同一工藝生產並符合質量標准,且有可追蹤的記錄。
10、原料葯的生產記錄應具有可追蹤性,其批生產記錄至少從粗品的精製工序開始。連續生產的批生產記錄,可為該批產品各工序生產操作和質量監控的記錄。
11、不合格的中間產品,應明確標示並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按規定的書面程序處理並有記錄。
12、更換品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在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品種時,如有影響產品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也應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13、難以清潔的特定類型的設備可專用於特定的中間產品、原料葯的生產或儲存。
14、物料、中間產品和原料葯在廠房內或廠房間的流轉應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無菌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無菌原料葯的包裝材料的最後洗滌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其它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應符合純化質量標准。
16、應建立發酵用菌種保管、使用、儲存、復壯、篩選等管理制度,並有記錄。
17、對可以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應根據書面程序清洗干凈,並去除原有的標簽。
18、原料葯留樣包裝應與產品包裝相同或使用模擬包裝,保存在與產品標簽說明相符的條件下,並按留樣管理規定進行觀察。
五、生物製品
1、從事生物製品製造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人員、維修人員)均應根據其生產的製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專業(衛生學、微生物學等)和安全防護培訓。
2、生產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細菌學、病毒學、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生物化學、免疫學、醫學、葯學等),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在其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其職責。
3、生物製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100級:灌裝前不經除菌過濾的的製品配製、合並、灌封、凍干、加塞、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等;
(2)10,000級:灌裝前需經除菌過濾的製品其配製、合並、精製、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除菌過濾、超濾等;
體外免疫診斷試劑的陽性血清的分裝、抗原—抗體分裝;
(3)100,000級:原料血漿的合並、非低溫提取、分裝前的巴氏消毒、軋蓋及製品最終
容器的精洗等;口服制劑其發酵培養密閉系統環境(暴露部分需無菌操作);酶聯免
疫吸附試劑的包裝、配液、分裝、乾燥;膠體金試劑、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
紙片法試劑等體外免疫試劑;深部組織創傷用製品和大面積體表創面用製品的配製、
灌裝。
4、各類製品生產過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氣凈化系統等設施還應符合特殊要求。
5、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體階段,要求設備專用,並在隔離或封閉系統內進行。
6、卡介苗生產廠房和結核菌素生產廠房必須與其它製品生產廠房嚴格分開,其生產設備要專用。
7、芽胞菌操作直至滅活過程完成之前必須使用專用設備。炭疽桿菌、肉毒梭狀芽胞桿菌和破傷風梭狀芽胞桿菌製品須在相應專用設施內生產。
8、如設備專用於生產孢子形成體,當加工處理一種製品時應集中生產。在某一設施或一套設施中分期輪換生產芽胞菌製品時,在規定時間內只能生產一種製品。
9、生物製品的生產應注意廠房與設施對原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的潛在污染。
10、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的生產和檢定必須在各自獨立的建築物進行,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
11、生產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檢測試劑,在使用陽性樣品時,必須有符合相應規定的防護措施和設施。
12、生產用種子批和細胞庫,應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專庫存放,並只允許指定的人員進入。
13、以人血、人血漿或動物臟器、組織為原料生產的製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並與其它生物製品的生產嚴格分開。
14、使用密閉系統生物發酵罐生產的製品可以在同一區域同時生產,如單克隆抗體和重組DNA產品。
15、各種滅活疫苗(包括重組DNA產品)、類毒素及細胞提取物,在其滅活或消毒後可以與其他無菌製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裝間和灌裝、凍干設施。但在一種製品分裝後,必須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消毒效果應定期驗證。
16、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應在專門的區域內進行,並保持相對負壓。
17、有菌(毒)操作區與無菌(毒)操作區應有各自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不得再循環,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的空氣應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濾器的性能應定期檢查。
18、使用二類以上病原體強污染性材料進行製品生產時,對其排出污物應有有效的消毒設施。
19、用於加工處理活生物體的生產操作區和設備應便於清潔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0、用於生物製品生產的動物室、質量檢定動物室必須與製品生產區各自分開。動物飼養管理要求,應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
21、生產用注射用水應在制備後6人小時內使用;制備後4個小時內滅菌72小時內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統、閥門和通氣過濾器應便於清潔和滅菌,封閉性容器(如發酵罐)應用蒸汽滅菌。
23、生產過程中污染原體的物品和設備均要與未用過的滅菌物品和設備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24、生物製品生產用的主要原輔料(包括血液製品的原料血漿)必須符合質量標准,並由質量保證部門檢驗合格簽證發放。
25、生物製品生產用物料須向合法和有質量保證的供方采購,應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並與之簽訂較固定供需合同,以確保其物料的質量的穩定性。
26、動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時要詳細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用於疫苗生產的動物應是清潔級以上的動物。
27、需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種子批系統應有菌毒種原始來源、菌毒種特徵鑒定、傳代譜系、菌毒種是否為單一純微生物、生產和培育特徵、最適保存條件等完整資料。
28、生產用細胞需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系統,細胞庫系統應包括:細胞原始來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體倍增數、傳代譜系、細胞是否為單一純化細胞系、制備方法、最適保存條件等。
29、生產、維修、檢驗和動物飼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應接種相應疫苗並定期進行體檢。
30、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皮膚有傷口者和對製品質量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的人員,均不得進入生產區進行操作或進行質量檢驗。
31、生產生物製品的潔凈區和需要消毒的區域,應選擇使用一種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輪換使用,並進行檢測,以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32、在含有霍亂、鼠疫菌、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體的生產操作結束後,對可疑的污染物品應在原位消毒,並單獨滅菌後,方可移出工作區。
33、在生產日內,沒有經過明確規定的去污染措施,生產人員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動物的區域到操作其他製品或微生物的區域。與生產過程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生產控制區,必須進入時,要穿著無菌防護服。
34、從事生產操作的人員應與動物飼養人員分開。
35、生物製品應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工藝方法生產。
36、對生物製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應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質量標准進行檢定。
37、生物製品生產應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中的「生物製品的分批規程」分批和編寫批號。
38、生物製品國家標准品應由國家葯品檢驗機構統一制備、標化和分發。生產企業可根據國家標准品標備其工作品標准。
39、生物製品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部門應獨立於生產管理部門,直屬企業負責人領導。必須能夠承擔物料、設備、質量檢驗、銷售及不良反應的監督與管理。生產質量管理及質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的製品方可出廠。
六、放射性葯品
1、負責生產和質量管理的企業負責任人、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應具有核醫學、核葯學專業知識及放射性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
2、從事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放射性葯品檢驗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
3、從事生產操作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及輻射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
4、生產企業應設輻射防護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組織輻射防護法規的實施,開展輻射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法規培訓;
(2)負責對輻射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3)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放射性事故,並協助調查處理。
5、廠房應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並獲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證。
6、放射性葯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同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和原料葯中的規定;放射免疫分析葯盒各組分的制備應在300,000級條件下進行。
7、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場所的地面、工作台應使用便於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揮發性放射性核素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通風櫥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8、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葯品生產區必須嚴格分開。放射性工作區應與非放射性工作區有效隔離。應在污染源周圍劃出監測區並定期監測。
9、生產區出入口應設置去污洗滌、更衣設施,出口處應設置放射性劑量檢測設備。
10、貯存放射性物質的場所應安全、可靠、便利,有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具有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防護設施,並符合輻射防護的要求。
11、重復使用的放射性物質包裝容器應有專用的去污處理場所。
12、必須具備與放射性葯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相適應的其它設施。
13、放射性核素、標准放射源應專庫或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專冊登記。
14、標簽應按放射性葯品的特殊規定印製。
15、放射性葯品的外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輻射防護的規定。
16、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的體表、衣物及工作場所的設備、牆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7、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應根據不同工種需要,配備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級工作場所還應配備工作鞋、襪、附加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生產人員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氣體、蒸汽污染的工作場所工作時,應供給高效能的口罩;在嚴重污染的條件下,應根據需要供給呼吸面罩、隔絕式呼吸器、氣衣等裝置。
18、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的工作服清洗前應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已被污染的工作服應作特殊處理或按放射性廢物處理。
19、被放射性污染的場所應在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專業清理,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20、放射性工作區應設置盛放放射性廢物的容器,放射性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1、放射性廢液、廢氣排放前應採取相應凈化處理措施,排放標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2、應按總則規定進行驗證工作,並增加輻射防護效果、通風櫥技術指標、廢氣、廢液排放等驗證工作。
23、必須建立批記錄,內容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等。
24、必須建立放射性核素的貯存、領取、使用、歸還制度,並有記錄。
25、必須建立嚴格的輻射防護監督檢查制度,並有記錄。
26、必須建立放射性廢液、廢氣、固體廢物處理制度,並有記錄。
27、放射性葯品分內、外包裝。外包裝應貼有標簽和放射性葯品標志,並附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28、運輸放射性葯品或核素的空容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劑量檢測並有記錄。
29、放射性葯的包裝和運輸應具有與放射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
30、放射性葯品出廠前必須進行輻射防護安全檢查。
31、即時標記放射性葯品應配備專用運輸工具。
32、發現射線對患者超劑量的危害,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中葯制劑
1、主管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必須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2、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人員應經相關知識的培訓,具備識別材真、優劣的技能。
3、非創傷面外用葯制劑及其它特殊中葯制劑的生產廠房門窗應能密閉,必要時有良好的除濕、排風、除塵、降溫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用於直接入葯的凈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過篩等廠房應能密閉,有良好的
通風、除塵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其它中葯制劑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別級要求同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中相關要求。
4、中葯材的庫房應分別設置原料庫與凈料庫,毒性葯材、貴細葯材應分別設置專庫或專櫃。
5、非潔凈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易於清潔,不易脫落,無霉跡,應對加工生產不造成污染。
6、凈選葯材的廠房內應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7、中葯材炮製中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設施。
8、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排風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設施。
9、中葯材篩選、切制、粉碎等生產操作的廠房應安裝捕吸塵等設施。
10、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應表面整潔,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
11、進口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有口岸葯檢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12、購入的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有詳細記錄,每件包裝上應附有明顯標記,標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加工)日期。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13、中葯材使用前須按規定進行揀選、整理、剪切、炮製、洗滌等加工。需要浸潤的要做到葯透水盡。
14、中葯材、中葯飲片的儲存應便於養護。
15、批的劃分原則:
(1)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如採用分次混合,經驗證,在規定限度內所生產一定數量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膏滋、浸膏、流浸膏等以灌裝(封)前經同一台混合設備最後一次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16、生產中所需貴細、毒性葯材、中葯飲片,須按規定監控投料,並有記錄。
17、中葯制劑生產過程中應採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葯材不能直接接觸地面。
(2)含有毒性葯材的葯品生產操作,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的葯材不宜在一起洗滌。
(4)洗滌及切制後的葯材和炮製品不得露天乾燥。
18、中葯材、中間產品、成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質量為原則。
19、中葯材、中葯飲片清洗、浸潤、提取工藝用水的質量標准應不低於飲用水標准。
❾ 如何規范葯品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管理
新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加重了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要求規范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操作,確保產品各個生產環節得到有效控制,質量監督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生產過程及生產前後的質量監控管理,保證葯品質量。
1生產前監控
首先在生產硬體上,生產環境要符合規定,操作間溫度、濕度、壓差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區定期進行了監測且符合要求。各崗位操作規程為現行版本,准備生產的產品批記錄及設備使用記錄齊全。如一般區生產環境要求廠房、設備、容器、器具、工用具、地面、門、窗及其它表面應干凈、無灰塵、廠房內無老鼠、蒼蠅、昆蟲及其它嚙齒動物。潔凈區生產環境除有一般區生產環境的要求,還應潔凈區級別符合相應葯品要求,潔凈區溫度:18℃―26℃;相對濕度:45%―65%。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潔凈室(區)之間的壓差大於5帕,每班記錄。空氣潔凈級別要求高的潔凈室(區)對相鄰的空氣潔凈度級別低潔凈室(區)要求呈相對正壓,每班記錄。
在人員要求上生產人員要求合格上崗,著裝、個人衛生和操作行為符合要求。以口服制劑為例,潔凈區工作人員手要用75%乙醇消毒,潔凈區工作服、口罩清洗干凈後消毒滅菌(100℃,40分鍾烘乾滅菌),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潔凈區地漏每天清潔干凈,地漏在清潔後加入消毒液,地漏內消毒液的存放時間不超過24小時。
工藝用水符合工藝條件,監控結果符合要求。如口服制劑用的純化水要求每兩小時檢測一次純化水的酸鹼度、電導率(電導率≤5μs/cm)、氨、氯化物,檢測結果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每月取純化水樣品送質量部門做項目全檢。停產三天以上,必須下罐清洗;純化水貯罐至少每3個月必須下罐清洗一次。清洗時,先用0.5%碳酸鈉清洗擦洗,再用飲用水、純化水對貯罐進行徹底沖洗,檢測最後一次清潔水的酸鹼度、氨、氯化物、電導率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純化水貯罐和管道系統消毒可每周巴氏消毒一次,水溫控制在80℃以上,循環兩小時。
生產前,生產現場應按照清場相關管理規程進行了清場,有清場合格證且在清潔有效期內;現場應不得留有與即將生產的產品無關的物料、文件、工器具等;狀態標識齊全、正確、清晰。各工序生產人員按照批記錄中各工序生產前檢查表進行檢查,雙人復核,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確認合格後簽名准許進入生產階段。
2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在生產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應對生產現場、環境、物料、生產設備、工藝參數、人員操作等進行監控。要求生產設備處於已清潔狀態並在清潔有效期內,設備是在確認或校驗有效期內的正常狀態,以確保生產條件始終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稱量、配料、投料均應有獨立復核人復核,物料標簽及時填寫、粘貼,能正確指示物料信息,數量正確。如物料領料時,車間生產主管根據批生產指令,通知車間材料員向庫房領取檢驗合格的原料、輔料。車間材料員逐一對庫房來料進行核對,無誤後接收物料,並將物料交配製操作人。配製操作前,操作人員根據產品工藝卡和批生產指令逐一核對原輔料名稱、批號、檢驗報告,檢查原輔料外觀質量,並計算、復核投料量,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再對其進行復核。
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在生產現場要檢查房間、設備等狀態標識應與操作間正在進行操作的產品是否一致,批記錄內容與現場內容是否一致。生產操作過程、參數控制是否符合工藝規程,生產過程是否符合批記錄及崗位操作規范程序的要求,生產人員是否及時正確填寫批記錄及其他記錄,填寫符合要求。物料、中間產品進出暫存間流程要求正確,交接手續齊全,領發料數量正確,應雙人復核;物料標簽及狀態應標識齊全、正確,擺放整齊有序。
3生產結束監控
生產過程結束後,各工序應按照清場程序對生產現場及設備及時進行清場。清場後由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檢查清場效果,合格後在「清場合格證」正本和副本規定位置簽名。
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在工序生產結束後應對物料平衡及收得率進行檢查,結果應在規定限度內,要求物料、中間產品進出暫存間流程正確,交接手續齊全,數量正確,有雙人復核。物料標簽及狀態標識齊全、正確,擺放整齊有序。批次生產結束後任何列印過批號而未使用的包裝材料應在物料平衡後及時進行銷毀處理並記錄;不合格品或剩餘工序產品及時標識並按規定保管或銷毀;生產廢棄物應及時按程序清理出生產區。
4公共生產區域監控
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還應定期對公共生產區域監控,包括潔具間、容器暫存間、模具存放間等地方檢查。模具存放間主要檢查模具的發放、收回記錄是否及時填寫,模具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潤滑油是否符合相應規范,各類軟管是否清潔並按規定保存。潔具間主要檢查待使用的有效期規定的潔具是否在有效期內,潔具間內存放的其他潔具是否清潔,潔具間內存放的消毒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5外包裝生產監控
包裝材料使用前的檢查,根據批包裝記錄逐一核對包裝材料的物料代號、品名、批號及數量等,對於有印刷文字的包裝材料還應檢查包裝材料文字內容、圖案、規格尺寸是否清晰、正確。在更換新的批號的包裝材料時,應重新核對以上內容,各工序生產人員按照批包裝記錄中各工序生產前檢查表進行檢查,雙人復核,包裝組長和現場質量確認合格後在批記錄上簽名准許進入生產階段。紙箱、瓶簽和鋼刀盒的列印,操作人員按要求列印出合格樣品,交包裝組長復核無誤後,通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首檢,現場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在批記錄上簽字後開始生產。
總之,做好葯品生產過程中關鍵的項目監控管理,規范葯品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操作,可以確保葯品各個生產環節的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證產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