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化水檢驗管理制度
❶ 一個小型生產純凈水公司的各中規章制度
一、生產工藝控制制度(操作工個人消毒制度,器皿清潔制度,工藝操作規程)
二、產品檢驗制度(成品化驗,出廠檢驗)
三,銷售制度
四、財務管理制度
❷ 消毒產品生產標准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廠區環境與布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能污染產品生產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60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採用水沖式,廁所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章 生產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產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產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度級別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生產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潔凈區的設計、建築、維護和管理等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十五條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產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產應在不同生產車間(區)或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地面、牆面、頂面和工作檯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對於有特殊衛生要求的產品,其生產車間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包裝除外)、分裝應在1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等產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凈化車間應符合《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生產的衛生要求對生產車間環境採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採用的消毒方法對設備不得產生污染和腐蝕,對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材料不得產生污染,對生產操作人員的健康不得產生危害。
第十九條 衛生用品生產車間的環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准》(GB15979)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規定。
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適合消毒產品生產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產需要、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設備,生產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產操作、維修、保養。
生物指示物應採用專用的生產設備加工、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產品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不與產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純化水等生產用水在制備、儲存和分配過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條 使用、維護和保養設備所用的材料不應對產品和容器產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品不同的衛生要求,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檢驗的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志,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定。不合格的設備應移出生產區,未移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條 分裝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生產設備。
第五章 物料和倉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符合相關質量標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消毒產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為無菌的純化水;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衛生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其中揮發性原材料儲存時還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產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通風、溫度、相對濕度等的控制應滿足倉儲物品的存儲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倉儲區內應分區、分類儲物,有明顯標志。
儲物存放應離地、離牆存放不小於10厘米、離頂不小於50厘米。
物料和成品應當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志。
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應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
第三十四條 倉儲區應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出入庫登記、驗收,並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產品質量和本規范的實施負責。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化學(生物)指示物、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設置衛生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其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立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的各項標准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采購和維護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采購制度、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產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同一生產線生產相同工藝不同產品時,應制定生產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並如實記載生產過程的各項記錄,包括物料采購驗收記錄、設備使用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內容。
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本規范要求建立與其生產能力、產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根據產品特點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設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消毒劑、抗(抑)菌制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要使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對產品衛生質量進行自檢,不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對每個產品消毒作用因子強度進行檢測;無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強度檢測方法的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產品進行檢測。
(二)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進行檢測。
(三)消毒劑、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應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進行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皮膚粘膜消毒劑、滅菌劑、抗(抑)菌制劑不能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檢測的,應作pH值、相對密度、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指標測定。
(四)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質量特點對每個投料批次生產的產品按照《隱形眼鏡護理液衛生要求》(GB19192)進行理化指標、微生物污染指標和細菌、黴菌等消毒效果指標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應對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標進行檢測。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每個投料批次的產品進行微生物指標和包裝完整性檢測,濕巾還應進行包裝密封性檢測,衛生濕巾還應進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裝密封性檢測。
生產企業有微生物檢驗條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裝企業、另設分廠(車間)的委託,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生產企業無微生物檢驗條件的應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紙杯的批次還應符合《紙杯》(QB 2294)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每批產品投放市場前應按本規范的自檢項目和產品企業標准出廠檢驗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標准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技術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有凈化要求的生產企業應對凈化車間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台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工人手錶面進行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其他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的工作台表面、生產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進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第七章 人員要求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產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知識的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質量檢驗人員應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上崗。
第四十六條 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培訓計劃應與企業當前和預期的生產相適應。
企業應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第四十八條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潔凈室(區)。
第四十九條 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並不得有進食、吸煙等影響產品衛生質量的活動。
凈化車間和衛生用品生產車間工作人員在操作前應進行洗手消毒;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進入非生產場所,不得戴首飾、手錶以及染指甲、留長指甲等。凈化車間的工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毒產品:是指納入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中的產品。
抗(抑)菌制劑:是指直接接觸皮膚粘膜的、具有一定殺、抑菌作用的制劑(栓劑、皂劑除外)。抗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殺滅率≥90%(殺滅對數值≥1.0);抑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潔凈區:指由潔凈室所組成的區域。
生產區:指由倉儲庫、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車間等組成的區域。
凈化車間:按控制區、潔凈區嚴格分區設計,室內環境、用具採用無脫塵、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過物理過濾除塵、定向通風使室內微小氣候達到相應潔凈度的生產車間。
1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3,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20,000個/立方米,空氣細菌菌落總數≤500cfu/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0cfu/皿。
3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10,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60,000個/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5cfu/皿。
生產用水:是指產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飲用水、純化水等。
純化水:通過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製得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二部中「純化水」項下規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劑的水。
投料批:是指計劃在特定的限制內有一致的特性和質量,並在同一個製造周期內根據一個製造指令生產的消毒產品或其物料的具體數量。
第五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消毒產品生產衛生許可規范
❸ 葯廠純化水崗位和空調崗位都需要什麼文件(如:規程·制度)
制水崗位職責 空氣凈化系統管理規程 壓縮空氣系統管理規程 初、中、高效過濾器清潔更換規程版 風速、風量及權換氣次數監測規程 空氣凈化系統標准操作規程 空氣凈化系統維護保養規程 純化水機組標准操作規程 純化水機組維護保養規程 蒸餾水機標准操作規程 蒸餾水機維護保養規程
純化水系統清潔消毒規程
制水室清潔規程
空調機房清潔規程
工藝用水系統偏差處理操作規程
制水崗位在線監測操作規程
工藝用水系統偏差處理操作規程
制水崗位在線監測操作規程
純化水質量標准
工藝用水監測管理規程
純化水檢驗操作規程
工藝用水取樣規程
❹ 純水生產濁度檢測國家標准
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
GB 17324-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定義、衛生要求及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瓶裝飲用純凈水。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的測定
GB 4789.3-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的測定
GB 4789.4-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黴菌和酵母菌檢驗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准
GB/T 8538-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 1732-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瓶裝飲用純凈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製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4 衛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4.2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項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濁度,度 ≤
1
臭和味
無異味、異臭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4.3 理化指標
4.3.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標應符合GB 17323規定。
4.3.2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鉛(以Pb計),mg/L ≤0.01
砷(以As計), mg/L ≤0.01
銅(以Cu計), mg/L ≤1
氰化物(以CN-)1), mg/L ≤0.002
揮發酚(以苯酚計)1), mg/L ≤0.002
游離氯, mg/L ≤0.005
三氯甲烷, mg/L ≤0.02
四氯化碳, mg/L ≤0.001
亞硝酸鹽,(以NO-2計) ≤0.002
1)為蒸餾水加檢項目
4.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目
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20
大腸菌群,MPN/100 mL ≤3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檢出
黴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檢出
4.5 衛生導則
見附錄A
5檢驗方法
5.1感官指標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5.2 理化指標
5.2.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規定的方法測定
5.2.2 游離氯、砷、鉛、銅、氰化物、亞硝酸鹽、揮發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 5750 規定的方法測定。
5.3微生物指標
按GB 4789.2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大腸菌群
按GB 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3.2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及GB 478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3.3黴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附錄A(提示的附錄)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導則
A1 目的
為指導瓶裝飲用純凈水的生產,使春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導則。
A2 適用范圍
瓶裝飲用純凈水,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離子交換當、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製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
A3 指導原則
第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生產單位的設計,布局應符合GB 14881。
第二條 水處理車間應為封閉間,灌裝圜間應封閉並設空氣凈化裝置,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級,並使用自動化灌裝。
第三條 設備、管道、工具、器具和儲水設施必須採用無毒、無導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製成,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便於清洗、消毒;儲存罐應易於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層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嚴格清洗、消毒。
第五條 採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終端水、清洗後的瓶、蓋,其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葯物殘留等不得檢出。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進入灌裝間的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進入。
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組織,配備考核合格和檢驗人員;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檢驗室,負責產品檢驗。其感官指標、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合格後方准出廠。
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對純凈水產品除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每年還應按本標准進行全項檢驗二次;如有停產情況,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並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
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GB 7718的規定;除標注商品名稱外,還應標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
❺ 純凈水國家標准
純凈水飲用標准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8年4月發布了GB173223-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和GB17324-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在這兩個標准中,共設有感觀指標4項、理化指標4項、衛生指標11項。
1、感觀指標
感觀指標包括色度、濁度、臭味、肉眼可見物。這幾個指標是純凈水質量控制中最基本的指標,其制定的標准值參照了飲用水(即自來水)的標准,而大多廠家生產純凈水的水源是自來水,又經過粗濾、精濾和去離子凈化的流程,因此,一般純凈水都能達到國家標准所要求的數值。
2、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中較重要的是電導率和高錳酸鉀消耗量。電導率是純凈水的特徵性指標,反映的是純凈水的純凈程度以及生產工藝的控制好壞。由於生活飲用水不經過去離子純化的過程,因此是不考察此項指標的。而對於純凈水來說「純凈」是其最基本的要求,金屬元素和微生物過高,都會導致電導率偏高。所以,電導率越小的水越純凈。
還原性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被高錳酸鉀氧化時所消耗的氧毫克數,它考察的主要是水中有機物尤其是氯化物的含量。GB17323-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中規定,飲用純凈水中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不得超過1.0mg/L。如果高錳酸鉀消耗量偏高,有可能水中有微生物超標,也可能是一些廠家為防止微生物超標而增加消毒劑ClO2的量,從而產生一些新的有機鹵代物,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游離氯也會超標。
國標衛生指標中還有一項重要指標為亞硝酸鹽含量。亞硝酸鹽主要來源於水源附近土壤中的硝酸鹽,鹽鹼地、大量施用硝酸鹽肥料以及缺鉬的土壤中硝酸鹽含量更高。在國標中規定亞硝酸鹽不得超過0.002mg/L。
3、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在國標中規定了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和黴菌、酵母菌4項。從近幾年對純凈水檢測的情況看,微生物指標是比較容易超標的指標之一。這是由於微生物污染體現在純凈水在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過程等各個環節上。
在生產加工中,工人不注意個人衛生,回收瓶的清洗、消毒不嚴格,甚至一些廠家為降低成本,回收瓶蓋再次使用,由於回收瓶蓋的變形,造成瓶口不密封都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微生物的超標反映出水的污染程度。其中大腸桿菌達到一定指標,會引起人體腹瀉。
致病菌包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乙型鏈球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污染的水會引起急性腸道傳染病,出現腹瀉發熱等症狀;金黃色葡萄球菌產生的腸毒素會引起人體中毒,出現急性胃腸道症狀,甚至危及生命;
乙型鏈球菌則是造成人體化膿性炎症的主要病原菌;黴菌和酵母菌普遍分布於自然界,在食物中生長的黴菌在繁殖過程中吸取了食品的營養成分使食品的營養價值降低,並且散發異味,影響食品的感官,尤其是黴菌生長的過程中產生的毒素會引起人體慢性中毒,嚴重者會導致癌症。
4、金屬指標
金屬元素指標在標准中規定了鉛、砷、銅的含量,鉛、砷要求不得超過0.1mg/L,其主要來源於受人類活動所影響的環境,包括土壤、河流的污染等等。鉛、砷為有毒有害元素,鉛可由呼吸道或消化道進入人體並蓄積在人體內,
當血液中含鉛量為0.6~0.8mg/L時就會損害內臟,而砷的化合物會引起中毒,因此,它們的含量應該越小越好,而銅在標准中規定不得超過1.0mg/L,雖然銅不是有害元素,但也不是多多益善的物質,對於純凈水來說,更是衡量其純凈程度的標志之一。
5、有機物指標
有機物指標在國標中主要體現為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含量的規定。由於桶裝純凈水的質量問題主要集中在微生物檢測超標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不少
廠家不是從生產工藝、質量管理入手,而是僅僅通的量來試圖解決純凈水的微生物污染問題,常用的消毒劑多為含氯消毒劑如二氧化氯等。桶裝純凈水由於加氯消毒可產生一些新的有機鹵代物,主要成分是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及少量的一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以及溴仿等,統稱為鹵代烷。
經檢測,經過加氯消毒的飲用水、自來水中鹵代烷含量一般高於水源水。其中以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含量較高,對人體存在一定危害,如果長期飲用氯仿和四氯化碳超標的純凈水,嚴重時會導致肝中毒甚至癌變。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在國標GB17324-1998中明確規定:飲用純凈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分別不得超過0.02mg/L、0.001mg/L。
拓展自料
純凈水與純水的主要區別是:
從學術角度講,純水又名高純水,是指化學純度極高的水,其主要應用在生物、 化學化工、冶金、宇航、電力等領域,但其對水質純度要求相當高,所以一般應用最普遍的還是電子工業。例如電力系統所用的純水,要求各雜質含量低達到「微克/升」級。
在純水的製作中,水質標准所規定的各項指標應該根據電子(微電子)元器件(或材料)的生產工藝而定(如普遍認為造成電路性能破壞的顆粒物質的尺寸為其線寬的1/5-1/10),但由於微電子技術的復雜性和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繁多,至今尚無一份由工藝試驗得到的適用於某種電路生產的完整的水質標准。電子級水標准也在不斷地修訂,而且高純水分析領域的許多突破和發展,新的儀器和新分析方法的不斷應用都為制水工藝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在高純水的國家標准為:GB1146.1-89至GB1146.11-89[168],目前我國高純水的標准將電子級水分為五個級別: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和Ⅴ級,該標準是參照ASTM電子級標准而制定的。
高純水的水質標准中所規定的各項指標的主要依據有:1.微電子工藝對水質的要求;2.制水工藝的水平;3.檢測技術的現狀。
高純水的生產過程中,水中的陰、陽離子可用電滲析法、反滲透法及離子交換樹脂技術等去除
水中的顆粒一般可用超過濾、膜過濾等技術去除
水中的細菌,目前國內多採用加葯或紫外燈照射或臭氧殺菌的方法去除
水中的TOC則一般用活性炭、反滲透處理。
在高純水應用的領域中,水的純度直接關繫到器件的性能、可靠性、閾值電壓,導致低擊穿,產生缺陷,還影響材料的少子壽命,因此高純水要求具有相當高的純度和精度。
高純水不能作為飲用水的原因主要是,天然水中溶解的氣體主要有O2、CO2、SO2和少量的CH4、氡氣、氯氣等,在高純水的生產過程中,還必需去除這類的氣體。為了有效的去除雜質,在生產高純水的過程中,加入了一些化學殺菌劑,如甲醛、雙氧水、次氯酸鈉等。
❻ 純化水電導率標準是多少
2010版《中國葯典》純化水質量標准中對電導率的規定如下:
10℃ ≤3.6μs/cm,
20℃ ≤4.3μs/cm,
25℃ ≤5.1μs/cm;
葯廠的純化水一般都是0.8-1.4之間,溫度低容易得到1以下的數據,溫度高的時候一般都會是1.2左右。
在介質中該量與電場強度E之積等於傳導電流密度J。對於各向同性介質,電導率是標量;對於各向異性介質,電導率是張量。生態學中,電導率是以數字表示的溶液傳導電流的能力。單位以西門子每米(S/m)表示。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電導率的測量需要兩方面信息。一個是溶液的電導G,另一個是溶液的電導池常數Q。電導可以通過電流、電壓的測量得到。
根據關系式K=Q×G可以得到電導率的數值。這一測量原理在直接顯示測量儀表中得到廣泛應用。
而Q= L/A
A——測量電極的有效極板面積
L——兩極板的距離
這一值則被稱為電極常數。在電極間存在均勻電場的情況下,電極常數可以通過幾何尺寸算出。當兩個面積為1 cm2的方形極板,之間相隔1 cm組成電極時,此電極的常數Q=1 cm-1。如果用此對電極測得電導值G=1000 μS,則被測溶液的電導率K=1000 μS/ cm。
(6)純化水檢驗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地表水環境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為國家環境質量標准該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頒布。標准名稱、編號: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中規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中國地面水分五大類:
Ⅰ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回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各類水用途規定:
Ⅰ類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後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Ⅱ類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Ⅲ類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水質:適用於一般工業保護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水質: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超過五類水質標準的水體基本上已無使用功能。
❼ 誰有制水(純化水)設備、管道清洗、消毒、維護的管理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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