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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涉及的證據方面的法律問題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2-09 19:57:09

1. 法律文書在分析證據方面的要求是什麼

法律文書在分來析證據方面的要源求:證據確實要求用來證明事件具有客觀真實性;證據充分要求用以證明事情具有證明力,足以證明待證的事實;足以證明則是要求證據之間應當能相互印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無法解釋的矛盾,證據之間形成完整鎖鏈,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其它任何可能的。

2. 電子合同相關案例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是實際操作人身份難以確定。我國目前還有一些領域尚未實現實名認證和登記,例如QQ聊天工具、電子郵箱等,當事人在質證時往往以自己並非相對方、實際使用人或實際操作人等進行抗辯,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存在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確定電子數據中記載的相對方、實際使用人或實際操作人的具體身份,因而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難以認定。

二是對司法鑒定的依賴度較高。實踐中,當事人還常常以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修改不具有真實性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在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時,因涉及技術方面的專業問題,不得不詢問、聽取鑒定人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導致電子數據認定過程中對司法鑒定的依賴度較高。由於電子數據具有脆弱性、隱蔽性等特點,容易被刪除、篡改且難以被發現,因此對於鑒定機構來說,確定某項電子數據是否經過篡改也是一個極大的難題。

三是何為電子數據原件難以確定。由於電子數據的證據規則不明晰,實踐中法院認定電子數據原件時存在難確定、不統一的情況。具體認定原件時有以下三種做法:(1)參照視聽資料的證據規則,以最初生成的並固定、記載或存儲在原始載體上的電子數據為原件;(2)按照一般證據的審核方式,以電子數據形成時所依賴、復制的內容為原件;(3)依據客觀第三方的認證結果,將經過第三方客觀認證、公證過的電子數據視為具有原件價值,作為裁判的依據。

鑒於電子數據的認定存在上述難點,順義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大身份審查力度,必要時向相關機構、部門調取用戶的身份信息。對於未實名認證的領域,根據雙方的溝通或交易習慣、經濟往來及往來記錄等,並結合其他在案證據,綜合確定實際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於一方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電子數據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由另一方對自己的抗辯主張進行舉證,法院應對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明顯屬於惡意拖延訴訟或無理抗辯的,應不予准許。
三是開展電子知識培訓,對電子數據的基本常識以及常見電子數據種類、存儲方式等內容進行培訓,使法官對電子數據基本情況有所熟悉。四是綜合認定電子數據原件,根據電子數據的不同類型,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證據的形式等綜合確定其證明力,對於經過第三方認證的電子數據原則上應認定為具有原件價值,其他沒有原件的電子數據應謹慎確定其效力。

通過上述我們不難發現:身份認證難、司法鑒定難、電子數據原件確定難是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的三大難點。這也是電子數據要作為證據必須解決的問題。
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推出的電子數據保全整體解決方案(數據保全+CFCA認證+電子簽章+權威鑒定機構+在線申請出證+企業二次營銷+法律援助)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1、身份認證難--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使用CFCA認證技術讓身份便於認證;
2、司法鑒定難--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直接對接司法鑒定中心、公證處進行實時保全信息同步,並可在線申請出證,郵寄到家,讓鑒定不再難;
3、電子數據原件難以確定--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是唯一擁有電子數據固化國家發明專利的獨立第三方保全機構,從技術上確保數據不可篡改。

3. 關於公證證據的問題

關於復公證證據的制問題分析如下: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證的效力主要有三種:證據效力;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要件的構成效力。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訴訟活動中體現為,與其它證據相比,公證文書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種類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此外,公證的證據效力還表現為,它在日常的民事、經濟和行政管理活動中普遍的證明力以及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這是國家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和公證書的特殊效力。 法律行為要件構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其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4. 分析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這個案子就是一起搶劫案啊,其他的破案過程是刑偵手段。

5. 法律問題分析

1,張某與王某到公證處辦理單身公證,實際上是無效公證,因為張某(男)與 王某(女)2003年已登記結婚,後來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單身公證是無效的。他們是夫妻關系。
2,也就是張某(男)與 王某(女)自2003年登記結婚以來一直就是夫妻關系。
3,張某(男)與王某(女)夫妻之間公證的是單身公證,而不是財產公證,而且張某的房屋是婚前財產,盡管如此,但他們夫妻之間進行了房屋登記買賣合同,即將原來屬於張某的婚前財產變為張某和王某夫妻公共財產,這是張某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他們的房屋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房產證登記為王某還是張某不影響夫妻公共財產這一性質。
4,張某和王某做了很多多餘的動作,那就是單身公證和房屋登記買賣合同等手續,其實他們只需在房屋產權證書上將房屋所有人進行變更就可以了,或者產權公證就可以了。至於張某父親買的房子寫的張某的名字,這是一種贈與行為,當然屬於張某婚前個人財產,後來的這些多餘的行為只能說明張某的意思表示很明確,那就是將婚前個人房屋財產變成夫妻公共財產。
5,至於夫妻公共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丈夫死亡後其債務由其繼承人償還。
6,因此,此房屋屬於張某與王某共同所有,張某死後房屋的一半財產即屬於他的那份財產有以下人繼承:張某父母親和妻子王某及所有子女按份額繼承。
7,也就是該房子大部分還是由王某所有。

6. 錄音證據法律有效性分分析

只要不侵犯你的合法權益都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工作場所一般沒有個人隱私,他合法進入時錄音,不是通過私自安裝竊聽設備錄取,電話內容錄音都不存在侵犯你合法權益的排除事由。

7. 根據《何以笙簫默》第三集,提出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進行詳細分析與解答。

【案情回顧】
「啊!」一直沒說話的老袁突然叫起來,打斷了許霹靂的攻勢。他興奮地盯著默笙,「我想起來了,你就是那個把以琛甩了去美國的女人,是不是?」啊?!除了向恆以琛,其餘人都不可置信地望著趙默笙。她,甩掉何以琛?默笙也呆住,她甩以琛?這從何說起?而且,為什麼這個魁梧大漢的眼神看起來好像很……崇拜?「不,我沒有……」還想抵賴?老袁採取迂迴戰術:「你是不是去過美國?」「……是。」「你以前是不是他女朋友?」「……對。」「那就是了。」老袁的熊掌代替驚堂木一拍,罪名成立!默笙目瞪口呆,現在的律師都是這么草菅人命的嗎?——顧漫《何以笙簫默》

【法律視角】
老袁簡單地用兩個追問便推導出默笙拋棄以琛,「罪名成立!」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不禁要問: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判斷一項罪名的成立呢?
犯罪構成理論是整個刑法的框架,是判斷一項罪名是否成立的理論根基。在我國當今學術界,有三種理論的爭辯:一是前蘇聯的「四要件說」(俗稱「舊理論」),二是德日的「三層次」(俗稱「徹底的新理論」);三是折中的「兩層次說」(俗稱「溫和的舊理論」)。個人愚見,三種學說爭論僅具有工具學上的意義和價值,殊途同歸,區別不大。所以,我便採用其中之一的「折中觀點」來分析老袁的犯罪構成論。
兩層次體系認為,一種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兩個層次,即客觀層次和主觀層次。客觀層次包括客觀要件和客觀阻卻事由,這一階層成為「違法階層」;主觀層次包括主觀要件和主觀阻卻事由,這一層次又稱為「責任階層」。
老袁的第二問:「你以前是不是他女朋友?」「……對。」默笙以前是以琛的女朋友,屬於客觀要件中的「行為主體」,意味著主體適格;老袁的第一問:「你是不是去過美國?」「……是。」默笙突然遠走美國,導致以琛沾染酗酒惡習,一段時間里意志低迷,沉淪酗酒,該「危害行為」導致此「危害結果」,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作用於「行為對象」即以琛。完全符合客觀要件的全部構成(客觀要件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且不存在客觀阻卻事由,是故,默笙違法要件成立!
那麼,下一步重點就是分析默笙的行為是否符合「責任要件」呢?通過閱讀前文,我們會發現,默笙之所以遠走美國七年原因有二:一是以琛對默笙發無名火,說再也不想見到默笙(由於默笙父親趙市長的原因);二是以玫對默笙說「我今天是想告訴你,我愛以琛,我不想偷偷摸摸地愛他,我要和你光明正大地競爭。」 「趙默笙,你覺得你比得過我們二十年青梅竹馬的感情嗎?」在這兩個原因的合力作用之下,默笙以為以琛討厭自己,故而悲痛萬分,遠走美國。默笙分明存在刑法學上的「事實認識錯誤」,默笙主觀上並不存在拋棄的故意,主觀層次中的主觀要件不成立。刑法學上的一大基本原則便是「主客觀相統一」,默笙的行為僅符合客觀階層卻不符合主觀階層,故而不構成犯罪(用英美法上陪審制的經典台詞描述便是「Not guilty」,也就是港劇律政片中最後法官宣判為「被告罪名不成立」)。
綜上,老袁的推論只建立於推導出客觀層次成立,而缺少進一步的論證。抱著看熱鬧的心情追問與調侃,可能是老袁有意為之,但是較真之下,卻難免有「詭辯」之嫌。殊不知,「拋棄」不是你說拋,說拋就能拋。
是故,默笙才會目瞪口呆——現在的律師都是這么草菅人命的嗎?!

8. 網路轉載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糾紛現狀
網路轉載 孰是孰非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為信息和作品的傳播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伴隨著這一發展,網路媒體也如雨後春筍般煥發出勃勃生機,為用戶提供了數量巨大、內容豐富的信息和作品,幫助人們開辟出了獲取新知的嶄新途徑,甚至在潛移默化中改變了很多人的閱讀習慣。然而網路媒體用戶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卻分流了原本屬於報紙等傳統媒體的讀者,由此也給傳統媒體的原有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同為向用戶或讀者提供閱讀內容服務的經營者,網路媒體與傳統媒體間的市場角逐是毫無疑問的。而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雙方摩擦也就在所難免。有關網站轉載報紙內容的爭議,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愈演愈烈。
面對眾多網站未經許可海量轉載報紙內容且不支付任何報酬的現象,部分報社表示出了強烈不滿,並開始嘗試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利。於是紛爭鵲起,大量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湧入法院,並且呈現出逐年猛增的趨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為例,2007年該院受理報社起訴網站轉載侵權的案件只有不到10件,2008年則迅速增長到50餘件,而到了2009年,截至9月上旬受理的此類案件就超過了120件。隨著案件數量的迅速增長,捲入這場紛爭的報社和網站也越來越多,所涉及的作品也從幾十篇逐步達到了數千篇的驚人數量。
法庭上,一邊是報社的憤然指控,另一邊則是網站的滿腹委屈。孰是孰非,我們還是需要到法律規定中尋找答案。
法律焦點
網路轉載 是否合法
報社與網站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於「網路轉載」的合法性,即網站是否有權在未經許可、不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報紙的內容。需要說明的是,所謂「報紙內容」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習慣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稱謂太過籠統、有失嚴謹。因此,為了將網路轉載是否合法這一問題討論清楚,我們需要對報紙上不同性質、類型的內容進行法律上的甄別,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分析。
首先,並不是報紙中的所有內容都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報紙刊登的內容五花八門、形式多樣,但其中涉及的國家公文、時事新聞、通用數表等內容,以及一些缺乏獨創性的只言片語,都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即使網站將報紙所刊登的這些內容進行了轉載,也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其次,對於報紙所刊登的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需要視情況區別對待。因為在一些情況下,報社對其報紙上的作品並不享有著作權,而只是有權以非獨家的形式進行刊登使用。也就是說,決定如何支配該作品的權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手中。倘若此時發生了網路轉載行為,而報社僅僅以該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訴網站侵犯著作權,恐怕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除上述情形之外,通常報社對其報紙上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記者撰寫的文章,還是直接享有著作權的。也就是說,報社自身就是這些作品的權利人。那麼網站對報紙的這些內容進行轉載,是否會對報社構成侵權呢?通觀我國的著作權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都應該通過合同約定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說,「許可與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則。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著作權的尊重與保護。當然,這一原則也存在少數例外,即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在法定許可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相應的報酬。然而,著作權法對於這兩種情形下,誰可以使用,使用什麼樣的作品,在什麼條件下使用以及以什麼方式使用等都作出了非常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個人為學習、研究等目的,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使用或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同樣,也只有在滿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而編寫出版教科書,或報社、期刊社轉載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條件時,才能夠被視為屬於法定許可。針對網路傳播行為而制定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對此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由此可見,只要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都不得突破前文所述的許可與付酬原則。具體到網路轉載這一問題,以目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情況下,網站在轉載報紙內容時都難以滿足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要求。也就是說,這種未經許可也不付報酬的使用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侵犯報社所享有的著作權,並導致網站最終承擔停止轉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此外,盡管2000年公布並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曾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並且這一內容在該司法解釋2004年修改時被保留了下來。以此來看,似乎在一定條件下,網站轉載報紙內容時並不需要獲得許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該司法解釋再次進行修正時,這一條卻最終被予以刪除。由此可見,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仍然是網站使用報紙內容時難以規避的法律問題。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中相關內容的修改過程,我們也不難看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當前對網路轉載所持的態度。
解決途徑
支付費用 合法使用
雖然不少報社與網站已經選擇了對簿公堂,但面對當前網路轉載的現狀,雙方都面臨著單純通過司法途徑無法擺脫的困境。作為著作權人的報社,盡管在法律上佔有優勢,但對於數量巨大的侵權轉載,如果一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則所需投入的時間、精力以及維權成本也將是數量驚人甚至難以承受的。況且,這種方式並不能確保侵權行為就此銷聲匿跡。而作為使用者的網站,即使其已認識到未經許可轉載的違法性,但無論是停止轉載作品,還是支付敗訴後的巨額賠償,也都是其不願見到的結果。
那麼除了打官司,就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嗎?實際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尋求合作,不僅是彌合雙方分歧的一劑良方,更是實現雙贏結果的最佳途徑。當然,雙方合作的最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遵從前文所說的許可與付酬原則,即雙方通過協商,訂立明確的協議,支付合理的費用,進行合法的使用。
報社與網站形成合作,無疑可以使雙方從大量的侵權糾紛中解脫出來,將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各自的發展與經營上。然而,在尋求合作的過程中,也不免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談判成本與授權價格問題。由於報社與網站的數量眾多,相互之間逐一談判所帶來的高額成本往往令人望而卻步。而缺乏普遍認可的付酬標准則,也往往使雙方在協商授權價格時陷入僵持不下的局面。為了向合作的目標邁進,報社和網站應當針對互聯網海量使用的特點,探索其他效率更高、效力更廣的協商模式。
根據我國市場的發展現狀,在一對一的談判模式難以適應雙方合作需求的情況下,報社和網站完全可以將目光轉向相關協會、組織甚至政府部門,以獲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專業的幫助。例如,雙方可以在各自行業協會或企業聯盟的組織之下,對成員的意願和需求進行調查、協調,進而形成較為成熟和一致的意見,然後以協會或聯盟的名義對授權與付酬問題進行整體商談,使最終的談判成果惠及於所有成員。採用這樣的整體談判模式,可以大大降低單個談判的成本消耗,同時減少個別報社或網站在授權中因談判地位或談判能力等問題所導致的不公平結果,最終促成雙方確定出相對合理的付酬標准,並保持相對穩定的合作狀態。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著發揮作用的廣闊空間。盡管報社掌握有大量作品的著作權,但面對給誰授權、如何授權、授權范圍等一系列問題,很多報社卻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經驗和精力。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優勢正在於此。報社可以嘗試將其作品委託給此類專業組織進行管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標准,就具體問題與網站等使用者進行協商。
最後,在解決許可和付酬等問題之外,仍需要提醒網站注意的是,即使通過訂立合同、支付費用獲得了轉載報紙內容的授權,其仍需要對一些問題予以特別關註:首先,需要審查報社自身對相關的作品是否享有合法權利,是否有權許可他人轉載;其次,須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具體方式、范圍、期間等條件使用作品,不得超出約定內容隨意使用;再次,使用時需要避免出現不註明作品出處,不為作者署名,隨意刪改題目,篡改內容的等現象。否則,即使有許可合同在手,恐怕也難以徹底擺脫訴訟的困擾。
總之,報社與網站之間有關網路轉載的糾紛,盡管爭議很大,但並非不可調和。雙方在為當前矛盾據理力爭的同時,也不妨放眼未來,謀求更加廣闊的合作前景。相信在遵守法律,尊重知識產權的大前提下,報社與網站能夠通過友好協商平衡各自的利益,共同肩負起對讀者、用戶和社會的責任,最終將侵權訴訟的干戈化作文化傳播之玉帛。

9.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這個案件考察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被告人上訴不加刑,但檢察院抗訴的,不受不加刑的影響。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判決刑罰,但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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