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船舶過濾器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00:32
A. 船舶未按規定配備防污設備違反江蘇內河哪一款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源》
第五十三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第七十九條 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