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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法律效力

發布時間: 2021-03-22 2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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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如何認定e-mail郵件的法律效力

世界已進入一個信息時代,以互聯網路(Intenet)為基礎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商務方式。將互聯網技術應用於商務活動就稱為「電子商務」。電子商務 的出現極大的提高了企業的效率,降低了企業的成本,為顧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務,特別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電子商務」在企業間的經濟往來中的 應用更為顯著。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與之相近的是「電子商業」「網路貿易」「網路經濟」「數字經濟」。它是在「網路空間」的「虛擬社會」里進行忽略國界的貿易活動。目前,隨著電子合同的廣泛應用和發展,經常遇到的就是法律問題。傳統的法律規則已不能完全適用網路經濟時代的新情況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亟待解決。什麼是電子合同;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應有不同的確定標准;要約、承諾何時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證據,簽名的合法等。諸如此類問題皆為網路交易合同的基本問題,下文將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一、電子合同及種類

電子合同是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網路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合同存在的物質條件是電子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在電子合同中一台計算機先將當事人一方的訂約意思表示由可識別的文字轉化為數字,通過調解器發送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中,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接受後再轉化為可識別的文字信息。由於意思表示是由計算機通過數字轉化來完成的,所以電子合同又稱為數字合同。它將「物質的流動」改變為「電子的流動」。由電子數據、電子單據、數字貨幣、電子銀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書、票據、紙幣,銀行。

電子合同是人類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活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傳統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點:(1)主體的虛擬化。合同一方或雙方在網上大都以網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實姓名地址在網上並不明示顯現。目前,上網建立網頁進行銷售活動和交易沒有完全置於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2)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無紙化。電子合同一切都是通過網路進行的,合同雙方互不見面,電子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是在無數計算機構築的「網路空間」中進行的。合同訂立只是雙方在網上通過披露信息來完成的;(3)履行的無紙化。即所謂的「在線經營」,它是通過網上信息傳遞來代替合同的實物履行,用「電子流」代替「物質流」。合同履行內容中(付款、交貨、提供服務和勞務等)除必須實物交貨和提供勞務的電子合同之外,其它電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電子貨幣、電子錢包、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功能。以計算機軟體、圖紙、音樂等為內容的無形產品,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貨;提供服務類的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培訓也可以通過網路數字信息的傳遞來完成;(4)履行的超時空化。在網路中心裡沒有中心、距離、國界。因而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合同電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手段所達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商業示範法》(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第85次全體通過,1998年對個別條文作了修改)系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造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種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傳真。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電子計算機之間生成、傳遞、儲存信息而達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兩種形式又稱「無紙合同」。以下所指的電子合同都是狹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數據交換是兩個或多個企業(包括海關、報關行、銀行、運輸行、貿易行等與商業貿易有關的企業)之間,利用標準的數據形式,通訊協議、商業協議,通過通訊線路在計算機之間自動處理、識別、傳輸、申報數據往來的文書、報表等,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商務手續的電子手段。因為在交易完成時不需要傳統的有紙單證,因而EDI又被稱為無紙貿易,它在西方國家已得到普遍的應用。

EDI特點是,其數據交換中採用的各種技術和方法均不是由企業獨自決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標准化規則」;EDI在進行商務活動時,使用一台終端,以標准格式,標准協議,即可授受與多個對象的相關數據,傳送的資料是業務資料,如發票、定單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無須人工的介入,由收發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傳統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業之間通過租用電腦線在專用的網路上實現,是封閉的,安全性能好,但費用高。電子郵件是傳統郵件的電子化,凡是傳統的郵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備。並且除文字、圖形它還能傳送圖象、聲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簡單方便適用等諸多優點。發信人將編輯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電子郵箱地址通過網路傳遞過去。對方即可隨時打開信箱、讀取郵件。由於E-mail費用低廉節省時間,而且沒有旅途勞頓。所以,在現在的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合同的形式。隨著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為一個費用更低,服務更好,開放式的網路系統,將會成為EDI和E-mail的主要載體。

二、電子合同的訂約及主體資格

訂立合同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一方要約,他方承諾,合同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計算機網路中進行的,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路傳輸進行送達。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數據電文的交換過程,用計算機之間的「對話」了來完成訂約。這傳統的面對面磋商或通過郵局傳遞信息電報進行要約,承諾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在對電子合同訂立程序規制時,必將面臨許多困惑和問題。

訂約人,是指通過相互意思表示,進行要約、承諾,從而締結合同的人,訂約人可以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訂約人在電子合同中是通過某種信息系統發送訂約電子信息的人。大體相當於《電子商業示範法》中稱的發端人。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訂立要求訂約人(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在普通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相對依直覺通常可以對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是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但在電子合同中卻極為困難,因為雙方都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也就很難判斷相對方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同時,因為在EDI形式的電子合同中交易雙方的計算機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進行,而不需要當事人的參與,也沒有得到任何人的確定,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懷疑,甚至有人認為計算機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為能力。實際上,計算機總是直接或間接的受人控制的,它永遠不能取得享有權利義務的訂約人的地位。因而電子合同訂約人只能是對該計算機系統永遠支配權的人。計算機在沒有人直接干涉情況下自動產生的電文應視為由人的實體利用為其運行的計算機發出的電文。

目前,隨著internet的普及,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及層次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兒童和未成年人皆可在網路中任意沖浪,在今天他們眼裡,光碟和網路就象人眼中的空氣一樣稀鬆平常。因為與傳統的合同訂立相比,訂約人是通過電腦網路為意思表示,相互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男女不分,老幼不辨。雖然有些時侯要求相對人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號以證實其為有行為能力的人,但仍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如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於網上訂立網路交易合同時,有無必要就其行為能力特別另行規定?針對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18歲以上的系成年人固無問題,系1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為以外均無效。如系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否則無效。此外,精神病人也可能在網上交易,此時又有兩種情況(1)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再者精神病患者之病情亦有輕重,從而影響其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民法通則》第19條)。因此,如何判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這都要加以考慮的因素。

對於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的限定,《民法通則》系以年齡為界限,單對於網路商務而言,因他們相互間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因此亦無從徵信其真實年齡,若日後動輒被主張網路交易合同無效或效力未定,對合同善意方未免不公。還好,在我國《合同法》第3章第47條規定了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一些補救措施(如經法定代理人追加後,該合同有效)及相對人的催告權,這在某種程度上對電子合同起到了保護作用,至少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網上進行的有關合同的法律行為再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加後,該法律行為是有效的,相對人仍可享有合同項目下之權利。再者,相對人有催告權,並在法定代理人追加之前,善意相對人還有撤消之權利。此外,由此條款還可推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應為有效之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加。這對善意的相對方來說,不失為一個使其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方法。

由於網路交易有其特殊性,交易相對人無法面對面直接磋商,無法證信交易相對人之實際年齡,故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是否應該大膽跳出傳統的思維方式,突破行為能力之理論基礎。因網上合同訂約人之意思表示大多數是在相互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訂約人的「行為能力」是否一定要作為合同成立的有效的必要條件。並因此訂約人對自己的「網路行為」負責。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類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由其監護人承擔一定責任,並以此來增強合同訂約人的謹慎義務和監護人之義務方面,來提高電子合同效率和安全。

另一個問題,在電子合同訂立時,作為收件人無法判斷來自相對方的數據電文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由其親自還是授權人所為還是由無代理權的第三人所為。事實上,經常有一些當事人否定所發出的電文是自己所為,以此來拒絕責任。這就需要解決一個數據電文的歸屬問題,曾有些學者主張依其實質來判定,就是要求收件人准確分辨電文的歸屬和來源,弄清楚電文是否為訂約人所為,收件人判斷錯誤,造成的責任由自己承擔。假如是第三人利用訂約人的電腦程序或密碼向收件人發出要約,訂約人對此概不負責,收件人椐此行事,責任自負。這種判斷方式,表面上看,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有利於交易的安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收件人是無法知道發送信息的真正操作者,如果要求其另謀識別途徑,必然有悖於電子合同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依形式判斷電文歸屬是根據發出電文的信息系統歸屬來確定電文歸屬。只要一項電文發自於訂約人的信息系統,不論由何人操作,均視為訂約人發送,收件人椐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訂約人承擔,這一方法將信息系統被盜用的風險責任放在信息系統擁有者身上,有利於控制風險,從而提高交易效益。

《電子示範法》關於數據電文歸屬的問題主要採用了三個原則:

(一)發端人自己發送或委託他人或由發端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數據電文,均屬發端人發送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由發端人負責;

(1)一項數據電文如屬他人借發端人的名義發送,只要收件人沒有過錯,盡了合理注意義務,收件人就有權將該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

(2)收件人已知道應當知道某數據電文並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即無權拒此行事,發端人對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不負責任。

三、網路交易中電子合同之成立

電子合同的一大特點是交易合同的締結是在網路上進行和完成的,通過網上信息傳輸的方式締結的合同是否為法律所承認,實乃關系電子商務能否發展之關鍵所在。

在我國,合同成立之方式應根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的生效、撤回、撤消;承諾的生效及合同成立時間地點是首先要討論的問題。

1、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何時生效,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認為「到達生效」,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發生生效」。這一差別在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有重要意義。但在網路傳送速度極為迅速,發出後幾乎立即到達,所以「發出」和「到達」的時間差,在法律事務中沒有任何深究的價值。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後,生效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在網路條件下要約是以光速傳播的,幾乎沒有「在途時間」目前人們還沒有發明出更快的傳遞方式能夠追回已經發出的電子要約,所以可以認為電子合同不能夠撤回。要約的撤消是指在要約撤消之後,要約人通過一定的撤消方式將要約取消,使其喪失法律效力,大陸發系國家通常要約不能撤消,而英美發系國家由於沒有要約撤回制度,所以允許要約人在要約被承諾前撤消,我國合同法兼容並畜,對撤回和撤消都作出了規定。電子合同能否撤消,各國立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中沒有規定要約撤消問題,筆者認為其撤消應當成立。用E-mail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沒有其他本質的區別,如符合要約撤消條件,應當允許撤消,通過E-mail發出的要約,在發出後,接受後的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回復,要約的效力也隨即消失,因此,此種情況下對要約的撤消幾乎是不可能的。

2、承諾

網路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環境,因此對於網路交易合同中承諾之時間和地點的認定更顯的尤為重要,我國《合同法》第26條規定: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使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即我國對電子承諾採用了「到達生效原則」,這也與《示範法》的規范是一致的。根據《示範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承諾收到的時間確定的原則有: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信息系統的,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子的時間為受到時間;二是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子進入收件人任意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這里說的「信息系統」包括用來發送,接受,儲存信息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是一台電子計算機,一個電子郵箱或一個通信網路等。

關於承諾生效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電子示範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把發端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發出地點,而把收件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受到地點。」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准,如果沒有任何基礎交易地,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准;(2)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該條款並未規定「承諾生效地」的確定原則。僅規定了「承諾」「發出地」或「收到地」的確定辦法。它解決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成立地方確定方法上的矛盾,為各國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範例。

我國《合同法》之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然而在網路交易中,意思表示可謂即時或僅有幾秒之差距,故欲撤回其意思表示在實踐中是存在困難,此時僅能依據我國《合同法》之54條第1款 或《民法通則》第 5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變更或撤消。然而在交易合同變更或撤消為此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在立法中仍是空白,筆者認為對於責任的承擔應適用民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四、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范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

《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路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

與書面形式相聯系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復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列印出來。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里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

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范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系,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路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搜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被稱為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路速度的迅速加快,網路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涌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Ⅱ EDI 如何使用

EDI:電子數據交換 首先這是使用於同一行業內部標準的物料及交易條件的資料. 其次這EDI與SAP的接回口是使用答中介文件IDOC,將客戶傳過來的EDI文件通過IDOC轉換為企業內部文 件.例如:銷售訂單.可以減少輸入的工作和出現錯誤的可能. 至於怎樣處理:你能夠聯絡你的系統管理員或BASIS人員進行處理. 我也不是這方面的高手,只是略了解這方法的資訊,希望能夠對你有一點點的幫助. tiger 2003.01.27

Ⅲ EDI技術的組成與工作原理

EDI(electrodeionization)技術是一種新的純水和超純水制備技術。該技術將電滲析技術和離子交換技術相融合,通過陰、陽離子交換膜對陰、陽離子的選擇性透過作用與離子交換樹脂對離子的交換作用,在直流電場的作用下實現離子的定向遷移,從而完成水的深度除鹽,水質可達15MΩ.cm以上。在進行除鹽的同時,水電離解產生的氫離子和氫氧根離子對離子交換樹脂進行再生,因此不需酸鹼化學再生而能連續製取超純水。它具有技術先進、操作簡便和優異的環保特性,是純水制備技術的綠色革命。
如RO反滲透設備:
RO反滲透設備採用當代最先進、節能有效的膜分離技術,反滲透設備其原理是在高於溶液滲透壓的作用下,使其他物質不能透過半透膜而將其它物質和水分離開來。反滲透膜的膜孔徑非常小,因此反滲透設備能夠有效地去除水中的溶解鹽類、膠體、微生物、有機物等,反滲透設備可以生產純水、高純水,以滿足不同行業、不同需求的用戶。
當純水和鹽水被理想半透膜隔開,理想半透膜只允許水通過而阻止鹽通過,此時膜純水側的水會自發地通過半透膜流入鹽水一側,這種現象稱為滲透,若在膜的鹽水側施加壓力,那麼水的自發流動將受到抑制而減慢,當施加的壓力達到某一數值時,水通過膜的凈流量等於零,這個壓力稱為滲透壓力,當施加在膜鹽水側的壓力大於滲透壓力時,水的流向就會逆轉,此時,鹽水中的水將流入純水側,上述現象就是水的反滲透(RO)處理的基本原理。
EDI 膜堆是由夾在兩個電極之間一定對數的單元組成。在每個單元內有兩類不同的室:待除鹽的淡水室和收集所除去雜質離子的濃水室。淡水室中用混勻的陽、陰離子交換樹脂填滿,這些樹脂位於兩個膜之間:只允許陽離子透過的陽離子交換膜及只允許陰離子透過的陰離子交換膜。
樹脂床利用加在室兩端的直流電進行連續地再生,電壓使進水中的水分子分解成 H+及 OH-,水中的這些離子受相應電極的吸引,穿過陽、陰離子交換樹脂向所對應膜的方向遷移,當這些離子透過交換膜進入濃室後, H +和 OH-結合成水。這種 H+和 OH-的產生及遷移正是樹脂得以實現連續再生的機理。 當進水中的 Na+及 CI-等雜質離子吸咐到相應的離子交換樹脂上時,這些雜質離子就會發生象普通混床內一樣的離子交換反應,並相應地置換出 H+及 OH-。一旦在離子交換樹脂內的雜質離子也加入到 H+及 OH-向交換膜方向的遷移,這些離子將連續地穿過樹脂直至透過交換膜而進入濃水室。這些雜質離子由於相鄰隔室交換膜的阻擋作用而不能向對應電極的方向進一步地遷移,因此雜質離子得以集中到濃水室中,然後可將這種含有雜質離子的濃水排出膜堆。

Ⅳ 什麼是EDI

領航者EDI是電子商業貿易的一種工具,能將商業文件如日常咨詢、計劃、詢價、進出口許可證、合同、訂單、發票、貨運單、報關單、收貨通知單和提單等信息,按統一的標准編製成計算機能識別和處理的數據格式,在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
1、單證格式化
領航者EDI傳輸的是企業間格式化的數據,如定購單、報價單、發票、貨運單、裝箱單,報關單等等,這些信息都具有固定的格式與行業通用性。而信件、公函等非格式化的文件不屬領航者EDI處理的范疇。
2、報文標准化
領航者EDI傳輸的報文符合國際標准或行業標准,這是計算機能自動處理的前提條件。目前最為廣泛使用的領航者EDI標準是UN/EDIFACT(聯合國標准領航者EDI規則適用於行政管理、商貿、交通運輸)和ANSI X.12(美國國家標准局特命標准化委員會第12工作組制定)。
3、處理自動化
領航者EDI信息傳遞的路徑是計算機到數據通訊網路,再到商業夥伴的計算機,信息的最終用戶是計算機應用系統,它自動處理傳遞來的信息。因此這種數據交換是機--機,應用--應用,不需人工干預。
4、軟體結構化
領航者EDI功能軟體由五個模塊組成:用戶界面模塊、內部EDP介面模塊、報文生成與處理模塊、標准報文格式轉換模塊、通信模塊。
5、運作規范化
領航者EDI以報文的方式交換信息有其深刻的商貿背景,EDI報文是目前商業化應用中最成熟、最有效、最規范的電子憑證之一,EDI單證報文具有法律效力。

Ⅳ 無紙貿易、電子商務和EDI有什麼區別

新華網北京10月9日電(記者孫曉勝)以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具有效率高、成本低、范圍廣的特點。無紙貿易作為電子商務重要應用領域,變革傳統紙面單證體系為電子數據傳輸,大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在促進貿易便利化等商務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正在步入一個「無紙貿易」時代。
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日前表示,中國為迎接「無紙貿易」時代已經做好了充分的准備。200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頒布實施,明確賦予電子簽名以法律效力,建立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以保障電子交易安全。同時,根據無紙貿易發展需求,中國政府還修訂了《合同法》、《海關法》、《外貿法》等法律,為無紙貿易創造了法律環境。

為了加強電子商務標准化工作,建立起中國電子商務標准化體系,制定和發布多項國家標准。目前中國商務部正與國家統計局合作,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統計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工作。為了支持電子商務和無紙貿易的發展,發揮政府在電子商務和無紙貿易成長階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中國政府於2005年1月8日公布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不僅闡明了發展電子商務對促進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還提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意見。

鑒於電子商務與無紙貿易的實踐性、技術性和廣泛性,中國商務部與教育部合作開展電子商務案例調研項目。十餘所中國著名高等院校正在按地區、行業和不同類型開展電子商務案例調研工作,這些案例將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以引導社會開展電子商務,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的深入。

為適應電子商務、無紙貿易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目前在中國的高等院校已經建立了275個電子商務院系或專業,這些院校正在不斷加強電子商務學科建設,完善教育培訓機構,開展電子商務的人才培養和理論研究。

中國商務部十分重視電子商務培訓工作。已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建立了「中國電子商務培訓基地」,為官員、企業和機構提供電子商務和無紙貿易培訓。APEC電子商務與無紙貿易培訓計劃將於2006年開始執行。

廖曉淇表示,在提高無紙貿易、電子商務應用水平方面,中國也做出了許多努力。

——為實現無紙貿易,目前中國貿易許可證發證機關已全部實現許可證計算機聯網管理和電子數據網上核查,已有27個省、4個直轄市的4922家企業參與許可證網上申領,企業通過網路申領的出口許可證占出口許可證發證總數的比例由2002年的144%上升到81.73%。

——為推進無紙通關,在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中國海關開發了無紙通關系統,該系統改變了傳統書面單證辦理通關手續的做法,依靠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直接對進出口貨物的電子申報數據進行處理,既加快了通關速度,又提高了海關管理水平。目前,中國海關申報數據的傳遞已經達到了100%的電子化。在進出口檢驗檢疫過程中,通過採用電子申報方式,減少了中間環節,大大縮短了通關放行時間。

——加快了國際物流單證的無紙化。1998年至2004年間,中國沿海主要從事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港口,通過採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大大縮短了單證的流轉時間。船舶在港操作時間平均縮短了1.5小時,單證電子傳輸平均為碼頭節約單證處理時間90%以上。比如進口艙單》的處理時間,由原來的每航次70分鍾,縮短為現在的每航次2.5分鍾。

——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國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發展無紙貿易的經驗和做法,與美國、新加坡、香港、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就發展電子商務和無紙貿易進行了積極的交流與合作,並通過APEC電子商務工商聯盟和泛亞聯盟促成了APEC地區企業間在無紙貿易方面的有益嘗試,取得了較好效果。

2004年9月,中國商務部與俄羅斯聯邦經貿部合作建立的「中俄經貿合作網站」正式開通運行,這是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合作建立的第一個經貿合作網站。目前每天訪問量為2萬次,已有來自34個國家和地區200多萬人登陸該網站,對促進中俄經貿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同年9月,上海合作組織經濟合作網站也正式開通。目前,中國新加坡經貿合作網站的建設工作正在進行中。這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貿易發展的新嘗試,將為中外企業尤其是廣大中小企業搭建一個橋梁,用網路技術促進經貿往來和合作。

EDI:http://eclab.shift.e.cn/WebNews/upfile/2006112412435746.pdf

Ⅵ 簡述實現EDI的環境和條件是什麼

在線數據處來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源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 從事此類業務需要辦理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牌照,簡稱edi許可證。
哪些業務需要辦理edi許可證呢?
從事網上商城、物聯網交易、平台交易、P2P交易的企業需辦理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牌照。
辦理edi許可證需要具備這些條件:
1、申請企業的注冊資金必須滿足100萬以上;
2、申請edi許可證需要企業先做好icp備案,備案後方可申請edi許可證;
3、申請edi許可證需要企業提供不少於3人的社保,關於人員最好是從事相關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edi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2、公司法人身份證掃描件;
3、公司章程;(工商調檔)
4、社保證明材料;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掃描件;
6、託管協議協議彩色掃描件和託管商IDC(互聯網數據中心)資質證書復印件;
7、互聯網域名注冊證書;
8、股東的相關證件;
9、公司股權結構圖;
10、租賃協議或房產證明;
11、企業商標證書。

Ⅶ 外貿術語中,EDI是什麼意思

EDI 是英文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的縮寫,中文可譯為「電子數據交換」,港、澳及海外華人地區稱作「電子資料通」。

是指一種為商業或行政事務處理,按照一個公認的標准,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消息報文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也是計算機可識別的商業語言。例如,國際貿易中的采購訂單、裝箱單、提貨單等數據的交換。

EDI 商務是指將商業或行政事務按一個公認的標准,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

簡單地說,EDI 就是按照商定的協議,將商業文件標准化和格式化,並通過計算機網路,在貿易夥伴的計算機網路系統之間進行數據交換和自動處理。俗稱「無紙化貿易」。

(7)edi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EDI的特點:

(1)EDI使用電子方法傳遞信息和處理數據的。

EDI一方面用電子傳輸的方式取代了以往紙單證的郵寄和遞送,從而提高了傳輸效率,另一方面通過計算機處理數據取代人工處理數據,從而減少了差錯和延誤。

(2)EDI是採用統一標准編制數據信息的。

這是EDI與電傳、傳真等其它傳遞方式的重要區別,電傳、傳真等並沒有統一格式標准,而EDI必須有統一的標准方能運作。

(3)EDI是計算機應用程序之間的連接

一般的電子通信手段是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傳輸的內容即使不完整、格式即使不規范,也能被人所理解。這些通信手段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工具,不能處理和返回信息。EDI實現的是計算機應用程序與計算機應用程序之間的信息傳遞與交換。

(4)EDI系統採用加密防偽手段

EDI系統有相應的保密措施,EDI傳輸信息的保密通常是採用密碼系統,各用戶掌握自己的密碼,可打開自己的「郵箱」取出信息,外人卻不能打開這個「郵箱」,有關部門和企業發給自己的電子信息均自動進入自己的「郵箱」。

Ⅷ EDI是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實現EDI的關鍵是

要實現EDI的全部功能,需要具備以下4個方面的條件,其中包括EDI通信標准和EDI語義語法標准。
1.數據通信網是實現EDI的技術基礎
為了傳遞文件,必須有一個覆蓋面廣、高效安全的數據通信網作為其技術支撐環境。由於EDI傳輸的是具有標准格式的商業或行政有價文件,因此除了要求通信網除具有一般的數據傳輸和交換功能之外,還必須具有格式校驗、確認、跟蹤、防篡改、防被竊、電子簽名、文件歸檔等一系列安全保密功能,並且在用戶間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提供法律證據。
消息處理系統MHS為實現EDI提供了最理想的通信環境。為了在MHS中實現EDI,ITU-T根據EDI國際標准EDIFACT的要求,於1990年提出了EDI的通信標准X.435,使EDI成為MHS通信平台的一項業務。
2.計算機應用是實現EDI的內部條件
EDI不是簡單地通過計算機網路傳送標准數據文件,它還要求對接受和發送的文件進行自動識別和處理。因此,EDI的用戶必須具有完善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從EDI的角度看,一個用戶的計算機系統可以劃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與EDI密切相關的EDI子系統,包括報文處理、通信介面等功能;另一部分則是企業內部的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一般稱之為EDP(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
一個企業的EDP搞得越好,使用EDI的效率就越高。同樣,只有在廣泛使用EDI之後,各單位內部的EDP的功能才能充分發揮。因此,只有將EDI和EDP全面有效地結合起來,才能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3.標准化是實現EDI的關鍵
EDI是為了實現商業文件、單證的互通和自動處理,這不同於人-機對話方式的互動式處理,而是計算機之間的自動應答和自動處理。因此文件結構、格式、語法規則等方面的標准化是實現EDI的關鍵。
EDI的國際標准發展情況如前所述,即UN/EDIFACT標准已經成為EDI標準的主流。但是僅有國際標準是不夠的,為了適應國內情況,各國還需制定本國的EDI標准。因此,實現EDI標准化是一項十分繁重和復雜的工作。同時,採用EDI之後,一些公章和紙面單證將會被取消,管理方式將從計劃管理型向進程管理型轉變。所有這些都將引起一系列社會變革,故人們又把EDI稱為「一場結構性的商業革命」。
4.EDI立法是保障EDI順利運行的社會環境
EDI的使用必將引起貿易方式和行政方式的變革,也必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電子單證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 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證據和仲裁問題等等。因此,為了全面推行EDI,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如此,才能為EDI的全面使用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保障。
然而,制定法律常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EDI法律正式頒布之前如何處理法律糾紛?國外先進發達國家一般的做法是,在使用EDI之前,EDI貿易夥伴各方共同簽訂一個協議,以保證EDI的使用。如美國律師協會的「貿易夥伴EDI協議等」。

Ⅸ 合同的掃描件是否與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證據規則,合同的掃描件的證據效力低於原件

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

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9)edi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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