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養殖場凈化水設備
⑴ 養殖場水處理設備有哪些該如何選擇
養殖場用水殺菌選擇的話,不僅要給養殖場飲用水殺菌,而且還要用於其他多個殺菌環節,可以考慮使用丹麥DCW殺菌設備,能保持飲水無菌,同時殺菌後分解,無殘留安全。
⑵ 養殖場污水怎樣處理需要什麼設備
最主要的是降低抄污水有機物,先用養殖氨蛋酶實驗,看處理效果 ,再決定設計與普通污水設備。養殖氨蛋酶預處理後 一般可以進大地生態處理,同時消除臭味 氨味 ,分解了大部分有機物,處理不徹底的 ,上點污水處理小設備
⑶ 想買一套畜牧養殖專用的飲水凈化設備,請大家推薦一下,哪個牌子的好
推薦日納希望養殖飲水增效設備,是根據養殖場當地水質製作的凈水設備,生產出的水適於牲畜和家禽飲用,還能保護飲水器。
⑷ 養殖場用水該如何處理設備有哪些設備比較合適
養殖場飲用水常見的方法有:向水中添加氯和漂白粉;使用氯胺對水進行殺菌;回使用二氧化氯進行答殺菌;使用臭氧進行消毒;使用NEUTHOX殺菌溶液。前三種方法通常水中會有大量余氯殘留,造成二次污染;使用臭氧的話成本較高;NEUTHOX殺菌溶液,因為它可以清除管道內壁濕滑的生物膜,殺菌徹底,且殺菌後分解綠色安全。
⑸ 養殖場中使用水凈化設備有什麼好處
一般的水處理設備,都是直接可以生喝的,差不多把水裡的病菌,雜質,超標重金屬都去掉了,小動物們喝了後第一,可以減少疾病,再一個生仔成活率高,這樣下來不就給您省錢了嘛!
⑹ 養殖場養雞場為什麼要用純凈水設備
規模化養殖,因為密度大,所以對管理來說,很多細微的地方如果不注意就很容易引發大內問題。
雞的容飲水如果不凈化消毒,萬一水源不幹凈或者受到污染,那對養殖場就是毀滅性地打擊,所以雞飲水的消殺,是為了防患於未然,把小概率的事件降得更低。
⑺ 養殖場污水處理設備有哪些
我 們養 牛 場 用的好像是山東博 斯達環 保科技有限 公 司 生產 的 設備
⑻ 養殖場廢水處理設備市場價格一般在多少
主要看養殖場日處理污水量,選用什麼型號的設備,一般日處理2000噸污水,單個設備在2-3萬
⑼ 養殖場污水處理設備。
您好,這個不是養殖污水處理設備,根據您提供的圖片可以判斷這個是台反滲透過濾系統,一般用在純水方面,通過此設備處理一般是把水回用。如果您覺得有什麼不明白可以跟我留言,回答還請採納,謝謝
⑽ 近來,國家陸續出台了各種政策,面對禁養等給我們養殖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遇到禁養以及因為環境問題而關閉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作為養殖場的經營者到底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吳少博律師談
從國務院公布的規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關停、關閉、搬遷全部的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有利的凈化水質以及大氣環境,支持進行規模化改造以及規模化建設。我國《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也是如此進行要求的,並且結合《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來講,全國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關閉搬遷勢在必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規定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所劃定的范圍主要是在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名勝風景區、城鎮居民區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區禁止養殖行業的存在。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對於新建養殖場的選址要給予嚴格的審批,對前期未在禁養區范圍之內的養殖場進行嚴格監管,比如缺失證照的要補辦。一旦劃到禁養區的范圍內要停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停發相應的動植物養殖補助等資助資金。
這就是我在前邊所講到的全國形式,現在所採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實踐中就變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養殖場直接被停水停電、強制拆除,或者直接強制把養殖的畜牧處理掉,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強制行為,但在現實中是真實存在的。
按照國務院審批以及各個地方所公布的畜牧養殖環境的落實辦法中所言的內容,我認為在禁養維權的過程中要注意四點問題。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納入禁養范圍。
禁養范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考量當地的市、縣、區域級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為劃定禁養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個地方制定自己所轄區域內的禁養范圍,比如江蘇所制定的是水源保護地平均一公里半徑范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公布的距離是五百米范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各個地方劃定的范圍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都是劃在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地,這都是禁養的主要范圍。這個規劃的實施辦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實施的。首先要核定區縣人民政府有沒有制定規劃,如果制定了,養殖場是否劃定在禁養范圍內,如果養殖場不符合環境的要求,但要確定是否在對水源保護產生影響的范疇內。
二、從合理性講,是否達到污染搬遷必要性。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來講,如果沒有納入禁養范圍,在進行環保關停就要看有沒有搬遷關停的必要性,這是從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來講。如果納入到禁養的范圍內,這就不是一個重點問題了。我所代理江蘇崑山的禁養案件,我們首先通過查詢信息公開發現該養殖場並未納入禁養范圍,但是該養殖場確實缺乏對污染環境處理的相關設施,最後申請增加污染處理設施,進行二次處理,並且相應的環保部門以及人民政府進行批示,補辦相關證照後還是可以從事養殖工作。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落實。
關停、搬遷、關閉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整套的執行程序,從最早下達關停通知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面對一個行政處罰行為,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配套規定來講的話,養殖場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對是否應該實施關閉關停納入到法律司法審查的權利。
關閉關停涉及到建築物,按照《行政強製法》第44條規定,在復議、訴訟結束之後如果還是必須要拆除的話才能納入到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的過程。現在各個地方在落實關閉關停的具體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斷水斷電後置之不理,只要水電不恢復就不能進行養殖行業,養殖場只能停業。或把畜牧養殖的設備全部搬遷,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制拆除後完全沒有恢復生產的條件。
四、補償依據。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要給予補償,但是補償在實踐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養殖的規模來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對預期利益以及現有的固定資產都沒有考量,這就是雙方的主要矛盾。養殖場的建設是只能從事養殖行業,一旦關閉關停房屋的利用價值就沒有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主來說都是一樣的,按照養殖場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從事其他行業了。
作為拆遷律師在維權的時候要在這方面進行實際考量,如果確實達到關閉關停以及能夠轉產的話,可以讓當地政府幫助轉產,然後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如果達不到轉產的話,就要求當地政府進行回購。北京這邊有很多是這樣案例,政府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額度回購企業地上的附著物。即便這不是真正的拆遷,政府回購地也沒有什麼用途,但是作為被關停企業來講這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