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監察執法設備管理
A. 如何加強水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和使用
天津市水務系統所持有的水行政執法證是指水利部頒發的「水政監察證」和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兩證是市水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有效的身份證...
B.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都要配備哪些裝備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抄部門需要配備的執法裝備太多太多了,至於車啊船啊啥的大件先不說,就說說一些必備的小件裝備吧也就是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裡面GPS/測距/取證/數據傳輸等都有,簡單方便。我們江蘇省水利廳就是每個隊都配備了幾套好公務牌子的GPA-SZ07型號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可以在網上查一查,一般無錫那邊產的比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C. 河道管理所和水政監察大隊的區別是什麼
水政監察大隊職責任務:(一)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設施等,維護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做出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決定,並採取行政處置措施。
(四)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歸口協調水事糾紛、處理水事案件;負責行政應訴、理賠等具體工作事務。
(五)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門查處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對水政監察員進行指導、培訓、考核,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七)承辦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河道管理所:(一) 依據有關綜合規劃,自製編制相關市本級河道治理專業規劃,指導全市河道治理專業規劃的編制。
(二) 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河道整治和甌江干堤建設,指導全市河道整治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 負責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岸線、河道堤防的保護管理范圍,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負責市區規劃區涉河建設項目佔用水域審查和甌江幹流市本級河段涉河建設項目佔用水域的初審。
(五) 其他涉河管理監督工作
D. 水政監察證能不能帶執法證
嚴格的講不能。《水政監察證》屬於行業管理類證件,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必須持《行政執法證》。持《水政監察證》證明水政監察員身份,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持《行政執法證》證明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代表國家機關從事行政行為,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其它行政處置措施。
E. 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哪個要好點
1、區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隸屬部門不同。前者屬於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後者屬於水利局工作人員。
2、作為有過環保部門工作經驗的我認為:如果是同一級別的單位沒有什麼好與不好的,都是一樣。如果有省、市、縣的區別,那待遇就不一樣了。
3、「封招必考」競爭都不是很小。競爭時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進任何一個單位,進去後,工作任務都是隨著局裡的安排而產生不同。不會給女生安排「相對危險的工作任務」。暗訪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盡管放心。
F. 水政監察大隊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工作內容 : 水事案件的發生、過程、進展等情況了解快速、全面和詳細,遇重大水事突發案件,能及時趕赴現場制止、勘察,及時向上級提供水事案件信息,進行有效處理。主要是保證上級及時掌握水事案件進展。
G.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H.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內的情況容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I. 執法裝備對執法效能的影響
效能,往往需要一定的技術手段來支撐,加強執法裝備,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回段,有利於執法效答能進一步提高。今年以來,監察大隊配備了高倍數碼相機、手提電腦,攜帶型彩色列印機、錄音筆等先進調查取證設備。在開展水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問詢違法當事人時,利用手提電腦製作詢問筆錄,預先設置固定格式,現場列印出責令停止、限期整改通知書,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由於水法律法規沒有賦予我們強制性措施的權力,在辦案過程中,常常遇到違法當事人拒不承認違法事實,又不配合調查取證的情況,對於掌握確鑿證據的案件,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採取拍照、錄音、攝像等方法,把現場或事實真實地記錄下來,作為案件證據資料,從而大大提高了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