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改徵環保稅
A. 新環保法「費」改「稅」還對居民收取污水處理費嗎
環保「費」改「稅」不影響向居民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是由污水處理廠收取的,不屬於環保稅徵收范圍。環保稅指的是向自然界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收取的。
B. 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嗎
不是的。
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內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容納50%的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2)污水處理費改徵環保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6.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7.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C. 污水處理費是否實行費改稅
一、成品油價稅費改革的總體思路
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內在不提高現行成品容油價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依法籌集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建設資金;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成品油價格。
二、關於燃油稅費改革
(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已審批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
(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安排。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費稅價內徵收,單位稅額提高後,現行汽、柴油價格水平不提高。
D. 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是否需要繳納環保稅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超過國內家和容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免徵收環境保護稅。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屬於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E.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來使用管理辦法》自(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F. 污水處理收費如何征稅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紙企業,自備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車間。相鄰有一獨立核算的協作生產企業,向紙廠提供生產用化工材料。由於紙廠供水與治污能力有餘,因而既向鄰廠供水,又為鄰廠代處理污水。由於供水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13%的稅率納稅,因而紙廠對污水處理收費也按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稅。最近,稅務機關對紙廠進行納稅檢查,認為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應依自來水適用稅率納稅,而應按加工勞務適用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並對其作出補稅處罰的稅務處理。對此,企業感到不能接受。
查閱了有關稅收政策法規,也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需要在政策法規上進一步明確。
第一,污水處理算不算加工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具體落實到污水處理上,污水並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凈化後的污水因達不到自來水質量標准,所以也不是委託方收回的貨物,而是經檢測達到排放標准後輸入長江。由此看來,此項業務並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勞務概念,究竟應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處理能否算勞務服務?再看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應稅服務業的詮釋: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這一概念與污水處理的服務內容較相一致。兩者的區別在於增值稅加工勞務必須有產品,而營業稅勞務服務則不一定有產品。因此,既可以納入營業稅代理服務的范圍,也可以列入營業稅其他服務業的范圍。可是《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列舉項目並未含污水處理,所以基層稅務機關在定性上難以把握。
第三,對污水處理這一特殊服務項目在稅收上能否給予優惠?根據國家環保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文件並未界定污水處理收費應屬增值稅徵收范圍,僅明確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不作為水費的價外費用,合並徵收增值稅。但對企業單位處理污水收費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確。聯繫到本文所舉事例,紙廠污水處理車間主要是為自身服務的,就其主觀意願來說並無贏利目的。現在以自身多餘能力為社會服務,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予以鼓勵。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環保壓力,也有利於發揮現有環保設施的潛力,達到社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雙贏的效果。
為此,建議,對污水處理收費可以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適當的稅收鼓勵措施。即由政府部門統一舉辦的污水處理廠,因其具有公益性質,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凡由自來水廠(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而後由財政轉撥給污水處理廠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雖由政府部門舉辦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向排污單位直接收取處理費用的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污水處理廠,以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治污設備提供社會有償服務的,由於工業企業以徵收增值稅為主,可參照營業稅服務業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即對實際稅收負擔率超過5%的部分,先征後返還。
G. 污水處理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如何納稅
問:污水處理廠收取當地財政局撥給的污水處理費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是否屬於免稅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之規定,從事污水處理的經營活動,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不予徵收營業稅。 那麼,污水處理的經營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第三款「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之規定,所謂增值稅應稅勞務,是對「貨物」 進行加工、對貨物的損傷等部分進行修理和修復等行為。而第一,「污水」是否為一種「貨物」;或者說,「污水」是否系屬作為「貨物」之一種的「水」被損傷或者喪失功能後的一種狀態,其仍然屬於貨物即水;這一點現行稅法以及實踐中似乎均尚不明確;第二,對污水的處理行為,能夠被認定為是為「水」進行修理和修復嗎?這似乎也是值得懷疑的。 另一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8號)「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之規定,對污水和垃圾的處理,是「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那麼,污水和垃圾處理行為本身應當理解為不屬於「生產性」,即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應稅業務。 因此,污水處理廠委託從事污水處理的行為,不應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應繳納增值稅;而根據總局相關文件規定,污水處理勞務亦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不應繳納營業稅。那麼,就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而言,因提供污水處理勞務而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在流轉環節是免稅的(所得稅另當別論)。 但是,部分省級地方稅務局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認定該污水處理費應當徵收增值稅。如《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經營污水處理廠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贛國稅函[2006]79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有關規定,除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外,為其他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和生活污水屬於提供委託加工性質的勞務,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該依照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請據此掌握和執行政策」之規定,污水處理廠提供污水處理勞務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該文件精神是否符合現行稅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在文件明確規定的所在地,顯然應當按此文件執行。最終征稅與否以及征稅的依據,尚有待國家有權部門對此予以明確。
H. 污水處理費是不是應該停止收費了
從2018年1月1日開始費改稅,通過環境保護稅徵收。
I. 排污費改環保稅有何不同
排污費改環保稅的不同之處
一、徵收內容不同
排污費的徵收內容是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雜訊超標排污費。
環保稅的徵收內容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二、計稅依據不同
1、排污費的計稅依據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2、環保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三、政策實施時間不同
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3年1月2日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