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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江蘇省有多少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工藝。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污水處理廠運營方案
1.1污水處理廠試運行管理
污水處理工程的試運行,不同於一般建築給排水工程或市政給排水工程的試運行,前者包括復雜的生物化學反應過程的啟動和調試,過程緩慢,耗費時間長,受環境條件和水質水量的影響較強,而後者僅僅需要系統通水和設備正常運轉便可以。
污水處理工程的試運行於工程的驗收一樣是污水治理項目最重要的環節。通過試運行可以進一步檢驗土建工程、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是保證正常運行過程能夠搞小姐訥訥功的基礎,進一步達到污水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無數處理工程試運行,不但要檢驗工程質量,更重要的是要檢驗工程運行是否能夠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無數處理工程試運行的內容和要求有以下幾點。
(1)通過試運行檢驗土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建立相關設備的檔案材料,對相關機械、設備及儀表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2)對某些通用或專用設備進行帶負荷運轉,並測試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與揚程、鼓風機的出風風量、壓力、溫度、噪音與振動等,曝氣設備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機械的運行穩定性、保護裝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單項處理構築物的試運行,要求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尤其是採用生物處理法的工程,要培養(馴化)出微生物污泥,並在達到處理效果的基礎上,找出最佳運行工藝參數。
(4)在單項設施試運行的基礎上,進行整個工程的聯合運行和驗收。確保污水處處理能夠達標排放。1.2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
⑵ 江蘇省 蘇州市 有哪些污水處理廠,分別在什麼地方
常熟城北污水處理廠
吳江市七都污水處理廠(橫扇站)
蘇州高新區滸東污水處理廠
崑山市經濟技版術開發權區精密機械產業園污水處理廠
崑山方元水處理有限公司
崑山市港浦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崑山建工環境投資有限公司張浦污水處理廠
甪直新區污水處理廠
崑山建工環境投資有限公司陸家污水廠
蘇州高新區白盪污水處理廠
蘇州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處理廠)
蘇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城東污水處理廠太多了,你自己去中國 污水處理工程網看他們的投運污水廠名單(有聯系方式),在建的可以看他們的污水處理 風 向 標
⑶ 江蘇省農村污水處理工程由哪個部門建設方
環保局委託污水處理公司
⑷ 表一:江蘇省某市城市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情況 備註:美國、荷蘭等國家的
(1)2006年以來,我國普通高校大學生畢業人數及就業人數逐年上升;(1分)受經濟發展內的影響,就容業率先升後降;(1分)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就業形勢將更加嚴峻。(1分) (2)國家加強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3分)國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強引導,完善市場就業機制,提供信息服務;(3分)大學生要轉變就業觀念,樹立自主擇業觀、競爭就業觀、職業平等觀、多種方式就業觀;(2分)不斷提高個人素質,適應勞動力市場的需要。(1分)
⑸ 江蘇省在什麼情況下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徵收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編輯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⑹ 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長江江蘇段中泓水體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二類標准,近岸水體以及沿江地區地表水體的水質不得低於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類別標准。 第二十四條 沿江地區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沿江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實現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第二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長江江蘇段幹流和近岸水體以及主要入江河流水體的納污能力,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制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核定沿江地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削減量、削減時限和排放地點、方式以及重點控制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下達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該地區人民政府限期削減轄區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超過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達到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水質標準的地區,不得批准建設增加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沿江地區實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 沿江地區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八條 沿江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長江幹流近岸水體污染控制方案,科學規范水污染物排放方式,鼓勵深度治理污染物,防止近岸水體形成污染帶。已經形成近岸水體污染帶的,應當限期治理,達到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要求。 第二十九條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和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城市污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污水管網,保證其正常運營。城市新區以及新建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等應當建設污水管網並實行雨污分流;已建區域應當逐步改造污水管網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行環境保護設施專業化、市場化運營。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經濟、技術政策,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第三十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控裝置,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標准。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污水,其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排污單位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或者因管理不善多次超標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改造或者管理並運營,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在集鎮或者農民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行秸桿、人畜糞便等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沿江地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減少對土壤、水體和農產品的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應當對污水和其他廢棄物作無害化處理,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標准。 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飼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禁止使用農葯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 第三十四條 沿江地區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五條 沿江地區化工以及化工原料製造行業和其他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准,不得向水體排放標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機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稀釋排放污水。禁止私設排污口偷排污水。 第三十六條 港口、碼頭、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污染沿江地區水體。 第三十七條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江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採取建設生態保護帶、生態隔離帶等保護措施,維護長江生態安全。對已經遭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八條 省和沿江地區設區的市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沿江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開發利用濕地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的要求。 沿江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組織編制沿江造林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珍稀魚類洄遊區、珍稀鳥類棲息區以及自然濕地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自然保護區。 第三十九條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開發、利用和調引長江水資源,維持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鼓勵節約用水,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四十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兩岸排污通道的研究,科學規劃建設尾水導流工程;根據沿江地區水文特徵與水環境實際狀況,優化調水方案,確保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和引江濟太等重要清水通道水質符合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類別標准。 沿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各類污染源影響重要清水通道的水質。 
⑺ 江蘇省污染物排入管網排放標准
參照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如果項目所在地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所在地標准執行(例如項目在某個園區的,園區污水處理廠肯定有相應的接管標准,那麼你就得執行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接管標准),希望對你有幫助!
⑻ 江蘇省那裡在考<污水處理>證我想考,
當地勞動部門或者污水處理行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部門
⑼ 江蘇省小型污水處理池的項目 ,建設局負責這個項目,我想去建設局接這個項目。可是我沒做過這個。
我知道,找我吧,我們合作!
⑽ 什麼是江蘇污水處理
江蘇省環保廳網站4月8日消息,最新出台的江蘇省十二五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版利用設施建權設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江蘇省將投入580億元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根據規劃,城市污水處理率達90%以上,集中處理率達75%以上。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全面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將新建、擴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76座。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率要達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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