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可以回用嗎
㈠ 國營企業單位的領導能否被調到政府里工作
可以的。
全縣黨政事業單位(教育、衛生系統人員,試用期未滿和有基層工作服務期限未滿人員除外)在冊幹部。以前曾經被選派在縣屬國有企業掛職鍛煉且業績突出的事業單位人員可優先選派。
選派企業領導幹部職位: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職位數額根據縣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職位空缺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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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單位的領導選調的相關要求:
1、政治可靠,遵紀守法,熱愛企業,樂於奉獻,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身體健康,德才兼備,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和發展意識。
2、誠實守信,作風正派,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領導決策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年齡25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熟悉現代企業管理,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3年以上從事企業工作經歷和相關企業中層以上管理職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㈡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還能返聘嗎
當然是可以了。因為好多有能力的人材,當你本人退休後,你有那個技術。別人幹不了。單位是可以返聘的。
㈢ 國有企業領導出差搭便車回來能報出差補貼嗎
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㈣ 國企領導幹部用車標准有什麼規定
國企有經營自主權,用車沒有標准。但是政府管理或黨的組織管理上往往又出現國有企業參照執行的規定。所以國企領導幹部的配車標准只是參照標准,參照政府標准執行。
以湖南國企領導幹部用車標准為例:
根據《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新配備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轎車型的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量1.8升(含)以下;商務型的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3.0升(含)以下。新購置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准,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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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用車要求:
1、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中央以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准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准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上限由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所屬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標准、公務用車改革成本節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執行。
3、全面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
4、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每月按標准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准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5、有序實施中央企業經營和業務保障等其他公務用車改革。中央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6、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車型應根據實際用途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數量。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使用效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准明顯偏高的公務用車。
7、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8、分級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下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9、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和參改人員范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准。
㈤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是否可以接受另外一個國有企業的騁任
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中,「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只是針對公務員,而且是辭職辭退來講的。沒有聽說過對企業退休的領導人員有過如此的規定,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沒有發現此類規定。
㈥ 國有企業領導能否到行政單位任職
1,既然是幹部,肯定要備案的。
企業裡面也會有組織部,管理中,低層幹部檔案
至於高層幹部,每個國企,不管級別如何,總有個上級主管部門,譬如輕工業局啦,能源部啦。。。。這些主管部門的領導在哪個人事部門備案,他們就在哪裡。
2,級別當然有用啦,跟行政口做官一樣,不同的崗位要有對應的級別才能擔任,不能因為你是廠長的小舅子就把你拉進來給你個副廠長干,必須先給你提干,提到能做副廠長的級別了才讓你做副廠長。
至於政治待遇,醫療等福利,還是看你所在的這個企業的自身能力,譬如財政局和農業局,級別一樣,福利並不一樣,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級別越高,福利肯定是越高。
3,調任公務員是否方便,這個要看想調的那個人的背景,沒背景想調動不可能,有背景的話跟普通行政口是一樣的。股級可以調,副部級也可以調。
打個比方吧,很多太*子黨,畢業之後就會進國企,因為國旗裡面斗爭相對外面官場要小一點,而且在提拔方面限制也要小很多,所以那些太*子們在國企裡面能快速提升級別,在心智成熟前能避過政治斗爭,當然合法工資也高很多,等條件一合適,馬上就調任公務員。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的相當行政級別問題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很難用一兩句話說清楚。就國有企業而言要看是屬於哪個層面的國有企業,對中央而言屬於國資委管理的副部級以上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是由中組部管理,省級國有企業則是由省級組織部管,事業單位同樣的。官到省管幹部這一層面則調動就不是問題了。
㈦ 國有企業一把手能回行政機關當局長嗎
這個涉及到編制的問題。
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以及公益性崗位,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在編和非在編人員(在編人員指取得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人員,非在編人員就是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的人員,如: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這些工作人員通常稱為臨時工。)
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你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科級。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也就是說,你如果是行政編制,那你就是按公務員法只「走」行政級別的。事業編制,情況復雜,其中包括一些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參公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待遇執行,也就是按照職級核定工資。其它的事業編制是按崗定薪,分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和工勤崗。其中管理崗叫職員,是一到十級,依次對應著正部級至辦事員這樣的行政級別。專業技術崗是根據行業的要求進行職稱評定,比如醫生和教師。工勤崗就是工人。事業編制的人員一般走上副科(八級職員)領導崗位後也可以交流到行政機關當公務員,也可以參加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當領導。
㈧ 關於國企領導直接調任地方政府任職的問題
你說的情況是可以的。
依據為《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6號)文件。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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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2.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時間有規定嗎
有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等。
以涼州區為例,依據《涼州區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任職資格:從全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選拔擔任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應具備《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條件。
從區屬國有企業選拔擔任區屬國有企業正職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兩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兩年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和下一層級正職累計五年以上工作經歷;選拔擔任區屬國有企業副職的,應當具有下一層級正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三年的應當具備下一層級正職和下一層級副職累計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黨章》及有關規定的要求。擔任總會計師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財務會計等相應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五年。同時,還應當具備國家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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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區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班子、黨組織按照《黨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履行職責,形成科學有效的運行機制。
2、工作特殊需要的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公開招聘的人才,根據工作和崗位需要明確特殊的任職資格條件。
3、根據區屬國有企業規模大小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並從嚴掌握領導人員職數。區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屬國有企業比照正科級管理,不設行政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