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o建設模式在污水處理廠項目中的運用
❶ 污水處理廠dbo需要試運行嗎
對環保驗收來說,建設方、代建方、業主都可以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不過都是以業主的名義提出的,這個就要看你們合同是怎麼簽定的了,如果合同規定以通過驗收後付款,就可以讓建設方、代建方去做,這方面相對來說他們要熟悉一些,可以規避一些問題
❷ 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改善區域環境有什麼意義
區域環來境質量肯定自能改善啊,比如說工業區之類的,沒有污水處理廠廢水往哪裡排。現在環保對地下水要求很嚴,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生活污水,有企業的地方就會有企業廢水,沒有污水處理廠廠的話企業生產其實都是違規的,污水處理廠有利於整個區域的地下水環境,防止大氣污染物惡臭的出現等等
❸ 什麼是DBO模式
DBO(Design-Build-Operate),指的是承包商設計並建設一個公共設施或基礎設施,並且負責運營該設施,滿足在工程使用期間公共部門的運作要求。承包商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以及更換在合同期內已經超過其使用期的資產,在該合同期滿後,資產所有權移交回公共部門。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以傳統模式承包國際工程項目占據了工程建設市場80%以上,到了90年代,設計建造及EPC交鑰匙模式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到2005年,在美國設計建造模式所佔比重已經和傳統模式平分秋色了,這些年來已經超過了傳統模式。
與此同時,另一種新模式——DBO模式正在通過實踐逐漸走入我們的視野。美國、歐洲、中東以及我國天津、香港和澳門等地區,都開始在不同領域採用DBO模式,即對於政府投資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由總承包商既做設計又做建造,並在建成後若干年內負責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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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前後,隨著塗料化工行業成本趨於透明化、利潤走低,產業分散環保生產成本高昂,科富科技決定剝離原有的佛山生產基地,選擇有資質的生產商委外加工產品,自己專注於產品研發和銷售渠道建設。
「我們調整了盈利模式,開發工程市場,為企業提供塗裝生產線的工程設計與施工,也就是轉型成為塗裝裝備工程的總承包商。部分項目採用DBO服務模式,在塗裝工程建設完成後,繼續負責後期生產運營總承包服務,在塗裝工程、塗裝化學品銷售收入基礎上,能穩定獲得後期生產運營的服務增殖收入。」該公司科技項目專員馮艷菁說。
轉型激活了市場。「這就是『製造業服務化』,我們贏在服務。」馮艷菁說,「例如一家客車廠,需要汽車塗裝生產線,我們負責從生產線設計、建設,到具體塗料、工藝配套;試生產調試驗收後,
做好工人培訓,派駐技術人員把關後續生產流程,企業可直接進行汽車塗裝生產。」佛山東鵬潔具與Innoci公司就收購廣州藝耐衛浴用品有限公司62%股權訂立合作協議,並表示此舉將有助於開拓現代時尚及高端設計市場。
❹ 為什麼要建設污水處理廠,建設污水處理廠的必要性是什麼請多從減排的角度回答。謝謝
1、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目的就是處理廢水至排放標准,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回
2、必要性答主要來說是從區域來說的,可以通過論述沒有污水處理廠,我們的生產生活廢水對周邊水環境的影響,進而證明必要性。
廢水處理廠的位置要配合廢水的出路,考慮整個排水系統分期建設的需要,並服從城市用地規劃。廢水處理廠特別是有污泥處理和脫水設備的污水廠,對周圍房屋的環境質量有一定影響。
應有適當的隔離綠帶。發達的計算技術已使排水系統規劃的經濟分析日趨完善,污水廠廠址的選擇常與整個系統的規劃同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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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廢水的場所:
在城市也稱污水處理廠或污水廠。設在工廠的常稱處理站,出水放入城市排水管道時,處理站實際上是一種預處理設施。廢水處理的一般目標是去除懸浮物和改善耗氧性(即穩定有機物),有時還進行消毒和進一步的處理。
工業廢水的處理側重於油類、懸浮物、重金屬和妨礙城市污水廠運行的或高殘留的有機物的去除或轉化,以及pH值的調整。
❺ 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模式是怎樣的
經營污水廠來,就要通過地區源政府,獲得承包商資格,再處理污水。污水廠並不直接向居民收錢,而是以噸處理污水的價格先問政府要錢,叫做污水「服務費」;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費」。哪家企業報出的「服務費」被政府認可,哪家就開展污水處理業務。
另一種確定「服務費」的是目前更為流行的調價公式。政府會參照電力、化學物料成本、薪水和企業所得稅及土地使用稅、棄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來調整「服務費」,調價頻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電力等一系列的參考系數在近幾年來都會上升,因此服務費也將升高。
❻ 求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所需資料及程序規定
環境評估報告—地勘報告—環保局審批(環評預審)—項目建議書—發改回委立項(批復)—初步設答計—發改委初步設計批復—規劃審批(選址、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建委)。
完成以上的手續最快的話需要半年,立項能不能跑下來是關鍵。完成這些手續你就可以開工建設了,然後工商注冊、稅務這些手續就好辦多了。
❼ EPC模式適用於污水處理廠的項目嗎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專實行全過程或屬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車、技術培訓等。
那麼,問題來了,目前有很多污水處理設備是遠程采購的,廠家按照某一行業的水質特點、水量浮動區間等參數批量生產出一批設備。采購者按照各自的需求選擇參數相似的產品,自己安裝或者委託第三方安裝即可。
但是污水處理行業的產品大部分屬於定製型產品,采購方往往根據水質數據水量進行定製。選擇EPC模式是絕對可行的
❽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必須招標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 BOT項目 的含義和相關運作方式。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以上是對於BOT項目 的相關介紹。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因此,是必須招標的。
河南 曹律師
❾ ppp模式下污水處理廠重置成本能不能算入總建設成本
以幾個項目經驗來看,如果
可研
里沒有做入總投資,那就放入
運營成本
中。(大部分是放在運營成本,和公路大修一個道理)
❿ 工程項目管理中EPC模式和DB模式有什麼區別
區別一、工作內容不同
EPC模式包括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工作內容;
DB模式是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等工作內容。
區別二、管理機制不同
EPC模式採用二元管理體制,即不再設置工程師角色,僅要求業主派遣業主代表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不需要聘請工程師這一獨立的第三方角色實施對工程的監督管理;
DB模式採用由業主、總承包商、工程師組成的三元管理體制。
DB(工程總承包)一般指工程總承包。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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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起源:
80 年代初,開始推行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
1984 年 9 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 [1984]123 號);
1992年4月3日,建設部頒發了《建設部關於印發《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建施字第189號);
2000 年 5 月,國務院又轉發了外經貿部、外交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六部委制定的《關於大力發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意見》(國辦發 [2000]32 號);
2004 年 12 月,建設部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建市 2004[2004]20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