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徵收
1. 為什麼要徵收污水處理費,怎麼徵收,徵收來做什麼
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專費用,以屬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來水的員工,這個我很明白。 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後也不是自來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門。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維護。 所以 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 都是給市政部門打電話 而不是給自來水打電話。但是這個費用是自來水代收的。
2. 為什麼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復是城市污水集制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由自來水公司代收。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維護。
3.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這是必須的。國家目前正在醞釀出台環保稅,對排污通過征稅的方式對排污行為加以約束,同時積累更多的治污經費,促進環保事業的不斷發展。
4.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來使用管理辦法》自(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5. 河南省污水處理費徵收為什麼要按照用水量徵收
全國都是按照水量徵收啊,要不怎麼度量啊
其實是分級的,水質不同每噸水的價格也不同,但是都是按照水量收的
6.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回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答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7. 撫價發(2010)27號文件內容,想知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對象
撫價發 2010 27號只有徵收標准,沒有徵收對象。
根據《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污水費徵收對象為: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撫價發[2010]27號
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財政局、城建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指導意見通知》(遼政辦發[2008]92號)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批准調整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計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特種行業仍執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繼續實行對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政策,對城市低保戶,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足額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結繳工作。對居民仍實行自來水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一票收費辦法。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徵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按《遼寧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235號)文件規定的徵收范圍和對象,依法收費,並制定具體措施,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要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接受物價部門的年審和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撫順市物價局、撫順市財政局、撫順市城建局《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撫價發[2004]56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8. 污水處理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如何納稅
問:污水處理廠收取當地財政局撥給的污水處理費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是否屬於免稅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之規定,從事污水處理的經營活動,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不予徵收營業稅。 那麼,污水處理的經營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第三款「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之規定,所謂增值稅應稅勞務,是對「貨物」 進行加工、對貨物的損傷等部分進行修理和修復等行為。而第一,「污水」是否為一種「貨物」;或者說,「污水」是否系屬作為「貨物」之一種的「水」被損傷或者喪失功能後的一種狀態,其仍然屬於貨物即水;這一點現行稅法以及實踐中似乎均尚不明確;第二,對污水的處理行為,能夠被認定為是為「水」進行修理和修復嗎?這似乎也是值得懷疑的。 另一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8號)「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之規定,對污水和垃圾的處理,是「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那麼,污水和垃圾處理行為本身應當理解為不屬於「生產性」,即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應稅業務。 因此,污水處理廠委託從事污水處理的行為,不應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應繳納增值稅;而根據總局相關文件規定,污水處理勞務亦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不應繳納營業稅。那麼,就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而言,因提供污水處理勞務而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在流轉環節是免稅的(所得稅另當別論)。 但是,部分省級地方稅務局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認定該污水處理費應當徵收增值稅。如《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經營污水處理廠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贛國稅函[2006]79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有關規定,除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外,為其他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和生活污水屬於提供委託加工性質的勞務,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該依照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請據此掌握和執行政策」之規定,污水處理廠提供污水處理勞務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繳納增值稅。我們認為,該文件精神是否符合現行稅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在文件明確規定的所在地,顯然應當按此文件執行。最終征稅與否以及征稅的依據,尚有待國家有權部門對此予以明確。
9. 隨水費徵收的污水處理費稅收編碼怎麼選
應當是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列項收取的應選擇勞務——加工勞務——污水專處理勞屬務稅收分類,簡稱:勞務,編碼是:20103,統計局編碼是:8101。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規定精神,實行即征即退70%增值稅特殊管理,增值稅特殊內容代碼是:000106401903。
隨水費合並收取的,應選擇貨物——電力、熱力、水、燃氣類產品——水、冰、雪——自來水稅收分類,簡稱:水冰雪,編碼是:110030101,統計局編碼是:460202000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9號)《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實行簡易徵收、免稅增值稅特殊管理,增值稅特殊內容代碼是:000101050111、000109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