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洗廢水回用
發布時間: 2020-12-21 12:36:57
『壹』 請問誰家有各行業廢水排放及回用標准,能否提供目前酸洗廢水回用執行標准
《酸洗廢水排放總鐵濃度限值》(DB33/ 844—2011)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於2012年4月1日起實行。
該標准適用於浙江省范圍內酸洗企業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業(不含電鍍企業)污水中總鐵排放控制。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該標准規定了特別排放濃度限值。嘉興市屬太湖流域,執行特別排放濃度限值,即4月1日起,我縣的酸洗企業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業(不含電鍍企業)污水排放時,排入太湖流域的,總鐵濃度不能超過2.0毫克/升;排入設置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二級排放濃度限值,不能超過10毫克/升。海鹽縣標准件酸洗企業較多,該標準的實施為我縣的酸洗行業污染整治提供了新的治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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