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生活污水
⑴ 貴州省的大氣、水、土壤污染的現狀是怎樣
貴州來在全國來說相對比較落後``源`
沒有多少大型的工業基地``只有水城鋼鐵廠``貴陽鋼特廠```貴州鋁廠以及遵義鈦廠和鋁廠幾個規模都不大的工業企業``所以大氣污染問題不是太大```只有稍微大點的城市``比如貴陽的空氣質量不是很好``主要是汽車尾氣的問題``而在縣以及縣以下的地區``空氣質量都比較高```主要是貴州比較貧窮落後``現代化建設不夠```很多地方都比較貼近大自然``
而貴州的水污染問題```主要來自與城鎮生活污水```在貴陽遵義等大點的城市還有一點的工業污水污染```相對來說比較嚴重```貴陽市的南明河``有些河段河水發黑發臭```而這類問題不只是個別問題``很多縣和市都不注重當地的河流保護``生活污水污染嚴重```
土壤問題我就無能為力了``抱歉
⑵ 貴州省桐梓縣九壩山堡村生態度假村生活廢水是如何處理的
撥打全國統一的環保投訴舉報電話:12369,進行舉報投訴。
⑶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農村居民的生活版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由於農權村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沖廁、淋浴、洗衣機等衛生設施的普及,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越來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據調查顯示,96%的村沒有排水溝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未經過處理就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放到臨近的水體,這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急需採取措施對我國農村污水進行有效治理。
採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緩解市政管道的建設壓力。另外,對於分流制排水系統,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體,既不污染環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壓力。而且,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投資低、能耗少、處理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優勢,在這樣的形勢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更應該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得到推廣。
⑷ 貴州省旅遊資源被污染的有哪些污染來源是什麼
貴州省旅遊資源被污染的有:(詳細)
1、水資源:病原體污染物、 耗氧污染物、植物營養物、有毒污染物、石油類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 酸、鹼、鹽無機污染物、熱污染(http://..com/question/212972776.html)
2、空氣:空氣污染物包括煙、蒸汽、焦紙(CharredPaper)、落塵(Dust)、油煙(Soot)、煤塵(Grime)、碳薰煙(CarbonFumes)、氣體、靄(Mist)、氣味(Order)、粒狀物(ParticulateMatter)、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Materials)、有毒化學物(NoxiousChemicals),或其他室外大氣中的含有物。
3、林木:過度砍伐、空氣和水資源污染。
4、土地: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水污染、林木破壞。
5、漁業:水污染、空氣污染、農葯、醫葯、儀表及各類有色金屬礦山的廢水,如汞、鎘、鉻、鉛、砷等各種重金屬離子毒物,它在水中比較穩定,是污染水體的劇毒物質。煉焦、電鍍、塑料、化肥、硫酸和硝酸等工廠排出的廢水,如各種氫氰酸、氰化鉀、硫酸、硝酸等。水體中如果有過量的無機污染物,會改變水的pH值,使微生物不能生長,還會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危害淡水生物。 生物製品、製革業、飼養場和生活污水,有各種病菌、病毒和寄生蟲等種類。常能引起各種傳染病。
總體來說是環環相扣的環境連鎖反應,並不是說所有資源都是獨立的,整個大生態的環境遭到破壞,失去平衡就等於微環境遭到了破壞。
⑸ 貴州污水處理公司哪家好
我國的污水處理發起步晚、發展快,污水處理採用的工藝主要是生化處理,常見工藝有接觸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溝、SBR、曝氣生物濾池、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根據後續處理工藝的不同,它又分為:水解-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氣浮-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快沉-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超超聲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微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舊污水處理工程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與其它工藝結合,發展出AB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2/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氧化溝-導流曝氣生物濾池;SBR-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多種深度處理工藝。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充分借鑒了曝氣生物濾池法、接觸氧化法、生物膜法、間隙曝氣法、人工快濾法、沉降分離法、硝化返硝化法、給水快濾法等八者設計手法,並結合二級或三級污水處理工藝而研製出來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2005年獲得國家專利。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我國的北京、山東、河北、貴州、山西、四川、內蒙古、黑龍江、江蘇、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實例,案例涉及生活、醫院、化工、屠宰、食品、亞麻、酒精、制葯、榨菜等領域的污水處理。大量的應用證明:出水水質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完成兩次曝氣,兩次沉澱、兩次過濾,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流程,特別是在連續進水條件下,實現間隙曝氣,活性污泥迴流,整個運行沒有閑置,其優點較處理其它方法較為突出,處理效果尤為顯著。2009年被列為「創新項目」;同年12月又被列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2010年被列為「國家重點新產品」;12年又被列為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投入在城鎮、村鎮、農村、工業、養殖、以及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領域中推薦使用、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特點如下:
(1)、技術前瞻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一種典型的高負荷、淹沒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導流,脫氮除磷反應器,在不加大投資的前提下,使處理後的污水優於排放標准,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技術前瞻性。
(2)、工藝創新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過程。整個運行沒有閑置。 因此工藝創新性。
(3)、工程投資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BOD5容積負荷是常規二級生物處理的5~10倍,並將兩個曝氣池、兩個沉澱池、兩個過濾池合為一體,因此,工程投資經濟性。
(4)、處理效果穩定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具有硝化、反硝化功能,沒有污泥膨脹之慮,不受水力負荷的沖擊,因此處理效果穩定性。
(5)、處理流程簡化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能將污水理後,在不用深度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條件下,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處理流程性簡化。
(6)、運轉費用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利用濾料切割、阻擋、細碎氣泡,強化氣、液傳質效應,增加微生物與空氣的接觸面積和時間,大大提高充氧率,減小耗電功率,因此運轉費用經濟性。
(7)、操作管理簡單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採用PLC實現程式控制運行,即通過通過液位感測與設備連鎖,做到有污水自動開機,無污水自動停機;通過溶氧測定儀變頻器連鎖,實現曝氣量調節;通過無錢傳輸,實現遠程監控,達到水質監控、故障判等目的,因此操作管理簡單性。
(8)、脫氮除磷典型性
通過內錐的下部、和外錐的上部的自養型細菌(如硝化菌)等,使氨氮被兩次硝化,能將氨氮脫到3mg/L以下,最低的小於0.068mg/L,因此脫氮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除磷,是在內錐、和外錐這兩個好氧段產生的聚磷菌,能大量攝取溶解性磷,並且通過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錐底沉降後,很順暢的排泥,因此出水中的磷一般小於0.5mg/L,最低的達到0.08mg/L,因此除磷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有效解決了BAF(曝氣生物濾池)、脫氮效果好,除磷效果差的技術難題。同時還解決了A2/O在二沉池中N2附著污泥上浮,沉澱效果不理想。增大二沉池還原電位增高、造成磷釋放,除磷效果不盡人意等技術難題。
(9)、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能在1℃—50℃之間正常運行,不受地理氣候條件影響,適用於南方,也適合於北方,加上大量的微生物不會流失,即使長時間不運轉也能保持其菌種的活性,進水後很快正常運行,因此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10)、檢修換件方便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主要轉動設備置於地上,加上採用的是國產設備,並且設有故障判報警統,因此檢修換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設靈活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池為模塊化結構,可集中設計,也可分開設計,有利於工程的升擴建,能較好地適應各個地區地貌,對於舊污水處理工程的升級改造也時分有利。
因此貴州污水處理最好的環保公司,是生產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池的這些公司
⑹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2007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水利、環保、質監、價格、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生活飲用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階段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審查認可書;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書面意見的要求改進後,重新提出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 (二)有水質凈化及消毒設施; (三)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有供水設施清洗和水質消毒、檢驗等衛生管理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六)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凈水工藝要求,並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應當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六)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條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並加蓋、上鎖,不得滲漏;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准;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建築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牆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二條瓶裝、桶裝水的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建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界應當設置相對固定標志; (二)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規定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更衣、廁所等設施; (四)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對水質的污染,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換,採用的消毒方法應當達到滅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劑; (五)包裝容器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地和設備,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產品衛生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產工藝及簡圖; (四)產品質量標准; (五)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產品設計包裝; (七)產品說明書; (八)產品中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九)完整產品樣品。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監測頻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並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准。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 (三)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未取得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污染情況的; (三)供水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驗,並報送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飲水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裝、桶裝供水:是指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瓶裝、桶裝生活飲用水的生產企業提供的供水方式。 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