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污水專項整治
⑴ 工業污水怎麼處理
工業廢水(instrial wastewater )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通常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按工業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分類,含無機污染物為主的為無機廢水,含有機污染物為主的為有機廢水。例如電鍍廢水和礦物加工過程的廢水是無機廢水,食品或石油加工過程的廢水是有機廢水,印染行業生產過程中的是混合廢水,不同的行業排除的廢水含有的成分不一樣。
第二種是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分類,如冶金廢水、造紙廢水、煉焦煤氣廢水、金屬酸洗廢水、化學肥料廢水、紡織印染廢水、染料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電站廢水等。第三種是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類,如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汞廢水、含酚廢水、含醛廢水、含油廢水、含硫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前兩種分類法不涉及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廢水的危害性。
第三種分類法,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酚廢水、含鉻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
處理原則:
(一)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三)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七)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⑵ 企業如何應對污水處理
目前,我國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建設時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這些要求一般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的批復中都有體現,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做了明確、硬性的規定。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卻發現,每個企業都建污水處理廠,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會造成重復建設。那麼,廠廠都建污水處理廠有必要嗎?筆者認為,要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來決定企業該不該建設污水處理廠。 一是在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提倡建集中式的園區污水處理方式。這樣對於廠區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濃度有機廢水的排污企業,可省去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投資。污水在廠區只要簡單處理,即可通過管道將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對於排放高濃度有機廢水的企業,污水要經初步處理,使污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達到接管標准後,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建設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可大大減少單獨建設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儀器、電力和人員以及資金等不必要消耗,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是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同類廠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業,可以集中建設污水處理廠共用。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德國最大的內陸港城市杜伊斯堡,有兩家大型的葯品廠和一家造紙廠,這3家企業合建了一家污水處理廠,並使之形成一家獨立的股份制企業,再由政府出人、出策來管理和監督。一旦附近有新的企業成立,或者有企業准備新建污水處理系統,政府就會建議他們不必自己興建,只需要鋪一條管道把污水排進3家企業合力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就可以。 同時,那些處理後的水又會被這3家企業循環利用,或者按照需求以低於地下水的價格出售給當地的園林和綠化部門以及一些企業和庄園,作為工業和農業用水。 像這樣由幾家企業合力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方式,比較適合中國的國情,在中國應該會有廣泛的市場。但真正操作起來還有一些法規或政策的「杠杠」要突破。另外,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也要隨之轉變,要擔當起「中間人」的角色,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是企業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質需要處理或獨處一地的,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一般都是採用生物法處理有機廢水。而化工廠、製革廠等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使用的菌種構成威脅,甚至可以導致處理設施的菌種死亡。因此,這些工廠的廢水不能直接進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企業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另外,獨處一地的企業,也需要建自己的污水處理廠。
⑶ 如何治理企業排污
陽光、空氣和水源是人類生存的依賴,任何破壞和污染的行為,都可能製造出環境噩夢。
繼霧霾天氣之後,企業排污引起的水資源污染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環保部在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組織北京、天津、河北等六省(市)環保廳(局)排查華北平原的工業企業發現: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
《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下水質量狀況不容樂觀,水質為優良—良好—較好級的監測點總計為1759個,佔全部監測點的42.8%,2351個監測點的水質為較差—極差級,佔全部監測點的57.2%。這種局勢還在加劇。國土資源部近幾年的調查顯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質在不斷惡化。
水質在惡化的同時,企業的排污現狀卻沒有停止,並且出現愈演愈烈之勢。為什麼企業敢如此膽大妄為?首先是我國的立法不夠完善。我國規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七十六條明確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動輒百萬、千萬的污水處理設備來說,輕重不言自明。法律之下,企業還敢向地下直接排放未處理的工業廢水,根源在於現實中的法治不力,不能觸及企業主的根本利益,他們鋌而走險也就不難理解。
立法不完善與法治不力只是問題的表象,在執法的過程中,環保部門的孤軍奮戰更是讓執法大打折扣。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內部多部門的協力,孱弱的環保部門緊靠一己之力難以解決全部問題。在政府內部,司法機關的介入則會補齊環保部門的「短板」。
2010年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中,如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處罰,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司法部門介入後,依照《刑法》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起訴,則可突破行政處罰的「百分之三十」門檻,按照實際定損對責任人處以罰金,最終紫金礦業被處以3000萬元罰款。由此可見,司法部門的有效介入對於增強環保監管威懾力是有益的。
造成企業肆無忌憚排放污水,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維權機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訴訟」制度不健全。如果國內的公益訴訟較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氣污染、水體侵害的公民個體,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訴訟的名義,向相關企業要求維權、向法院起訴行政不作為者的話,相信也會對企業形成威懾。
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完善和成熟,然而中國目前卻還沒有真正落實這種制度,公益訴訟在目前的中國還只是一種理論,而且在中國,公益訴訟的實施限制條件極多,無論在法規層面還是實際操作層面都步履維艱,由公民或社會團體為原告提起並得到立案的公益訴訟案例少之又少,暫時還很難起到填補環境監管漏洞的重任。
環境被無限制地透支下去,地下水更新和自凈非常緩慢,一旦被污染,所造成的環境與生態破壞,往往長時間難以逆轉,最終人們也會成為環境的犧牲品。
⑷ 如何整治工業污水隨意排放的問題
目前對污水的來治理主要源包括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減少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污水的排放量,另一面是通過各種水處理工藝對污水進行處理,使其水質達到排放標准。總的來說是,國家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總量控制以後,污水隨意排放的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也有一些企業違法排放的現象,這就需要環境管理的主體政府部門加強管理,總的來說,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和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污水排放的現象越來越會得到很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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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誰有「佛山市工業企業污水治理設施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和指南通知」的文件,想要電子版,謝謝啦~
在文庫裡面有你要找的。
拓展閱讀:污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回再次使用的水質要答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⑹ 工業企業污水是否可以讓另一個工業企業代處理。法律依據是那條
沒有明確性的法律規定,但是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經過處理後基本不能達到排專放標准,更不用說屬好多企業基本就不處理。一般經過處理後都是排入市政管網,最後接到污水處理廠。所以好多地區性法規里有的就規定,必須接入到市政管網,進污水處理廠處理。有的地方無此規定,就作為一個軟性指標來要求各工業企業
⑺ 工業企業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據以下標准:
1標准分級
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1和1.2的規定。
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2 標准值
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3 其他規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
⑻ 工業污水怎麼處理
工業廢水( wastewater )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通常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按工業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分類,含無機污染物為主的為無機廢水,含有機污染物為主的為有機廢水。例如電鍍廢水和礦物加工過程的廢水是無機廢水,食品或石油加工過程的廢水是有機廢水,印染行業生產過程中的是混合廢水,不同的行業排除的廢水含有的成分不一樣。
第二種是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分類,如冶金廢水、造紙廢水、煉焦煤氣廢水、金屬酸洗廢水、化學肥料廢水、紡織印染廢水、染料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電站廢水等。第三種是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類,如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汞廢水、含酚廢水、含醛廢水、含油廢水、含硫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前兩種分類法不涉及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廢水的危害性。
第三種分類法,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酚廢水、含鉻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
處理原則:
(一)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三)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七)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⑼ 江蘇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決定用三年時間在全省開展以治理環境污染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重點是生產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環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化工生產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廣大企業的共同努力,各項目標任務已提前超額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計關閉化工生產企業4631家。為鞏固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成果,進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隱患,促進化工行業健康穩步有序發展,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新一輪專項整治。現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二)嚴格項目准入門檻。按照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實施嚴格的行業准入管理,化工項目的核准(備案)由省轄市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一律不得審批化工項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化工項目聯合會審制度,實行嚴格的環保和安全審查,具體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則:
1.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省級化工園區或經省轄市人民政府確認、環評文件經省環保廳批準的化工集中區,否則不予審批;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運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區內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不予審批。淮河流域地區新建化工項目的,必須事先徵得省環保廳同意。
2.新建化工項目投資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過環保、安全和能耗等評估。
3.依法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區建設化工項目,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有毒氣體類項目,原則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氣生產裝置和生產點建設項目,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有毒氣體和涉及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化工項目。
4.省級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以外現有保留的化工生產企業,在符合產業政策和排污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進行改善安全條件、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技術改造,但不得進行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生產品種的擴能改造;且建設該類技術改造項目時,在項目環評審批前,必須事先徵得省環保廳同意。
5.新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需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劇毒化學品企業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進化工集中區整治和化工企業入園進區。各地對省級化工園區和經省轄市人民政府重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要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和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基礎配套條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新入區企業接管率達到100%;加強集中供熱中心建設,滿足集中供熱條件的化工集中區,集中供熱率要達到100%;化工集中區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不少於500米的綠化隔離帶。積極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符合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安全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凡在主城區、居民集中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搬遷,不能搬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入園進區企業必須建設廢水預處理設施,並做到「清污分流、一企兩管」,危險廢棄物全部安全處置。各地可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出台相關鼓勵政策,加快主城區的化工生產企業搬遷退城、入園進區。對位於城市中心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限期搬遷,並確保搬遷安全。
(四)強化化工點源污染治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環保標准要求,對全省化工行業重點排污企業實施工業廢水提標改造和深度處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或關閉。太湖流域化工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屬於雜環類農葯等行業的企業要執行環境保護部《關於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2008年第28號)相關要求。
(五)提高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對化工行業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由環保部門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審核結果;鼓勵和推進化工企業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六)著力推進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現有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大型(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和高度危險的化工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要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七)建立化工行業長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基礎管理,認真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總結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經驗做法,加強標准規范的研究制(修)訂工作,完善政策法規,建立起化工行業長效管理、規范管理的運行機制。化工生產企業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全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將調整和充實全省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為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單位。各地也要進一步調整充實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確保正常運行。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化工集中區建設等方面的鼓勵扶持政策。對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非化工產品的,通過規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重大隱患整改、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關閉企業的主要化工生產設備拆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原生產場址環境修復等給予適當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三)嚴格執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四)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深入開展全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專項整治與新形勢下調整振興化工產業的關系。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並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深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