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明盛廢水
Ⅰ 騰格里沙漠的污染事件
2015年4月30號,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對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處罰金5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環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寧夏明盛染化公司在廢水處理措施未經環境影響評估、未經申報登記和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在廠區外東側騰格里沙漠採用「石灰中和法」處置工業廢水。2009年6月,廉某某開始作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並決定繼續使用「石灰中和法」處置工業廢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但仍繼續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責令關閉停產時,該公司廠區外東側騰格里沙漠滲坑內存有大量工業廢水。經寧夏環境監測中心站對現場廢水取樣檢測認定,廢水中多項檢測因子超過國家排放標准。案發後,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為防止污染擴大,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審理認為,寧夏明盛染化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廉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被告單位污染環境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寧夏明盛染化公司和廉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Ⅱ 寧夏騰格里沙漠污染案結果如何
8月28日,備受關注的寧夏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案在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調解結案。經調解,涉案8家污染企業在投入5.69億元用於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的資金基礎上,再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據悉,中國綠發會在2015年8月向中衛市中院提起騰格里沙漠污染案的公益訴訟,未被受理。上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仍被駁回。最終由最高法做出「由中衛市中院立案受理」的終審裁定。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此前已因騰格里沙漠污染案被罰款500萬元,其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有關企業能夠吸取教訓,不要再做損害環境的行為。
Ⅲ 騰格里沙漠污染一審結案結果是什麼
8月28日,備受關注的寧夏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系列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調解結案,8家被訴企業承擔569,169,634元用於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並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8月28日,中衛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進行了審定和確認。調解書確定由涉案8家企業在投入569,169,634元用於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的資金基礎上,再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寧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寧夏華御化工有限公司繼續按照專家的地下水修復方案完成地下水修復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直至實現設定的修復目標。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督促8家涉案企業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
就應該讓污染企業承擔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