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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污水達標排放

發布時間: 2021-02-16 12:54:42

Ⅰ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Ⅱ 養殖廢水怎樣處理能排放達標

體化養殖污水處理設備採用生化法處理工藝,處理效率高,有效的去除了養殖污水中的各種有專機屬物,使出水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該設備使得養殖場污水處理能夠達標排放,是環保局認可的達標設備。
二、養殖污水處理工藝介紹:
養殖污水處理設備常用的主體工藝「水解酸化池+一級接觸氧化池+缺氧池+二級接觸氧化池」。
水解酸化池:利用厭氧菌的代謝作用,將有機物分解為小分子有機物,同時降低後續處理構築物的負荷。
一級接觸氧化池:利用好氧微生物的代謝作用,把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分解為二氧化碳、水等低能位的污泥物穩定下來,同時利用硝化菌的代謝作用,把氨氮轉化為硝酸鹽。
缺氧池:利用反硝化菌的代謝作用,將硝酸鹽轉化為氮氣穩定下來,進而除去廢水中的氨氮。
二級生物接觸氧化池:進一步除去廢水中的有機物。

Ⅲ 模式),最快幾個小時可以讓你養殖場的污水達標排放

沼氣池處理養殖廢水主要功能:一是降低了廢水中的COD含量。據資料顯示如果完回全發酵,答COD的去除率在80%以上。往往養殖場的沼氣池都不能完全發酵即被排出。二是對畜禽糞便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即,由於沼氣池厭氧發酵池,有害病菌會完全殺死。如果要想達標排放,就得讓畜禽糞便充分發酵,然後對沼渣沼液進行分離處理。沼渣可以作為有機肥料使用。沼液進入防滲貯液池沉澱。在防滲貯液池的末端,再建一個生物凈化塘,沉澱過的沼液可排入凈化塘。塘內種植水生植物(如,水葫蘆、茭白、荷藕等)。這樣的處理措施可能會達標排放。

Ⅳ 養豬場污水用什麼設備處理才能達標排放

養豬場的污水處理需要選用成套設備來處理,同時需要先確定養豬場的除糞方式

Ⅳ 養殖場的污水需要怎麼處理啊

無論畜禽養殖場廢水採用什麼系統或綜合措施進行處理,都必須首先進行固液分離,這是一回道必不可少的答工藝環節,其重要性及意義主要在於:
首先,一般養殖場排放出來的廢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很高,最高可達160000mg/L,相應的有機物含量也很高,通過固液分離可使液體部分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
其次,通過固液分離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防止設備的堵塞損壞等。
此外,在厭氧消化處理前進行固液分離也能增加厭氧消化運轉的可靠性,減小厭氧反應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時間,降低設施投資並提高COD的去除效率。
固液分離技術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國已有成熟的固液分離技術和相應的設備,其設備類型主要有篩網式、卧式離心機、壓濾機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轉錐形篩和離心盤式分離機等。

Ⅵ 養殖場的污水達標排放但縣政府不允許排放,綜合利用需做環評調整嗎

需要,我就是做養殖場污水處理的

Ⅶ 5000隻蛋雞養殖場污水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內GB18596—2001 )、《容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針對養殖廢水排放制定了標准。

Ⅷ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Ⅸ 養豬場廢水該怎樣處理才能達標排放

豬場排出去的污水屬有機污水, 經厭氧發酵效果最佳,但經處理過的污水還未達到最佳標准, 不能直接排放, 適量用於農田、魚塘是極佳的營養液。因此豬場的污水處理必須從生物學及生態學相結合來考慮, 才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種養業相互促進發展的最佳方式。目前國內外規模化豬場糞污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綜合利用和處理達標排放兩大類。綜合利用是生物質能經過多層次利用、打造生態農業和保證農業與環境和諧共處的可持續發展之路,處理後達標排則是多級處理環節之後在日允許排放濃度范圍內可排放至魚塘、農田或果園等諸多能被利用的地方,以最大可能減少環境污染的程度。
豬場養殖廢水的預處理方法
豬場養殖廢水無論採取何種工藝及措施來進行處理,都應該採取一定的預處理方法。採用預處理方法可使廢水污染物在之後處理步驟中的負荷降低,同時防止大的固體或雜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造成處理設備的擁堵或損害。針對糞污中的大顆粒成分,豬場可採用沉澱、過濾及離心等固液分離技術來實現預處理,常見的格柵、沉澱池及篩網都屬於此范疇。沉澱是廢水處理中應用最廣的方法之一,可在重力作用下懸浮物自然沉降並且與水分離的處理工藝。目前,在規模豬場有廢水處理設施的豬場基本都將串聯2-3個沉澱池,通過過濾、沉澱及氧化分解將糞污進行處理。此外,還有一些機械過濾設備包括自動轉鼓過濾機、離心盤式分離機都可用於豬場糞污的預處理步驟中.豬場廢水是比較難處理的有機廢水,因為其排量大、溫度低、廢水中固液混雜,有機物含量高,氮、磷含量豐富且不易去除,單純使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學方法都很難達到排放要求。厭氧法BOD(生化需氧量)負荷大,好氧法BOD負荷小,在污水厭氧處理過程中,處理後水體仍具有一定的臭味,各項指標並不一定能達到國家排放的標准,一般來說需要採取多種處理方法相結合的工藝,常採用進一步的好氧處理(氧化塘等)來作為厭氧處理的二級凈化,這也是目前處理高濃度有機物污水的一種好方法,也是許多規模豬場採用的廢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後的污水基本都能達到國家排放標准,但最後一般設置排入魚塘,一方面通過魚塘起到更進一步氧化塘的作用,同時藻類復氧提高溶解氧含量,同時促進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和魚的生長,形成氮、磷——藻類——魚生物鏈,減少氮磷的環境污染。
養殖廢水處理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遵循生態學原理,結合多種處理方法來形成科學的綜合利用,利用益富源em微生物除臭消毒益生菌,實現處理達標後循環使用豬場用水,有效改善養殖環境,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威脅。

Ⅹ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10)養殖場污水達標排放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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