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采樣頻次的要求
①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生產廢水和生產廢氣自行監測的頻次
這個你要去你本市的環保官網查你單位是否屬於重點排污單位。
重點排污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權及本市規定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和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在線監控中心聯網。
② 一般污水處理廠的取樣有什麼要求
1、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點
(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水物, 取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 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類污染物取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 排口。
(三)對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 設置取樣點。
(四)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 理設施單元污水處理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 口設置取樣點。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口、出口設 水量監測點。
2、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頻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 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的規定,城鎮污 水處理廠采樣頻率至少為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 以日均計。 工業廢水監測頻率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GB 8978-1996)生產周期<8h,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 >8h,每4h採集一次。其他污水樣,24h不少於2次。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污水處理廠污水采樣器具
取樣可用無色具塞硬質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淺水采樣 當廢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時,應設適當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長柄采水勺從堰溢 流中直接采樣。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具 有液體流動的部位採集水樣。
(2)深層水采樣 適用於廢水或污水處理池中的水 樣採集,可使用專用的深層采樣器採集。
(3)自動采樣 利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 樣器採集。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按時間程序將一定 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時 采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一定量的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 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中。
4、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量
原則上根據監測項目的多少計算水樣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採集水樣。單個監測項目的采樣 體積應在50 ~ 500ml之間,供一般物理性質、化學性質 分析用水樣有2L即可。
5、污水處理廠取樣方法和注意事項
1)取樣方法
污水處理廠採集水樣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樣具有代表性。在取樣時要注意:定時間、定起點、定數量、 定方法。同時做好記錄。
2)注意事項
取樣時要根據取樣計劃小心採集水樣,並使水樣在 進行分析以前不變質或受到污染。
6、水樣的保存
一、影響水質變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揮發成分的揮發、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懸浮物對待側成分的吸收;待測成分從器壁上、懸 浮物上溶解出來等。
化學作用:氧化還原作用的發生等 生物作用:細菌等微生物和藻類的活動,使待測成 分發生改變;另外微生物和藻類死亡又向水中釋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樣的存儲容器
常用存儲水樣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測定硅及硼時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例如,測 定有機物時,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與某些待測組分發生反應,例如,測定 氧時,水樣就不應貯於玻璃瓶中。
D、 測定對光敏感的組分,則水樣應貯於棕色試劑瓶 中。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三、水樣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凍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動,減緩物理作用和化學反應速度。如將 水樣保存在-18~-22°C的冷凍條件下,會顯著提高水樣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監測項目的穩定性,並對後續分析測 定無影響。
B: 加入保存葯劑 在水樣中加入合適的保存試劑,能夠抑制微生物活動,減緩 氧化還原反應發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樣後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樣分樣時,根據需要分瓶分別加入。
C:過濾和離心分離 水樣渾濁也會影響分析結果。用適當孔徑的濾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類和細菌,濾後的樣品穩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離心、過濾等措施分離水樣中的懸浮物。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水樣允許保存的時間與水樣的性質、分析指標、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溫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不同的水樣允許的存放時間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 水樣的最大存放時間為: 清潔水樣 72小時,輕污染水樣 48小時,重污染水樣 12小時。
③ 污水檢測的頻率
根據生產同期確定采樣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兩小時取樣一次,生產回周期在8小時以上的,答4小時取樣一次。其它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兩次,最高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對於采樣時段取最具代表運行情況的穩定狀態進行取樣。
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內容中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監測頻次分別是幾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⑤ 請問各大神,企業生產廢水每日檢測頻次是多少,例如每日幾次!跪謝!
首先要看你們公司是否屬於國家或省市重點監控企業了,如果是的話
採用自動監專測的,全天連續監屬測,一般是監測2小時的均值
採用手工監測的,需每日監測COD、氨氮,水中其他的污染物每月監測一次
現在一般都是要求有產生廢水並且外排的企業安裝在線監測儀,可以實時顯示數據,超標會報警什麼的。
但是目前,一般企業均是每年委託第三方監測,出具監測報告後上報給環保部門或以待環保部門來查。
⑥ 竣工驗收對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的監測頻次有什麼要求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
環監〔1995〕335號
三、監測布點與監測頻次
1、監測布點與監測頻次應能反映真實排污情況和環保治理設施運轉效果,並應使工作量最少化,監測布點還應符合有關監測布點的標准與規定。
2、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應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采樣不得少於2個周期,每個采樣周期內采樣次數一般應為3—5次,但不得少於3次。
對有污水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建設項目,其廢水為穩定排放的,環境監測站在監測時可采瞬時樣,但不得少於3次。
3、對非穩定排放源,必須採取加密監測的方法。
4、對雜訊的監測,可根據雜訊源排放規律,選擇晝間和夜間監測廠界排放情況。
四、監測的質量保證
1、環境監測站在驗收監測中所用的采樣器和其他監測儀器,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或技術要求。
2、監測因子的分析測試,應採用國家頒布的環境質量標准、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相應監測方法。
未列入上述標準的監測因子,其分析測試應參照有關標准中規定的監測方法或相應的等效方法。
3、承擔竣工驗收監測的環境監測站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計量認證;驗收監測過程應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暫行)》和《環境監測人員合格證制度(暫行)》的要求。
⑦ 一般和重點排污企業,廢水、廢氣的年監測頻次的要求和相關環保法律法規
每年都要對自己排放的廢氣廢水等進行監測,主要是便於掌握自身污回染物排放情答況,另外就是便於每年進行排污申報作為數據依據。
雖然沒有具體條款明確規定每年應當進行多少次監測,但由於監測數據在排污申報中有不可或缺的,如果沒有監測數據就不能完成每年的排污申報工作。
關於排污申報具體條款可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其中都要求向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或分貝值等監測數據的,而對於舉報、謊報的情況也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⑧ 工廠污水、雜訊、廢氣排放的外部監測頻率有法規規定嗎
污水監測現在抄一般是在線監測, 每兩襲小時自動取樣化驗,將數據自動傳輸到指定資料庫;雜訊監測每季度一次,需要有監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出具監測報告;臭氣監測應當也是每季度監測一次,有兩種常見方式,一種是儀表監測,一種是采樣後由專職的嗅辨師進行人工嗅辨
⑨ 水污染物的采樣頻率,有什麼規定
【】依據GB8978-1996 ,水污染物的采樣頻率:
1、工業污水: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 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 4h采樣一次;
2、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於2次。
⑩ 水污染源監測中應該怎樣確定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
工業廢水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常隨工藝條件及工作時間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故采樣時間、周期和頻率的選擇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即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樣1次,周期大於8h的,每2h采樣1次,但每個生產周期的采樣次數不得少於3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根據加密監測結果,繪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線(濃度一時間、流量一時間、總量一時間),並與所掌握的資料對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據此確定采樣頻率。對於穩定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線比較平穩,可以采瞬時樣;對於排放曲線有明顯變化的不穩定排放污水,要根據曲線情況分時間單元采樣,再組成混合樣品。正常情況下,混合樣品的單元采樣不得少於2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則在各單元采樣時的采樣量應與當時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樣品更有代表性。 地方環境監測站對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每年不少於1次,如被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為年度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執法的需要所進行的抽查性監測或對企業的加密監測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更多分析測試、標准物質相關信息,見國家標准物質網www.rmh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