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污水排放處罰
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專法》:
第七十四屬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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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Ⅱ 關於被環保局檢查,因排放污水被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要怎麼申訴。哪位大俠有範文發來看看!多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抄在最終行政處罰決定前給你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何進行陳述和申辯需要明確告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你企業的違法行為以及設計違反的法律條款,你這里什麼也沒有說,要人怎麼幫你?排放污水被罰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比如偷排、閑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體違法行為及條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證據能證明自己行為未違法的話,那麼我只能建議你的陳述中主要還是說明一下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企業是否能夠承受行政處罰金額,說明一下企業對環保部門調查的配合情況、企業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實整改情況等等並懇請環保部門酌情考慮行政處罰金額,因為每個行政處罰涉及的行為及狀態都是不同的,給你一份其他企業的你也借鑒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內容的東西都是涉及具體情況的而且也不復雜,你可以看著自己寫。
Ⅲ 生活污水亂排
城市污水亂排屬於環保局監管,如果發現在亂排污水現象可以向環保局舉報。
Ⅳ 污水排放超標罰款問題。
因為現在的政策抓的比較嚴,對於這類排放水質某種污染物超標的處罰比以往嚴版厲多了。
因為是抽查,環權保局不可能知道你每天的水質,所以在一次取樣中檢測出的水質就會代表一段時間的水質情況所以按照當月的罰款還是有理有據的。既然貴公司的COD超了限值不多而氨氮在限值內表明貴公司的污水處理做的還是不錯的,只需完善一下出水的水質保證在限值內就好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Ⅳ 污水排放會坐牢嗎
如果被確認構成了抄法定罪名,會被襲依法判刑。
《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要判刑: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Ⅵ 排放污水處罰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Ⅶ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是指來居民活動過程中排出的自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Ⅷ 污水排放達標,還要處罰嗎
不排放的水你們怎麼處理的?有沒有完善的處理水的配套設施?沒有的話罰款責令停車都是正常的
Ⅸ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