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廢水垃圾管理制度
㈠ 醫院污水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專人操作污水處理裝置,污水處理人員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並能正確掌握設備操作及相關衛生知識,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11、病人嘔吐物、引流液、手術吸出液、檢驗科液體標本等污染液體消毒後傾倒入廁,進入院內污水處理系統。
12、污水處理設備自動定時定期對污水投放次氯酸鈉進行消毒,污水處理人員每日測余氯含量兩次,符合標准後方可排放,並做好記錄。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農肥。污水池內的雜物定期打撈後焚燒。
13、處理後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縣環保局的監測,院感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4、後勤科每月對污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與當月獎金掛鉤,實行獎懲兌現。
㈡ 醫院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9.1環境管理
19.1.1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的目的
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目的是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三廢」排放實行監控,確保建設項目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協調地方環保部門工作,為企業的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提供保證,針對擬建項目的具體情況,為加強嚴格管理,企業應設置環境管理機構,並盡相應的職責。
19.1.2 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
19.1.2.1機構組成
根據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建設施工階段,工程指揮部應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事宜。工程投入運營後,環境管理機構由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下設環境管理小組對該項目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控負責,並受項目主管單位及環保局的監督和指導。
19.1.2.2環保機構定員
施工期在建設工程指揮部設2~4名環境管理人員。運營期應在後勤管理部門下設專門的環保機構,並設專職的環保管理人員1名,鍋爐房操作人員3名,中水處理站操作人員4名,垃圾處置人員5名,綠地養護人員4名。
19.1.3環境管理機構的職責
1)貫徹、宣傳國家的環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制定本醫院的環保管理制度、環保技術經濟政策、環境保護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3)監督檢查本項目執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
4)定期進行環保設備檢查、維修和保養工作,確保環保設施長期、穩定、達標運轉。
5)負責醫院環保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制定事故防範措施,一旦發生事故,組織污染源調查及控制工作,並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6)負責對醫院環保人員和居民進行環境保護教育,不斷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和環保人員的業務素質。
19.1.4施工期環境管理計劃
1)環境管理機構對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履行施工期各階段環境管理職責。
2)對施工隊伍實行職責管理,要求施工隊伍按要求文明施工,並做好監督、檢查和教育工作。
3)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報告書中有關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對施工程序和場地布置實施統一安排。
4)土建工程需要土石方的挖掘與運輸、管道挖溝、施工建材機械等佔地,對產生的揚塵應及時灑水,及時清除棄土,避免二次揚塵。
5)合理布置施工場內的機械和設備,把雜訊較大的機械設備布置到遠離居民的地點。
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管理及監理的主要內容見表19-1。
19.1.5運行期環境管理計劃
1)根據國家環保政策、標准及環境監測要求,制定該項目運行期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各種污染物排放指標。
2)對醫院內的公建設施給水管網、鍋爐進行定期維護和檢修,確保公建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管網暢通。
3)廢水進行二級處理,確保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4)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的收集管理應由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對分散布置的垃圾桶應定期清洗和消毒;外運時,應採用封閉自卸專用車,運到指定地點處置。
5)綠化能改善區域小氣候和起到降噪除塵的作用,對醫院的綠地必須有專人管理、養護。
19.2環境監測計劃
環境監控是對建設項目施工期、運行期的環境影響及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提出緩解環境惡化的對策與建議。
19.2.1施工期環境監測
19.2.1.1目的
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雜訊、建築垃圾、生活垃圾、車輛運輸等引起的環境問題,以便及時進行處理。
19.2.1.2監測時段與點位
包括整個施工全過程,重點考慮特殊氣象條件的施工日。監測點位為施工涉及到的所有場地,重點監測施工場地。
19.2.1.3監測項目
大氣環境監測因子為TSP;雜訊環境監測因子位leqdB(A);此外還有生活垃圾、交通運輸情況等。
18.2.1.4監測方式
施工期的環境工作可委託武安市環境監測中心進行。
19.2.2運營期環境監測
建設項目運營期環境監控主要目的是為了項目建成後的環境監測,防止污染事故發生,為環境管理提供依據。主要包括廢水、雜訊、固廢監測。
19.2.2.1主要監測內容
1)排水水質,監測項目為CODcr、SS、總余氯、糞大腸菌群。
2)院界雜訊,監測項目為等效連續A聲級。
3)廢氣,監測項目為鍋爐煙氣中煙塵和SO2的排放濃度。
4)固廢分類處置情況實施檢查。
19.2.2.2各污染物監測地點和頻率
1)廢水:醫院污水排放口,CODcr和SS每月一次、總余氯每日二次、糞大腸菌群數每兩周一次。
2)雜訊:邊界設4個測點,每季度一次。對項目內各雜訊源如鼓引風機等根據需要進行有選擇的監測。
3)廢氣:廢氣排放口,每年監測二次。
4)固廢:處置情況檢查,每月一次。
19.3環境管理人員和污水站分析儀器設備
19.3.1環境管理體系和人員配備
本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由一名副院長負責管理。其職責是實施環保工作計劃、規劃、審查、監督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工作,並對「三廢」的排放達標進行監控。負責處理污染事故,編制環保統計及環保考核等報告。建設項目建成後,必須設立環境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環保管理人員1-2名,負責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環保培訓。配備監測分析人員2~3名。
19.3.2污水站分析儀器配備
環境監測委託武安市環境監測站進行。
污水站分析儀器配備的具體情況見表19-2。
19.4環境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應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以促進環境保護工作,使環境保護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並通過經濟杠桿來保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認真執行。根據需要,建議制定的環境保護工作條例有:
1)環境保護職責管理條例
2)污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管理制度
3)處理裝置日常運行管理制度
4)排污情況報告制度
5)污染事故處理制度
6)環保教育制度
這里有一些相關的參考資料,您瀏覽一下:
http://www.samsco.com.cn/info/46227.htm
㈢ 醫療垃圾處理制度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3)醫院廢水垃圾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醫療廢物的處理技術在我國還處於摸索階段,優選方法仍不夠成熟。相關的處理技術大體分為三類:①高溫處理法,如焚燒法、熱解法和汽化法;②替代型處理法,如化學消毒法、高溫高壓蒸汽滅菌法、干法熱消毒法、微波處理法和安全填埋法;③創新型技術,如等離子技術、放射技術。[6]
用於處理醫療垃圾已有多種技術,根據處理原理不同,一般可分為滅菌消毒法、焚燒法、等離子體由於醫療廢物具有全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徵,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廢物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如處理不當。
會成為醫院感染和社會環境公害源,更嚴重可成為疾病流行的源頭。醫療廢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細菌、病毒和有害物質。而且廢物中的有機物不僅滋生蚊蠅造成疾病的傳播,並且在腐敗分解時釋放出的氨氣(NH3)、硫化氫(H2S)等惡臭氣體,生成多種有害物質,污染大氣,危害人體健康。
同時也是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和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由醫療廢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會交叉感染率的20%。法、熱解法和衛生填埋法等。
㈣ 醫院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早就頒布了醫療污水處理標准,詳細請查《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參考這份標准制定相關制度。
㈤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