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違法行為案例
Ⅰ 求一般違法行為的案例8例,犯罪的案例2例!!!急!!!
說一件刑事犯罪的事:是三個暴徒毆打一位無辜老人。救治後,老人復活了。明知三罪犯是回一家人,知道姓答名,也知道住址和工作單位,派出所有詳細備案。是路過行人報案但不肯出庭作證。救人光明正大直言不違開誠布公問心無愧,是接受收買了,是共守同盟包庇壞人了。說是隱私,,,
1、先說證人不肯出庭的心理矛盾。有幾種最大的可能?分析。
2、三暴徒是:聚眾斗毆,械鬥尋釁,惡意傷人。毆打無辜,仗勢欺人。
3、派出所,幹警,不作為,不做主。像一朵牆。
案件有時間,有地點,有原告,有被告,有證人,警察有現場勘察,有偵察筆錄,事發18個月了沒進展。多參與分析討論。
Ⅱ 請分別舉幾個典型的案例:1、行政違法行為;2、民事違法行為;3、刑事違法行為;4、違憲行為。
1、行政違法
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2、民事違法行為
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3、刑事違法
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4、違憲行為
如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經修憲,也未作憲法解釋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1979年至1982年間共制定了11個法律,這都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
(2)污水違法行為案例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Ⅲ 一般違法行為案例
一般違法行為是指不構成治安處罰以上制裁的違法行為,比如說你罵人,但罵的不是很厲害。你打人,但未造成嚴重的後果。
Ⅳ 污水處理廠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其他項目驗收類正常的話主要是出水超標、偷排,數據、固廢處置作假等。
Ⅳ 污水管道堵塞家中被淹調解案例,法院判決案例
這事還用上法院?調節就行了唄,誰造成的誰賠償,不過一般這種事都得看對方的態度。
Ⅵ 環保違法 案例分析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Ⅶ 污水處理經典例子
鄭州五龍口污水處理廠 氧化溝工藝
西安北石橋污水處理廠 DE氧化溝
現在用A2/O的挺多的
Ⅷ 民事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
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8)污水違法行為案例擴展閱讀:
民事違法的主要特徵:
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Ⅸ 排放污水構成什麼犯罪
這要看你排放什麼污水,是否經常排放了。如果是工廠,經常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就是污染環境罪!
Ⅹ 求一般違法行為案例四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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