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沙漠
❶ 北京和天津有將污水排入沙漠的現象
你覺得在天津北京,是吧污水排向大海省事,還是往西進入沙漠省事?進入大海,找條河就可以了。再說天津的那條北排污河,據說就是北京的污水入海的途徑。
❷ 工業園區向騰格里沙漠排放污水,違背了哪一人地關系思想
這是違規行為,建議向當地的環境監測部門反饋。
北京中天恆遠提示,污版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權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❸ 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案的事件涉案
司法不公
騰格里沙漠涉及污染環境罪。既然構成涉嫌重大環境污染,就應按照司法程序依法治污。
地方保護
造子孫孽
2012年,央視曾對騰格里違規生產進行過曝光,隨後15家企業停產。[3]2014年,騰格里沙漠污染是事件?或是案件?還是地方保護?
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倒是考量當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的一個節點。
應啟動司法調查
某記者在寧夏中衛市的確發現有一家企業——寧夏某某染化有限公司多年來將污水池建在沙漠中,並已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該企業的老廠區已被永久性關停。中衛市環保局局長俞振國稱:該企業曾很長時間漫無邊際地直接將污水排放到荒漠,直到2004年後才改用了污水池。
「騰格里沙漠腹地現巨型排污池」的真相還未水落石出。媒體記者只是調查到了寧夏方面一家已停產的污染企業,相關地區還有沒有其他污染企業,這些企業是否已全面停產,都有待全面調查。至於騰格里沙漠內蒙古方面的問題,2014年5月份環保部公布的《第一季度重點環境案件處理情況》中的表述是「內蒙古自治區騰格里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停用、企業私自排污及污水管網跑冒問題」。看來騰格里沙漠的「私自排污」並非無中生有。
而僅就被確證的問題來說,已經很嚴重。一是中衛市環保局證實,至少之前的確發生過污水直排沙漠的嚴重污染行為,二是當地村民稱:污染企業這十來年,很少受到行政處罰。中衛市環保局的解釋還振振有詞:「很少開罰單,因為認為只有搬遷才能解決根本問題,而關停、搬遷企業的權力不在環保部門」。
法律明確賦予環保局勒令污染企業停產的權力,為什麼中衛市環保局不動用這項權力,而是放縱企業排污?是不為也,非不能也。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是將GDP置於生態環境之上,斷了子孫發展的後路。
要治污染,先治瀆職
解決地方污染問題,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績觀沖昏頭腦的地方官員,這樣環保法律才能剛性運行,污染大戶才不會有恃無恐。中國檢察系統正加緊查辦污染背後的官員瀆職問題。2013年1至10月,全國共查辦危害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889件1119人。
其二,2013年春節期間,傳得沸沸揚揚的「企業利用滲井將污水排入地下」事件,因為一時沒有找到相關企業而告偃旗息鼓。但2013年6月,兩高推出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列入「污染環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標准。
如果這次確能證實企業利用污水管或者滲坑,將污水直排騰格里沙漠,那麼僅排污行為本身,就足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環境污染罪」,而不是一個簡單的行政處罰問題。鑒於騰格里沙漠排污事件,早在2011年就有媒體曝光,當地行政部門都沒有給出讓人信服的調查結論。希望公安、檢察部門盡快啟動司法調查,徹底查清騰格里沙漠的排污問題,以及背後究竟有沒有監管部門的玩忽職守乃至腐敗問題。
涉污染環境案
依法訴訟、依法審案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2條,於2013年6月19日正式實施。《解釋》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
向地下排毒構成犯罪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過去,污染環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將其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即不論是否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只要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就應定污染環境罪。這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那麼「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說,根據《解釋》第一條,實施了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5種行為,即應該認定為污染環境罪。這是將污染環境罪有結果犯變為了行為犯。
觸犯數罪的按重罪論處
孫軍工說,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同時觸犯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為了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違規造成鎘污染可入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為保障法律准確、統一適用,《解釋》第十條專門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准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口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於「有毒物質」。
❹ 騰格里沙漠污染的申請理由
騰格里沙漠位於內蒙古、寧夏和甘肅交界處,自去年9月以來,相繼曝出內蒙版古阿拉善盟騰格權里工業園部分企業、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通過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對騰格里沙漠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案發後,最高檢偵監廳、公訴廳和瀆檢廳分別將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等4起案件列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
❺ 往沙漠里排放污水沒什麼啊,反正不長草 談什麼破壞生態啊
完全錯誤的認為,因為季風的原因會把污染物帶到其它的地方,同樣會污染環境。
❻ 分析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沙漠的危害,並提出防範措施
危害:1.沙漠地區來環境自容量小,污染物難以降解;
2.沙漠生態環境脆弱,一經破壞難以恢復;
3.沙子間隙大,污水下滲快,污染地下水。
措施:1.科學制定環保法規,嚴格執法;
2.禁止高污染企業進入工業園區;
3.提高污水處理技術,嚴禁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❼ 沙漠中能排放生活污水嗎
不能直接排放,必須經過處理後達標才能排放,具體標准要看當地環保局,不處理會污染地下水
❽ 水體污染是導致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嗎
造成水污染的成因主要是兩方面:
1:自然污染,是由於自然規律的變化和土壤中礦物質對水源的污染;
2、人為污染。是由於人類的生活、生產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一般所說的水污染是指人為污染。它包括工業廢水污染、農業污染、生活污水污染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帶來的水污染。
1、工業廢水污染。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是水體主要污染源,它面廣、量大、含污染物質多、組成復雜,有的毒性大,處理困難。如電力、礦山等部門的廢水主要含無機污染物,而造紙、紡織、印染和食品等工業部門, 在生產過程中常排出大量廢水有機物含量很高,BOD5常超過2000毫克/升,有的達30000毫克/升。即使同一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水質也會有很大變化,如氧氣頂吹轉爐煉鋼,同一爐鋼的不同冶煉階段,廢水的pH值可在4~13之間,懸浮物可在250~25000毫克/升之間變化。而且這些廢水中的有機質,在降解時消耗大量溶解氧,易引起水質發黑變臭等現象。隨著采礦和工業活動的增加,重金屬的生產和使用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導致了湖泊與河流產生嚴重重金屬污染。因處理成本高、投資大,其中工業廢水不加處理直接排放,或未達標排放,嚴重污染了水資源。
2、農業污染
農業污染源是指由於農業生產而產生的水污染源。包括農葯、化肥的施用、土壤流失和農業廢棄物等。例如,化肥和農葯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污染,破壞土壤結構和土壤生態系統,進而破環自然界的生態平衡;降水形成的徑流和滲流將土壤中的氮、磷、農葯以及牧場、養殖場、農副產品加工廠的有機廢物帶入水體,使水質惡化,造成水體富養化等。隨著化肥施用量的快速增長,導致土壤板結、耕作質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養分易流失,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農葯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非常嚴重。我國農葯總產量目前已超過40萬噸,生產品種從1986年的5個已發展到200多個,每年農葯使用量在23萬噸左右,平均使用農葯2.33 kg/hm²,根據分析,一般只有10%~20%的農葯附著在農作物上,而80%~90%則流失在土壤、水體、空氣中,在灌溉水與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水體。化肥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也很嚴重。據統計,我國年使用化肥4 537萬t,使用農葯50~60萬t。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葯與化肥的土地面積每年超過2.8億hm²,由於地表徑流將大量的污染物帶入水體,這是農業污染水體的主要來源。並且由牧場、養殖場、農副產品加工廠的有機廢物排入水體,他們都可使水體的水質惡化,造成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污染。
3、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機關、學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廁所糞尿、洗衣洗澡水、廚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業、醫院和游樂場所的排水等。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生活污水量為150—400L,其量與生活水平有密切關系。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機物,如纖維素、澱粉、糖類和脂肪蛋白質等;也常含有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無機鹽類的氯化物、硫酸鹽、磷酸鹽、碳酸氫鹽和鈉、鉀、鈣、鎂等。這些生活污水的總特點是有機物含量高,易造成腐敗。此外,因在厭氧細菌條件下,易產生惡臭物質,如硫化氫、硫醇等。並且,這些生活污水中含合成洗滌劑量大時,對人體的傷害會非常大。家庭污水一般很渾濁,生化需氧量一般為3O0-700mg/L。生活用水量大、成分復雜,未經處理直接進入水體,嚴重造成了對水環境的污染。
4、城市生活垃圾帶來的水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廚房垃圾、廢塑料、廢紙張、碎玻璃、金屬製品等等。我國人口眾多,居民的生活垃圾數量也很大。五億多城鎮人口按每天產生1kg計;十億多農村人口按每天產生0.5kg計,每天共產生100萬噸生活垃圾。由於人口不斷增,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生活垃圾利用率低,在堆置或填埋工程中,產生大量酸性、鹼性,有毒物資工業、生活排放出來的含汞、鉛、鎘等廢水,滲透到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水體黑臭,地下水淺層不能使用、水質惡化,全國60%的河流存在的氨氮、揮發酚、高錳酸鹽污染,氟化物嚴重超標,水體喪失自凈功能,影響水生物繁殖和水資源利用,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威脅飲水和農產品安全。
❾ 日本能不能把核廢水丟到沙漠里
據日本共同社等多家日本媒體報道,日本政府基本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凈化後含有放射性物質氚的處理水以排放入太平洋的方式來處理。最快本月內將舉行相關閣僚參加的會議最終敲定。該消息一出就引發外界對於日本福島核廢水排入海中風險的高度關注。福島核電站廢水真的只有排入太平洋這樣一種處理方式嗎?一旦排入大海是否將會引發毒害「整個太平洋」的災難呢?
120餘萬噸核廢水將排入太平洋?
近日,日本政府終於公開放風:將於本月內正式決定福島核電廠內儲存的約130萬噸含放射性物質氚的核廢水向大海投放的具體時間。也就是說,目前雖沒有正式決定,但日本政府已經不再猶豫不決,計劃於2022年開始向太平洋排出核廢液。
《朝日新聞》17日稱,日本政府今後將在聽取反對海洋排放特別強烈的漁業團體等意見後,召開相關閣僚會議,進行最終判斷。最早將於本月27日召開內閣會議進行最終決定。
所謂核污水,是指流入廢堆的高污染廢水。東京電力公司通過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處理後將水保存在儲存罐中,蓄積的水達到120多萬噸。由於地皮製約,現在東京電力公司可以新建儲存罐的最大儲量為137萬噸。《讀賣新聞》17日稱,現在每天新增140噸污染水,東京電力公司估算到2022年9月將達到儲存罐上限的137萬噸。未來海洋排放將持續30年。
只有排入大海一種處理方案嗎
日本為了降低核廢水中的放射性物質,2015年開始,投入使用了一種名叫「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的設備。原理概括地講,就是利用特殊材料通過「吸附」「共沉澱預處理」等工藝,能夠將鍶、銫等60餘種放射性物質濃度降至一定的標准值以內,但其中的放射性物質氚基本除不掉。因此,總體上依然達不到環境排放標准。
據聯合國新聞網報道,日本此前設想的核污水處理方案包括排入大海、蒸發後排入大氣、埋入地底以及在核電站內新建儲水罐等,日本政府一委員會在今年2月發布報告稱,「排入海洋或大氣是最現實的選擇」。
英國《金融時報》16日稱,為日本政府提供建議的科學家考慮了一系列處理方案,包括將其蒸發到大氣中或埋入地底。但將廢水稀釋然後排放到海洋中,被認為是最安全、最經濟的方法。
果真除了向海洋排放別無其他方法可選了嗎?有分析認為,站在東京電力的角度,確實沒有地方可用,但站在日本政府的角度,福島核電廠周邊還有廣闊的可利用空間,這里的一些地區核輻射量依然很高,至今被日本政府指定為「暫時不可居住地區」。如果在這里擴建新的儲存點不僅條件具備,並且在處理過程中風險也是可控的。比如,核電站解體時間是大約30-40年,而且目前已經基本知道10年間核廢水的增長量,處理方法也會不斷改進。就是說,今後最多再建設4500-6000個儲存罐,就可以全部容納核廢液,這些土地既然不能住人,何必讓其荒廢呢?尤其是放射性物質氚的半衰期約為13年,就是說在下一個10年,目前保存在福島核電廠內的核廢液的放射性將降低50%(20年以後再降25%……)。日本的研究機構可以充分利用這段寶貴的時間,開發新的放射性污水處理方法,也可以通過國際合作加速這一過程。
後續危害引發關注
今年8月的美國《科學》雜志刊文稱,福島核電站核污水處理罐中還含有多種放射性成分,需要更多關注將這些污水釋放到海洋可能帶來的潛在危險。
在這些放射性污水中,有一種同位素——氚備受關注。雖然在這些放射性污水中,氚的含量處於最高水平,但它並不容易被海洋動物和海底沉積物吸收。它是一種危害較小的放射性元素,這也是日本政府認為能排放污水的原因。
實際上,除了難以去除的氚之外,2018年科學家發現在處理後的污水中還存在一些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碳14、鈷60和鍶90。雖然這些同位素的含量遠低於氚的含量,但它們在不同污水處理罐中的含量可能存在很大差異。
根據東京電力公司的估計,有超過70%處理後的放射性污水,還需要通過第二次處理減少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含量,才能滿足釋放到海洋的標准。和氚不同,它們需要更長的時間降解,並且它們很容易進入海洋沉積物,且與海洋生物如魚類具有很強的親和力。
❿ 沙漠地區蒸發量大於降水量是否可以將污染廢水排放到沙漠
不可以。
沙漠地區風比較大,如果把污水排入沙漠,水分蒸發後,水中的污染物沉積在沙粒上,極難降解,並且隨著風被吹到別的地方,危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