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污水專項規劃
『壹』 城市專項規劃包括哪些
城市規劃是規范城市發展建設,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版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權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眼光、科學論證、專家決策為前提,對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社會結構發展進行規劃,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具有指導和規范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綜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龍頭。
(1)武漢市城市污水專項規劃擴展閱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城市規劃顯得越來越重要。城市規劃的根本就是促進城市發展,為城市的建設提供依據,是城市合理的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條件,也是實現現代化社會、新型城市的主要手段。
為了提高新形勢下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應積極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這是現代城市規劃人員的重點工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
『貳』 城市專項規劃有哪些
城市規劃主要是解決城市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問題,它涉及的內容又極其廣泛,幾內乎包容含各行各業:工業、交通、商業、文化、教育、環衛、電力、供水、防洪、人防……,因此,在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包含專項規劃的內容。 顧名思義,專項規劃是在 城市總體規劃 的指導下,為更有效實施規劃意圖,對上述城市要素中系統性強、關聯度大的內容或城市整體,長期發展影響巨大的建設項目,從公眾利益出發對其空間利用所進行的系統研究。簡單地講,就是對某一專項(行業)所進行的行業發展和空間布局規劃,其內容除包括規劃原則、發展目標、規劃布局等外,一般還包括 近期建設規劃 和實施建議(或措施)。
『叄』 城市給排水專項規劃內容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預測城市用水量,並進行水資源與城市用回水量之間的供需平衡答分析;選擇城市給予水水源並提出相應的給水系統布局框架;確定給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資源保護以及開源節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劃定城市排水范圍、預測城市排水量、確定排水體制、進行排水系統布局;原則確定處理後污水污泥出路和處理程度;確定排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建設規模和用地。
『肆』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應該編制哪些專項規劃除了排水工程規劃,綜合交通規劃之外,還有哪些,求賜教。
可編的專項規劃太多了,可以根據各自城市的功能定位和特點選擇。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綠地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地下空間、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綜合防災減災、市政設施綜合(不僅是排水)、物流、產業布局等等
『伍』 國務院關於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的介紹
批復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
『陸』 城市環境專項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環境保護規劃主要包括:大氣環境綜合整治規劃、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固體廢物版綜合整權治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屬於城市規劃中的專項規劃范疇,是在宏觀規劃初步確定環境目標的策略的指導下,具體制定的環境建設和綜合整治措施
城市生態規劃——考慮城市環境各組成要素及其關系,不僅僅局限於將生態學原理應用於城市環境規劃中,而是涉及到城市規劃的方方面面,致力於將生態學思想和原理滲透與城市規劃的各個方面,並使城市規劃「生態化」。同時在應用生態學的觀點、原理、理論和方法的同時,不僅關注於城市的自然生態,而且也關注城市的社會生態。
『柒』 請告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全文,謝謝!
武漢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3)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規定的很清楚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2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於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4米;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於6米,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於8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縱牆面在南面時,不少於20米,其餘情況下不少於18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於15米;
4、點式建築的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5米;重疊面小於12米時,間距不少於18米;重疊面大於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20米;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4、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幹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於應退間距的5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設置外挑陽台的,建築間距按陽台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築山牆若開有卧室窗,則按建築縱牆計算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築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標准間距的0.7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度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 建築後退規劃用地范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范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築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築,且永久性建築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築的後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范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後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築在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築在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項目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築物(含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築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在密度一、二區內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范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台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建築物底層凸出外牆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牆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系確定建築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