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零排放技術評審報告
❶ 食品安全檢測報告沒有蓋章違反食品安全法嗎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很籠統: 第五章 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 1、第十條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第三章 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4、第十七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體系和檢驗能力等資質條件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組應當由2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5、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和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 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檢驗能力進行評審時,應當審查確認申請人具備相關能力驗證、比對試驗、測量審核的證明;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進行考核。 7、第二十條 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評審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技術評審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製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一條 技術評審組實施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技術評審組組長應當對評審活動和評審結論負責,評審人員應當對其所承擔的評審工作負責。
❷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檢驗人有哪些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很籠統:
第五章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
1、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第三章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4、第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體系和檢驗能力等資質條件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組應當由2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5、第十八條從事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和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檢驗能力進行評審時,應當審查確認申請人具備相關能力驗證、比對試驗、測量審核的證明;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進行考核。
7、第二十條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評審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技術評審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製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組實施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技術評審組組長應當對評審活動和評審結論負責,評審人員應當對其所承擔的評審工作負責。
❸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於300萬元,乙級不低於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於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於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並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於300萬元,乙級不低於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並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准則進行技術評審並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於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准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並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於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並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准、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後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准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製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❹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中檢驗員需要持證上崗,怎麼理解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很籠統:
第五章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
1、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第三章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4、第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體系和檢驗能力等資質條件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組應當由2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5、第十八條從事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和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檢驗能力進行評審時,應當審查確認申請人具備相關能力驗證、比對試驗、測量審核的證明;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進行考核。
7、第二十條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評審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技術評審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製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組實施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技術評審組組長應當對評審活動和評審結論負責,評審人員應當對其所承擔的評審工作負責。
❺ 如何取得無損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准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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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❻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檢驗人有哪些規定
你好。一、《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很籠統:
第五章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
1、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第三章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4、第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體系和檢驗能力等資質條件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組應當由2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5、第十八條從事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和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檢驗能力進行評審時,應當審查確認申請人具備相關能力驗證、比對試驗、測量審核的證明;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進行考核。
7、第二十條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評審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技術評審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製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組實施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技術評審組組長應當對評審活動和評審結論負責,評審人員應當對其所承擔的評審工作負責。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❼ 技術評審問題等級定義
技術評審問題、測試發現BUG、故障等級應該是目前最常用的三大類問題定義。技術評審問題針對開發過程中的方案、需求、設計等質量,BUG針對上線前產品質量,而故障針對上線後的產品質量。除此之外,我們還會在一些管理活動上運用到問題等級定義,例如項目問題的識別與管理、計劃評審問題、里程碑評審問題等管理性質的問題。評審或測試的目的是盡可能地發現產品的問題。評審或問題修改的情況決定了是否能夠進入下一工作環節。是不是只要存在缺陷就不能進入下一環節?(如果未修復的是一個建議,或者未修復的是一個嚴重問題呢?)如果進度受限,是否可以放棄部分缺陷的修復?(放棄一個嚴重缺陷,還是優先順序低的缺陷?)從這兩個角度考慮,我覺得我們還是需要就什麼是缺陷、缺陷的嚴重程度、優先順序別進行定義。雖然每個公司每個崗位對缺陷的嚴重程度定義不一樣,但至少應在項目組內達到共識吧,嚴重等級的定義意味著開發和測試就問題的性質達成共識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如果一個產品發現了一個嚴重BUG、十個建議性BUG,你認為這個產品可以發布給用戶嗎?如果還有20個中等BUG需要五個工作日來修復,但只有兩天時間了,我們要怎麼發布給客戶?什麼情況下是嚴重、一般、輕微或建議,它們的修復優先順序,以及如果它們未得到修復,產品是否予以放行到下一環節,都應該得到明確。技術評審問題也應該要有一定的嚴重等級,由技術評審小組來確定具體等級和修改要求。依據評審發現的問題,你也許會得到評審的結論:需再次評審、評審通過或稍做修改確認即可。問題的嚴重性決定了評審的結論。
❽ 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很籠統: 第五章食品檢驗 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與程序 1、第十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申請人完成技術評審工作,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對技術評審結果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並准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第十二條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食品檢驗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資質認定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第三章技術評審 3、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准則。 4、第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組成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管理體系和檢驗能力等資質條件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組應當由2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加評審。 5、第十八條從事技術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食品檢驗、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歷和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並經資質認定部門考核合格。 6、第十九條技術評審組對申請人的檢驗能力進行評審時,應當審查確認申請人具備相關能力驗證、比對試驗、測量審核的證明;需要進行現場試驗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的要求進行考核。 7、第二十條技術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准則規定的時限組織評審,評審發現有不符合項的,技術評審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評審不合格。 技術評審組完成評審後,應當提出評審意見並製作評審報告,及時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8、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組實施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技術評審組組長應當對評審活動和評審結論負責,評審人員應當對其所承擔的評審工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