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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3-09 13:46:11

㈠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回類規答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㈡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其它相關

2.1 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於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採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採用《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 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採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3 用芯蕊濾芯處理凈化之後才可排除 3.1 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 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簽,在標簽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路。
3.4 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3.5 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志。 4.1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5.1 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後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回收利用過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 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 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6.1 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並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託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 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 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10厘米/秒;6.2.3 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4 用於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 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 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的規定。 7.1 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並可回收利用其餘熱。焚燒處置適用於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及其他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 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於99.9%,焚毀去除率大於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於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 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 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 危險廢物的焚燒宜採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徵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並採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 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 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於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並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於5米時,可直接採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於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於1.010-6厘米/秒時,須採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 填埋場終場後,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 填埋場封場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的規定。 9.1 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 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製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的要求。
9.1.2 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 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 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採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 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 對於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 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並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後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 廢電池
9.4.1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 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 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採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 廢礦物油
9.5.1 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築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 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採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採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 廢日光燈管
9.6.1 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 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10.1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 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 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在線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 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10.5 鼓勵研究和開發高效、實用的安全填埋處理關鍵技術和設備,包括新型填埋防滲襯層和覆蓋材料、填埋專用機具、危險廢物填埋場滲瀝水處理技術以及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技術。
10.6 鼓勵研究與開發危險廢物鑒別技術及儀器設備,鼓勵危險廢物管理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勵研究開發廢舊電池和廢日光燈管的處理處置和回收利用技術

㈢ 針對生活污水排放我們國家採取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1.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㈣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㈤ 針對生活污水排放我國採取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1.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㈥ 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關於深入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工作的通知,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一、認真安排部署相關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宣傳計劃,明確職責分工,以創新的思路、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宣傳,引導城市居民自覺參與到節水工作中來,不斷提高城市居民節水意識,改善城市水環境建設,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二、舉辦啟動儀式。5月11日,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昌吉市和庫爾勒市等4個城市舉行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啟動儀式。其他地、州、市按《通
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確定宣傳活動內容。各地要向廣大居民宣傳節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節水融入到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推動節水工作不斷發展。

三、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創建節水型城市是節水工作的有力推手,各地要建立節水機構,完善節水措施,積極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保障節水工作取得實效。

㈦ 生活污水採用什麼措施排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1.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㈧ 關於中水

城市污水或小區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一定標准就是中水,可以用來沖廁,洗車,綠化等用途,河水經處理後可以做自來水用,更可以做中水用了。

㈨ 環境治理需要怎樣的經濟政策

好幾條了,每條下面有解釋(你自己選可用材料吧)3.關於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建議我國是在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情況下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的。人口基數大,人均資源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將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特別是水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經過一個艱苦的治理過程。因此,我們必須在認真總結「九五」期間水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借鑒世界一切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加強政策創新、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逐步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水污染防治道路。3.1在決策中控制新的水環境問題產生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在確定經濟發展速度、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資源開發計劃、區域開發計劃,以及制定經濟技術政策,進行重大經濟決策時,應當對實施這些決策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做出科學評價,評價的結論作為各級決策的依據。在決策中綜合考慮環境、經濟和社會因素,統籌兼顧,使發展對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設置專門的評價審議機構,並使這一制度法制化,逐步建立起依法決策的運行機制。區域經濟的發展要充分考慮水資源保護。限制缺水地區發展耗水型產業,調整缺水地區的產業結構,嚴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設項目。近期應重點調整北方缺水地區的產業結構,防止水資源短缺問題進一步加劇。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經濟發展應考慮為生態用水留有餘地,防止因過度開發導致下游地區河湖萎縮、土地沙化、生態退化。在水源地區,引導和組織水源地生態經濟體系建設,避免水源地區經濟發展導致下游城市水源污染。3.2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要堅持開源節流並舉的方針大力開展節水活動,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水消耗。有組織地推行節水、高效的農灌技術;完善科學的農業用水管理措施,盡快改變農業生產大量耗水的局面。制定單位產品用水定額和水重復利用率考核指標,建立工業用水考核制度;明確規定冷卻水及工藝用水等工業廢水必須循環利用和再生利用;大力發展水的閉路循環使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水排放量。在開展節約用水,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同時,全面加強水污染防治,特別是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流域治理的重點在城市,城市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要走集中與分散治理相結合和廢水資源化路子。因地制宜地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污水要用於工業冷卻水、城市景觀和園林綠地用水等。3.3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價格體系國家有關部門應抓緊組織開展資源定價研究,有計劃地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和國家稀缺資源制定分類指導的價格政策,盡快改變「資源無價」,資源產品低價的不合理狀況,使水資源價格體現資源價值、資源利用和污染防治費用。同時,積極推進水資源資產化管理進程,加強資源核算體系的研究,為逐步將水資源核算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創造條件。3.4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抓緊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環境經濟政策,進一步強化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環境經濟手段。盡快提高排污費標准,使之高於污染治理成本;制定水污染防治相關政策,建立資源更新的補償機制;全面實現「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在用水收費中,普遍增加污水處理費,作為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用;環境保護作為「市場失效」的領域,特別是環境科技研究與開發、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國家應加強產業政策支持。同時,鼓勵和推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企業化。積極建立環境稅收制度。擴大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對地下水等稀缺資源徵收資源稅;對新建污染項目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控制結構型污染;對現行排污費與費改稅進行利弊分析,探索徵收污染附加稅;對從事城市污水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生產再生資源和利用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應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3.5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工業部門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合理調整工業布局,推動資源消耗小、效益高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結合技術改造推行以清潔原料、清潔生產過程和清潔產品為主要內容的清潔生產。要把清潔生產當作在可持續發展戰略指導下的一次工業企業的全面改造,在全國所有工業企業推行清潔生產。通過加強環境管理審計,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促進我國工業向新的技術基礎轉移,以集約方式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經濟效益。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我國資源節約型生態工業生產體系。3.6加強農村面源污染的防治農村要推行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為主要內容的生態農業生產體系。全面推廣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合理配置的「大農業」生產模式,注重農、林、牧、副、漁各業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把現代化科學技術和傳統農業精華有機結合起來,逐步增加有機肥料的使用,減少化肥、農葯的使用。開發生物農葯技術,推廣以菌治蟲、以蟲治蟲的生物技術替代農葯。目前,我國已有2000多個生態農業試點,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推行生態農業作為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一場革命,在全國廣大農村普遍。逐步把農村富餘勞動力從污染型鄉鎮工業轉移到生態農業建設上來。縣、鄉兩級政府要制定生態農業建設規劃,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技術推廣,有計劃地在全國鄉、村培養一批技術骨幹,指導農民發展生態農業。3.7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改革現行城市污水處理體制,實現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的社會化、市場化、企業化。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要引入競爭機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多元化投資建設、企業化運營管理、社會共同負擔費用、政府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模式。積極探索城鎮給排水建設和運營一體化的管理體制。逐步使政府從直接管理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中解脫出來,讓污水處理真正走向市場。環保產業的發展應當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國家應制定扶持環保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在投資、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鼓勵一部分產品過剩的企業轉向環保產品生產和服務;組建環保產業集團,盡快形成產業規模;抓緊培育環保市場,把原來政府管理的環保服務事業推向市場。同時,要加強環境科學研究,組織開展高濃度有機廢水處理等急需的重點水處理技術攻關;加速污染防治和生態工程成套設備的國產化,改變我國環保產業落後的現狀,以適應我國污染防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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