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排污水庫案例分析
① 如何管理企業非法排污現象
4月19日,生態環境部召開例行發布會,水環境管理司司長張波回答記者提問。
中央電視台:最近媒體曝光了多家企業違法違規排放廢渣、污水等現象,想問一下怎麼看還有一些企業明目張膽違法排污現象,怎麼建立長效機制進行監管。
我們生態環境保護是全面的,是協調的,而不能是局部的,不協調、不平衡的,這是我想講的第二點。
第三,根據我了解的情況,江蘇省的同志已經連夜組成工作組趕赴了現場進行調查,我相信他們很快就會有一些調查結果出來,會向大家通報有關情況。生態環境部也會持續關注這件事情,並加強督辦,確保這件事情得到依法的處理。
內容來源:網易新聞
② 求 環境法律法規 的案例分析 出示具體違法哪一條法律
光明造紙廠位於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採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徵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徵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於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徵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於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③ 雲南曲靖重金屬污染水庫事件的總結三大教訓
在雲南省曲靖市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曲靖市委常委、副市長陳軍總結「鉻渣污染事件」暴露出曲靖市有關方面環境保護思想認識滯後、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信息公開不及時三大教訓,並代表曲靖市政府向社會各界致歉。
陳軍說,此次非法傾倒鉻渣致污事件的發生雖屬偶然,但仍暴露出了部分企業主體責任嚴重缺位、監管部門監管失察等問題。通過此次事件,曲靖市總結出三大教訓:一是思想認識落後。部分地區、部門和企業對著力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環境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仍然缺乏深刻認識,未能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二是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力度不夠,監管執法不到位,為事件發生埋下隱患,生產工藝技術落後,冶煉、化工等重金屬相關行業部分企業生產設施簡陋;三是信息公開方面不及時。污染預警應急體系不夠健全,未能及時公告發布各級各類環境質量狀況,公眾的環境參與權、知情權有待進一步提高。
陳軍說,此次污染事件給部分群眾造成了一定財產損失和生產生活不便,給珠江流域民眾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擔憂,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他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各界深表歉意。
陳軍介紹,結合三大教訓,曲靖市在當前和今後將嚴格新建項目環境准入,在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環評上,特別注意審查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利用處置去向,嚴把環境准入關;加大對現有企業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的環境監管,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日常檢查制度,狠抓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落實,全面開展污染隱患排查,依法從重從快處罰危險廢物違法行為;實施全方位信息公開,加大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正、准確、客觀地向社會公布環境安全信息,包括此次事件後續處理,都將分階段向大家公布,共同監督、共同促進,使事件得到妥善解決。
④ 化工廠非法排污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非法排污,屬於違法行為啊,嚴重的可以判刑,拘留,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⑤ 哪些企業非法排污
4月18日的一篇調查報道,揭開了江蘇連雲港灌雲縣多家化工企業,對生態環境帶來毀滅性打擊的一角。
國家環保督察辦公室副主任劉長根此前接受采訪時談道,中央環保督察借鑒了中央廉政巡視的一些做法,包括後督察的制度設計——「回頭看」,目的在於給地方政府持續的壓力,不僅促進地方解決具體的環境問題,同時要促使地方真正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形成環保長效機制。
內容來源:政知見
⑥ 五、案例分析題:五、案例分析題:
1.(1)民營企業、印刷廠屬於共同侵權,侵犯了該國企商標權。專賣店明知假冒而出售,也構成對該國企的侵權。
(2)首先這已經屬於刑事案件,走刑事的那條路。至於民事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實際損失+可得性損失
2.定金應該小於標的額20%也就是10萬,多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不退。但可得5萬無效定金,依據不當得利。
(2)雙倍返還定金,20萬(多出的5萬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條款
(3)分別是5萬、25萬(包括不當得利部分)
3.(1)有權解除、對方不履行合同。
(2)不合法,合同無效不影響責任條款效力。
4.不會做不熟悉這塊 不好意思
5.有權拒收。食品廠的無通知提前履行行為導致食品公司接受履行會導致損失,依據相關發條(合同法)。
6.(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合同成立生效。
⑦ 政府如何處理企業非法排污現象
4月18日的一篇調查報道,揭開了江蘇連雲港灌雲縣多家化工企業,對生態環境帶來毀滅性打擊的一角。
國家環保督察辦公室副主任劉長根此前接受采訪時談道,中央環保督察借鑒了中央廉政巡視的一些做法,包括後督察的制度設計——「回頭看」,目的在於給地方政府持續的壓力,不僅促進地方解決具體的環境問題,同時要促使地方真正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形成環保長效機制。
內容來源:政知見
⑧ 企業非法排污不合格水員工,法人代表都會受到懲罰嗎員工會收到什麼
企業非法排污不合格一般是直接對企業進行處罰或者關閉,並不會涉及到具體的操作員工。
⑨ 企業通過環評後還非法排污如何處理。
按照分類的要求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⑩ 求關於環境保護法的案例和分析。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紙廠位於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採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徵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徵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於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徵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於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案例分析題
1、【案情】
某市郊四個村委會起訴位於該市郊的水泥廠。原告訴稱,被告在生產水泥過程中超標排放粉塵,污染環境,影響農作物生長和人畜健康,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因而請求賠償11年的經濟損失共約693萬元,水泥廠停產或搬遷。被告辯稱,水泥廠因建於十年動亂時期,初期的確有超標排污問題,但自《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公布以來,經過治理,排塵已經達標,成分性能與一般塵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塵,因此不必承擔責任。該市中院審理此案,認為原告起訴依據是以硅酸鹽水泥粉塵為研究對象的試驗結論,而調查化驗發現被告排放粉塵主要為未經煅燒的生料粉塵。生料粉塵的危害尚無確切研究結果和定論。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確實曾有長期超標排放的行為,因此判決被告賠償該時期的損害,並一次性賠償原告35萬元。
【問題】
1、該中院的判決是否恰當?為什麼?2、您認為合適的判決應為如何?
【分析】
(1)該中院的審理過程不太恰當。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環境引起損害而請求賠償的,被告否認侵權事實,由被告負責舉證。本案中,應由水泥廠承擔證明生料粉塵無害的責任,而不應由原告證明生料粉塵有害。水泥廠無法證明的,即視為該事實成立。對於超標排放的損害應予賠償的判決是恰當的。
(2)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僅僅以是否超標排放來劃分是不正確的,這至多是其損害事實的一個證據。
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其排放物無害時,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充分考慮自然災害、氣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分清被告承擔責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遼寧省某鄉崗崗村群眾向市環保局投訴,稱自1988年以來,該市礦務局設在該村的排矸場,由矸石自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使附近農田果園受到污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市環保局受理了此案。經調查化驗發現,排矸場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持續時間長,是造成附近農作物、果木損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場認為,國家對排矸污染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拒不承擔責任。同時主張在煤礦生產中必然環節是排放煤矸石。限於我國煤矸石及煤炭技術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進入矸石,這才導致自燃。它認為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擔責任。
【問題】
(1)該場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該場的主張能否成立?這是否屬於不可抗而構成免責理由?
【分析】
(1)該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國家對排矸污染沒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不妨礙該場因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洳窪。並且化驗結果已經證明該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該場主張矸石自燃屬於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矸石自燃雖然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但是可以預見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損害也是可以採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
1991年9月,湖南某市發生嚴重大氣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業街一帶居民被有毒氣嗆醒,感覺喉嚨堵、胸悶、全身乏力。居民紛紛的濕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眾認為是於該街中部的電鍍廠造成,出現圍攻情況,當地政府與公安機關將廠房封鎖停工。當日午,該街又出現相同的氣體。小部分情緒失控的群眾推倒了電鍍廠圍牆,毀壞了一些設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經市環保局調查,該污染事故是因為當地一農葯廠的化磷反應鍋使用不當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氣反應生成酸霧和有毒氣體。圖該廠在工業街東北方2公里處,東北使有毒物質從電鍍廠平房上方侵入工業街,致使群眾誤認電鍍廠為污染源。
【問題】
(1)農葯廠對工業街居民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麼?
(2)你認為電鍍廠的損失是否應由農葯廠承擔?為什麼?
【分析】
(1)農葯廠應當對該街居民承擔賠償責任。該廠的行為(使用不當致使發生事故)與居民們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電鍍廠的損失不應由農葯廠承擔。電鍍廠的損失是因為部分失控群眾造成,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關系;而環境民事經權關系則僅存在在農葯廠和居民之間。農葯廠的行為與電鍍廠的損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電鍍廠損失應由肇事者承擔。
4、【案情】
某水泥廠將用於生產的放射性物質鈷6。封存於山洞,但該廠疏於管理,而且並未作出具體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該物質被附近一村民甲誤以為貴重物品偷走並藏於該村一舊屋中。鈷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該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戶村民健康狀況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療。
【問題】
(1)對於該村無辜受害的村民,其損失由誰賠償?
(2)偷盜鈷源的村民甲應承擔何種責任?同時有何權利?
【分析】
(1)顯然,本案中無辜村民的受害是因為水泥廠的管理不當和甲的偷盜藏匿行為造成。水泥廠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詳細是根本原因;甲將其作為貴重物品偷竊,此行為違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廠免責。因此應由水泥廠和甲對受害村民負連帶賠償責任。
(2)甲雖然自身行為違法應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為第三人與水泥廠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是一個受害人。無疑對其自身的損害結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竊行為引發的。但這一行為能否使水泥廠免除對甲的責任,還應考慮水泥廠的警告、甲的行為等具體情節後才能確定。不過至少水泥廠對甲不會承擔全部責任,按混合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部分。
5、【案情】
養雞場經營者甲發現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雞場附近修建預制板廠以來,小雞紛紛死亡,產蛋雞也不再下蛋,經濟損失達數萬元。同時,其住宅出現裂縫,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種設備產生的震動和雜訊。據環保局監測,其住宅及養雞場雜訊已達80分貝和95分貝。該廠自規劃以來,未履行「三同時」手續,也未安裝任何消聲防震措施。環保局在調解同時,對該廠罰款3萬元,並要求補辦「三同時」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前不得生產。
【問題】
(1)環保局的處罰有無法律依據?
(2)該廠若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甲有何救濟?
【分析】
(1)環保局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該廠未執行「三同時」規定,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其次,該廠排放雜訊及震動等已嚴重超標,違反了法律規定。
(2)該調解屬於行政調解,不具強制執行力。當該廠拒不履行時,甲可以到法院起訴該預制板廠。當然甲必須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