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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廢水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3-14 12:58:28

㈠ 上海市09年汽車尾氣排放標准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排放水平,改善上海市環境空氣質量,經國務院批准,於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國家機動車第四階段排放標准(簡稱國四標准,等效於2006年以後歐盟成員國執行的歐Ⅳ標准)。同時,停止銷售、注冊達不到標準的車輛。但對輕型柴油車以及經常需要出埠營運的貨運、長途巴士等車輛基於技術原因暫不提前實施國四標准。

自2014年4月30日起,上海市繼北京之後全國第二個實施國五排放標準的城市,也比國家標准要求提前近4年實施國五排放標准。2013年9月份,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實施輕型車國五排放標准。

㈡ 如何查詢上海車輛排放標准

上海市查詢車輛排放標准方法:

方法一:通過查看汽車的車輛環保年檢標志來進行查看車輛的排放標准。

方法二:通過查看「汽車燃油消耗量標識」登陸「機動車環保網」進行查詢。

方法三:上海市民可登錄市環保局網站查詢國五機動車達標車型。

(2)上海廢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汽車排放標准網上查詢的具體方法

1、首先要知道所要查詢車輛的整車型號,在汽車的銘牌上面會標注有整車的型號。如下圖,該車的整車型號為「TV7161GLD」。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氨氮廢水排放標准:
氨氮標准限值范圍為0.02mg/L~150mg/L。

拓展資料

我國現行的相關環保回標准中涉及氨氮廢水排放答指標的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以及相關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地方現行廢水排放氨氮控制標准

中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

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

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各省(市、區)的廢水排放標準的制定必須密切結合當地的水環境狀況和地方的技術經濟條件。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有11個省G市)制定了25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在這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大多數標准都規定了氨氮的排放控制限值。

㈣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地方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DB31/199-1997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染物類別、污染監測及實施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GB12997-91 采樣方案設計
GB12998-91 采樣技術指導
GB12999-91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及電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別內容
4.1 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國家標准將污染物分成二類,第一類17項,第二類63項。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類
4.2.1 特殊保護水域
特殊保護水域指:經國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水域;由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郊縣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取水口的衛生防護帶。
4.2.2 保護水域
保護水域指: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淡水養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護水域和保護水域以外的其他內河水域。
4.2.4 長江口、杭州灣
4.2.5 污水總管
4.2.6 污水處理
4.3 標准分級
4.3.1 標准分級原則
第一類污染物實施統一的排放濃度標准。
第二類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實施三個級別的排放濃度標准,不同時段的排污單位實施不同的排放標准。
特殊保護水域和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實施特殊要求。
4.3.2 分級
4.3.2.1 特殊保護水域內不準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執行《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污水排放濃度,即表1中的標准A,並實行濃度控制和排污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4.3.2.2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執行表1中的標准B(30項),30項以外污染物執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級標准。
4.3.2.3 排入除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以外的保護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5 接入南區、西區污水干管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6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3.2.7 接入蘇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長江口與杭州灣深水擴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總管末端設置二級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准;未設置處理設施,則執行二級標准。
4.3.2.8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執行4.3.2.1、4.3.2.2、4.3.2.3與4.3.2.4的規定。
4.4 標准值
4.4.1 本標准將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4.4.1.1 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2 本標准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4的規定。
4.4.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5 其他規定
4.5.1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8-88的規定。
4.5.2 嚴禁船舶向特殊保護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須執行國家GB3552-83標准。
5 污染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本標准4.4.1.1及4.4.1.2的規定設置,並設置排放標志。在排放口應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2 采樣頻率
5.2.1 污水樣品採集應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規定。
5.2.2 工廠對工業廢水的自身監測,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2小時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小時的,每4小時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2次。環保部門的監督監測,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算。
5.3 測定方法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5。
6 標准實施監督
6.1 本標准由市和區、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郊縣地區執行本標准時,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項目不能滿足本地區飲用水源的水質要求時,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受納水體的允許納污量,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並實施。
表1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域污水排放標准 (mg/l) 類別 序號 污染物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A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 B 1 總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0.01 4 總鉻 0.15 0.15 5 六價鉻 0.05 0.05 一類 6 總砷 0.05 0.05 7 總鉛 0.1 0.1 8 總鎳 0.1 0.1 9 苯並(a)芘 0.00003 0.00003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懸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二類 16 石油類 3 5 17 動植物油 5 10 18 揮發酚 0.2 0.5 19 總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氟化物(以F計) 8 10 22 總磷(以P計) 0.2 0.5 23 總銅 0.2 0.5 24 總鋅 1.0 2.0 25 總錳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類 0.5 1.0 28 硝基苯類 1.0 2.0 29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LAS) 3 5 30 大腸桿菌 3000個 10000個 註:含有一類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業、排放方式、受納水體功能類別,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測定。
表2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按Hg計) 0.02 2 烷基汞(按Hg計) 不得檢出 3 總鎘(按Cd計) 0.1 4 總鉻(按Cr計) 1.5 5 六價鉻(按Cr計) 0.5 6 總砷(按As計) 0.5 7 總鉛(按Pb計) 1.0 8 總鎳(按Ni計)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按Be計) 0.005 11 總銀(按Ag計)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14 總釩(按Va計) 2.0 15 總硒(按Se計) 0.1 16 總鈷(按Co計) 1.0 17 總錫(按Sn計) 5.0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200 4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10 10 20 7 動植物油 15 20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5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2.0 3.0 5.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按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苯 0.1 0.2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鄰-二甲苯 0.4 0.6 1.0 29 對-二甲苯 0.4 0.6 1.0 30 間-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續表(1)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32 鄰-二氯苯 0.4 0.6 1.0 33 對-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44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45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生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 2) <0.5 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1.5h) 註:
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 70 150 3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量(BOD5) 20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5.0 10 20 7 動植物油 10 15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1.0 2.0 3.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按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樂果 不得檢出 1.0 2.0 26 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7 甲基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8 馬拉硫磷 不得檢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按五氯酚計)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按Cl計) 1.0 5.0 8.0 續表(1)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鄰-二甲苯 0.4 0.6 1.0 39 對-二甲苯 0.4 0.6 1.0 40 間-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鄰-二氯苯 0.4 0.6 1.0 43 對-二氯苯 0.4 0.6 1.0 44 對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46 苯酚 0.3 0.4 1.0 47 間-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2 0.4 2.0 51 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肼 2.0 5.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62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1.5h) >2(接觸時間≥1h) >5(接觸時間≥1.5h) 63 總有機碳(TOC) 20 30 - 註: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5 測定方法 序號 項目 測定方法 標准號 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GB/T 14204-93 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4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6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7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8 總鎳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9910-89 9 苯並(a)芘 (1)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5750-85 (2)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5-89 10 總鈹 活性炭吸附-鉻天菁S光度法1) - 11 總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總α 物理法2) - 13 總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 11903-89 16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重鉻酸鉀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國家頒布 18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 11914-89 19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動植物油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揮發酚 蒸餾後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㈤ 上海實施國5排放標准那國3或國4的車怎麼辦

原已上牌的國4,國3車可以繼續正常行駛,其中4月30日前購買的國4標准車仍可上牌

㈥ 上海汽車排放標准去哪裡查

1、打開網路瀏覽器,在網路中搜索「機動車壞保網」,點擊進入網站。

㈦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為什麼取消了三級排放標准

答:
1、取消了三級排放標准,是比國標 GB8978-1996 更嚴格了。
2、取消的話,是不是說二內級以下的污水可容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築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區分生活廢水和施工污水嗎?還沒有 。
4、建築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經過三級沉澱後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問題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沒有單獨規定。

㈧ 上海市污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染物類別、污染監測及實施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
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GB12997-91 采樣方案設計

GB12998-91 采樣技術指導

GB12999-91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定義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及電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別內容
4.1 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國家標准將污染物分成二類,第一類17項,第二類63項。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類
4.2.1 特殊保護水域
特殊保護水域指:經國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水域;由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郊縣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取水口的衛生防護帶。
4.2.2 保護水域
保護水域指: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淡水養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護水域和保護水域以外的其他內河水域。
4.2.4 長江口、杭州灣
4.2.5 污水總管
4.2.6 污水處理廠

4.3 標准分級
4.3.1 標准分級原則
第一類污染物實施統一的排放濃度標准。
第二類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實施三個級別的排放濃度標准,不同時段的排污單位實施不同的排放標准。
特殊保護水域和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實施特殊要求。

4.3.2 分級
4.3.2.1 特殊保護水域內不準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執行《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污水排放濃度,即表1中的標准A,並實行濃度控制和排污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4.3.2.2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執行表1中的標准B(30項),30項以外污染物執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級標准。
4.3.2.3 排入除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以外的保護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5 接入南區、西區污水干管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6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3.2.7 接入蘇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長江口與杭州灣深水擴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總管末端設置二級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准;未設置處理設施,則執行二級標准。
4.3.2.8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執行4.3.2.1、4.3.2.2、4.3.2.3與4.3.2.4的規定。

4.4 標准值
4.4.1 本標准將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4.4.1.1 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2 本標准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4的規定。
4.4.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5 其他規定
4.5.1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8-88的規定。
4.5.2 嚴禁船舶向特殊保護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須執行國家GB3552-83標准。

5 污染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本標准4.4.1.1及4.4.1.2的規定設置,並設置排放標志。在排放口應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2 采樣頻率
5.2.1 污水樣品採集應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規定。
5.2.2 工廠對工業廢水的自身監測,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2小時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小時的,每4小時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2次。環保部門的監督監測,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算。

5.3 測定方法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5。

6、標准實施監督
6.1 本標准由市和區、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郊縣地區執行本標准時,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項目不能滿足本地區飲用水源的水質要求時,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受納水體的允許納污量,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並實施。

表1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域污水排放標准 (mg/l)

類別
序號
污 染 物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A
黃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護區 B

一 類
1 總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0.01
4 總鉻
0.15 0.15
5 六價鉻
0.05 0.05
6 總砷
0.05 0.05
7 總鉛
0.1 0.1
8 總鎳
0.1 0.1
9 苯並(a)芘
0.00003 0.00003
二 類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懸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類
3 5
17 動植物油
5 10
18 揮發酚
0.2 0.5
19 總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計)
8 10
22 總磷(以P計)
0.2 0.5
23 總銅
0.2 0.5
24 總鋅
1.0 2.0
25 總錳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類
0.5 1.0
28 硝基苯類
1.0 2.0
29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LAS)
3 5
30 大腸桿菌
3000個
10000個

註:含有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業、排放方式、受納水體功能類別,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測定。

表2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序號
污 染 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按Hg計)
0.02
2 烷基汞(按Hg計)
不得檢出
3 總鎘(按Cd計)
0.1
4 總鉻(按Cr計)
1.5
5 六價鉻(按Cr+6計)
0.5
6 總砷(按As計)
0.5
7 總鉛(按Pb計)
1.0
8 總鎳(按Ni計)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按Be計)
0.005
11 總銀(按Ag計)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14 總釩(按V計)
2.0
15 總硒(按Se計)
0.1
16 總鈷(按Co計)
1.0
17 總錫(按Sn計)
5.0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mg/l)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200 4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10 10 20
7 動植物油
15 20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續表3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2.0 3.0 5.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0.1 0.1 0.1
25 苯
不得檢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鄰二甲苯
0.4 0.6 1.0
29 對二甲苯
0.4 0.6 1.0
30 間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鄰二氯苯
0.4 0.6 1.0
33 對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續表3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44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 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45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2)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 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5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 ≥1.5h)

注: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mg/l)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150 3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5.0 10 20
7 動植物油
10 15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續表4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1.0 2.0 3.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樂果
不得檢出
1.0 2.0
26 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7 甲基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8 馬拉硫磷
不得檢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按五氯酚計)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按(C1計)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鄰二甲苯
0.4 0.4 1.0
39 對二甲苯
0.4 0.6 1.0
40 間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鄰二氯苯
0.4 0.6 1.0
43 對二氯苯
0.4 0.6 1.0
44 對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續表4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間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 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62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2)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 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5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 ≥1.5h)
63 總有機碳(TOC)
20 30 -

注: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5 測定方法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GB/T14204-93
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總鎳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並(a)芘
⑴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總鈹
活性炭吸附---鉻菁S光度法1)
-
11 總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總α
物理法2)
-
13 總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11903-89
16 懸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重鉻酸鉀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國家頒布
18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11914-89
19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動植物油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揮發酚
蒸餾後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7484-87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26 磷酸鹽
鉬藍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類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類
還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總銅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鈉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總鋅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總錳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顯影劑
169呈色劑法3)
-
35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碘---澱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鉬藍比色法3)
-
37 有機磷農葯(按P計)
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GB13192-91
38 樂果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39 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0 甲基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1 馬拉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 (以五氯酚計)
⑴氣相色譜法
GB8972-88
⑵藏紅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以C1 計)
微庫侖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5 四氯化碳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6 三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7 四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48 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51 鄰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2 鄰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3 間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5 鄰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6 對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57 對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氣相色譜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0 間甲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1 2,4-二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2 2,4,6-三氯酚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頒布
6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4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氣相、液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氣相色譜法
待國家制定
66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11902-89
67 大腸菌群數
發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總有機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待國家制定
直接紫外熒光法
待國家制定
70 總釩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總鈷
原子吸收光譜
待上海市頒布
72 總錫
原子吸收光譜
待上海市頒布
73 甲醇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頒布
74 水合胼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頒布
75 吡啶
氣相色譜法(氫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銅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鋇(按Ba計)
⑴電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續表5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標 准 號
78 乙腈
⑴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頒布
⑵ 碘化汞鉀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黃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紅法

⑶ 電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庫富營養化的特定項目按表2執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的特定項目按表3執行。

5 水質評價

5.1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選取單項指標,分項進行達標率評價。

5.2 對於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體,應分水期進行達標率評價,所使用數據不應是瞬時一次監測值和全年平均監測值,每一水期數據不少於兩個。

5.3 溶解氧、化學需氧量、揮發酚、氨氮、氰化物、總汞、砷、鉛、六價鉻、鎘十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均應達到100%。

5.4 其它各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應達到80%。

㈨ 上海國5排放標准什麼時候實施

日前,上海市環保局發布消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從4月30日起,對在上海市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環衛、郵政行業重型柴油車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以下簡稱國Ⅴ標准)。對於滿足下述三種情況之一的,4月30日後仍可辦理國Ⅳ標准車輛的注冊登記。一是在4月30日前用戶已經買入的國Ⅳ車輛;二是已經向本市環保部門備案並且在4月30日以前簽訂銷售合同或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庫存國Ⅳ車輛;三是4月30日以前經由外省市向本市轉籍的國Ⅳ車輛。該政策一出意味著上海成為繼北京後,國內第二個提前實施國Ⅴ標準的城市。

㈩ 上海國六排放標准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在全國范圍,國六a將於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國六b將於2023年7月1日實施。上海市將於2019年7月1日直接實施更嚴格的國六b標准。

多省市宣布提前實施國六排放標准(其中,廣州、深圳、天津市將於2019年7月1日直接實施更嚴格的國六b標准,北京則將於2020年7月1日直接實施國六b標准)。2019年7月1日後主流市場(國六地區佔比65%-70%)將只能銷售「國六」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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