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城鎮污水監督管理
❶ 江蘇省污染物排入管網排放標准
參照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如果項目所在地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所在地標准執行(例如項目在某個園區的,園區污水處理廠肯定有相應的接管標准,那麼你就得執行園區污水處理廠的接管標准),希望對你有幫助!
❷ 從環境執法者的角度思考如何現場監督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
要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現場監督管理就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要做好日常監督工作。
❸ 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考核標准 多少
要看具體的表格,發上來表格幫你仔細看看。
❹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位有呢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731
【實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
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
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
政府預算,並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
和交流;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
、灘塗、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
,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於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
和控告。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
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
品結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
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
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
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
准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
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
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
站(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
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後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
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
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准收費,並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准部門對國家環境
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准,對國家環境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地方環境標准報經省人民政
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准。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
准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
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和農業環境
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於環
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提高環境保護投資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並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
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從事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費。
第十七條 合理使用和保護耕地,提高農田地力,採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貧瘠化、鹽漬化。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圍湖造田和擅
自圈圍、侵佔、填堵水面、沼澤、灘塗、窪地;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
放有害廢水。
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沼氣,開展農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蟲害的綜
合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葯生產、貯運、經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經營、使用和進口國家規定禁止使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葯;合理使用
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激素等物質,防止對農業環境和農產品造成污
染和損害。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園林、農田
、果園、茶場、漁業水體等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
置和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垃圾、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確需堆放、棄置和處理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可以利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進
行灌溉、施肥、投餌和改土的,應當對有關水體、土壤以及農產品進行定
期監測,防止土壤、水體和農產品污染。
嚴格控制向蠶桑生產區域排放含氟氣體或者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
第二十一條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毒殺、採伐、加工、收購、出售國家和本省保護
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引起生態環境變化的重大經濟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
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長江江蘇段、太湖、洪澤湖、■(音同隔)湖
、陽澄湖等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運河江蘇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建設水利工程
和進行調水、蓄水、排水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
農業、工業用水,維護下游水環境的自凈能力,防止水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飲用水源,
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設置
排污口或從事養殖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中應當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任
務的內容;在城鄉建設中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和風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工作,有計劃地建設煙塵控制區、環境雜訊達標區,健全城市排水管網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開展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
集中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環境區域綜合治
理。
開發區和工業小區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排放
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粉塵、油煙、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
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嚴禁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造紙、化工
、印染、製革、軋綱、水泥、煉油、磷肥等企業,應當限期治理。難以治
理的,責令其關、停、並、轉。
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
告治理進度,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
查和驗收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和相鄰地區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污
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控制措施,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凡
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
下降的,應當向鄰近地區支付補償費。
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必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
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三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繳納排污
費;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並負責治理。
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方財政專
項管理,主要用於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列入國家控制名錄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從國外、境外轉移到本
省處理、處置,防止污染轉移。
對於因特殊需要須進口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者進行再利用的,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審批、報驗。
第三十五條 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必須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有害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轉移報告單
制度;有害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
禁止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為謀取自身經濟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質和產生嚴重污染的設
備。
嚴禁未經處理和許可向環境棄置、排放有害廢物,嚴禁將有害廢物和
一般廢物混合收集、運輸、處理、處置。
第三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放射性廢物,並
按照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集中收貯,不得自
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產生雜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治措施,將雜訊控
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以內。禁止在市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
和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用高大聲響的辦法招徠顧客;禁止夜
間從事雜訊超標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
。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
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並造成損失的;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六)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和有毒、有害廢物
的;
(七)不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八)轉移和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生產設備的;
(九)興辦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
(十)不執行限制雜訊作業時間規定的;
(十一)長期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無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運輸、處理、排放有毒、有害廢物或者放射性廢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
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
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
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超過一萬元的,須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
萬元的,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二十萬
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罰款許可權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對單位的罰沒款
,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造成土地、森林、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
資源破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
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部門的管理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
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題注】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決定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決定對《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
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
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
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
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四、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
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
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對單位的罰沒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一定要執行嗎
污水處理指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專行凈化的過程。屬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❻ 求江蘇省的污水管道工程報驗全套資料
污水管道工程報驗全套資料水準測量成果表 工程名稱: 單位工程:污水水管道工程 工序名稱 檢查井 樁號部位 W8、W7、W6 圖紙依據 污水平面布置圖 觀測日期 2014-7-20 依據點及高程 K0+397(5.97) 允許偏差 ±10mm 儀器 自動安平水準儀 天氣 測點 實測高程 設計高程 自檢誤差 測點 實測高程 設計高程 自檢誤差 W8-K0+280 3.847 3.840 0.007 3.847 3.840 0.007 W7-K0+250 3.889 3.880 0.009 3.893 3.880 0.013 W6-K0+212 3.950 3.940 0.010 3.949 3.940 0.0
❼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舉報電話及舉報網站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1、舉報電話專線:025-86557655或86612369;
2、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官方網站http://www.jshb.gov.cn/jshbw/;
3、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簡介:
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❽ 江蘇省噪音標准
「江蘇富民優先,不能只考慮我們這一代人富起來,我們要有長遠眼光,要為我們的後代,為我們下一代人,為我們的子孫後代留下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發展空間,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不能以環境為代價,來獲取眼前的成果。」在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的眼中,江蘇建設的小康社會,必須包含生態良好。治污當需「猛葯」,記者昨日從江蘇省環保廳獲悉了解到,江蘇未來將大力整治水污染、聲污染、光污染三大污染源,加強水環境、聲環境、視覺環境保護。
A聲污染:10萬元罰得你「閉嘴」
幾乎每個市民都有這樣的體驗:剛剛坐進課堂,附近土地上一陣打樁機的轟鳴不期而至,讓人不勝煩擾;星期天吧想睡個懶覺卻不料樓上裝潢的電鑽聲打破寂靜逼得人不得不早早起床……雜訊污染,已成為現代都市中最不文明的「罪惡」之一。為治理它,上至政府,下至百姓,無不絞盡了腦汁,但往往收效不大。
有人歸咎於,症結在無法可依。但這一現狀即將得到改觀。
由江蘇省環保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的《江蘇省城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昨起開始公示,這是江蘇首次為防治城市環境雜訊污染立法,以往江蘇各市自行制訂的噪音防治規定將有「總指揮」。噪音污染以往「小罰罰」———最高僅3萬,難起震懾作用的狀況,將大有改觀。因為噪音污染今後最高可能會被罰10萬元。
遇到噪音,該向哪個部門投訴有明規
雜訊危害人類健康,是誘發現代病的一個原因。說雜訊是人類健康、城市文明的殺手,的確不是危言聳聽。
「老百姓遇到噪音,就打『12369』環保投訴電話,但是好多噪音其實我們並沒有管理許可權。」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的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訴苦說。據悉,以往城市噪音污染管理許可權不明確,成了江蘇噪音防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條例》送審稿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細分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本轄區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以及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雜訊的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船舶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工商、文化等部門協助做好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
《條例》同時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雜訊環境質量和重點雜訊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公眾公布;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銷售房產前向購房者公布住宅區的環境雜訊污染情況及採取的防治措施。
罰款最高達十萬,力度加大三倍多
「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的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南京噪音污染罰款最高僅3萬,由於罰款數額低,根本難起震懾作用,還有些大型施工企業對這種「小罰罰」根本不「感冒」———為了趕工期,繼續夜間施工擾民。據悉,全省其它省轄市對噪音的罰款力度,有的還更低。
對此,《條例》送審稿對雜訊污染企業作了強制性防治規定。規定: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或者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糾紛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周邊有利害關系的公眾進行協商,並徵得其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違反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城市市區范圍內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生產設施、設備排放雜訊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已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達到標准要求的,或者公眾有環境雜訊污染糾紛的,應當限期搬遷或者停業、關閉。
裝修房子首次有了時間規定
鄰居家「敲敲打打」搞裝潢,吵得睡不著覺,礙於面子卻難以啟齒,這種事情相信讓很多百姓都煩惱透頂。《條例》對多種生活噪音污染,作出了非常細致的防治規范。在送審《條例》中首次規定:在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製作傢具及室外修繕等,白天12:00至14:00、夜間18: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作業。
卡拉OK,跳DISCO等家庭娛樂活動產生的噪音以往只能打「120」請警方來協調處理,今後過分娛樂產生噪音將要「樂極生悲」了——《條例》中要求:居民在使用音響等家用電器、樂器,舉辦家庭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避免對相鄰方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禁止在白天12:00至14:00、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使用家庭影院系統等大功率的音響設備。夜間22:00以後,應當降低電視等電器的音量。這些生活噪音由公安部門監督管理,違反了以上規定的,公安機關必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摩托車夜進小區要推行
「條例」還要求,機動車輛進入住宅區范圍內或者經過位於住宅區及其附近區域的道路的,應當限速行駛,防止雜訊、振動等環境污染影響居民生活;摩托車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出入小區的,應當熄火推行。住宅樓內地下車庫相鄰上層為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造地下車庫時採取隔聲、防震措施。違反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在住宅區內及其附近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進行體育鍛煉、娛樂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雜訊不得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禁止在住宅區及其附近區域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娛樂等活動。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
高音喇叭促銷將被叫停
夜間施工雜訊污染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條例》規定: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日期十五日前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徵求周圍公眾和單位的意見,並在施工日期七日前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日期二日前將有關情況向附近居民公告。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連續施工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不得為了工程進度而夜間施工。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送審稿中還提出,商業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攬業務,促銷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喇叭。而新建公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輕軌道路、地鐵等交通工程項目應當避免通過居民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設置隔音屏、立體綠化等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記者發現南京地鐵已經採取艦艇隔音屏來減輕沿線噪音。
據悉,《江蘇省城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這一江蘇省首次為防治城市環境雜訊污染所立之法,將盡快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B光污染:像查「蘇丹紅」一樣查它
「今後在南京市長大的小學生,也許根本都無法想像天空原來有那麼多的星星。」本報去年10月份關於南京市紫金山天文台因受光污染,而將部分設施搬遷的報道曾引起不少讀者共鳴。如今,紫金山天文台受光污染「侵襲」,觀測站的夜間觀測已幾乎全部荒廢。事實上,不僅僅是天文觀察台由於南京城內夜晚的強光,而患上了「白內障」,光污染就已經在無孔不入地入侵了老百姓的生活。調查顯示,江蘇不少建築群存在用光過度、不節能、光污染超標,部分樓宇互相比拼亮度,耗能巨大,去年盛夏高溫季節,南京等地景觀燈還曾被迫關閉。城市如何防止過度亮化帶來的「光污染」?
近日,在江蘇省中醫院召開的「城市亮化與光污染」座談會上,江蘇省一些知名光電學、眼科學、城市環保等多方專家們首次聚首就「光污染」問題,提出了各自的觀點。有專家指出,光污染雖不像水、空氣、食品污染那樣對人體構成現實威脅,但潛在危害不容小覷。要像查「蘇丹紅」一樣查處「光污染」。
全城都亮不如幾個「點亮」
「巴黎的埃菲爾鐵塔在夜間光芒四射,而離它不遠的塞納河卻是幽暗的。」在這次座談會上,江蘇省光電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南京東南大學光電子學教授胡正榮說,現在國外的許多大城市早已不搞「亮化工程」了,他們只有一些夜景照明,但也是有選擇的。
胡教授說,即使在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等著名的夜生活城市,也正在逐步控制夜間的照明,因為光污染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所以,他建議,一個城市全亮不如幾個點亮,但「點亮」,也要亮得有依據,以人居是否適宜和與城市文化是否合拍為前提。如義大利人對羅馬夜晚「暗」的解釋是:「這個擁有輝煌歷史的城市,不需要再用人工來增光。」日本銀座是世界有名的商業街,但也不是五彩繽紛和光彩奪目的,而是較為暗淡,這是他們有意消除一種浮華和煩躁的燈紅酒綠,給購物者一種朴實無華的「回家」感受。所以,我們的一些城市繁華商業街不一定非要搞成「燈光隧道」,這樣會使購物者有一種站在舞台上的不自在。商業街的夜間照明千萬不能太誇張,要適度與和諧才好。
對不當「亮化工程」說「不」
江蘇省光子生物醫學及工程學會副主任、省中醫院眼科教授王育良說,光污染對人體和環境的影響在短期內不易被覺察,但長期隱伏的危害很大。國際上一般將光污染分成3類,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彩光污染是指舞廳等安裝的黑光燈、旋轉燈、熒光燈以及閃爍的彩色光源所構成的光污染。彩色光源讓人眼花繚亂,不僅對眼睛不利,而且干擾大腦中樞神經,使人感到頭暈目眩,出現惡心、嘔吐和失眠等症狀。
記者昨日了解到,江蘇省建設廳為了規劃城市的適度照明工程建設、有效治理城市的光污染,已在全國率先啟動了城市照明建設規劃。該規劃對城市亮化,如住宅小區亮點是多少,旅遊景點如何亮化,城市商業中心又應該如何亮化等等,都制定了明確的說法。對過度採用五光十色的閃爍燈、過多過濫設置燈箱廣告的做法等等,則堅決說「不」。江蘇省建設廳有關人士舉例說,如果有一個主題比較嚴肅的景點,在實施「亮化工程」時,採用的燈光是五顏六色的,反而不符合景點的「身份」。另外,現在城市燈箱廣告出現一種過多、過濫、品位不高的現象,一些機關、高校密集的地方也成了燈箱廣告的「重災區」,嚴重影響了城市的形象,會產生嚴重的視覺污染。
記者了解到,省環保廳制定的《江蘇省服務業環境管理辦法》之中,目前正由省政府審定,即將出台實施。該「辦法」,對商業和公共場所的光污染等將加以約束規范。此前,江蘇省建設廳出台並已實施的《江蘇省城市容貌標准》,已對城市商業場所的經營活動控制光污染提出了一定的推薦性質的要求。而該廳正在制定的「綠色建築」中的相關節能要求,也有可能會對玻璃幕牆等光污染源的建設提出一定的要求。
C水污染:你若「排毒」先給你「斷奶」
85歲的中科院院士施雅風認為:「要是太湖流域的百姓真的能在10年內喝上干凈水,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因為水污染嚴重,居住在洪澤湖船上的江蘇省泗洪縣漁民嚴鳳霞一家常年買礦泉水飲用,「守著淮河買水喝」在淮河沿線竟已司空見慣。
昨日,江蘇省環保廳召開全省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江蘇省太湖、淮河流域「十五」期間水污染防治情況,在進出太湖的20個控制斷面的水質達標率僅為55%,而作為南水北調東線源頭的淮河流域雖較好,但45個河流斷面中也仍有31%的斷面水質尚未達到國家考核要求。會議透露,下一步治水要下猛葯了。
進出太湖河流一半水質不達標
3月19日中午,世界水日前夕,本報一位記者曾跟隨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的胡耀輝副研究員乘船來到太湖梅梁湖小灣里。這里是無錫的兩個主要飲用水源地之一,目前全市有一半的飲用水是從這里上岸的。
「Ⅴ類水。」記者對小灣水質的提問話音未落,胡耀輝不假思索地回答,按照國家標准,飲用水源至少要達到Ⅲ類水才勉強合格,Ⅳ類、Ⅴ類都屬於不合格飲用水源,劣Ⅴ類則形同廢水。
以往曾被靠湖吃湖的無錫百姓美譽為「明珠」的太湖,如今卻有些讓人驚心。昨日省環保廳的通報指出,2004年國家考核江蘇省太湖流域水質的斷面中,主要出入湖河流的20個控制斷面的水質達標率僅為55%,主要是受氨氮污染物的影響。而在主要交界河流45個行政交界斷面中,有28個斷面不達標,主要是總磷、氨氮指標超標。太湖流域四市考核斷面水質達標情況由高到低排序為:鎮江、常州、無錫、蘇州。
省環保廳相關人士昨日告訴記者,太湖治理工程「路漫漫」,眼下急需要開工建設7座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為無錫4座、常州3座,另外還有1項是蘇州有毒有害廢棄物處置中心。那麼靠這些工程就能讓「太湖美」再度唱響嗎?省環保廳有關人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由於部分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管網配套率較低,目前淮河流域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40%,太湖流域不足50%。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不能充分發揮設施的環境效益,還有就是生態工程進展緩慢,有2項生態工程未開工,小溪港、直湖港、烏溪港、武進港等主要入湖河流入湖口濕地建設還沒有方案,梅梁湖清淤僅在1平方公里范圍內進行,清淤量離「十五」計劃要求差距很大。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全省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未全面落實,多數縣級市未調整到1.10元/噸至1.15元/噸標准。
省環保廳的專家介紹說,淮河與太湖的「病情」非常相似。
地方治污不積極,省有關支持資金一律暫停
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還聽到這樣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今年底江蘇對那些規模小、污染大的「制毒廠」一律叫停。今後對那些依舊違規「排毒」的地區將實行多項「制裁」,包括採取暫停審批水污染物增排項目、暫停幫助安排國家支持項目、暫停安排省有關支持資金等措施。
今年是完成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最後一年,也是實現今後一個階段太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承啟之年。為此,江蘇省環保廳專家還提出,在2005年年底前,關閉石灰法制漿生產線、年制漿能力3.4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年生產能力2萬噸以下黃板紙企業、年生產能力1萬噸以下廢紙造紙企業、年生產能力1萬噸以下酒精和澱粉生產線;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污染嚴重地區,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其次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區域流域區域污染防治機制。認真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同時加強對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研究制定垃圾收費管理辦法,今年年底前,尚未開征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市、縣要盡快予以開征;積極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化,切實加強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確保足額徵收、專款專用;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力爭到今年年底交出一份滿意的太湖、淮河流域治污攻堅「答卷」。
❾ 什麼是江蘇污水處理
江蘇省環保廳網站4月8日消息,最新出台的江蘇省十二五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版利用設施建權設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江蘇省將投入580億元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根據規劃,城市污水處理率達90%以上,集中處理率達75%以上。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全面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將新建、擴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76座。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率要達12%以上。
❿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區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評價,落實水環境質量責任制;
(三)保障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
(四)組織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水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分解方案和削減計劃,定期公布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其完成情況。
(三)負責水污染防治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開展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負責排污口的統一監督管理,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管理。
(五)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和信息公布。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預警和應急方案;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有關工作。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和管理;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方案;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入河(江、湖)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質監測,保障飲用水水源供給。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水環境項目的建設管理;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督促供水企業開展水質自檢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日常巡查。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運營和養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市政雨水排放口的監督管理;對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對排水設施的運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植業、水產養殖和畜禽養殖等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農業水污染防治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主要河流交接斷面、重點保護河段等地設立自動監測設施,並與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監測點設置應當徵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水環境監測設施。
第五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設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企業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建立台帳,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台帳保存期不得少於五年,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數據。檢查人員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水環境行政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檢查、勘察、錄音、拍照、錄像、取樣或者監測;
(二)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監測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予以登記保存;
(五)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檢查發現排污單位有違法排污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改正決定,排污單位應當在期限內改正,並報告改正情況。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限制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的限期治理決定書,責令限期治理:
(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經限期改正逾期仍未達標的;
(二)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超過部分在次年的總量控制指標中同量核減。
第五十三條 限期治理最長不超過一年。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跟蹤檢查。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同時作出環境保護守法承諾,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治理、整頓實施方案,並定期報告實施進度。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個工作日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驗收申請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解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報請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五十四條 排污單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並繼續違法排污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用水、生產用電、生產用氣,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配合,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污染嚴重企業,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定期公布。污染嚴重企業應當在每年一季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上年度水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水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環境污染,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水環境污染行為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化學工業園區和其他可能發生水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應急方案,建設相關設施,儲備應急救援物資,並定期演練。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單位發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依法做好事後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單位造成水環境重大污染,超過該單位自行處置能力的,污染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先行應急處理。相關賠償費用由發生水污染事件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九條 發生水污染事件、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或者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響或者危及飲用水安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停止在受污染水體取水、啟動備用水源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責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響的區域進行監測;督促造成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妥善處理事件造成的水體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污染事件的預警信息和應對處置情況,並將注意事項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