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化水检验管理制度
❶ 一个小型生产纯净水公司的各中规章制度
一、生产工艺控制制度(操作工个人消毒制度,器皿清洁制度,工艺操作规程)
二、产品检验制度(成品化验,出厂检验)
三,销售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
❷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内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级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设备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
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分装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生产设备。
第五章 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通风、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化学(生物)指示物、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相同工艺不同产品时,应制定生产设备和容器的操作规程、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和清场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进行检测;无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检测方法的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产品进行检测。
(二)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进行检测。
(三)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抗(抑)菌制剂不能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的,应作pH值、相对密度、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测定。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特点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按照《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GB19192)进行理化指标、微生物污染指标和细菌、霉菌等消毒效果指标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应对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和包装完整性检测,湿巾还应进行包装密封性检测,卫生湿巾还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装密封性检测。
生产企业有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装企业、另设分厂(车间)的委托,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无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纸杯的批次还应符合《纸杯》(QB 2294)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本规范的自检项目和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工人手表面进行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其他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的工作台表面、生产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进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第七章 人员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六条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生产相适应。
企业应保留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八条 非洁净室(区)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洁净室(区)。
第四十九条 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并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净化车间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洗手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净化车间的工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洁净区:指由洁净室所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指由仓储库、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等组成的区域。
净化车间:按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室内环境、用具采用无脱尘、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过物理过滤除尘、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相应洁净度的生产车间。
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3,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20,000个/立方米,空气细菌菌落总数≤500cfu/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cfu/皿。
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10,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60,000个/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5cfu/皿。
生产用水:是指产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饮用水、纯化水等。
纯化水:通过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项下规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水。
投料批:是指计划在特定的限制内有一致的特性和质量,并在同一个制造周期内根据一个制造指令生产的消毒产品或其物料的具体数量。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规范
❸ 药厂纯化水岗位和空调岗位都需要什么文件(如:规程·制度)
制水岗位职责 空气净化系统管理规程 压缩空气系统管理规程 初、中、高效过滤器清洁更换规程版 风速、风量及权换气次数监测规程 空气净化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空气净化系统维护保养规程 纯化水机组标准操作规程 纯化水机组维护保养规程 蒸馏水机标准操作规程 蒸馏水机维护保养规程
纯化水系统清洁消毒规程
制水室清洁规程
空调机房清洁规程
工艺用水系统偏差处理操作规程
制水岗位在线监测操作规程
工艺用水系统偏差处理操作规程
制水岗位在线监测操作规程
纯化水质量标准
工艺用水监测管理规程
纯化水检验操作规程
工艺用水取样规程
❹ 纯水生产浊度检测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7324-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度 ≤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Pb计),mg/L ≤0.01
砷(以As计), mg/L ≤0.01
铜(以Cu计), mg/L ≤1
氰化物(以CN-)1), mg/L ≤0.002
挥发酚(以苯酚计)1), mg/L ≤0.002
游离氯, mg/L ≤0.005
三氯甲烷, mg/L ≤0.02
四氯化碳, mg/L ≤0.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 ≤0.002
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20
大肠菌群,MPN/100 mL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检出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A
5检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提示的附录)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当、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圜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导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和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❺ 纯净水国家标准
纯净水饮用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4月发布了GB1732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在这两个标准中,共设有感观指标4项、理化指标4项、卫生指标11项。
1、感观指标
感观指标包括色度、浊度、臭味、肉眼可见物。这几个指标是纯净水质量控制中最基本的指标,其制定的标准值参照了饮用水(即自来水)的标准,而大多厂家生产纯净水的水源是自来水,又经过粗滤、精滤和去离子净化的流程,因此,一般纯净水都能达到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数值。
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中较重要的是电导率和高锰酸钾消耗量。电导率是纯净水的特征性指标,反映的是纯净水的纯净程度以及生产工艺的控制好坏。由于生活饮用水不经过去离子纯化的过程,因此是不考察此项指标的。而对于纯净水来说“纯净”是其最基本的要求,金属元素和微生物过高,都会导致电导率偏高。所以,电导率越小的水越纯净。
还原性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被高锰酸钾氧化时所消耗的氧毫克数,它考察的主要是水中有机物尤其是氯化物的含量。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不得超过1.0mg/L。如果高锰酸钾消耗量偏高,有可能水中有微生物超标,也可能是一些厂家为防止微生物超标而增加消毒剂ClO2的量,从而产生一些新的有机卤代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游离氯也会超标。
国标卫生指标中还有一项重要指标为亚硝酸盐含量。亚硝酸盐主要来源于水源附近土壤中的硝酸盐,盐碱地、大量施用硝酸盐肥料以及缺钼的土壤中硝酸盐含量更高。在国标中规定亚硝酸盐不得超过0.002mg/L。
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在国标中规定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和霉菌、酵母菌4项。从近几年对纯净水检测的情况看,微生物指标是比较容易超标的指标之一。这是由于微生物污染体现在纯净水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等各个环节上。
在生产加工中,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回收瓶的清洗、消毒不严格,甚至一些厂家为降低成本,回收瓶盖再次使用,由于回收瓶盖的变形,造成瓶口不密封都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微生物的超标反映出水的污染程度。其中大肠杆菌达到一定指标,会引起人体腹泻。
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乙型链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污染的水会引起急性肠道传染病,出现腹泻发热等症状;金黄色葡萄球菌产生的肠毒素会引起人体中毒,出现急性胃肠道症状,甚至危及生命;
乙型链球菌则是造成人体化脓性炎症的主要病原菌;霉菌和酵母菌普遍分布于自然界,在食物中生长的霉菌在繁殖过程中吸取了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的营养价值降低,并且散发异味,影响食品的感官,尤其是霉菌生长的过程中产生的毒素会引起人体慢性中毒,严重者会导致癌症。
4、金属指标
金属元素指标在标准中规定了铅、砷、铜的含量,铅、砷要求不得超过0.1mg/L,其主要来源于受人类活动所影响的环境,包括土壤、河流的污染等等。铅、砷为有毒有害元素,铅可由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并蓄积在人体内,
当血液中含铅量为0.6~0.8mg/L时就会损害内脏,而砷的化合物会引起中毒,因此,它们的含量应该越小越好,而铜在标准中规定不得超过1.0mg/L,虽然铜不是有害元素,但也不是多多益善的物质,对于纯净水来说,更是衡量其纯净程度的标志之一。
5、有机物指标
有机物指标在国标中主要体现为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含量的规定。由于桶装纯净水的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微生物检测超标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
厂家不是从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入手,而是仅仅通的量来试图解决纯净水的微生物污染问题,常用的消毒剂多为含氯消毒剂如二氧化氯等。桶装纯净水由于加氯消毒可产生一些新的有机卤代物,主要成分是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及少量的一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以及溴仿等,统称为卤代烷。
经检测,经过加氯消毒的饮用水、自来水中卤代烷含量一般高于水源水。其中以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含量较高,对人体存在一定危害,如果长期饮用氯仿和四氯化碳超标的纯净水,严重时会导致肝中毒甚至癌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在国标GB17324-1998中明确规定:饮用纯净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2mg/L、0.001mg/L。
拓展自料
纯净水与纯水的主要区别是:
从学术角度讲,纯水又名高纯水,是指化学纯度极高的水,其主要应用在生物、 化学化工、冶金、宇航、电力等领域,但其对水质纯度要求相当高,所以一般应用最普遍的还是电子工业。例如电力系统所用的纯水,要求各杂质含量低达到“微克/升”级。
在纯水的制作中,水质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应该根据电子(微电子)元器件(或材料)的生产工艺而定(如普遍认为造成电路性能破坏的颗粒物质的尺寸为其线宽的1/5-1/10),但由于微电子技术的复杂性和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繁多,至今尚无一份由工艺试验得到的适用于某种电路生产的完整的水质标准。电子级水标准也在不断地修订,而且高纯水分析领域的许多突破和发展,新的仪器和新分析方法的不断应用都为制水工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高纯水的国家标准为:GB1146.1-89至GB1146.11-89[168],目前我国高纯水的标准将电子级水分为五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Ⅴ级,该标准是参照ASTM电子级标准而制定的。
高纯水的水质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主要依据有:1.微电子工艺对水质的要求;2.制水工艺的水平;3.检测技术的现状。
高纯水的生产过程中,水中的阴、阳离子可用电渗析法、反渗透法及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等去除
水中的颗粒一般可用超过滤、膜过滤等技术去除
水中的细菌,目前国内多采用加药或紫外灯照射或臭氧杀菌的方法去除
水中的TOC则一般用活性炭、反渗透处理。
在高纯水应用的领域中,水的纯度直接关系到器件的性能、可靠性、阈值电压,导致低击穿,产生缺陷,还影响材料的少子寿命,因此高纯水要求具有相当高的纯度和精度。
高纯水不能作为饮用水的原因主要是,天然水中溶解的气体主要有O2、CO2、SO2和少量的CH4、氡气、氯气等,在高纯水的生产过程中,还必需去除这类的气体。为了有效的去除杂质,在生产高纯水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化学杀菌剂,如甲醛、双氧水、次氯酸钠等。
❻ 纯化水电导率标准是多少
2010版《中国药典》纯化水质量标准中对电导率的规定如下:
10℃ ≤3.6μs/cm,
20℃ ≤4.3μs/cm,
25℃ ≤5.1μs/cm;
药厂的纯化水一般都是0.8-1.4之间,温度低容易得到1以下的数据,温度高的时候一般都会是1.2左右。
在介质中该量与电场强度E之积等于传导电流密度J。对于各向同性介质,电导率是标量;对于各向异性介质,电导率是张量。生态学中,电导率是以数字表示的溶液传导电流的能力。单位以西门子每米(S/m)表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电导率的测量需要两方面信息。一个是溶液的电导G,另一个是溶液的电导池常数Q。电导可以通过电流、电压的测量得到。
根据关系式K=Q×G可以得到电导率的数值。这一测量原理在直接显示测量仪表中得到广泛应用。
而Q= L/A
A——测量电极的有效极板面积
L——两极板的距离
这一值则被称为电极常数。在电极间存在均匀电场的情况下,电极常数可以通过几何尺寸算出。当两个面积为1 cm2的方形极板,之间相隔1 cm组成电极时,此电极的常数Q=1 cm-1。如果用此对电极测得电导值G=1000 μS,则被测溶液的电导率K=1000 μS/ cm。
(6)纯化水检验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各类水用途规定:
Ⅰ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Ⅱ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❼ 谁有制水(纯化水)设备、管道清洗、消毒、维护的管理规定吗
网络搜 (汇通源) 关于水处理设备,纯水设备,纯化水设备以及各零件出现问题都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