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执法设备管理
A. 如何加强水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使用
天津市水务系统所持有的水行政执法证是指水利部颁发的“水政监察证”和天津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两证是市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的身份证...
B.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都要配备哪些装备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抄部门需要配备的执法装备太多太多了,至于车啊船啊啥的大件先不说,就说说一些必备的小件装备吧也就是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里面GPS/测距/取证/数据传输等都有,简单方便。我们江苏省水利厅就是每个队都配备了几套好公务牌子的GPA-SZ07型号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可以在网上查一查,一般无锡那边产的比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C. 河道管理所和水政监察大队的区别是什么
水政监察大队职责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等,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归口协调水事纠纷、处理水事案件;负责行政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事务。
(五)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对水政监察员进行指导、培训、考核,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承办主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河道管理所:(一) 依据有关综合规划,自制编制相关市本级河道治理专业规划,指导全市河道治理专业规划的编制。
(二) 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河道整治和瓯江干堤建设,指导全市河道整治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 负责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岸线、河道堤防的保护管理范围,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市区规划区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查和瓯江干流市本级河段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初审。
(五) 其他涉河管理监督工作
D. 水政监察证能不能带执法证
严格的讲不能。《水政监察证》属于行业管理类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行政执法证》。持《水政监察证》证明水政监察员身份,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持《行政执法证》证明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代表国家机关从事行政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
E.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哪个要好点
1、区别: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水政监察执法人员隶属部门不同。前者属于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后者属于水利局工作人员。
2、作为有过环保部门工作经验的我认为:如果是同一级别的单位没有什么好与不好的,都是一样。如果有省、市、县的区别,那待遇就不一样了。
3、“封招必考”竞争都不是很小。竞争时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进任何一个单位,进去后,工作任务都是随着局里的安排而产生不同。不会给女生安排“相对危险的工作任务”。暗访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尽管放心。
F. 水政监察大队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工作内容 : 水事案件的发生、过程、进展等情况了解快速、全面和详细,遇重大水事突发案件,能及时赶赴现场制止、勘察,及时向上级提供水事案件信息,进行有效处理。主要是保证上级及时掌握水事案件进展。
G.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H.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内的情况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I. 执法装备对执法效能的影响
效能,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支撑,加强执法装备,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回段,有利于执法效答能进一步提高。今年以来,监察大队配备了高倍数码相机、手提电脑,便携式彩色打印机、录音笔等先进调查取证设备。在开展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问询违法当事人时,利用手提电脑制作询问笔录,预先设置固定格式,现场打印出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通知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由于水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我们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遇到违法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又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对于掌握确凿证据的案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采取拍照、录音、摄像等方法,把现场或事实真实地记录下来,作为案件证据资料,从而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