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洗废水回用
发布时间: 2020-12-21 12:36:57
『壹』 请问谁家有各行业废水排放及回用标准,能否提供目前酸洗废水回用执行标准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 844—2011)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该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制。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该标准规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嘉兴市属太湖流域,执行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即4月1日起,我县的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排放时,排入太湖流域的,总铁浓度不能超过2.0毫克/升;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不能超过10毫克/升。海盐县标准件酸洗企业较多,该标准的实施为我县的酸洗行业污染整治提供了新的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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