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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水回用

发布时间: 2020-12-23 06:34:08

Ⅰ 有没有投资节水项目的。或者高科技节水卫浴项目中水回用废水零排放系统。如果有请指点

给你提供点素材:
开源节流是工业生产企业节水的新模式,北京市木材厂从简单的节约自来水开始,逐渐形成污水资源化的系列节水管理措施,在节约用水的同时,也打造出一条低成本、高回报的企业发展之路。

看到这些典雅美观的地板,您一定不会想到生产每一平方米的强化复合木地板,要耗费12公斤水。为了节约水资源,同时降低用水带来的高成本,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北京市木材加工企业中的大户——北京木材厂就做起了节约用水的文章。一开始,大家的着眼点是节约用水。结果,一年下来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木材厂又将目光瞄准了每年白白流掉的69万吨工业废水。针对木材加工过程中清洗木材、制造蒸汽两个环节用水量大的特点,2000年起,北京木材厂先期进行高温冷凝水回收系统项目的改造,冷凝水回收利用率达到80%;2001年,该厂着手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配套设备,以期减少清洗木材环节中的失水量。〈同期声:技术人员说污水处理后直接通过管道再用〉

不仅如此,污水处理过程中能简化的环节也都被简化了。比如,针对木材清洗实施的污水处理过程,回用的中水看起来并不象普通中水那样清澈,但并不影响再次使用,这样就可在不影响水体质量的前提下省略一道工序。六年来,北京木材厂先后投资700万元完成污水处理站以及可为生产生活双领域服务的整套中水回用工程,日处理污水1000立方米,目前已经实现中水100%回用,污水零排放。〈同期声:负责人说效益上的数字变化〉

今年,北京木材厂将继续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设雨水收集等其他项目;并打算为周边居民处理生活污水,把所有中水利用到厂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卫生清洁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当中,起到带头节水和服务节水的深化作用。

随着《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的日期临近,北京市民已初步感觉到这部新规章将给全市的方方面面带来一些变化。
在这部地方性行政规章出台的背后,是北京市多年节水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去年实现水务统一管理后形势发展的必然。由此来看,解读《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有着特殊的意义。
靠体制 统一节水管理
原文索引: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在水务体制建立前,北京市有两个节水办,一个是全市的节约用水办公室,另一个是城市节水办。去年北京市水务局成立后,改变了旧有的分部门管理状况,实现了全市水务统一管理,也理顺了节水管理体制。此次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种统一管理的体制。
体制理顺后,节水管理部门担负着更为繁重的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第九条规定它要负责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或制订,第十条规定,它要负责“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其他还包括表彰节水先进、对用水单位执行累进加价制度、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等等。而对市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工作。如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
靠制度 规范节水行为
由于水资源紧缺,北京市节水工作开展得较早,也有着丰富的节水管理经验。此次的《办法》中将多年的节水管理经验予以总结,规定了如计划用水制度,规划制度,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节水管理制度,且对用水计量,对节水型器具的使用,对供水单位的行为、节水技术开发推广、非传统水源的使用以及对节水宣传等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制度的确立,无疑为北京实行严格的节水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指标下到用水单位
原文索引: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中规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此次的节水《办法》对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行业用水定额由谁制订: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同时规定了用水指标如何确定、转移等相关事项。
超定额累进加价:不节水要付高昂代价
原文索引: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门,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这一规定意味着用水单位如果超过用水指标用水,将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因为2004年北京水价调整后,行政及事业单位水价已达到每立方米5.4元,洗车业、生产纯净水企业为41.5元,洗浴业达到61.5元。以洗浴业为例,如果超用的水达到定额的40%以上,这部分水除要交纳每立方米61.5元的水费外,还要缴纳每立方米184.5元的累进加价费用。针对执行累进加价可能遇到的问题,《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2002年《水法》中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时的科学性,也是限制用水行为的有效手段,是达到节约用水目的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北京市此前执行累进加价的倍数较高,水价调整后,考虑到节水管理措施的操作性和用水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将累进加价倍数调整为目前水价的1~3倍。
非传统水源的应用得到强化
原文索引:“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北京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非常重要。近年来他们对此进行了不懈努力。资料显示:北京去年利用再生水达到2亿立方米,市区内有23个居民社区使用中水冲厕或绿化,62个洗车站利用中水洗车。这一次的规定将再生水利用法制化,且制定了相关的罚则,如“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再生水的推广使用有重要意义。
罚则具体
一部节水办法,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就不能够有力地促动节水。《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具体和严格。如“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每件处100元罚款”,“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
靠综合措施推动各行各业节水
原文索引:本市厉行节约用水,……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四种手段,即行政手段、工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特别是要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这一观点近年来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北京节水工作开展得较早,但多年来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如2000年北京实行的26条节水措施。此次节水《办法》将这一点明确提出,说明北京节水正在朝这一方向积极努力。
靠引导和宣传增强公众节水意识
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公众节水意识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办法》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奖励。《办法》中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举报浪费用水行为的人要给予鼓励和奖励,通过这种办法来引导公众参与到节水工作中来。另一个是宣传。《办法》专门规定节约用水社会宣传教育的内容,其中明确了新闻媒体进行节水公益宣传的责任,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节约用水意识需要从小培养,为使学生能够接受相关内容的知识常识的教育,《办法》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将节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北京作为国际性大都市,外来人口多,游客多,《办法》要求旅行社接待游客时要进行节水宣传,将此作为一项提高游客节水意识的重要措施;此外,还就在公共场所进行节水宣传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厚实的39条
北京市节水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曾先后制定颁布了20余部地方性节水法规、规章。但是此次的节水办法却只有39条。市水务局法规处处长高林介绍说,《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是在对本市现行节水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整合的基础上制定的,且是作为《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的配套规章实施。因此,与《水法》和《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相同的地方,节水办法没有再作重复规定。
尽管只有39条,这却是北京市多年节水管理经验和近年来节水新理念的结晶,相信它定会为推动首都节水深入开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Ⅱ 北京利用“中水”的成功案例

1、污水灌溉:北京市对于城市污水的利用是从污水灌溉开始的。50年代初期在石景山区利用石景山钢铁厂的工业废水进行灌溉,随着市区污水管道和污水泵站的建设,污水灌溉面积不断扩大。目前沿市区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四条河道,分布着大大小小十几条灌渠,污水灌溉主要集中在位于市区下游的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以及通州区。2001年北京市农业总用水量中,再生水和污水利用量为0.46亿m3,占农业总用水量的2.8%。
2、建筑中水设施:将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城市是从80年代开始的。中水回用首先在单栋建筑内实施,即利用建筑本身产生的污水或污染较小的洗涤水,经处理后用于冲厕所和庭院绿化等市政杂用水。1987年,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这一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已建成中水设施200套,其中正常运行的有150套,在建的还有100多座,回用水量约2.4万多立方米/日。
3、区域性污水再生回用:90年代,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加快,为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1999年编制了《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再生污水综合利用规划》,将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一部分送到华能高碑店热电厂和第一热电厂作为电厂冷却用水,还有一部分送到第六水厂(工业低质水厂),经进一步处理后一部分供东南郊工业区作为工业冷却水,其余部分送到南城地区作为公园绿地的绿化用水和道路浇洒用水,污水总回用量为30万立方米/日。该工程目前已经建成投入运行。

Ⅲ 北京建筑有没有强制要求中水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二、现有建筑属第一条第(一)、(二)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四、中水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基建投资预、决算。五、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水设施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必须按规定设计中水系统,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六、凡应建中水设施而未落实建设项项目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七、对中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监理部门不予验收。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八、凡未通过北京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九、凡未按要求进行中水设施建设的单位,属于设计责任的,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处理;属于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建中水设施。不按期纠正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核减其用水计划。十、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凡已建成中水设施但未使用或未经备案擅自停止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一、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需定期化验中水水质,每年进行中水水质监测不得少于一次,由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1]

Ⅳ 北京市所用的中水是什么性质的水

中水也叫“再生水”,是经过处理的污水再回用。因为城市建设中将供水称为“上水”,污水排放称为“下水”,所以中水取其两者之间的意思。

中水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回用的,也有一个社区甚至一座单独住房自行回用的。社区或住房小范围的中水,一般只收集比较清洁的污水,如洗澡水、游泳池水、厨房排水等进行简单的处理,如过滤、沉淀等。城市集中回用的中水需单独设置管网,因此投资较大,但可以节约水资源,并减少污水排放量,因此可以大大地减少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用。

中水回用主要用于冲厕所、绿地灌溉、冲洗街道、洗车等。

Ⅳ 北京利用“中水”的成功案例

1、污水灌溉:北京市对于城市污水的利用是从污水灌溉开始的。年代初期在石景山区利用石景山钢铁厂的工业废水进行灌溉,随着市区污水管道和污水泵站的建设,污水灌溉面积不断扩大。目前沿市区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四条河道,分布着大大小小十几条灌渠,污水灌溉主要集中在位于市区下游的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以及通州区。2001年北京市农业总用水量中,再生水和污水利用量为0.46亿m3,占农业总用水量的2.8%。
2、建筑中水设施:将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城市是从80年代开始的。中水回用首先在单栋建筑内实施,即利用建筑本身产生的污水或污染较小的洗涤水,经处理后用于冲厕所和庭院绿化等市政杂用水。1987年,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配套建设中水设施。这一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已建成中水设施200套,其中正常运行的有150套,在建的还有100多座,回用水量约2.4万多立方米/日。
3、区域性污水再生回用:90年代,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加快,为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1999年编制了《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再生污水综合利用规划》,将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一部分送到华能高碑店热电厂和第一热电厂作为电厂冷却用水,还有一部分送到第六水厂(工业低质水厂),经进一步处理后一部分供东南郊工业区作为工业冷却水,其余部分送到南城地区作为公园绿地的绿化用水和道路浇洒用水,污水总回用量为30万立方米/日。该工程目前已经建成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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