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污水厂
① 我是山西五台县的 我想问问 五台这个水费收费合理吗
我是水务公司主管用水性质的。对你提到的抄收员关于用水性质的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可思议。
一、首先,对各类用水性质的价格是固定的,其价格管理权限为物价局,水务企业不能超出物价局批复的水费价格进行收费(用水价格标准各地不一样,但是用水性质类别全国都一样,具体价格可在网上或者物价局网站查询)。
2012年以后调整过水价的水务企业一般都是三类水价:生活用水、非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2012年前的用水性质为4类:生活用水、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性质用水、特种用水。
(你先看看你是不是特种用水,我遇到很多用户就是把特种用水和商业用水混淆,和我扯皮)。特种用水一般都高于生活用水的几倍(一般洗浴、美容美发、洗车、酒吧、夜总会等都属于特种用水)。但特种用水价格是固定不变的,不管你用多少都是那个价。不存在按水量多少增加价格一说。
二、据我所知,我国没有关于“商业用水不得超过10吨”的规定,如果他有,你就叫他拿给你看,看看他到那里来的这个文件。
三、如果硬要理解,所谓的倍数收取水费,那么就应该是阶梯水价,阶梯水价一般为1:1.5:2(绝大部分为这个比值,少部分地区可能有变动), 即基准水价乘以阶梯水价倍数,不过这仅为生活用水,与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无关(现在全国都没有商业阶梯水价,将来也不会有)。
四、所谓的上户,一般就是“指户改”,就是你对自来水公司直接缴费,你现在应该和别人是共用水表或者是在人家的表后接的管子吧。我们这里也都是建议单独在自来水公司上户的,这样避免扯皮,而且省事。但是“户改”必须是自愿原则,自来水公司不能强制收取户改费用上户。这条全国都一样。
综上,我怀疑那几个抄表员是在做你业务,因为你与他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被他蒙了。你可以打电话区物价局,把这个事情和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地市级是这个名字,县里我不清楚)说一下。他们会很乐意去罚款的。
② 五台县窑头拆迁
一共厂9个村,反家平来,恼上,纱夜里源.中庄,在里,白家庄.磁舀,野场.南头.西头. 给多少钱.不知道,.但是给的你少了.你愿意吗.这是割你头的时候,多给你几个,你去县城还能生活,一口人给你十万你愿意吗.十万能干啥,能买起点房.还是以后能生活,地也没了.房没了。啥也没了.现在现成的房平均在25万左右,要知道咱们窑头下面全是钱啊.现在村民响应准备要20/30万之间,你才能生活,.你算算.人家把煤卖了.把你捻出来了.你找谁要去?最后的机会 抓住吧,
③ 我是五台县化肥厂的职工,原来是国有企业,于2007年山东省农资公司收购,我们也被人家买了,可是从2
一块到政府去,要求政府解决
④ 原平去五台飞机厂的乡道能走吗
现在祖国这么的飞跃发展.我们国家有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乡乡.村村通公路.原平去五台飞机厂的路那恳定有的.
⑤ 2016年山西省五台县农村房产证办理的一切政策和规定是
您好,1、农村房子到底可否办理房产证?
相关专家的回答是,农村的住房是需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所以农村房子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但是能否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关键问题不是户口是否存在,而是办理者是否具有该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法》中有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2、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是什么?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