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废水检测标准
A.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已经失效 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是什么
谁说失效抄了?哪个单位说综合排放标准失效了?牛死了!
你意思是版本太老了就失效?哪儿也没通知GB8978-1996失效!
明确告诉你没失效!
地方标准可能严格些倒是没错,但是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失效,浙江也得执行!
查了下,浙江省还没有地标,所以还得按国标的来,就还是这版。
B. 浙江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当地地方环保局出台的针对该地区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这个具体的要去环保局或者污水排放地接纳水体管理部分的询问。
C. 电镀行业新出的整改标准,大概54条。有谁知道分享一下!谢谢了!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关键词:
电镀,发展,规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浙环发〔2011〕6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各县(市、区)相关整治工作统一按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电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半的努力,全省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具体目标:
1、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电镀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和公示,科学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电镀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统一标准(附件2)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温州市区、诸暨市作为全省电镀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3、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所有县(市、区)完成整治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见附件1)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1年底前,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内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补办环评等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一律关闭。
3、同类整合集聚发展。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地区,要完成电镀园区建设,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都要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6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应经设区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执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需采用碱性氯化法、电解法或臭氧氧化法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和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游离氰和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园区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逐步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的重点防控区内须有1~2家企业先行安装。
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开展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工作,对作物重金属超标的农田采取限耕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电镀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电镀园区还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环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各级政府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安监、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工商、宣传等单位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需整治的电镀企业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完成整治后,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电镀企业及园区建立联系人制度,有条件的应在重点企业和园区设立环境监督员,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市、区)应制定实施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提出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作为《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和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统一纳入各级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对年度整治任务未达要求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省环保厅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报送省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见附件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在电镀行业整治期间,中央下达的重金属整治资金要优先用于电镀行业整治。省级财政应筹措资金加大对电镀行业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电镀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县(市、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县(市、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1、有整治任务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电镀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评估报告。
3、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4、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5、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6、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设区市于2012年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电镀行业整治完成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二)验收材料。
1、工作总结。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巩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术报告。详细说明整治前后的行业基本情况、污染整治过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辖区企业总体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后企业数量、整体产能、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持续改进计划等。
3、支撑材料。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整治相关文件、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情况、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园区及功能区建设、验收材料;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材料;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档案资料;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能力保障资料,包括监测站达标情况、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监测项目开展情况和监督性监测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
1、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
2、核查期间,应组织对该地整治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小于10家(总数小于10家的全部检查),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3、电镀园区的验收标准: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全部纳管;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并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电镀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应参照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4、完成所辖区域内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工作。整治过程中,对每家电镀企业要确定一名县级政府负责人作为整治联系人和一名环保监管人员作为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长效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它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
5、辖区内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规定削减率要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电镀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上访得到妥善处置回复。
6、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与电镀企业和园区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在监测技术人员配置、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和监测经费保障上达到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
7、完成对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场地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确保企业职工健康、社会环境安全。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
9、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督促辖区内电镀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10、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电镀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电镀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附件2
电镀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3、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设区市环保局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4、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三、验收标准
附表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3
浙江省电镀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
为巩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电镀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排污监管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园区)进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危废贮存及处置、环保台帐规范化管理及电镀行业整治验收标准中环保要求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及各类环保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查处。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就电镀企业(园区)现场检查建立责任制度,将历次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对检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环境监测
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园区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和园区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对企业和园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业和园区超标排放和发生污染事故时,应视情况增加监测频次。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特征重金属的监测;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组织开展企业和园区周边农作物特征重金属的监测。环保、国土和农业部门应及时交换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超标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规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检查、监测结果在内的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既要及时公示通过整治的合格企业名录,鼓励公众举报其他非法运营的企业,又要及时发布电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电镀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
(三)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鼓励电镀企业自愿公开其环境信息,接收群众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应强制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环境信息。
四、加强抽查监管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电镀企业(园区)的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各市环保局也要参照省厅的做法,通过组织不定期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电镀企业(园区)的监管。
D.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为什么定得比国标低
排放标准是提高不了的,标准是国家制定发布的,国家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有要求的,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才能达标排放。
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问题所说的提高应该是指水质如何处理才能提供效率吧。一般污水处理厂处理有以下5种方法:
一、间歇活性污泥法(SBR)
间歇活性污泥法也称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equencing Batch Reactor-SBR),它由单个或多个SBR池组成,运行时,废水分批进入池中,依次经历5个独立阶段,即进水、反应、沉淀、排水和闲置。进水及排水用水位控制,反应及沉淀用时间控制,一个运行周期的时间依负荷及出水要求而异,一般为4~12h,其中反应占40%,有效池容积为周期内进水量与所需污泥体积之和。
比连续流法反应速度快,处理效率高,耐负荷冲击的能力强;由于底物浓度高,浓度梯度也大,交替出现缺氧、好氧状态,能抑制专性好氧菌的过量繁殖,有利于生物脱氮除磷,又由于泥龄较短,丝状菌不可能成为优势,因此,污泥不易膨胀;与连续流方法相比,SBR法流程短、装置结构简单,当水量较小时,只需一个间歇反应器,不需要设专门沉淀池和调节池,不需要污泥回流,运行费用低。
二、吸附再生(接触稳定)法
这种方式充分利用活性污泥的初期去除能力,在较短的时间里(10~40min),通过吸附去除废水中悬浮的和胶态的有机物,再通过液固分离,废水即获得净化,BOD5可去除85%~90%左右。吸附饱和的活性污泥中,一部分需要回流的,引入再生池进一步氧化分解,恢复其活性;另一部分剩余污泥不经氧化分解即排入污泥处理系统。
分别在两池(吸附池和再生他)或在同一池的两段进行。它适应负荷冲击的能力强,还可省去初次沉淀池。主要优点是可以大大节省基建投资,最适于处理含悬浮和胶体物质较多的废水,如制革废水、焦化废水等,工艺灵活。但由于吸附时间较短,处理效率不及传统法的高。
三、氧化沟
氧化沟是延时曝气法的一种特殊型式,它的平面像跑道,沟槽中设置两个曝气转刷(盘),也有用表面曝气机、射流器或提升管式曝气装置的。曝气设备工作时,推动沟液迅速流动,实现供氧和搅拌作用。
与普通曝气法相比,氧化沟具有基建投资省,维护管理容易,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好,污泥产量少,还有较好的脱N、P作用,适应负荷冲击能力强等优点。
四、连续进水周期循环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ICEAS)
ICEAS反应器前部设有预反应区(占池容积的10%)。反应池由预反应区和主反应区组成,并实现连续进水,间歇排水。预反应区一般处在厌氧和缺氧状态,有机物在此被活性污泥吸附,该区还具有生物选择作用,抑制丝状菌生长,防止污泥膨胀。被吸附的有机物在主反应区内被活性污泥氧化分解。
反应连续进水,解决了来水与间歇进水不匹配的矛盾。但该工艺沉淀效果较差、净化效果变差,易发生污泥膨胀,污泥负荷较低,反应时间长,设备容积增大,投资较大。
五、生物脱氮除磷工艺(A/A/O)
污水首先进入厌氧池与回流污泥混合,在兼性厌氧发酵菌的作用下,废水中易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机物转化为聚磷菌可以吸收小分子有机物(如VFA),并以PHB的形式贮存在体内,其所需的能量来自聚磷链的分解。随后,废水进入缺氧区,反硝化细菌利用废水中的有机基质对随回流混合液带入的NO3- 进行反硝化。废水进入好氧池时,废水中有机物的浓度较低,聚磷菌主要是通过分解体内的PHB而获得能量,供细菌增殖,同时将周围环境中的溶解性磷吸收到体内,并以聚磷链的形式贮存起来,随后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系统。系统中好氧区的有机物浓度较低,正有利于该区中自养硝化菌的生长。
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种类的微生物菌群的有机配合,能同时具有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功能;工艺简单,水力停留时间较短;SVI一般小于100,不会发生污泥膨胀;污泥中磷含量高,一般为2.5%以上;厌氧-缺氧池只需轻缓搅拌,使之混合,而以不增加溶解氧为度;沉淀池要避免发生厌氧-缺氧状态,以避免聚磷菌释放磷而降低出水水质和反硝化产生N2而干扰沉淀;脱氮效果受混合液回流比大小的影响,除磷效果则受回流污泥中挟带DO和硝酸态氧的影响,因而脱氮除磷效果不可能提高。
E. 浙江嘉兴自来水水源取样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是水质采样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5667-2:1982《水质——采样——第2部分:采样技术指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采样技术的基本原则指导,不包括详细的采样步骤。本标准适用于开阔河流、封闭管道、开阔水体、底部沉积物及地下水采样。
本标准是为质量保证控制、水质特征分析、底部沉积物及污泥在内的采样技术指导,是为水污染鉴别得到可靠的数据而设计的。
2 水样类型
2.1 概述
为了说明水质,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或特定的时间间隔内测定水的一些参数。如无机物、溶解的矿物质或化学药品、溶解气体、溶解有机物、悬浮物以及底部沉积物的浓度。
某些参数,例如溶解气体的浓度,应尽可能在现场测定以便取得准确的结果。
由于化学和生物样品的采集、处理步骤和设备均不相同,样品应分别采集。
采样技术要随具体情况而定,分类在第3章中叙述。
2.2 瞬间水样
从水体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地点而言)采集的样品称之瞬间水样。
瞬间水样无论是在水面、规定深度或底层,通常均可手工采集,也可以用自动化方法采集。
在一般情况下,所采集样品只代表采样当时和采样点的水质,而自动采样是相当于在预定选择时间或流量间隔为基础的一系列这种瞬间样品。
下列情况适于瞬间采样:
a.流量不固定、所测参数不恒定时(如采用混合样,会因个别样品之间的相互反应而掩盖了它们之间的差别);
b.不连续流动的水流,如分批排放的水;
c.水或废水特性相对稳定时;
d.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要确定污染物出现的时间;
e.需要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的数据时;
f.需要根据较短一段时间内的数据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时;
g.需要测定参数的空间变化时,例如某一参数在水流或开阔水域的不同断面和(或)深度的变化情况;
h.在制定较大范围的采样方案前;
i.测定某些参数,例如溶解气体、余氯、可溶性硫化物、微生物、油脂、有机物和pH时。
2.3 在固定时间间隔下采集周期样品(取决于时间)
通过定时装置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下自动开始和停止采集样品。通常在固定的期间内抽取样品,将一定体积的样品注入各容器中。
手工采集样品时,按上述要求采集周期样品。
2.4 在固定排放量间隔下采集周期样品(取决于体积)
当水质参数发生变化时,采样方式不受排放流速的影响,此种样品归于流量比例样品。例如,液体流量的单位体积(例如:10 000L),所取样品量是固定的,与时间无关。
2.5 在固定流速下采集连续样品(取决于时间或时间平均值)
在固定流速下采集的连续样品,可测得采样期间存在的全部组分,但不能提供采样期间各参数浓度的变化。
2.6 在可交流速下采集的连续样品(取决于流量或与流量成比例)
采集流量比例样品代表水的整体质量、即便流量和组分都在变化,而流量比例样品同样可以揭示利用瞬间样品所观察不到的这些变化。因此,对于流速和待测污染物浓度都有明显变化的流动水,采集流量比例样品是一种精确的采样方法。
2.7 混合水样
在同一采样点上以流量、时间、体积或是以流量为基础,按照已知比例(间歇的或连续的)混合在一起的样品,此样品称之混合水样。
混合水样可自动或手工采集。
混合水样是混合几个单独样品,可减少分析样品,节约时间,降低消耗。
混合样品提供组分的平均值,因此在样品混合之前,应验证这些样品参数的数据,以确保混合后样品数据的准确性。样品在混合其中待测成分或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时,则不能采用混合水样,要采取单样储存方式。
下列情况适于混合水样:
a.需测定平均浓度时;
b.计算单位时间的质量负荷;
c.为估价特殊的、变化的或不规则的排放和生产运转的影响。
2.8 综合水样
为了某种目的,把从不同采样点同时采得的瞬间水样混合为一个样品(时间应尽可能接近,以便得到所需要的数据),这种混合样品称作综合水样。
下列情况适干综合水样:
a.为了评价出平均组分或总的负荷,如一条江河或河川上,水的成分沿着江河的宽度和深度而变化时,采用能代表整个横断面上各点和它们的相对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样品;
b.几条废水渠道分别进入综合处理厂时。
因为几股废水相互反应,可能对可处理性及其成分产生明显的作用。对其相互作用的数学预测可能不正确或不可能时,综合水样能提供更加有用的资料。
天然和人工湖泊或江河常显示出空间分布的变化,在多数情况下,总值或平均值的变化都不特别明显,而局部的变化显得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检验单样比检验综合水样更为有效。
3 采样类型
3.1 开阔河流的采样
监测开阔河流水质采样时,应包括下列几个基本点:
a.用水地点的采样;
b.污水流入河流后,应在充分混合的地点以及流入前的地点采样;
c.支流合流后,对充分混合的地点及混合前的主流与支流地点的采样;
d.主流分流后地点的采样;
e.根据其他需要设定的采样地点。
各采样点原则上规定横过河流不同地点的不同深度采集定点样品。
采样时,一般选择采样前连续晴天,水质较稳定的日子(特殊需要除外)。
采样时间是在考虑人们的活动、工厂企业的工作时间及污染物质流到的时间的基础上确定的。另外,在潮汐区,应考虑潮的情况,确定把水质最坏的时刻包括在采样时间内。
3.2 封闭管道的采样
在封闭管道中采样,也会遇到与开阔河流采样中所出现的类似问题。采样器探头或采样管应妥善地放在进水的下游,采样管不能靠近管壁。湍流部位,例如在“T”形管、弯头、阀门的后部,可充分混合,一般作为最佳采样点,但是对于等动力采样(即等速采样)除外。
3.3 开阔水体的采样
开阔水体,由于地点不同和温度的分层现象可引起水质很大的差异。
在调查水质状况时,应考虑到成层期与循环期的水质明显不同。了解循环期水质,可采集表层水样;了解成层期水质,应按深度分层采样。
在调查水域污染状况时,需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抓住基本点(如废水流入前、流入后充分混合的地点,用水地点,流出地点等有些可参照开阔河流的采样情况,但不能等同而论),以取得代表性水样。
采样时,一般选择采样前连续晴天,水质稳定的日子(特殊需要除外)。
3.4 底部沉积物采样
沉积物可用抓斗、采泥器或钻探装置采集。
典型的沉积过程一般会出现分层或者组分的很大差别。此外,河床高低不平以及河流的局部运动都会引起各沉积层厚度的很大变化。
采泥地点除在主要污染源附近、河口部位外,应选择由于地形及潮汐原因造成堆积以及底泥恶化的地点。另外也可选择在沉积层较薄的地点。
在底泥堆积分布状况未知的情况下,采泥地点要均衡地设置。在河口部分,由于沉积物堆积分布容易变化,必须适当增设采样点。采泥方法,原则在同一地方稍微变更位置进行采集。
混合样品可由采泥器或者抓斗采集。需要了解分层作用时,可采用钻探装置。
在采集沉积物时,不管是岩芯还是规定深度沉积物的代表性混合样品,必须知道样品的性质,以便正确地解释这些分析或检验。此外,如对底部沉积物的变化程度及其性质难予预测或根本不可能知道时,应适当增设采样点。
采集单独样品,不仅能得到沉积物变化情况,还可以绘制组分分布图,因此,单独样品比混合样品的数据更有用。
第5章提供的样品容器也适用于沉积物样品的存放,一般均使用广口容器。由于这种样品含有大量的水分,因此要特别注意容器的密封。
3.5 地下水的采样
地下水可分为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
上层滞水的水质与地表水的水质基本相同。
潜水含水层通过包气带直接与大气圈、水围相通,因此其具有季节性变化的特点。
承压水地质条件不同于潜水。其受水文、气象因素直接影响小,含水层的厚度不受季节变化的支配,水质不易受人为活动污染。采集样品时,一般应考虑的一些因素:
a.地下水流动缓慢,水质参数的变化率小;
b.地表以下温度变化小,因而当样品取出地表时,其温度发生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能改变化学反应速度,倒转土壤中阴阳离子的交换方向,改变微生物生长速度;
c.由于吸收二氧化碳和随着碱性的变化,导致PH值改变,某些化合物也会发生氧化作用;
d.某些溶解于水的气体如硫化氢,当将样品取出地表时,极易挥发;
e. 有机样品可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如采样器材料的吸收、污染和挥发性物质的逸失;
f.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严重的污染,以至影响到采样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从一个监测井采得的水样只能代表一个含水层的水平向或垂直向的局部情况,而不能像对地表水那样可以在水系的任何一点采样。因为那样做很困难,又要耗费大量资金。
如果采样目的只是为了确定某特定水源中有没有污染物,那么只需从自来水管中采集水样。当采样的目的是要确定某种有机污染物或一些污染物的水平及垂直分布,并做出相应的评价,那么需要组织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
对于区域性的或大面积的监测,可利用已有的井、果或者就是河流的支流,但是,它们要符合监测要求,如果时间很紧迫,则只有选择有代表性的一些采样点。但是,如果污染源很小,如填埋废渣、咸水湖,或者是污染物浓度很低,比如含有机物,那就极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测井。这些增设的井的数目和位置取决于监测的目的,含水层的特点,以及污染物在含水层内的迁移情况。
如果潜在的污染源在地下水位以上,则需要在包气带采样,以得到对地下水威胁的真实情况。除了氯化物、硝酸盐和硫酸盐,大多数污染物都能吸附在包气带的物质上,并在适当的条件下迁移。因此很有可能采集到已存在污染源很多年的地下水样,而且观察不到新的污染,这就会给人以安全的错觉,而实际上污染物正一直以极慢的速度通过包气带向地下水迁移。另外还应了解水文方面的地质数据和地质状况及地下水的本底情况。
另外采集水样还应考虑到:靠近井壁的水的组成几乎不能代表该采样区的全部地下水水质,因为靠近井的地方可能有钻井污染,以及某些重要的环境条件,如氧化还原电位,在近井处与地下水承载物质的周围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采样前需抽取适量本。
3.6 降水的采样
准确地采集降水样品是十分困难的,在降水前,必须盖好采样器,只在降水真实出现之后才打开。每次降水取全过程水样(降水开始到结束)。采集样品时,应避开污染源,四周应无遮挡雨、雪的高大树木或建筑物以便取得准确的结果。
4 采样设备
4.1 供测定物理或化学性质的采样设备
4.1.1 瞬间非自动采样设备
4.1.1.1 概述
瞬间样品一般采集表层样品时,用吊桶或广口瓶沉入水中,待注满水后,再提出水面。
对于分层水选定深度的定点采样建议按4.1.1.3条中叙述的方法.如果只需要了解水体其一垂直断面的平均水质,可按4.1.1.2条中叙述的综合深度法采样。
4.1.1.2 综合深度采样设备
综合深度法采样需要一套用以夹住瓶子并使之沉入水中的机械装置。配有重物的采样瓶以均匀的速度沉人水中,同时通过注入孔使整个垂直断面的各层水样进入采样瓶。
为了在所有深度均能采得等分的水样,采样瓶沉降或提升的速度应随深度的不同作出相应的变化,或者采样瓶具备可调节的注孔,用以保持在水压变化的情况下,注水流量恒定。
无上述采样设备时,可采用排空式采样器,分别采集每层深度的样品,然后混合。
排空式采样器是一种手动、简便易行的采样器。此采样器是两端开口,侧面带刻度、温度计的玻璃或塑料的圆筒式,下侧端接有一胶管,底部加重物的一种装置。顶端与底端各有同向向上开启的两个半圆盖子,当采样器沉入水中时,两端各自的两个半圆盖子随之向上开启,水不停留在采样器中,到达预定深度上提,两端半圆盖子随之盖住,即取到所需深度的样品。(上述排空式采样器只是其中一种,其他只要能达到同等效果的采样器,均可使用。)
4.1.1.3 选定深度定点采样设备
将配有重物的采样瓶口塞住,沉入水中,当采样瓶沉到选定深度时,打开瓶塞,瓶内充满水样后又塞上。对于特殊要求的样品(例如溶解氧)此法不适用。
对于特殊要求的样品,可采用颠倒式采水器,排空式采水器等。
采集分层水的样品,也可采用4.1.1.2条中所述排空式采水器,取得垂直断面的样品。
4.1.1.4 采集沉积物的抓斗式采泥器
用自身重量或杠杆作用设计的深入泥层的抓斗式来泥器,其设计的特点不一,包括弹簧制动、重力或齿板锁合方法,这些要随深入泥层的状况而不同,以及随所取样品的规模和面积而异。因此,所取样品的性质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a.贯穿泥层的深度;
b.齿板锁合的角度;
c.锁合效率(避免物体障碍的能力);
d.引起扰动和造成样品的流失或者在泥水界面上沙掉样品组分或生物体;
e.在急流中样品的稳定性。
在选定采泥器时,对生境、水流情况、采样面积以及可使用的船只设备均应考虑。
4.1.1.5 抓斗式挖斗
抓斗式挖斗与地面挖斗设备很相似。它们是通过一个吊杆操作将其沉降到选定的采样点上,采集较大量的混合样品,所采集到的样品比使用采泥器更能吃确地代表所选定的采样地点的情况。
4.1.1.6 岩芯采样器
岩芯采样器可采集沉积物垂直剖面样品。采集到的岩芯样品不具有机械强度,从采样器上取下样品时应小心保持泥样纵向的完整性,以便得到各层样品。
4.1.2 自动采样设备
4.1.2.1 非比例自动采样器
a.非比例等时不连续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储样顺序,自动将定量的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采集到采样器的各储样容器中。
b.非比例等时连续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储样顺序,自动将定量的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连续采集到采样器的各储样容器中。
c.非比例连续自动采样器
自动将定量的水样从指定采样点连续采集到采样器的储样容器中。
d.非比例等时混合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自动将定量的水样从指定采样点采集到采样器的混合储样容器中。
e.非比例等时顺序混合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储样顺序,并按设定的样品个数,自动将定量的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采集到采样器的各混合储样容器中。
此种采样器应具有在单个储样容器中收集2~10次混合样的功能。
4.1.2.2 比例自动采样器
a.比例等时混合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自动将污水流量成比例的定量水样从指定采样点采集到采样器中的混合样品容器中。
b.比例不等时混合自动采样器
每排放一设定体积污水,自动将定量水样从指定采样点采集到采样器中的混合样品容器中。
c.比例等时连续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污水排放流量成一定比例,连续将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采集到采样器中的各储样容器中。
d.比例等时不连续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储样顺序,自动将与污水流量成比例的定量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采集到采样器中的各储样容器中。
e.比例等时顺序混合自动采样器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与储样顺序,并按设定的样品个数,自动将与污水流量成比例的定量水样从指定采样点分别采集到采样器中的各混合样品容器中。
4.2 采集生物特性样品的设备
4.2.1 概述
有些生物测定如同理化分析的采样情况一样,可在现场完成。但是绝大多数样品须送回实验室检验。一些采样设备可以人工进行(通过潜水员)或自动化的遥测观察。以及采集某些生物种类或生物群体。
本节中叙述的采样范围主要涉及常规使用的简单设备。
采集生物样品的容器,最理想的是广口瓶。广日瓶的瓶口直径最好是接近广口瓶体直径,瓶的材质为塑料或玻璃的。
4.2.2 浮游生物
4.2.2.1 浮游植物
采样技术和设备类似于检测水中化学品采集的瞬间和定点样品中叙述的那些内容。在大多数湖泊调查中,使用容积为1~3L的瓶子或塑料桶,用4.1.1.3条中的采样装置采集。定量检测浮游植物,不宜使用网具采集。
4.2.2.2 浮游动物
采集浮游动物需要大量样品(多达10L)。采集浮游动物样品时,使用缆绳操纵水样(见4.1.1.3)外,还可以用计量浮游生物的尼龙网,所使用网格的规格取决于检验的浮游动物种类。
4.2.3 底栖生物
4.2.3.1 水生附着生物
对于定量地采集水生附着生物,用标准显微镜载玻片(直径为25mm×75mm)最适宜。为适宜两种不同的水栖处境,载玻片要求两种形式的底座支架。
在小而浅的河流中,或者湖泊沿岸地区,水质比较清澈,载玻片装在架子上或安置在固定于底部的柜架上。在大的河流或湖泊中部水质比较混浊,载玻片可固定在聚丙烯塑料制成的柜架上,该架子的上端处连接聚苯乙烯泡沫块,使其能漂浮于水中。
载玻片在水中暴露一定的时间。(视水质情况自定时间,一般在水中暴露二周左右。)
注:载玻片在水中暴露的时间不是固定的,应视附着情况而定。如水质比较混浊,暴露时间相同,附着的生物过多,影响镜检。
4.2.3.2 大型水生植物
对于定性采样,采样设备根据具体情况,随水的深度而变,在浅水中,可用园林耙具,对较深的水,可使用采泥器,目前在潜水探查中已开始使用配套的水下呼吸器(简称SCUBA)。
定量采样,除确定采样地区已定,或大型水生植物已测定过,或者在其他方面已评价过,可采用类似上述的技术。
4.2.3.3 大型无脊椎动物
当前使用的采样设备,还不能提供所有生境类型的定量数据。通常局限于某一指定的水域内采样。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化验人员主要依靠定性采样,分析这些样品需要大量的重复样品和时间。
在进行底栖生物的对照调查中,必须认真地记录不同采样点之间自然生境差别的影响。然而,由于采样技术和适用的设备都很不相同,因此对调查的生境类型相对地不做限制。使用何种形式采样器取决于很多参数——水的深度、流量、底质的理化性质等等。
采集大型无脊椎动物使用的设备为:
a.抓斗和采泥器;
b.手柄网;
c.圆筒和箱式采样器;
d.钻探设备(供沉积物采样);
e.气动抽水器;
f.人工基质;
g.径流网(drift nets)。
4.2.4 鱼
捕集鱼类采用活动的或不活动的两种方法。活动的采样方法包括使用拉网、拖网、电子捕鱼法、化学药品以及鱼钩和钩绳。不活动的采样方法包括陷捕法(如刺网、细网)和诱捕法(如拦网、陷井冈等)。鱼类的迁移性和鱼类的“迅速补充”(即鱼群的高速增长)使用的采样设备对鱼类的定性和定量检验产生了一定局限性。
4.3 采集微生物的设备
灭菌玻璃瓶或塑料瓶适用采集大多数样品。在湖泊、水库的水面以下较深的地点采样时,可使用深水采样装置(4.1.1.3条中)。
所有使用的仪器包括泵及其配套设备,必须完全不受污染,并且设备本身也不可引人新的微生物。采样设备与容器不能用水样冲洗。
4.4 采集放射性特性样品的设备
对采集水和废水化学组分的采样技术和设备一般适用于放射性测定。
一般物理、化学分析用的硬质玻璃和聚乙烯塑料瓶适用于放射性核素分析。但要针对检验核素存在的形态选取合适的取样容器(例如测量总α、总β放射性可用聚乙烯瓶,测定氚,只能使用玻璃容器)。取样之前,应将样品瓶洗净凉干。
采集水样时,则尽量防止放射性核素吸附在容器表面而损失(例如用待测核素的稳定同位素浸泡一天以上)。
5 样品容器和辅助设备
下列提供的资料有助于一般采样过程中采样容器的选择。
5.1 材料
为评价水质,需对水中化学组分(待测物)进行分析,其浓度范围从痕量以下、微量至大量。另外,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光分解等,应缩短存放时间及对光、热暴露的限制等。还应考虑生物活性。最常遇到的是清洗容器不当,及容器自身材料对样品的污染和容器壁上的吸附作用。
在选择采集和存放样品的容器时,还包括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对温度急剧变化、抗破裂性、密封性能、重复打开的情形、体积、形状、质量供应状况、价格、清洗和重复使用的可行性等。
大多数台无机物的样品,多采用由聚乙烯、氟塑料和碳酸脂制成的容器。常用的高密度聚乙烯,适合于水中二氧化硅钠、总碱度、氯化物、比电导率、pH和硬度的分析。对光敏物质可使用棕色玻璃瓶。不锈钢可用于高温或高压的样品,或用于微量有机物的样品。
一般玻璃瓶用于有机物和生物品种。塑料容器适用于放射性核素和含属于玻璃主要成分的元素水样。采样设备经常用氯丁橡胶垫圈和油质润滑的阀门,这些材料均不适合于采集有机物和微生物样品。
因此,除了上述要求的物理特性外,选择采集和存放样品的容器,尤其是分析微量组分,应该遵循下述准则:
a.制造容器的材料应对水样的污染降至最小,例如玻璃(尤其是软玻璃)溶出无机组分和从塑料及合成橡胶溶出有机化合物及金属(增塑的乙烯瓶盖衬垫、氯丁橡胶盖);
b.清洗和处理容器壁的性能,以便减少微量组分,例如重金属或放射性核素对容器表面的污染;
c.制造容器的材料在化学和生物方面具有用性,使样品组分与容器之间的反应减到最低程度;
d.因待测物吸附在样品容器上也会引起误差。尤其是测痕量金属,其他待测物(如洗涤剂、农药、磷酸盐)也可引起误差。
5.2 自动采样线及储样容器
采样线,指以自动采样方式从采样点将样品抽吸到储样容器所经过的管线。样品在采样线内停留的时间,应视样品在容器内存放的时间。其采样线的材质及储样容器的材料可按5.1条材料所述准则进行选择。
5.3 样品容器的种类
5.3.1 概述
测定天然水的理化参数,使用聚乙烯和硼硅玻璃进行常规采样。此外,最好使用化学惰性材料,对于常规使用太昂贵。常用的有多种类型的细口、广口和带有螺旋帽的瓶子,也可配软木塞(外裹化学惰性金属箔片)、胶塞(对有机物和微生物的研究不理想)和磨口玻璃塞(碱性溶液易粘住塞子)。这些瓶子易于得到,价廉。如果样品装在箱子中送往实验室分析,则箱盖必须设计成可以防止瓶塞松动,防止样品溢漏或污染。
5.3.2 特殊样品的容器
除了上面提到需要考虑的事项外,一些光敏物质,包括藻类,为防止光的照射,多采用不透明材料或有色玻璃容器,而且在整个存放期间,它们应放置在避光的地方。在采集和分析的样品中含溶解的气体,通过曝气会改变样品的组分。细口生化需氧量(BOD)瓶有椎形磨口玻璃塞,能使空气的吸收减小到最低程度。在运送过程中要求特别的密封措施。
5.3.3 微量有机污染物样品容器
一般情况下,使用的样品瓶为玻璃瓶。所有塑料容器干扰高灵敏度的分析,对这类分析应采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瓶。
5.3.4 检验微生物样品的容器
用于微生物样品容器的基本要求是能够经受高温灭菌。如果是冷冻灭菌,瓶子和衬垫的材料也应该符合本准则。在灭菌和样品存放期间,该材料不应该产生和释放出抑制微生物生存能力或促进繁殖的化学品。样品在运口实验室到打开前,应保持密封,并包装好,以防污染。
5.4 样品的运送
空样品容器运送到采样地点,装好样品后运口实验室分析,都要非常小心。包装箱可用多种材料——譬如泡沫塑料、波纹纸板等,以使运送过程中样品的损耗减少到最低限度。包装箱的盖子,一般都衬有隔离材料,用以对瓶塞施加轻微的压力。气温较高时,防止生物样品发生变化,应对样品冷藏防腐或用冰块保存。
F. 浙江省《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总氮(增量)是什么意思
增量就是出水的总氮减去进水的总氮
G. 浙江省污水处理站设置有什么规范,规模是怎么定的
这样问不出什么来的 给你点参考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专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室属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50009-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版)
规模是根据水量和你的水质来定的 你对出水要求越高 投资越大 规模越大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35—97)
H. 请问谁家有各行业废水排放及回用标准,能否提供目前酸洗废水回用执行标准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 844—2011)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该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制。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该标准规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嘉兴市属太湖流域,执行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即4月1日起,我县的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排放时,排入太湖流域的,总铁浓度不能超过2.0毫克/升;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不能超过10毫克/升。海盐县标准件酸洗企业较多,该标准的实施为我县的酸洗行业污染整治提供了新的治理标准。
I.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版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氮和总权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9)浙江省废水检测标准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