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法
⑴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最新标准是
四川高德特为你解答: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内原则,造容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⑵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来物,不分行业和污自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⑶ 国家针对工业废水排放都有哪些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甘蔗专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属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⑷ 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有哪些是重新修订的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
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
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
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5)中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法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⑹ 工业污水排放制度要什么写
即使达到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也不能无限制地向水体排放污染——环保部正在草拟《排污许可证条例》,2007年年底已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工业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排污许可证条例》同时也在有关地方选取了企业进行试点;“快则2008年年底、最晚在2009年”,这一水污染控制新规将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出台。
“以前我们对工业废水排放只有浓度限定,而无总量控制,现在要把两者相结合。”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6月2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巨大的环保压力,是环保部酝酿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的直接动因。2006年,我国工业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达208亿吨,COD(化学需氧量)462万吨,是典型的排放“大户”。
以造纸行业为例,国内吨纸和吨浆的废水排放标准分别为60吨和220吨,均为国际先进水平的五倍左右;吨浆COD排放的标准,是国际行业水准的8倍,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考验。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相当滞后。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进行修正。修订后的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建议抓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但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然没有清晰的说法。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告诉记者,《排污许可证条例》终于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打算把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的环境容量,制定出适用于每个企业的排放总量标准;而测算环境容量的地区单位也不一定止于地级市,将细化到开发区这一级。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承认,要使上述《排污许可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强对相关数据的监测、评估和考核,“不仅工作量大得惊人,监管也存在相当难度”。
根据这一条例的意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是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
环保部总量办综合处的人士7月2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称,上述问题污控司均有所考虑,届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将作出详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侯东民认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这正是目前环境管理最薄弱的环节。
侯东民提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的原则处理,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为了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庞军指出,一些超标排污企业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大户,很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行政面临困难。要想使有关法规真正有效,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违法”的制约。
“应该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并举。”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说
⑺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⑻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8)中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法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
排入专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属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