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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18 10:57:44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199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http://www.dowater.com/Standards/2009-08-21/11557.html

是PDF格式文件,没办法全部复制你自己打开看吧

2. 谁有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放的管理规定 急!急!急!

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来水设施排源放污水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一)排水申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3. 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这个可以看看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文章.那种研究类的学术报告.

4.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日前,市水利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主要内容:(一)各级水行政...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将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5)污水排放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6.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的二级标准的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6)污水排放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放值:A标准 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7.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水污染防治自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8.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版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氮和总权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8)污水排放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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