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废气工程优惠税收
1. “三废”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字[1995]0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回增值税优惠答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在第二年2月份又以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下去,同时还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有一条即“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环境保护项目工程税收有优惠吗
环境保护项目工程税收有优惠,属于即征即退应税项目。
3. 目前国家对废气废水处理具体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扶持
以下抄的项目可以申请环保专项资袭金补贴:
(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项目。包括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
(b)环境整治工程。主要生态省,生态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环境监测能力,监测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监视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E)的研究项目,涉及环保,环境规划,生态建设。
(六)国家,省,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 请问:环保企业生产销售环保设备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节能环保领域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给予信贷支持 在内外税合并工作中引入鼓励环保的优惠政策。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修改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对企业在节约资源、控制污染方面的投入给予所得税征收和成本列支等方面的优惠。根据《可再生 能源法》,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资源勘察和示范工程等。
广东出台政策鼓励环保企业发展。除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对环保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造在融资、税收、市场、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办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拟按减免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用于环保产业技术改造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进口的生产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政策,对从事环保产业的生产且效益好的重点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安排。 财政部门还将安排部分资金扶持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究。各部门在安排技改和环保项目贷款贴息时,对选用省内生产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并适当加大贴息力度。 国家推出五项鼓励环保设备投资政策。从国家经贸委获悉,从2000年起,生产和使用《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中环保设备的企业将享受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是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主要包括:
一是凡使用目录中国产调和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使用目录中国产设备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是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5. 生态环保项目工程税收是几个点
目前工程上缴纳营业税。工程类营业税率3%。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各地不相同,但相差无几。
6. 工程报价里那个税收的税率是多少怎么来的我做的是化工公司的废气治理
这个我不知道,感觉应该是服务业里的5%的税率。你可以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问一下。你是增值税纳税人去国税问,你是营业税纳税人就去地税问。
7. 国家对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利用再生产产品有什么优惠政策我是指所得税、增值税等。
各个地方税务局有各自的优惠。如果你要官方的答案,不如查你当地的税局出的法律条例!!都有明细规定的。
8. 目前国家对废气废水处理具体有哪些优惠补贴政
以下的项目可以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贴:
(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项版目。包括削减化学需权氧量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
(b)环境整治工程。主要生态省,生态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环境监测能力,监测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监视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E)的研究项目,涉及环保,环境规划,生态建设。
(六)国家,省,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9. 计算机行业,减免税收的相关问题
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介绍一个税收优惠的网站给你。通常我们作业务在这些方面都很重视。时间有限,你自己看吧!
不好意思!
http://www.chntax.com/main/
具体内容: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1994]1号
颁布日期:1994年3月29日
类 别: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0.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所取得的收入是减计收入还是5年内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