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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20 23:16:53

① 如何下载环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
1、目的
明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内容,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建立公司环保管理网络,明确环保工作职责。
3.2 安全技术科负责编制年度工作实施计划,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污染治理方案。
3.3 安全技术科负责促进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并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
3.4安全技术科负责实施环保宣传教育及有关人员的环保培训工作。
3.5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公司各单位积极实施清洁生产。
3.6 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3.7 安全技术科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上报,负责协商解决一般污染事故的赔偿问题。
3.8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统计工作。
3.9 安全技术科负责对公司各种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
4 工作程序
4.1 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4.1.1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网络,形成从公司领导、部门,到车间、班组的环保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应职能明确,发挥职能作用。
4.1.2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主要领导在主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和开展公司的环保工作,车间主要领导具体布置和实施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4.2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4.2.1 安全技术科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2 安全技术科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及实施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发布实施。安全技术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同时,年终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4.3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安全技术科监督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步骤逐步落实。
4.4 环境保护宣传
4.4.1 安全技术科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工作。
4.4.2 公司各单位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配合安全技术科有计划的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
4.4.3 安全技术科负责组织公司环保人员的培训工作。
4.5 环境污染防治
4.5.1 公司各单位应将环保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并纳入到生产管理系统中去,查清并分析本单位的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4.5.2 公司各单位加强工艺和设备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利用好各种能源、资源,提高外排污染废气的达标率,实现废水零排放。
4.5.3 公司各单位禁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4.5.4 质检科对监测到的异常数据要及时报生产技术科、安全技术科,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
4.6 安全技术科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4.7 污染事故处理
4.7.1 工艺车间严格操作,加强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
4.7.2 安全技术科对一般污染事故进行调查、上报及处理,提交污染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和污染损失赔偿报告。对重大污染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上报。
4.7.3 污染事故单位对污染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8 污染源调查及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4.8.1 安全技术科负责公司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
4.8.2 污染源调查及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表、各种环保统计报表,做到规范。
4.8.3 安全技术科统计、上报各种环保统计报表,做到准确、齐全、完整、及时。
4.8.4 安全技术科进行环保统计分析,做出环保统计分析报告。
4.9 环境监测管理
4.9.1 质检科负责对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
4.9.2 质检科建立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出.记录做到规范、齐全、正确、准时。
污染物排放管理
1 目的
响应国家环保制度的重大变革,严格达标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并有计划的削减排污总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工作。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污染物回收、处理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的落实,制定污染物处理排放预案并实施。
3.5安全技术科负责协商解决一般污染事故赔偿问题;负责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上报。
3.6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工作程序
4.1污染物排放基础管理
4.1.1根据公司制定的环境管理网络,网络中的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1.2各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严格日常工艺操作,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
4.1.3 对于污染物长期排放异常的单位,如由于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由生产技术科与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近期处理、控制措施和长远治理规划;如非生产工艺原因造成的,由安全技术科下发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4.1.4 各单位建立定期清捞地沟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捞一次,确保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长期稳定达标,降低COD排放总量,降低废水中和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的成本和难度。
4.2污染物排放计划管理
4.2.1各单位组织进行排放污染物的审查工作,并将生产工艺中各排污节点及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科。
4.2.2 在大修、抢修、日常维修设备或设施时,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异常的,所在单位要有应对预案或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技术科。
4.3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各种排放和废弃污染物的管理
4.3.1及时做好本单位废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机体、油箱的残油要进行收集以备回用,不允许直接排入地沟。
4.3.2检修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一般固体污染废弃物、危险物品要集中收集;重点污染废弃物、危险物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由环保员监督,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收集;收集起来的污染废弃物、危险品要由专人管理,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4.3.3检修各单位严格液体污染物排放,收集起来的污染物能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监督,由专人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到公司废水处理站进行再处理利用。
4.4各单位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污试运行期间染物排放管理
4.4.1各单位有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时,应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制定污染物排放应急处理预案,并在试运行前与试运行报告一同上报安全技术科。
4.4.2环保新建、技改、整改项目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技术科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污染物排放验收工作。
4.5污染事故的处理
4.5.1出现异常排放引起的一般污染问题,安全技术科及时调查原因和周边农作物污染影响状况并编写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并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4.5.2异常排放引起的重大污染问题,安全技术科协助公司调查原因及污染影响状况,并编写报告并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废水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环保目标,防治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废水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水达标排放于厂内中和处理站的实施管理。
3.2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排废水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生产岗位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废水达标处理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废水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废水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行政科负责生活用水和排放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生活废水的处理
4.1.1公司生活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的卫生间涮洗生活用水,这些生活污水先排入化粪池沉淀处理,经沉淀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的水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黄骅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1.2公司员工要牢固树立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的思想,杜绝水资源的浪费。
4.1.3行政科负责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4行政科负责雨水收集储存设备的管理,绿化用水合理使用,减少雨水的排放量。
4.2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
4.2.1公司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水,按照项目工程设计为‘零排放’。各生产岗位产生的废水全部通过地下管网,流入公司污水中和沉淀处理站,通过酸、碱中和以及物质处理沉淀后,经管道分别输送到盐水化盐岗位和二次水循环池进行再利用,达到废水不排放无污染,形成良性循环。
4.2.2各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日常操作,禁止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经常对本岗位排放废水进行检测,保证其指标不超出规定范围。
4.2.3各生产岗位必须规范、正确填写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及时报车间。车间及时掌握废水各项指标数据,出现问题及时向生产、安全技术科进行汇报,同时查找原因进行解决。便于废水处理站及时调整处理参数,防止超标事故发生。
4.2.4各生产岗位及时做好本单位废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机体、油箱的残油要进行收集以备回用,不允许直接排入地沟。必须建立定期清捞地沟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捞一次,确保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长期稳定达标,降低COD排放总量,降低废水中和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的成本和难度。
4.2.5各生产岗位在大修、抢修、日常维修设备或设施时,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异常的,所在车间必须要制定应对预案或措施,需经预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各装置环保考核指标)排放到废水处理站,并及时上报安全技术科。
4.2.6各生产岗位清洗设备、场地等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地漏,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得排入明沟。
4.2.7各生产车间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防止过多的水源被污染,增加废水的产生量,加重废水处理站的处理的成本和难度。
4.2.8质检科应将分析化验后的有毒废液须收集、回收,按危险废物管理,不得外排。
4.2.9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和操作,杜绝超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按应急预案响应。
5执行国家标准
5.1生活废水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2生产工艺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废气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生产工艺废气达标并减量排放,防治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废气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气达标排放的实施管理。
3.2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排废气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废气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废气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水汽车间负责锅炉脱硫除尘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公司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锅炉燃煤产生的烟尘,通过
花岗岩烟气脱硫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后,各项指标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2类50%指标(烟囱高度36m,未达到要求45m),方可排放。
4.2公司优化环保设计,引进先进事故氯、氯尾气和盐酸尾气吸收装置,实现了氯尾气零排放和盐酸尾气零排放。避免了大气污染,大大减少了工业废气排放量。各相关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操作和管理,为实现长久目标提供保障。
4.3水汽车间加强锅炉脱硫除尘装置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废气各项指标必须达标排放。
4.4锅炉严格按照《锅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调节操作,确保燃料完全燃烧,提高加热炉热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4.5氯车间加强事故氯、氯尾气和盐酸尾气吸收装置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杜绝废气的排放。
4.6各生产岗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超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按应急预案响应。
5执行国家标准
5.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噪声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降低噪声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噪声排放管理。
3 职责
3.1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噪声达标排放的日常管理。
3.2各岗位负责本单位噪声的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车间负责本系统岗位噪声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噪声非达标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岗位噪声排放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6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噪声排放的管理。
3.7设备科负责新装置防噪声污染的选型。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噪声主要来自于氯、氢压机、空压机、冷冻机和锅炉风机等机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必须配置隔声、消声装置和减振措施。噪声指标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2类方可排放。
4.2各部门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在改建、扩建、新建装置的同时,对噪声超标部位必须落实噪声防治设施,避免新的噪声污染。
4.3安全技术科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目标,针对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制定综合治理目标、指标。
4.4安全技术科按监测计划负责进行厂界环境噪声及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的监测,做好记录及统计上报工作。
4.5设备科对新装置要选购制造精度高、噪声低的设备,防止噪声污染。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噪声达标排放的管理。
4.6各车间对本系统岗位噪声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7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必须保证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改造、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请设备科批准。
4.8各岗位操作人员要按时巡检,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及时上报并查出原因,若确系设备带病运行,要立即报告车间和生产技术科,进行修复。
4.9各种设备包机到人,必须按制度定期润滑,尤其是高噪声源设备的润滑,使设备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4.10工艺设备检修时,高噪声源设备要同步检修,做到油路、汽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平稳运行。
4.11员工在高噪声岗位现场作业要戴耳塞、护耳罩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5执行国家标准
5.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固体废物管理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固体废物的处置,防止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3 职责
3.1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单位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内固体废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固体废物的预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3.4安全技术科负责日常固体废物事故的调查、上报和处理。
3.5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各车间固体废物处置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固体废物主要有锅炉煤渣、盐泥、废硫酸和次氯酸钠。4.1.1锅炉燃煤时产生的煤渣出售作为民用建筑材料再利用。
4.1.2氯处理干燥工段产生的浓度为78%左右的废酸,全部出售
,再利用。
4.1.3氯尾气吸收过程中产生的次氯酸钠,全部出售,作为化工原料使用。
4.1.4盐泥经板框压滤形成泥饼后,厂内堆存,达到储存量运回盐场填埋。
4.2氯车间必须加强对废硫酸和次氯酸钠的日常管理,杜绝泄漏事故发生,避免发生环境污染。
4.3水汽车间必须加强煤渣和盐泥的收集、贮存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再污染。
4.4各车间每月底将固体废物的总量控制、统计和申报等表,报生产技术科进行汇总。
4.5各车间大修、抢修、日常维修期间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必须制定预案或措施,并进行实施。
4.6安全、生产技术科对各车间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5执行国家标准
5.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01)
5.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保台帐与报表管理
1、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环保各项数据原始记录资料的汇总、统计和保存,向安全技术科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2、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建立、管理和保管环保台帐,及时填写环保各项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公司安全技术科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环保工作统计报表,并做好数据的分析。
4、公司环保台帐或报表保管年期为三年。外单位人员借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奖励和惩罚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赔款、行政处分、开除等处分。
3、环保考核
3.1安全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和设备科定期对各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指标考核办’,做为浮动工资考核依据之一,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便于问题的整改。
3.2考核内容
3.2.1未向生产安全部门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登记申报的;各项数据不真实、准确的;
3.2.2地沟油污未定期清理,导致本单位废水排放口COD超标排放的;
3.2.3对本单位污染物、废弃物、危险物品收集、管理、处理措施不当的;
3.2.4对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排放指标超标的;
3.2.5对本单位重点污染物不做适当的处理措施直接超标排放的;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附 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公司各级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技术科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②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日前,市水利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主要内容:(一)各级水行政...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将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③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水污染防治自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④ 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这个可以看看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文章.那种研究类的学术报告.

⑤ 求搅拌站废水管理制度

商砼站环境保护制度
一、总 则
(1)拌合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确保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
(3)防治“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4)各种生产装置及各作业环节,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对于“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二、基础管理
(1)针对拌合站,工区成立专门环境管理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2)工区安全质量部对拌合站的环保管理工作,实施监督,i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拌合站环保工作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3)具体要求
①拌合站须根据生产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环保制度或措施,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实行责任管理,并在责任区内设立责任表示。
②组织学习并熟知相关部门的制度。
③各专项措施或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④措施或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三、“三废”的治理措施
(1)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乱丢乱弃。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3)生产或生活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污水至少要经过沉淀、净化、过滤三道工序处理,才可排放),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各种污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须罐装后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严禁将任何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水系。
(4)各种垃圾或废料,须集中定点存放,按照相关法规定期统一处理,严禁乱倾乱倒。一落地面的商品混凝土,须及时清理,并存至定点场地,废渣、废水(或其胶结物)亦须定点存放、统一处理。
(5)水泥及粉煤须在隐蔽状态下输送,杜绝跑、冒现象。现场须配置相应数量的喷淋降尘装置,以便在出现意外时进行应急处理。
(6)切实用好管好现有的环保装置。做到环保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任何人不得任意决定停用,拆迁或损坏环保装置。
(7)建立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拌合站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工区汇报,同时积极组织处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工区必须立即上报部门。工区应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8)拌合站须根据国家颁布的“三废”排放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三废”控制指标,作为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四、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1、对空压机、发电机等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取装消音器来降低噪音。
2、在站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限速行驶,严禁鸣笛;距生活区较近地段,所有车辆均应减速通过,严格控制噪音。
五、环境保护工作奖惩
大力宣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拌合站定期对每位员工各自负责的责任区进行检查评比。
(1)对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在全工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视情节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处理。 ①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②无视制度规定,乱排乱放、乱丢乱弃者;
③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者;
④对污染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⑤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⑥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⑦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

⑥ 排污管理规定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03-2-28
执行日期:2003-7-1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0.05
34.甲基对硫磷0.05
35.马拉硫磷0.05
36.对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I计)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 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邻-二甲苯0.02
47.对-二甲苯0.02
48.间-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邻二氯苯0.02
51.对二氯苯0.02
52.对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0.125
61.总硒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1.牛
0.1头
禽畜养殖场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氢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氢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收费标准(元/月)
1 350
2 440
3 550
4 700
5 880
6 1100
7 1400
8 1760
超标分贝数收费标准(元/月)
9 2200
1 28000
1 35201
1 44002
1 56003
1 70404
1 88005
1 112006及16以上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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