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水外排
⑴ 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目前养殖污水排放相关国家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已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中与养殖污水有关的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肠菌(个/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虫卵(个/升) 2 2 2,1氯化物 350铅 0.2砷,铬 0.1镉 0.01汞 0.001
⑵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内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的标准,分五类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⑶ 畜禽粪污直接外排违反了什么环保法
畜禽养殖污染条例
⑷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违法排污案件应该怎么查处?如何认定规模化?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
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为3.46×103mg/L,氨氮为968mg/L,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律问题
一、怎样认定规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万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65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如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 案件启示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发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明确属于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职责。
实践中,各地多通过划定养殖区、统一污染治理设施标准、限期完成建设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由于乡镇街道所属基层环保机构资源能力不足,且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无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单靠行政管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为例,涉案养殖经营户养殖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会水区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粪便直排行为,属地乡镇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均未起到明显效果,在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起到负面作用。
养殖经营户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和“通过渗坑排放”3种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速办速结和便于取证等因素,执法部门选择了“通过渗坑排放”这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通过查处该案,有力震慑了周边养殖经营户的偷排直排行为,加快了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步伐,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活学活用、吃准吃透、灵活掌握,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背景下,勇于攻坚克难、善于研究方法。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送流程、建立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乡镇街道,健全基层环保机构、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⑸ 达到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污水 可以直排吗
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有浓度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两种,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浓度,其中的COD和氨氮也要同时达到总量控制的要求,总量数由当地环保局核定。两种都没有超过国家标准的就可以排放。
⑹ 养殖污水采用什么样的排放标准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分五类。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6)畜禽养殖污水外排扩展阅读:
养殖场污水的主要特征是:
养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征即有机物浓度高COD高达3000-12000mg/l,氨氮高达800-2200mg/l,悬浮物多SS超标数十倍,色度深,并含有大量的细菌,氨氮、有机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冲洗排放时间集中,冲击负荷大。
根据水质特点,先去除悬浮物与色度,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有机物、氨氮、有机磷采用生化处理,因污染物浓度高,从成本及处理效果考虑,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
1污水处理
污水首先经过收集进入格栅,去除大颗粒的悬浮物,然后进入物化反应沉淀池,去除悬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进入厌氧池,主要是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触氧化池内彻底降解。二沉池出水进入清水消毒池,通过消毒达到杀菌效果。
2污泥处理与处置
系统的污泥产生于初沉池、二沉池,主要为有机污泥,通过板框压滤机压榨后可作为肥料。
⑺ 畜禽养殖污水怎样处理能够通过环评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方法
1 畜禽养殖废水对环境的危害
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因此如不经过处理就排放于环境或直接农用,将会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和农田的严重污染。
1.1 对水体的污染
养殖业废水属于富含大量病原体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直接排放进入水体或存放地点不合适,受雨水冲洗进入水体,将可能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的严重恶化。由于畜禽粪尿的淋溶性很强,粪尿中的氮、磷及水溶性有机物等淋溶量很大,如不妥善处理,就会通过地表径流和渗滤进入地下水层污染地下水。对地表水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大量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有机物的分解将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当水体中的溶解氧大幅度下降后,大量有机物质可在厌氧条件下继续分解,分解中将会产生甲烷、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导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废水中的大量悬浮物可使水体浑浊,降低水中藻类的光合作用,限制水生生物的正常活动,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从而进一步加剧水体底部缺氧,使水体同化能力降低;氮、磷可使水体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结果会使水体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过高,人畜若长期饮用会引起中毒,而一些有毒藻类的生长与大量繁殖会排放大量毒素于水体中,导致水生动物的大量死亡,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水体生态平衡;粪尿中的一些病菌、病毒等随水流动可能导致某些流行病的传播等。
1.2 对农田及作物的影响
畜禽养殖业废水中含有较多的氮、磷、钾等养分,如能做到合理施用可有效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的理化特性,促进农作物的生长。但如果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的施用,则会给土壤和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如引起作物徒长、返青、倒伏,使产量大大降低,推迟成熟期,影响后续作物的生产等。废水中的大量有机物质在土壤中不断累积,虽然可为土壤中栖居的小动物、昆虫、真菌、细菌等提供营养物质和适宜的环境,但也可导致一些病原菌大量孳生引起病虫害的发生;此外,大量有机物的积累也会使土壤呈强还原性,而强还原性的条件不仅影响作物的根系生长,而且易使土壤中原本处于惰性状态的有害元素得到还原而释放;大量无机盐在土壤中的积聚则会引起作物的盐害。
1.3 矿物元素和重金属污染
一方面,在畜禽饲料中大量添加的无机磷约75%为植酸磷,由于植酸磷不能被动物吸收利用而直接排出体外,引起污染。另一方面,各饲料厂和养殖场均普遍采用高铜、高铁、高锌等微量元素添加剂,由于这些金属元素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很低易随粪便排出体外进入环境,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环境公害。
1.4 残留兽药的污染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畜禽的多发性疾病,常在饲料中添加抗菌素和其他药物,这些药物随饲料进入动物消化道后,短时间内进入动物血液循环,最终绝大多数的药物经肾脏过滤随尿液排出体外,只有极少部分的药物和抗菌素残留在动物体内。大量研究表明,大多数饲料用抗菌素都有残留,只是残留量大小不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发现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对养殖环境已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首先,使畜禽体内的耐药病原菌或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并不断向环境中排放;其次,畜禽不断向环境中排泄这些抗生素或其代谢产物,使环境中的耐药病原菌与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这两者反过来又刺激生产者增加用药剂量、更新药物品种,这就造成了“药物污染环境→耐药或变异病原菌产生→加大用药剂量→环境被进一步污染”的恶性循环。另外,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进入环境后,可能转化为环境激素或环境激素的前体物,从而直接破坏生态平衡并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1.5 微生物污染
畜禽体内的微生物主要是通过消化道排出体外,通过养殖场废物的排放进入环境从而造成严重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对这些粪污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大量的有害病菌一旦进入环境,不仅会直接威胁畜禽自身的生存,还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国内外对规模化畜禽场粪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和处理达标排放两大类。综合利用是生物质能多层次利用、建设生态农业和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好途径。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畜禽场饲养管理方式落后,加上综合利用前厌氧处理的不到位,常使畜禽粪水在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如废水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处理后污染物浓度仍很高、所用稀释水量多和受季节灌溉影响等。对于处理达标排放的来讲,虽然国内外所用的工艺流程大致相同,即固液分离-厌氧消化-好氧处理。但是,对于我国处于微利经营的养殖行业来讲,建设该类粪污处理设施所需的投资太大、运行费用过高。因此,探寻设施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和处理高效的养殖业粪污处理方法,已成为解决养殖业污染的关键所在。
⑻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查处方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怎样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⑼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有哪些主要模式
(1)能源环保型
畜禽养殖场“能源环保型”污水净化工程,指的是畜禽场的畜禽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或以回用为最终目的的工程。该工程要求最终出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此类型污水净化工程一般用于畜禽养殖场周边环境无法消纳厌氧消化液,必须将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模式适用范围及条件:本模式适用于存栏大于3000头猪单位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水处理量每天大于50米3;项目建设点周边排水水质要求高,沼渣沼液无充足农田利用,出水必须达标排放。本模式建设需要配备一定面积的人工湿地和植物氧化塘。
“能源环保型”工艺主要特点:在前处理时尽可能通过物理方法去除污水中固形物,降低厌氧池工作负荷;畜禽舍内清出的粪便以及固液分离的粪渣可制作有机肥或直接外卖;沼气产量小;污水达标排放,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主体工程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操作与管理水平要求高。
(2)能源生态型
“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是指畜禽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消化液不直接排入自然环境,而是作为农作物的有机液体肥料的工程,这类污水净化工程适用于畜禽场周边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植物塘等,能够完全消纳经厌氧(沼气)发酵后的沼渣、沼液。目前,“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已经成为比较成熟适用、以综合利用为主的畜禽场污水净化工艺。
本处理模式适用于存栏大于300头猪单位的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建设点周边环境容量大,排水要求不高。该模式必须配备足够的农田能完全消纳和利用厌氧消化后的沼渣、沼液。
“能源生态型”工艺主要特点为畜禽场污水、粪便可全部进入厌氧池;沼气产量大,沼液产量相对较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管理方便。
(3)生态种养型
“生态种养型”主要是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利用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尿中的物质作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以沼气为纽带的种植和养殖有机结合,就是将经沼气发酵过的沼液、沼渣用作果、菜、稻、渔和林等生产肥料,实现消纳养殖污水、促进农、林、果、渔生产发展双赢目标的生态种养结合模式。我国目前推广的“猪—沼—果(菜、稻、渔、林、草)”生态农业模式即属于此类型。
本模式适用于存栏30~300头猪单位的畜禽养殖户和养殖场,粪便污水产生量小,周围环境要求不严,且有足够农田和土地面积消纳小型沼气发酵池发酵后的沼渣沼液。
⑽ 畜禽养殖污水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方法
1、还田模式
畜禽粪便污水还田作肥料为传统而经济有效的处置方法,可使畜禽粪便不排往外界环境,达到污水零排放。既可有效处置污染物,又能将其中有用的营养成分循环于土壤-植物生态系统中,家庭分散户养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均采用该法。该模式适用于远离城市、土地宽广且有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的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种植常年需施肥作物地区,要求养殖规模较小。
优点:一是污染物零排放,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可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肥力;二是投资省,不耗能,毋需专人管理,运转费用低等。
其存在问题:一是需要大量土地利用粪便污水,每万头猪至少需7hm2土地消纳粪便污水,故其受条件所限为适应性弱;二是雨季及非用肥季节必须考虑粪便污水或沼液的出路;三是存在和传播禽畜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危险;四是不合理的施用方式或连续过量施用会导致NO3-、P及重金属沉积,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源之一;五是恶臭以及降解过程所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释放对大气环境构成威胁。
2、自然处理模式
自然处理模式主要采用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或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对养殖场粪便污水进行处理,适用于距城市较远、气温较高且土地宽广有滩涂、荒地、林地或低洼地可作污水自然处理系统、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求养殖场规模中等。
优点:一是投资较省,能耗少,运行管理费用低;二是污泥量少,不需要复杂的污泥处理系统;三是地下式厌氧处理系统厌氧部分建于地下,基本无臭味;四是便于管理,对周围环境影响小且无噪音;五是可回收能源CH4地。
缺点:一是土地占用量较大;二是处理效果易受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三是建于地下的厌氧系统出泥困难,且维修不便;四是有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3、工业化处理模式
工业化处理模式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以及厌氧一好氧处理等处理组合系统。对那些地处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近郊、土地紧张且无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或进行自然处理的规模较大养殖场,采用工业化理模式净化处理畜禽粪便污水为宜。
优点:一是占地少;二是适应性广,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三是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
其主要缺点:一是投资大,每万头猪场粪便污水处理投资约120万~150万元;二是能耗高,每处理1m3污水约耗电2~4kW•h三是运转费用高,每处理1m3污水需运转费2.0元左右;四是机械设备多,维护管理量大;五是需专门技术人员管理。
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现状
畜禽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2010年2月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对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了分析汇总。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占全国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和41.5%。
目前全国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CODcr、氨氮、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严重污染,其主要的危害如下:
对水体的危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对农田及作物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