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规范化排污口类型
A.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B. 谁知到最新规定得排污口规范化指得是什么费用是多少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rans_list.jsp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able_slist.jsp
给你两个链接来,是天津市行政许可源中心的官方网站,里面有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你去看看吧,我们单位前两天新办的这个,不是很麻烦
至于规范化,120元/套
C. 如何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1、大型排水单位、企业要求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材质建议选用价廉、防损的环保型材料)。
2、住宅小区及环保设施维修、维护资金难落实的单位。考虑到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及排放会存在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扯皮等问题,住宅小区排水口应该设置辅助标识牌。
3、放口的位置一般分为岸边集中排放口、江心集中排放口或分散排放口。根据其与水体的相对高程分为淹没式或非淹没式排放口。其中淹没式江心分散排放口的环境效果最好。排放口的位置和形式应根据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以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协商确定统一尺寸,规范制作程序,以更加美观并便于管理。
设置标识牌的好处是,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增强排水单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缓解各区域环境执法人手不足的压力,增加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培养公众参与环境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3)污水规范化排污口类型扩展阅读:
污水排放口是将污水或雨水,向水体排放的构筑物。其任务是使排放的污水与水体中的水尽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尽快得稀释扩散并进一步降解净化。
排放头的作用是从污水输送管中将污水排入水体,常分为集中排放头和分散排放头两种类型。污水输送管和排放头均需牢固固定于水体底部或铺设于水底开辟的管沟中并采取沉排或堆石固定。江心排放口前常设简单的沉淀池和加压泵站,经处理并加压后将污水送入污水输送管然后经排放头排入水体。
D.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E. 排污口设置有何特点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专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属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情形:(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三)水资源保护措施;(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F. 那位有国家环保局下发的最新排污口规范化标准细则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rans_list.jsp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able_slist.jsp 给你两个链接,是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的官方网站,里面有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内,你去看看吧容
G.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H.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有效吗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回口设臵合理答,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臵的排污,限期拆除。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