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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污水事故

发布时间: 2021-02-27 06:44:18

❶ (2000烟台)震惊中外的“11.24”特大海难事故中的“大舜”号沉船已于2000年6月1日打捞出水.船体的打捞

船体与海底紧密接触,所以船不受海水的浮力作用,把浮筒和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受力版分析,如图所权示:
M+ρ海水Shρ海水V?m.

❷ 烟台一在建金矿爆炸事故,22人被困,会引发金矿爆炸的原因有哪些

继山西疫情后,于2021年1月11日晚8时48分,烟台市发生金矿爆炸事故!市委新闻报告:1月10日下午2时,正在建设的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地址位于栖霞市西城镇,因冲击波威力巨大将井通梯子间损坏,罐笼无法正常运行。就在事故发生当时,井下共有22名工人被困,同时因通讯信号系统也被爆炸损坏,目前尚未与被困人员取得任何联系。

一桩桩一件件揪心之事发生在我们身边,着实心痛!躲了疫情,却为躲了意外!

我们看到烟台市在发生爆炸后,紧急启动救援方案,同时派出了7个工作组进行紧张有序地救援工作!

望井下工作人员一切平安!救援工作一切顺利!

❸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中毒事件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2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次性将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5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2)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3)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只规定“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污水处理厂把活包给了私人,出了死亡事故,污水厂有责任吗

都有责任包括污水厂私人老板。
你可以到住建部门去举报,违法分包,出现伤亡事故,如果没有上报罪加一等,这种情况到哪都不怕,赔偿不到位就举报,赔偿过后也可以举报。

❺ 山东烟台一金矿发生爆炸事故,信号损坏,被困工人得救了吗

被困人员现在全部得救。目前事故发生爆炸的原因,警方还在调查当中。

❻ 污水厂职工溺水死亡事故领导应负什么责任

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工伤情形,可以按工伤进行处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❼ 烟台开发区哪里有修事故货车的

怎么也叫坦克追尾了

❽ 烟台11·24特大海难的事故处理

据事后调查,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对滚装船安全管理极其忽视,如滚装船开航前要求上船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船舶汽车舱甲板上的固定位置进行紧固,烟大公司自己的制定的《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中也要求必须使用三点加固法紧固上船车辆,如遇恶劣气候,还应加上链条。但是烟大公司基本上无视此项规则,从1999年1月1日至11月24日,烟大公司就海上风浪大,造成所载车辆碰撞、货物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故高达63起。
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9月1日专门主持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6年,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烟大公司海监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主任职务;
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现为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由烟大公司重组而来;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经查此人后担任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会长。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❾ 烟台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企业基本信息名称:烟台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回任公司(自然人投答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家仪(LIMKAHGHEE)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5-12-15住所: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经营期限自:2005-12-15经营期限至:2025-12-1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中水回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节水环保产品的设计、研发;环保技术咨询。(以上范围不含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照日期:2013-10-24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定代表人:林家仪(LIM KAH GHEE)
成立时间:2005-12-15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6352280689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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