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综合治理环评
㈠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治理有什么区别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四是设立环治基金,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设专(兼)职乡村环卫人员,担负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同时,成立专门的农村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采取政府投、乡镇帮、村级为主的方式,确保农村环卫整治和保洁工作有经费保障。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别
从环境管理角度看,二者关系如下: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基本是在几个行政村或者一个镇开展,具体开展范围要由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金支持为基础,按照有关整治规划要求确定,如果资金量小,1个行政村也可以算作连片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是典型示范作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进一步深化,是更大面积的典型示范,要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环境治理之路。
㈡ 我2020年在农村办厂,排污许可证倒是可以申请,我一年产1000吨塑料薄膜,环评不给办
没有环评是可以办排污许可证的。有排污许可证,不代表不需要环评。你这个塑料制品,属于重点排污的行业,要按照环评报告书来写,如果是不符合当地规划的,恐怕是环评过不了。
㈢ 农村建造污水处理厂,需要环保部门出示环评报告书吗
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你需要找专门环评机构给你做环评报告书(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报告表,然后环保部门批。
㈣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还要做环评吗
肯定需要做环评的。
㈤ 上一套小型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10方/h)也要去环保局备案吗 要做环评吗
按国复家的规定所有项制目都需要做环评,目前是按行业类别进行划分,有些行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些只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有些只要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某些污染不大的行业只要自已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审核后即可,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都需专业公司才能编制。所以具体你们要不要做环评就要看你们的行业特性,但都需去当地环保局备案,也可以咨询当地环保局。
㈥ 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是否需做环评
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是一种集成化、模块化的高效污水生物处理系统,适合于污水内处理程度要求容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具体场地情况决定采用散装或整装的形式。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是近年来应用较多的小型污水处理工艺,该工艺综合了厌氧生物处理、兼氧生物处理和好氧接触氧化等技术,主要由水解沉淀池、生物滤池和接触氧化槽组成。该工艺具有抗冲击性强,能耗低,活性污泥产量少,污水处理效果好等优点。但处理污水量不宜过大,而且工程施工要求技术较高。反应器的材质有玻璃钢、钢板和混凝土。反应器主体可埋置于地下,也可置于地上,机动性较大。反应器埋置于地下,受低温天气影响较小,而且地表可绿化美化环境。
㈦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四是设立环治基金,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设专(兼)职乡村环卫人员,担负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同时,成立专门的农村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采取政府投、乡镇帮、村级为主的方式,确保农村环卫整治和保洁工作有经费保障
㈧ 我是商丘虞城县人,准备建个大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厂。村内没法建,村外又占用耕地。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发展畜禽养殖业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具重要意义家力支持事畜禽养殖业要符合家关律规规定具体能否占用耕建养殖场问题需要区两种情况: 拟占用耕属于基本农田则概占用建养殖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产能用于养殖业 拟占用耕属于非基本农田则符合《畜牧》规定条件情况用于建养殖场《畜牧》第三十七条规定: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用按农业用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用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土使用权负责恢复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用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转用依照《华民共土管理》规定办理据所乡土利用总体规划拟占用耕列畜禽养殖场用范围关养殖户直接其建立养殖场须获建设用审批(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具体养殖场设立需要符合《畜牧》《物防疫》关规定 建议查阅所乡土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没关耕划畜禽养殖场用范围向级民政府建议按照定程序予变更更适应村农业产实际 走程序: 1、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 1、视养殖场项目需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具行性研究报告 2、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产手续 3、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复垦费用 另外要基本农田建养殖场呢手续繁杂协调要求种项目能通用审建议般园或林、未利用等非耕(基本农田)建设产 附资料:华民共土管理 第二章 土所权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土属于家所 农村城市郊区土除由律规定属于家所外属于农民集体所;宅基自留、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 第九条 土农民集体所土依确定给单位或者使用使用土单位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土依属于村农民集体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经营、管理;已经别属于村内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土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权 农民集体所土依用于非农业建设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使用权 单位依使用土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央家机关使用土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务院确定 确认林、草原所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别依照《华民共森林》、《华民共草原》《华民共渔业》关规定办 理 第十二条 依改变土权属用途应办理土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登记土所权使用权受律保护任何单位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员承包经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土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发包承包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 双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农民保护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义务农民土承包经营权受律保护 土承包经营期限内别承包经营者间承包土进行适调整必须经村民议三二员或者三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县级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土由单位或者承包经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农民集体所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单位或者承包经营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发包承包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权利义务土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单位保护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义务 农民集体所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单位或者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议三二员或者三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所权使用权争议由事协商解决;协商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间争议由县级民政府处理;间、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处理 事关民政府处理决定服自接处理决定通知起三十内向民院起诉 土所权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改变土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依据民经济社发展规划、土整治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土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土需求组织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 土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由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级土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级土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各级民政府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总量超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控制指标耕保量低于级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总量减少 第十九条 土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列原则编制: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 (二)提高土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 (四)保护改善态环境保障土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与发复垦耕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土利用区明确土用途 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土利用区根据土使用条件确定每块土用途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土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利用总体规划报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民政府所市、口百万城市及务院指定城市土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土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其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民政府授权设区市、自治州 民政府批准 土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规模应符合家规定标准充利用现建设用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应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规模超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规 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应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利用应符合江河、湖泊综合 治理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输水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土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总量控制 土利用度计划根据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家产业政策、土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土利用实际状况编制土利用度计划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相同经审批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土利用度计划执行情况列民经济社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向同级民代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土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改变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用途 经务院批准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需要改变土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需要改变土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民政府土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根据省级民政 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家建立土调查制度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关部门进行土调查土所者或者使用者应配合调查并提供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关部门根据土调查、规划土用途家制定统标准评定土等级 第二十九条 家建立土统计制度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案依进行土统计定期发布土统计资料土所者或者使用者应提供关资料虚报、瞒 报、拒报、迟报 土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共同发布土面积统计资料各级民政府编制土利用总体规划依据 第三十条 家建立全土管理信息系统土利用状况进行态监测 第四章 耕保护 第三十条 家保护耕严格控制耕转非耕 家实行占用耕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按照占少垦少原则由占用耕单位负责垦与所占用耕数量质量相耕;没条件垦或 者垦耕符合要求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垦费专款用于垦新耕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制定垦耕计划监督占用耕单位按照计划垦耕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垦耕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要求占用耕单位所占用耕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耕、劣质或者其耕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利用总体规划土利用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总量减少;耕总量减少由务院责令 规定期限内组织垦与所减少耕数量与质量相耕并由务院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别省、直辖市确土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新 垦耕数量足补偿所占用耕数量必须报经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垦耕数量进行易垦 第三十四条 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列耕应根据土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务院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民政府批准确定粮、棉、油产基内耕; (二)良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耕实施改造计划及改造、低产田; (三)蔬菜产基; (四)农业科研、教试验田; (五)务院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其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百八十 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力防止土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污染土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利用荒占用耕;利用劣占用 禁止占用耕建窑、建坟或者擅自耕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闲置、荒芜耕已经办理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内用耕种并收获应由原耕种该幅耕集体或者恢复耕种 由用单位组织耕种;未工建设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民政府偿收用单位 土使用权;该幅土原农民集体所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让式取土使用权进行房产发闲置土依照《华民共城市房产管理》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单位或者连续二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发包耕 第三十八条 家鼓励单位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保护改善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荒漠化前提发未利用土;适宜发农用应优先发农用 家依保护发者合权益 第三十九条 垦未利用土必须经科论证评估土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垦区域内经依批准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垦耕禁止围湖造田侵占 江河滩 根据土利用总体规划破坏态环境垦、围垦土计划步骤退耕林、牧、湖 第四十条 发未确定使用权荒山、荒、荒滩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经县级民政府依批准确定给发单位或者期使用 第四十条 家鼓励土整理县、乡(镇)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利用总体规划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质量增加效耕面积 改善农业产条件态环境 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造、低产田整治闲散废弃 第四十二条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土破坏用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符合要求应缴纳土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复 垦复垦土应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必须依申请使用土;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土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土除外 前款所称依申请使用土包括家所土家征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土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应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道路、管线工程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由务院批准 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规模范围内实施该规划农用转建设用按土利用度计划批由原批准土利用总体规划机关批准 已批准农用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建设项目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列土由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外耕超三十五公顷; (三)其土超七十公顷 征用前款规定外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报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应依照本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转用审批其经务院批准农用转用同办理征审批手续再另行办理征审批;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民政府征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转用同办理征审批手续再另行办理征审批超征批准权限应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另行办理征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家征用土依照定程序批准由县级民政府予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所权、使用权应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权属证书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按照征用土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补偿费用包括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土补偿费该耕征用前三平均产值六至十倍征用耕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农业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口数按照征用耕数量除征前征用单位平均每占耕数量计算每需要安置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 该耕征用前三平均产值四至六倍每公顷征用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用前三平均产值十五倍 征用其土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征用土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菜用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缴纳新菜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土征用前三平均产值三十倍 务院根据社、经济发展水平特殊情况提高征用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补偿安置案确定关民政府应公告并听取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意见 第四十九条 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用土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征用土单位征补偿费用其关费用 第五十条 各级民政府应支持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事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条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补偿费标准移民安置办由务院另行规
㈨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治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四是设立环治基金,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设专(兼)职乡村环卫人员,担负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同时,成立专门的农村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采取政府投、乡镇帮、村级为主的方式,确保农村环卫整治和保洁工作有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