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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熄焦焦化废水去向

发布时间: 2021-03-07 00:14:14

『壹』 j焦耐院的低水分熄焦泵是多大流量的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8年修订)


总 则

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品等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 焦炉

  2. 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3.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4. 热回收焦炉: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5. 钢铁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6.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

  7. 焦化生产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8.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9.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

  10.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11.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12.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

  13. 焦化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

  14. (1)常规机焦炉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15. (2)半焦(兰炭)生产的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16. (3)热回收焦炉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17. (4)焦化生产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18. (5)焦化生产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19.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 (7)焦化生产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21. 三、主要产品质量

  22. 1.焦炭

  23. 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

  24. 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

  25. 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6. 2.焦炉煤气

  27. 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

  28. 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29.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8:54 3.化学工业产品

  30. 硫酸铵符合gb535-1995标准 (一级品);

  31. 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应参照执行);

  32. 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33. 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应达到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34. 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

  35. 1.资(能)源消耗

  36. 焦化生产应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和以下指标:

  37. 项目 常规焦炉 热回收焦炉 半焦(兰炭)炉

  38. 综合能耗(kgce/t焦) ≤165*1 ≤165*1 ≤260*1(内热)

  39. ≤230*1(外热)

  40. 煤耗(干基)t/t焦 1.33*2 1.33 1.65

  41. 吨焦耗新水m3/t焦 2.5 1.2 2.5

  42. 焦炉煤气利用率 ≥98 - ≥98

  43. 水循环利用率% ≥95 ≥95 ≥95

  44. 炼焦煤烧损率% ≤1.5

  45.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01 注:*1综合能耗引用《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当电力折标系数为0.404kgce/kwh等价值时的现值标准,如采用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kgce/kwh的当量值时,应为155kgce/t焦;半焦(兰炭)炉的综合能耗标准相应调整,≤250(内热)、≤220(外热)。

  46. *2适于装炉煤挥发份vd=24~27%。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47. 热回收焦炉吨焦余热发电量: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17%时,吨焦发电量≥350kwh;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23%时,吨焦发电量≥430kwh。

  48. 2.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

  49. 焦化生产生产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08 五、环境保护

  50. 1.污染物排放量

  51. 焦化生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52. 2.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其它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

  54.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达到二级,排入环境的达到一级标准。

  55. 3.固(液)体废弃物

  56. 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22 六、技术进步

  57. 鼓励焦化生产采用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热管换热、导热油换热、焦炉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合成氨、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33 七、监督与管理

  58. 1.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9. 2.焦化生产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60. 3.焦化建设项目应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资(能)源消耗、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61. 4.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44 5.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焦化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62. 6.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可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63. 7.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贰』 废水立方如何换算成吨COD单位换算是什么

可以直接按照水的密度来计算,也就是水的密度乘以废水的立方,再换算成吨就可以了。(1吨=1000千克)

假设COD是1m³/d,那么单位换算如下:

COD1m³/d×400mg/L=1000L/d×0.0004 Kg/L=0.4 kg/L=0.4公斤/日。

『叁』 哪里可以查到焦化行业能源消耗标准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二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二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现有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GB/T1996-2003规定的三级冶金焦以上标准,铸造焦要达到GB/T8729-1988规定的三级铸造焦以上标准。

(二)焦炉煤气

1、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2、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

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1、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1、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3、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吨焦耗新水≤3.5t;

5、吨焦耗电量≤35KWh;

6、焦炉煤气利用率≥95%;

7、水循环利用率≥85%。

(二)副产品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必须配套建设煤气综合利用设施,例如:合成甲醇、双氧水,煤气提氢或煤气发电等,转化全部剩余煤气。正常生产时煤气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2、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四)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焦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肆』 焦化废水能不能用IC厌氧内循环反应器处理

基本工艺:焦化废水脱氮主要采用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化学法等。化学法主要有湿式催化氧化法和折点加氯法;物理化学方法主要有吹脱法和离子交换法。近几年,许多科研部门开发了诸如PT法、新物化法、H・S・B微生物(特种菌法)等处理技术。经多年生产实践和综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发现,生物化学法用于焦化废水处理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处理工艺,目前已在各焦化厂废水处理中广泛采用。在焦化废水处理过程中,生物化学法是经济、实效、无污染转移、易操作的典型工艺技术,而硝化和反硝化是去除焦化废水中氨氮的主要手段。目前,国内焦化废水处理主要采用硝化一反硝化(A/O)工艺及在此基础上开发的O,/A/O。工艺、A/DO工艺。A/0工艺按污泥和废水回流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内循环和外循环两种。

A/o工艺处理效果:目前,焦化废水处理主要采用的是A/O内循环生物脱氮工艺。废水处理过程中,需加1倍稀释水,稀释水主要来源于循环水排废水或生产新水。废水处理后的出水可达到:CODcr100~150mg/L;酚O.5mg/L以下;CN0.5mg/L以下;油5mg/L以下;氨氮15mg/L以下。

处理后焦化废水指标如何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或回用水用户的要求,将直接影响废水处理站的建设规模、投资和运行成本。首先,国家综合废水排放标准的取样口为焦化厂总排口,而焦化厂工程设计中废水处理取样口要求为废水处理站装置排口;其次,处理后的焦化废水主要回用于熄焦补充水、除尘循环水补充水和高炉冲渣补充水,而这些用水单位对水质要求并不严格。若处理后焦化废水能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则完全可以满足上述补充水的水质要求。

处理后废水的回用现状:本着少排或不排废水的原则,现在的焦化厂尽可能将处理后废水在厂内回用。主要是用作焦化厂的湿法熄焦补充水、除尘补充水和煤场洒水等。对独立焦化厂,处理后废水的回用率为66%左右,其余的需外排,而外排的处理后废水须达到国家综合排放1级或2级标准。以年100万t焦炭的焦化厂为例,焦化废水量约45m3/h,要达到国家1级或2级标准,生化过程需加稀释水55m3/h,生化处理规模达100m3/h,生化装置的工程总投资约1400万元,运行成本约5元/m3。湿法熄焦补充水约60m3/h,除尘补充水和煤场洒水等约6m3/h,因此处理后废水的外排量约为34m3/h。对有洗煤厂的独立焦化厂,部分处理后废水可送往洗煤厂,用作洗煤补充水。

对钢铁联合企业,其余的处理后废水可送炼铁厂用作高炉冲渣水、泡渣水,或送炼钢厂用作浊循环水补充水,基本上可全部消耗掉而不外排。但是,近几年随着中国钢铁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焦化厂,尤其是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厂,都在建设干熄焦装置来代替湿法熄焦装置。现在,中国已有24套干熄焦装置在生产,正在施工建设和设计的还有近30套。湿法熄焦装置被替代,大量的处理后废水须寻找新的出路,否则只能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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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焦化厂干熄焦工艺流程

焦化生产工艺流程

炼焦化学工业是煤炭化学工业也是钢铁工业的一个重要部分。煤炭主要加工方法是高温炼焦(950~1050℃)和回收化学产品。产品焦炭可作高炉冶炼的燃料,也可用于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制造水煤气;可用于制造生产合成氨的发生炉煤气,也可用来制造电石,以获得有机合成工业的原料。在炼焦过程中产生的化学产品经过回收、加工可以提取焦油、氨、萘、粗苯、硫化氢、氰化氢等产品,并获得净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经精制加工和深度加工后,可以制取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三甲苯、古马隆、酚、萘、蒽、吡啶盐基等,这些产品广泛用于化学工业、医药工业、耐火材料工业和国防工业。净焦炉煤气可供民用和工业燃料。煤气中的氨可用来制造硫酸铵、浓氨水、无水氨等。炼焦化学工业的产品已达数百种,我国炼焦化学工业已能从焦炉煤气、焦油和粗苯中制取100多种化学产品,这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煤气的焦化厂、化学工业和钢铁工业的焦化厂的回收与煤气精制过程是不相同的,主要是产品不同,因而工艺流程不同。本节主要是叙述钢铁工业的焦化厂的流程。

焦化厂一般由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回收车间、焦油加工车间、苯加工车间、脱硫车间和废水处理车间等组成。备煤车间担负炼焦用煤的准备,包括来煤的装卸、贮存、倒运及煤的配合、粉碎、输送等任务。炼焦车间的任务是把焦煤装入焦炉并干馏得到的一种多孔碳质固体—焦炭,经推焦车推出并运送到熄焦塔(洒水熄焦或干熄焦),最后筛分送焦槽。回收车间一般包括鼓风冷凝工段、硫铵工段、吡啶工段、溶剂脱酚工段和粗苯工段。回收车间的任务是冷却煤气,回收煤气中的焦油、氨、苯等化学产品。焦油加工车间的任务是使焦油通过加工和分离后得到如轻油、酚油、蔡油、洗油、一蒽油、二蒽油和沥青等粗产品,将这些粗产品进一步加工可得到更多的产品(钢铁工业的焦化厂只生产其中一部分),如苯酚、邻甲酚、间对甲酚、二甲酚、工业萘、α–甲基萘、β–甲基萘、古马隆–茚树脂、精蒽、咔唑、工业菲、吡啶、炭黑、荧蒽、芘等。苯加工车间的任务是对粗苯进行加工,以获得纯苯、甲苯、二甲苯和溶剂油等产品。脱硫车间的主要任务是脱除煤气中的硫,以获得元素硫、硫代硫酸钠和硫氰酸钠等化学产品。废水处理车间的任务是对全厂产生的废水集中处理,回收废水中的氨、氰、锗、酚等,同时使外排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陆』 焦炉捣鼓装煤爱摊焦是怎么办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8年修订)

总 则
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
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2.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
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
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4.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
(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产品质量
1.焦炭
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
铸造焦应达到gb/t8729-1988标准;
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
2.焦炉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应达到gb13612-92标准;
工业或其它用煤气h2s含量应≤250mg/m3。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8:54 3.化学工业产品
硫酸铵符合gb535-1995标准 (一级品);
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应参照执行);
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应达到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四、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
1.资(能)源消耗
焦化生产企业应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和以下指标:
项目 常规焦炉 热回收焦炉 半焦(兰炭)炉
综合能耗(kgce/t焦) ≤165*1 ≤165*1 ≤260*1(内热)
≤230*1(外热)
煤耗(干基)t/t焦 1.33*2 1.33 1.65
吨焦耗新水m3/t焦 2.5 1.2 2.5
焦炉煤气利用率 ≥98 - ≥98
水循环利用率% ≥95 ≥95 ≥95
炼焦煤烧损率% ≤1.5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01 注:*1综合能耗引用《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当电力折标系数为0.404kgce/kwh等价值时的现值标准,如采用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kgce/kwh的当量值时,应为155kgce/t焦;半焦(兰炭)炉的综合能耗标准相应调整,≤250(内热)、≤220(外热)。
*2适于装炉煤挥发份vd=24~27%。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热回收焦炉吨焦余热发电量: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17%时,吨焦发电量≥350kwh;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23%时,吨焦发电量≥430kwh。
2.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
焦化生产企业生产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08 五、环境保护
1.污染物排放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2.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其它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达到二级,排入环境的达到一级标准。
3.固(液)体废弃物
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22 六、技术进步
鼓励焦化生产企业采用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热管换热、导热油换热、焦炉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合成氨、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33 七、监督与管理
1.焦化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焦化生产企业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3.焦化建设项目应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资(能)源消耗、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4.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5 09:44 5.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焦化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6.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7.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柒』 铁雄新沙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一)公司四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1、沙钢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电炉钢和优特钢材生产基地、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国家特大型工业企业,全国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现拥有总资产约510亿元,职工13000余名;具有年产铁1500万吨、钢1800万吨、材1800万吨,不锈钢板100万吨的生产能力。2006年,沙钢共完成铁、钢、材的产量分别为1141万吨、1463万吨和1272万吨,比上年分别增长45%、40%和65%;完成销售收入588亿元,同比增长45%;出口创汇8亿美元,同比增长11%(包括淮钢公司)。 其主导产品“沙钢”牌热轧板卷、高速线材、带肋钢筋已形成20大系列120多个品种规格,优质高线国内市场占有率35%左右,出口量居全国第一。热轧带肋钢筋国内市场占有率10%左右。板坯通过世界九家船级社质量认证,热卷板畅销国内外市场。 2、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是2003年创建的大型民营煤化工企业。总资产25亿元,资产负债率50%。职工3000人,其中技术人员380名。其中邹平铁雄焦化有限公司是大型独立焦化企业,是国家发改委首批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年产200万吨焦炭的生产能力,拥有大型焦炉四座,2006年完成销售收入21.8亿元,实现利税3.8亿元,上缴税金1.04亿元,产品市场稳定且异常畅销,均呈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之势。焦炭供应给莱钢、日钢、张钢、潍钢等企业。公司有自己的研发中心,有包括享受政府特贴专家在内的高级工程师6名和一批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新技术引进消化能力和新项目的建设能力。2006年12月,山东省经贸委等六部门下达的“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中,确定铁雄集团作为山东省焦化行业的骨干企业进行扶持,鼓励发展。 3、新汶矿业集团是一家以国有资产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以煤为主、多种产业共同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全国 520 家重点国有企业和山东省 136 户重点企业集团之一, 2004 年位列中国 1000 家大企业集团 189 位, 2005 年中国煤炭企业 100 强第 10 位。企业信贷信誉 AAA 级。新矿集团现有煤炭生产矿井 10 个、在建矿井 4 个,设计能力 810 万吨 / 年,核定生产能力 935 万吨 / 年,实际年产原煤 1400 万吨,年产 600 万吨的全国最大井工矿井——巨野龙固煤矿正在开发建设中,预计 2006 年建成投产。主要煤种有气煤、气肥煤、肥煤等,煤炭产品有冶炼精煤、动力精煤、洗混煤、块煤等;非煤产品和业务主要有水泥(500 万吨 / 年)、电力(700MW )、石膏(50 万吨 / 年)、铁矿(50 万吨 / 年),另外还有制药、建筑建材、机械制修、轻纺化工、育林造纸等。现有在册员工 8 万人,资产总额 236 亿元。 2006 年企业销售总收入176 亿元。4、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是集采矿、炼铁、炼钢和轧钢为一体的大型联合钢铁企业,年炼钢、轧钢能力各500万吨,拥有155亿元总资产,名列全国企业500强第192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97位。(二)公司运行前景分析 1、原料。新矿集团龙固矿井年产煤600万吨,将优先满足公司原料需求,另外,巨野县政府同兖矿集团签订了由赵楼矿井(兖矿集团开发)每年优先提供200万吨煤炭的协议,充足的原料完全能供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2、销售。焦炭产品行情供不应求,公司将首先满足沙钢集团和永钢集团的需求,另外还有铁雄集团原有销售网络,完全可以实现公司产品的全部销售。 3、技术。山东焦化集团拥有先进的技术,如:干熄焦技术、焦化废水组合处理技术、双集气管双抽吸工艺、脱氨生产合成氨的无水氨技术、多氨法脱硫技术等。另外,沙钢煤焦化公司也拥有先进的技术实力。叁家公司强强联合完全可以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

『捌』 焦炭企业的工作

一般较好的焦化厂由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回收车间、精制焦油、精苯、化内验室、动力、检容修等车间构成。
备煤主要是煤场的管理,需要具备与煤化工相关的专业(包括煤岩学、煤化工等)
炼焦主要是焦炉温度的调节及焦炉的管理(若配套干熄焦,还有干熄焦相关自动化操作),需要炼焦专业(现在很少有这个专业的本科,一般都专科或者高职)、计算机及自动化(干熄焦)、
回收主要是对荒煤气进行净化(包括初冷、电捕、鼓风、脱硫、硫铵、脱苯、洗苯等工序)及对焦化废水进行污水处理;需要具备煤化工回收相关知识、环境工程、有机化学等相关专业
精制焦油和精苯主要是对焦油和粗苯进行再加工提炼苯酚、工业萘、酚油、洗油、苯、甲苯、二甲苯、重苯等化产品,需要有机化学、精细化工等相关专业
化验室 主要对日常过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需要分析化学,煤化工分析(就只做胶质层的)
检修主要就是电工、钳工、自动化等
动力就是配电,送风、送水、送煤气等,跟风水电气有关的专业即可。
其实焦炭企业入门简单,学起来快,但是要学精需要时日。

『玖』 干熄焦余热发电技术的干熄焦余热发电

焦化厂不仅要进一步发挥为钢铁生产提供性能更好的焦炭和更好地开发深加工产品的功能,而且还要高度重视焦化过程中能源转化功能。从钢铁制造流程的整体看,焦化厂的焦化过程实质是根据铁素物质流这一被加工主体的要求(为高炉冶炼提供优质焦炭),而相应地发生的碳素流能源转换过程。焦化厂是钢铁制造流程中碳素能量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钢铁制造流程中将一次能源煤炭经过焦炉的高温干馏转变成二次能源焦炭、焦炉煤气、焦油和粗苯等的高效“能量转换器”。 干熄焦是采用惰性气体将红焦在无氧的环境下降温冷却的一种熄焦方法。它能够提高焦炭强度和降低焦炭反应性,与传统湿法熄焦相比,M40可以提高3~5%,入炉焦比降低2~5%,高炉的常能可以提高1%;采用干法熄焦,每处理1t焦炭,可以回收约为1.35GJ的热量,每干熄1t焦炭可以产生压力为3.8MPa,450℃的蒸汽0.54t.而传统的湿法熄焦不论采用低水分熄焦还是压力蒸汽熄焦的方法,都不能把这部分热量回收回来;如此一来这部分热量还可以用来发电,降低企业电耗,发电后的蒸汽还可以作为参与到其它生产工序中。
(1) 节能和经济效益
在焦炉的热平衡中被红焦带走的热量相当于焦炉加热所需热量的37%,干熄焦可回收红焦热量的80%。干熄焦过程中,被加热的循环气体经余热锅炉换热产生蒸汽,循环气体温度下降后,再循环使用,从而有效地利用红焦的显热,并可将回收的焦粉进行再利用;利用余热锅炉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进入汽轮发电机组做功发电,最终将红焦的显热转换为电能,节能及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2) 环境效益
干熄焦采用循环气体在密闭的干焦炉内对红焦进行冷却,可以免除湿熄焦过程中酚、氰化合物和硫化合物等有害物质对周围设备的腐蚀和对大气的污染。通过对焦粉的收集和处理,最后以高净化烟气排入大气。
(3) 提高焦炭质量
干熄焦过程是再循环气体逆流换热的过程中缓慢而均匀进行的,它没有湿法熄焦过程中存在的剧冷作用,干熄焦后焦炭机械强度、耐磨性、反应后强度均有明显提高,反应性降低。干熄焦过程中,因料层相对运动,增加了焦块之间的相互摩擦与碰撞,起到了焦炭的整粒作用,提高了焦块的均匀性。焦炭在预存室保温相当于在焦炉中的闷炉,进一步提高焦块的成熟度,使其结构致密化。
(4) 扩大炼焦煤源
在保持原焦炭质量不变的条件下,采用干熄焦可以降低强粘结性的焦、肥煤配入量的10%~20%,有利于保护资源和降低焦炭成本。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能源消耗量约占全国工业总能耗的15%,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14%和17%,是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当前,钢铁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行业企业以节能减排为抓手,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在钢铁工业中,铁前工序耗能量(含烧结、焦化、炼铁)占全行业耗能量 70%以上,是节能降耗的重点。干熄焦是一项采用循环惰性气体冷却焦炭回收余热资源的节能技术。该技术可节约用水,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能够回收大量红焦显热并产生中高压蒸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提高焦炭质量,降低炼铁工序能耗,最终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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