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进行废水管理制度
1.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提出一个水管理建议如何管理污水
解决中国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多年以来,水资源不足、水污染以及洪水灾害制约了中国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了公众健康和福利。华北已经是水稀缺地区,而整个中国也很快会成为世界上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持续,以及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中国水资源承受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用水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差距扩大,以及大面积的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有可能会在中国引发一场严重的缺水危机。
中国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水资源问题的严峻性,正在致力把中国建设为一个节水型社会。 “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确定了水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目标和重点,如采用更加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从供给管理向需求管理转变,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
然而,到目前为止,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稀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控制计划没有能够完全付诸实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资在内的许多计划指标未能落实。水污染和水资源稀缺造成的经济成本很高。水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损失。据中国政府估算,2004年水污染造成的经济和环境损失约占GDP的1.7%甚至更高。
本报告的目标和范围
本报告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稀缺的状况,评估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问题的政策和体制要求,并就需要加强和改革的主要领域提出了建议。这是一份综述性报告,介绍了在世界银行“中国水战略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解决中国水稀缺问题:从研究到行动》框架下所开展的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关注的是对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加强研究的几个领域。这些领域是项目组成员和顾问在对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的综合考察评估基础上认定的,包括:水治理、水权、水价、生态补偿、水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预防等。
本报告所采用的研究路径是:分析评估中国和国际的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以确定被证明能有效促进采用水资源保护和减少水污染技术的政策和体制因素。研究方法是:通过文献引证、定性和定量政策分析、家庭抽样调查、实地访问考察和案例研究,提出基于中国现实、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中国正在出现的水危机
中国的水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中国的可再生水资源总量为约每年28410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六。但是,其年人均水资源拥有量——2007年估计为2151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每年8549立方米),是世界上人均拥有量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在总体上是一个水紧缺的国家,而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不均,使其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中国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量存在很大差距。南方每年的降雨量平均超过2000毫米,而北方只有约200-400毫米,因此,中国南方的水资源远比北方丰富。中国北方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每年757立方米,不到南方的四分之一,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低于通常界定为“水稀缺”的阈值水平1000立方米。
中国降雨的季节性变化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受较强季风气候影响,中国的降雨量变化很大,时常导致旱涝两灾,而且旱灾和水灾常常在不同地区同时发生。总的来说,从东南沿海地区到西北高地,降雨量逐步减少,但不同年份、不同季节之间降雨量的差异很大。例如,在海河和淮河流域,每四年中就有一年的水流量不足平均水平的70%,每二十年中就有一年,水流量会低于平均水平的50%。干旱年份往往接踵而至,使水问题进一步加剧。
中国的水资源使用效率较低。中国的水资源生产力为3.60美元/立方米,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4.80美元/立方米)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35.80美元/立方米)。中国和世界在这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业结构以及水利用效率不同造成的。
中国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5%。由于灌溉系统广泛存在的浪费现象,以及不同作物之间、同一流域的不同地区之间水资源分配欠佳,在所有产业中,农业的水资源生产力是最低的。农业用水中,大约只有45%真正被农民用于灌溉庄稼。中国工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24%,工业的循环用水比率平均为40%,而发达国家为75-85%。
造成中国水资源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水资源配置系统的效率不高。最近对海河流域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在不同的产业、行业之间,以水的经济价值(EVW)来衡量的水资源生产力差异巨大——水稻灌溉为1.0元/立方米,蔬菜生产为12.3元/立方米,制造业为21.3元/立方米,而服务业为33.7元/立方米。在极度缺水的地区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表明在水资源的配置中市场意识严重不足。
大面积的水污染加剧了中国的水稀缺。在过去三十年里,尽管中国为控制污染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水污染依然日益加剧,从沿海向内陆地区、从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2006年,中国污水排放总量上升到了537亿吨。从2000年开始,生活污水排放超过工业污水排放,成为最大的污染源。直到2007年,水污染排放上升的势头才开始显现下降的迹象,据报告,2007年的COD排放比2006年减少了3.14%。不过,水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污水只有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虽然工业污水的处理率达到92%。
水污染事件也构成严重威胁。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加大了对本已相当脆弱的水环境的压力,导致下游地区数百万人口饮用水受污染,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由于长期持续的污染,中国大多数水体的水质普遍恶化。2004年,在745个监控河段中,2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即用于任何目的都不安全),32%属于四类和五类(只可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在监控的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中,4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23%属于四类和五类,只有29%达到二类和三类标准(经处理后可供人类使用)。
严重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稀缺。目前,每年有约250亿立方米的水因受污染而不能使用,成为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地下水耗竭的部分原因。470亿立方米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水被供给居民家庭、工业和农业使用,导致相应的损害成本上升。另有240亿立方米超出可补充量的地下水被开采,造成地下水耗竭。
水稀缺和水污染造成损失的巨大。最大的损失与饮用水源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有关。中国有超过3亿农村居民没有安全的饮用水。根据2003年的数据,中国农村地区居民因发生腹泻和癌症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的经济损失估计为662亿元,约占GDP的0.49%。
水稀缺也削弱了水体发挥其生态功能的能力。由于取水过量,华北地区一些主要河流连最低的环境和生态流量也不能保证。为补足地表水的供求赤字,华北地区越来越依赖于地下水的抽取,而且抽取量往往超过可持续的水平。这样的过度开采已造成地下水源的迅速耗竭,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湖泊和湿地干涸以及很多城市地面沉降。
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污染损失》估计,水危机导致的损失已经占到中国GDP的约2.3%。这样的估算所反映的只是一个局部,并没有包括尚未作出估计的损失,如水体富营养化,湖泊、湿地和河流干涸等的生态影响,以及大多数水体因污染造成的舒适性丧失,这些损失还没有进行估算。因此,中国水危机造成的总损失无疑会更高。
解决水稀缺问题的行动计划
如上所述,要解决潜在的水危机要求中国改革和加强其水资源管理体制。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战略相适应,改革的重点需要关注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提高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效率和效能,尽可能采用基于市场的管理手段。
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了以下几个领域予以重点关注:
(1)改善水治理;
(2)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3)提高供水定价的效率和公平性;
(4)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手段保护流域生态系统;
(5)加强水污染控制;
(6)提高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预防环境灾难的发生。以下简要介绍针这些问题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的最后一章将这些建议列在表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的行动计划。
改善水治理 (GOVERNANCE)
为解决日益复杂的水资源管理问题,中国正在从过于依赖政府作为决策和管理主体的传统体制转向现代水治理,这种水治理有赖于四个方面,
即:
(1)健全的法律框架;
(2)有效的体制安排;
(3)透明的决策和信息公开;
(4)公众的积极参与。
有效的水治理系统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之上。中国近来在改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其水资源管理法律框架的有效性并不如意,包括全国范围内广泛的水污染在内的多种与水相关的问题日益严重便是证明。中国水资源管理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领域包括:
相关机制和程序缺乏。现行法律法规通常关注的只是各种原则而缺乏保障法律执行所需要的各种机制和程序,例如监督、监测、报告、评估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的覆盖面仍然有限。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但目前没有就此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没有就水权及其交易出台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法律条款不明晰甚至相互抵触。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例如,《水法》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这种法律条款的不明晰造成权力真空,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目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过度分割,缺乏协调。中国水资源管理系统的一大特征是职权过度分割,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均是如此。在横向上,每一级政府都有多个机构涉及水管理,常常导致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门间协调的行政成本增加,水资源管理有效性下降。
在纵向上,中国的水管理系统也处于分割状态。目前的水管理系统不是基于流域建立的,而主要是以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每个政府有其自己的关注重点和优先事项,这就使得跨行政辖区的流域管理比较困难,而中国的多数河流都是跨行政辖区的。
中国在七大流域都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隶属于水利部。但是,这些机构的权力有限,其成员中也没有流域内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因此,在流域管理中,它们很难协调相关省/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有限。透明意味着公众能够更好地获得有关水资源、水政策、水管理机构和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透明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在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的公开化程度。但迄今为止,关于水质和水量、水用户以及污染者的信息,公众以及其他非主管政府机构都很难获得。
对于什么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现有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结果,许多机构和企业以保守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信息。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充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尽管中国颁布了多个关于信息公开的法规,但由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不力,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参与有助于使政策符合各地不同情况、使社会福利和资源效用最大化,并保护弱势群体。目前,中国公众参与水管理的主要形式有:
(1)征询公众意见;
(2)举行公众听证会;
(3)专家对发展计划和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利益相关者协商。但实际上,公众参与度依然很低。其原因包括政府机构和公众关于公众参与水管理的潜能的认识不足、有关法律要求和监督不严、本应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参与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障碍。
主要建议:
修订和完善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全国人大应该对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并加以修订。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问题。
强化法律实施。强化法律实施是使法律框架有用和有效的首要任务,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应该在与水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中规定详细的执行程序,以使法律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是应该加强全国和地方人大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三是应该授权公众协助监控和跟踪违法排污者、监督负责执法的地方政府机构,应通过法律法规鼓励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设立国家级的水综合管理机构。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作为政府最高层对全国性涉水事务进行指导和协调的机构。该委员会是负责水政策制定的高层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新近设立的由总理领导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另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即水利部、环保部、农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的与水管理相关的主要职能加以整合,组建一个新的大部,以对水量和水质、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将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转变为部门间委员会。应将现有的七大流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转变为真正的部门间、政府间“委员会”,其成员要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而不是作为水利部的下属单位。从长远来看,这些流域管理委员会应该独立于水利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企业和相关主体的强制性义务。应将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纳入所有的重要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中。此类信息必须让公众和有关群体易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
为公众参与建立强有力的法制基础。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强调公众参与的权利,以实现授权于民。在诸如《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应该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赋予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的权利。应该明确规定公众的三种权利
,即:(1)知情权;
(2)参与决策权;
(3)对与水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质询权。
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分配水权、建立水市场可提高中国用水的经济效率,有助于解决其水短缺问题。自2000以来,中国一直在建立水权管理制度,并在一些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中国已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水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但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加强水权管理,完善水市场。
水资源分配超过可持续水平。目前,中国总体上对环境用水需求的考虑不周、供给不足,因此,对于许多地表水体和地下水蓄水层而言,取水量远远超出可持续的水平。有些地方虽然留出了环境用水,但水量分配缺乏科学依据。这对水资源的长期质量和可持续性构成威胁。
水权依然不明,难以落实。确定明晰的、可落实的水权是建立水市场的第一步。目前,谁拥有水权、水权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等并不总是很明确。保护水权的规则很少,对于水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水权和水分配需要以蒸发蒸腾量(ET)为依据。中国以前的水管理只以取水量为依据,这种管理取得的成效有限,因为节约下来的水被用于灌溉更多的土地,这意味着,更多的水被消耗掉,而回流到地表和地下水系的水量减少。最近在遥控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方面取得的进步是我们可以根据因蒸发蒸腾而实际消耗的水量来管理水资源。因蒸发蒸腾而消耗的部分是真正的耗用量,下游用户不可能再用。相反,回流到地表或地下水系的那部分水,下游的其他用户仍可使用。因此,蒸发蒸腾技术使得中国可以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分配和管理水权。
需要加强水权管理和交易。要建立有效发挥作用的水权管理系统,中国还要走很长的路。首先,水权和水权交易对于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还是相对较新的概念,要求对中国传统上以“命令和控制”型规制为基础的体制和政策进行改革。其次,实行水权交易要求改善决策的监控和信息系统、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次,中国有其独特的自然物质、经济和社会背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尚没有先例。这是一大挑战,但是,已有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开展的试点项目表明,在中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大有前景。
主要建议:
• 继续扩大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鉴于保护流域上游生态系统的紧迫性,中国应继续扩大实行其生态补偿机制计划,特别是在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相距遥远,双方之间的联系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或者这种做法对于减轻贫困具有明显的效果时,尤其应采用目前实行的这种生态补偿机制。
• 提倡开展生态有偿服务的试点。为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和有效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中国应积极开展试点,采用像生态有偿服务之类更具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方式。中国对这种方式有很强的要求,应进行试点并予以提倡。试点可从一些小流域开始。
控制水污染
中国政府已认识到水污染的严重性,并将之列为中国面临的污染问题的首位。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一直被作为全国两大总量控制目标之一(另一个是SO2排放量)。尽管如此,COD排放总量自1990年代初以来一直在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增加。虽然十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控制,但是直到2007年,COD排放总量上升的势头才似乎终于被扭转。
水污染控制的投资不足,仍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投资不足导致污染控制的目标(如到2005年末将COD排放减少10%)未能实现,也导致环境恶化。由于投资不足,污水处理能力,包括污水管网,未能适当扩大,特别是在小城镇。其结果,在所排放的537亿吨生活污水中,只有不到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其他均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水环境中,抵消了工业污染排放的明显下降。
许多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没有实现。中国在国家、地方和流域层次都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计划。但到目前为止,许多计划都未能实现其水质和污染控制目标。例如,淮河流域是中国制定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第一个流域。对前两个五年计划(1996—2005年)实施情况的评估发现,其水质和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都未能实现。如“九五”计划制定的水质目标是到2000年全部干流达到三类水标准。然而,到2005年,该流域内80%的国控断面的水质仍是四类或四类以上。
严重的水污染可归因为多种体制和政策缺陷。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受制于多种问题,主要有:(1)法律执行不力、得不到遵守;
(2)水污染防治计划得不到落实;
(3)缺乏对污水处理的激励;
(4)由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监控和实施不力,导致污水排放控制制度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5)受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缺乏综合的流域管理,地方政府对污染控制的努力不够;
(6)乡镇和非点源污染排放增加且不受控制;
(7)污水处理投资不足而且空间分布失衡。
许多政策问题需要更加详细的分析。其中一些问题包括:小心界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提供更可靠、更完备的污染源信息;强调水污染与不安全饮用水源之间的联系;整合污染控制措施,特别是要采用许可证制度;强化水污染管理方面的现有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威慑作用;加强日常污染预防,而不是发生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处理好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国家和区域政府责任的关系,特别是在那些政府因其过去的行为负有某种责任的地区,尤其需要处理好这种关系。
主要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控制和解决严重的水污染问题的关键,是要强化法律的实施,以促使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者更好地遵守法律。政府应采用所有可用的手段,包括法制、体制和政策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动员公众、激励私营部门,以保证所有污染控制的要求得到完全服从。关于控制水污染的具体建议如下:
• 改进污染控制规划。应改进流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确定更加现实可行、切实具体的规划目标。污染控制不应被视为最终目标,而应被视为获得清洁、健康水环境的途径。这要求制定一种长期、综合而目标宏大的水质保护战略。规划中应包括融资、实施、监控、评估等机制。
• 统一和加强污染监测系统。为实行有效的污染控制所需要的各种措施,必须提高污染监控能力。目前的水监测系统涉及环保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门,这种分割的系统必须改革。就短期而言,应加强各监测系统之间的协调,采用统一的监测标准,根据相同的程序、通过同一渠道发布水质信息。就中期而言,可将这些不同的监测系统加以整合,并由一个独立于各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 强化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为提高其有效性,应为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务院应为此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在技术上合理,必须以环境质量为依据,要确定日最大排放水平,以便实现环境目标。该制度应首先针对主要污染物,目的是要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使之不超过环境可允许的污染承载力。
• 更多采用基于市场的手段。在污染控制中,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克服减少污染中的市场失灵。应采用严格的经济刺激措施(如排污收费和罚款),为促使污染者服从排放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提供强有力的刺激。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最高额上限应提高。另外,应在流域范围内逐步采用水排放许可证交易制度,以提高污水处理经济效率。
• 建立保护公共物品的诉讼制度。应采用诉讼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众利益。有时候,污染会对公共物品(如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难以认定,法律应鼓励或要求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公众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对公共物品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在事态严重时,环保部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
• 控制农村污染。应重视解决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日益加重的水污染问题。地方环保局应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工业和市政污染源实施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应加以监督。对于排放的污水,应通过采用成本回收的政策、选择高效的技术促进小城镇开展污水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水再用于灌溉。
• 增加对市场缺位领域的财政支持。对于有一些领域,基于市场的方法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中央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账户用以支持水污染防治。这些领域包括:
(1)跨省区的污染控制和管理;
(2)重要生态区和水源保护;
(3)影响到国际水体的污染事故处理;
(4)其他具有全国性影响而地方政府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
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预防污染灾难事件
尽管中国政府近来成功地应对了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但是,严重污染事件频发并造成一定的损失,说明中国需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其现有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体制。目前的突发事件管理实践表明,地方政府主要关注的是事件发生后如何减轻其影响。但是,通过严格实施适当的政策法规来预防污染往往是更加经济有效的方法,因而应该加以强调。对中国突发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体系的现状分析表明,该体系存在的问题源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律和体制安排不当、激励机制缺乏、化学品管理薄弱以及事件现场协调不力、监测和信息报告制度不完善等。
根据国际经验,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系统包括的基本要素有:
(1)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向注重风险评估、管理和规划转变;
(2)改善第一响应人的准备状况;
(3)严格执行污染者付费原则,让污染者对潜在灾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4)建立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以跟踪有毒化学品的流向,并在事故发生时为快速、有效的应对提供必要的信息;
(5)建立有效的公共信息系统,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信息。
主要建议:
• 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转向注重事件预防和应急规划。环保部门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有适当的能力和权力,采用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既关注对化学品污染事件的预防,也关注减轻事件的影响,对有关环境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进行审批。所有高风险的工厂,不论其建厂时间,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 改善应急准备。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接受过处理化学品事件的良好培训,并有控制污染排放的权力和设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及其区域办公室应成立一个独立于执法部门的单位,从安全和环境角度,就特定化学品排放的性质和适当应对措施,为应急处理提供24小时的技术支持。
• 通过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环境灾难事故基金。应建立一个资金充裕的环境灾难事故基金,用以支持信息管理、培训以及清除污染等工作。可以通过提高对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收费标准、对有毒化学品征收环境税来筹集资金。此外,还可考虑提高对污染事故的罚款,使之包含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费用。
结束语
在管理其稀缺的水资源以在未来维持经济继续增长方面,中国无疑正面临着一场重大挑战。对于中国领导人而言,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以往的经验为未来之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当然,中国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性,必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方法和政策进行调整改造以适应中国的国情。但我们有理由保持乐观。中国人民在成功的经济改革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他们能够也应该再次采取勇敢的行动来改革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从而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
3.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日前,市水利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主要内容:(一)各级水行政...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将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4. 工厂的废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如何写
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与生活,提高污水处理的服务质量,针对污水处理存在的系列问题,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人员配备
1、 污水处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天必须安排3人在污水处理系统上班,每班1人负责;
2、值班时间每天24小时分三班,周日节假日照常上班,按照合同服务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供水和设备正常运行。
3、现场管理人员要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的污水处理相关资质证;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以上,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的合格人员。以上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管理人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必须通过公司试才能上岗。公司对违反操作规程以及不具备污水处理操作能力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实施强制下岗。
二、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1、每天要按照合同内容完成相关的工作,保证处理后水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要求将以违反合同处理。
2、每天必须完成压泥一斗,没有完成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
3、一般设备的维修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需要购买配件的设备维修,在设备发生故障后一小时内提供配件样品,配件回来后必须第一时间安装试机。无法完成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
4、每一周要清理沉淀池、集水井的格栅一次,发现有格栅被堵污水外溢要做出解释。
5、每周最少要做常规化验三次,每天最少各池PH值各二次,做好记录。
6、每月一号交上个月的各类报表,报表数据必需准确,无遗漏,无误报,报表不合格要做出解释,并追查责任。
7、紧急情况发生后,如停水、污水外泄等要求关有人员五分钟内全部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或抢修,任何个人不得有理由不到现场。
8、任何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污水处理的紧急情况进行汇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情况属实将得到公司的奖励。
三、成本意识与设备维护
1、合理使用污水处理各类原材料,严格控制生产成本,每吨的污水处理费用与上月比较只能下降不能上升。
2、严格控制中水外排,严格控制补充自来水,发现有非正常外排或补充要做出解释。
3、污水处理用药制定合理配方给公司确认,一般情况按配方用药,操作员不得随意改变配方,如因水质需要改变配方,必须通知公司负责人或经理确认才能增加药量;发现有不合理用药又不能有合理的解释的将以违反操作规程处理。
四:员工素养和环境卫生
1、保持周边的环境卫生,周围地面要经常用水冲洗,压滤机每班交接要进行清洗,压滤机房不能有积水,加药房地面保持清洁、干爽,地面不能有药剂,药剂要用卡板垫好,严禁乱堆乱放。
2、各处楼梯、扶栏要经常打扫,发现生锈要及时刷新;中水泵房要经常打扫清洁,泵房不能有积水现象。
3、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精神素质,饱满的热情对待每一项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同事热情友好。
4、管理人员必须带领全体员工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对工作兢兢业业,对下属 以身作则,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
5. 如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
污水处来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源包含企业目标、生产管理、综合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内容:
企业目标主要是企业的经营计划及长期经营的目的,需要企业负责人进行规划。
生产管理主要指污水处理公司根据经营的特点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作业系统达成增值过程。
综合管理主要包含来料、仓储、计划、行政等一系列的辅助服务,为企业目标服务。
财务管理主要指污水处理公司的财务相关事宜,为企业目标的达成提供资金支持。
业务管理相当于销售部门或者营业部门,对外拓展业务,对内和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达成各项订单。
质量管理主要指各项来料、制程检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品质保证,客诉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