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排水时间
『壹』 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如何处罚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贰』 工业污水排放制度要什么写
即使达到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也不能无限制地向水体排放污染——环保部正在草拟《排污许可证条例》,2007年年底已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工业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排污许可证条例》同时也在有关地方选取了企业进行试点;“快则2008年年底、最晚在2009年”,这一水污染控制新规将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出台。
“以前我们对工业废水排放只有浓度限定,而无总量控制,现在要把两者相结合。”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6月2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巨大的环保压力,是环保部酝酿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的直接动因。2006年,我国工业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达208亿吨,COD(化学需氧量)462万吨,是典型的排放“大户”。
以造纸行业为例,国内吨纸和吨浆的废水排放标准分别为60吨和220吨,均为国际先进水平的五倍左右;吨浆COD排放的标准,是国际行业水准的8倍,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考验。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相当滞后。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进行修正。修订后的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建议抓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但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然没有清晰的说法。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告诉记者,《排污许可证条例》终于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打算把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的环境容量,制定出适用于每个企业的排放总量标准;而测算环境容量的地区单位也不一定止于地级市,将细化到开发区这一级。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承认,要使上述《排污许可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强对相关数据的监测、评估和考核,“不仅工作量大得惊人,监管也存在相当难度”。
根据这一条例的意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是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
环保部总量办综合处的人士7月2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称,上述问题污控司均有所考虑,届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将作出详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侯东民认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这正是目前环境管理最薄弱的环节。
侯东民提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的原则处理,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为了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庞军指出,一些超标排污企业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大户,很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行政面临困难。要想使有关法规真正有效,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违法”的制约。
“应该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并举。”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说
『叁』 工业废水排水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标准分级
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1和1.2的规定。
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 标准值
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3 其他规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肆』 工业污水按什么确定监测频率
相关标准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按行业来制定的:
■ 《造纸工版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权准(GB3544-2008)》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2008)》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2002)》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伍』 什么是污水日排水量
意思:在一天时间内建筑群或整个城镇所排出的废水量,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版水、降水和渗水等。
工业权废水量一般常分厂、分车间、分质估算,从用水量减去耗损水量即得废水量。基准数据大多以产品单位(如每吨纸)或原料单位(如每吨稻草)为准,有时以设备(如每台)为准。即使是同一产品,由于工艺和设备上的差别,水质和水量也会有很大差别。故工业废水量常靠实地调查。设计新厂时,常参考同类厂数据或以设计数据为准。
对一个城镇,生活污水量逐年变化的幅度较小,但每年不同时间的流量却变化较大,一年中的平均流量称日流量或平均时流量,一年之中有最大日流量(365个日流量中的最大的一个),一日之中有最大时流量(24个时流量中最大的一个)。最大日流量中的最大时流量一般也是全年的最大时流量,简称最大时流量。最大时流量与平均时流量之比称总变化系数,其值随平均流量而异,一般在1.2~2.3之间。平均流量愈大,变化系数愈小。管道和泵站常按最大时流量设计,处理构筑物一般按进入构筑物的最大时流量设计,有的也按进入构筑物的连续最大时段内的平均时流量或年平均时流量设计。设计排水工程时,流量的确定要慎重。
『陆』 工业废水处理能否达到零排放
随着国家环保局对这块管理的越来越严格,要求许多企业必须达到零排放,
像之前欧美国家对生产型企业的要求都是要达到零排放,所以说欧美的环保技术比较成熟,
在国内一些有外资背景的环保公司就比较有优势,像栗田、依斯倍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还不完善,存在固体结晶物质处理问题。蒸发、结晶产生的晶体是一类具有环境隐患的固体废物,其中的可溶性盐会在雨水作用下产生二次污染,填埋处理需要较好的防渗工艺,此类废渣若无较好的回收、处理手段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工业废水“零排放”投资成本、运营成本较高,推广应用存在困难。资料显示,一些“零排放”技术的投资会占到工程环保总投资的一半左右,运行后每吨有机废水的处理成本超过5元,高盐废水的处理成本更是每吨超过38元。
工业废水“零排放”耗能大,性价比无法达到平衡。污水中物质浓度的升高,饱和蒸汽压逐渐降低,蒸发速度随之减慢,蒸汽驱动蒸发和结晶的技术虽然可以达到“零排放”的目的,但会消耗较多的电能、热能,“零排放”技术无法达到较高的产能平衡。
国内公司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混乱,国内优秀典型案例较少。“零排放”虽然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在国内应用推广时间较短,目前市场、技术尚不成熟,况且,此技术经济成本高,若无政策上的支持和监管反而会造成负面效果。
『柒』 工业废水排放量
我国没有限制每年的排放量,
限制的是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有些国家限制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如Cr年排放总量,COD年排放总量),在我国,因为年排放总量测起来太困难,所以就限制浓度。。
『捌』 城市里的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最终都排放到哪里去了
(1)向地表水体排放,这是最常见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担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标准时,就已经考虑到受纳水体的环境承载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话,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不同场合下水质的排放标准。
(2)工农业利用,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绿地灌溉、冲洗厕所、洗车、工艺用水、冷却用水、锅炉补充水等。
(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区由于对水资源采用过度,会导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为地下水的修复要比地表水的修复难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8)工业废水排水时间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方法,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和化学处理法3类。
物理处理法: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筛滤法(格栅、筛网)、沉淀法(沉砂池、沉淀池)、气浮法、过滤法(快滤池、慢滤池)和反渗透法(有机高分子半渗透膜)等。
生物处理法: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性、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利用好氧微生物作用的好氧氧化法和利用厌氧微生物作用的厌氧还原法。
好氧氧化法广泛用于处理城市污水,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曝气池等),生物膜法(生物转盘、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法等);厌氧还原法主要有厌氧塘,污泥的厌氧消化池等。
化学处理法:利用化学反应分离污水中的污染物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电解、氧化还原和电渗析、气提、吹脱、萃取等。
『玖』 水污染源监测中应该怎样确定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
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常随工艺条件及工作时间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故采样时间、周期和频率的选择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即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样1次,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样1次,但每个生产周期的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绘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浓度一时间、流量一时间、总量一时间),并与所掌握的资料对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据此确定采样频率。对于稳定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可以采瞬时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2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的采样量应与当时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有代表性。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更多分析测试、标准物质相关信息,见国家标准物质网www.rmhot.com
『拾』 SBR污水站曝气时间多长
曝气时间和废水水质特征以及排水特征有关。
如果是生活污水,3~6个小时都可以了,是工业废水可以做个小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