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收费
1. 青岛市工业污水处理标准价多少元
自2015年9月1日起,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专污水处理费属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
(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
1.00元)。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7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0元)。
2. 工业废水回用做清洁用水(清洁、冲厕所),这部分水仍然是按照工业废水收费吗
应该是生活用水计费方式!
3. 工业废水处理费用多少钱
水质不同,从一吨几分钱到一吨六七快钱。医药废水和电镀、印染废水高一些。
4. 工业污水处理费用与COD有关吗
COD分为两袭部分,溶解性的和不溶性的
易于降解的和不易于降解的
易于混凝析出的,不易于析出的
如果加药,或提供氧量和污染物线性相关,这个费用就是相关的。
如果很易于分离出污染物,成本忽略不计,这个费用就是不相关的。
5. 工业污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怎么收费
这个要经过测试后,才能计算得到的,主要看的废水处理量跟人力成本,水电费
6.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排污费
如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完的污水排入水体的就要按照规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明确规定,此类设施不视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7. 日处理300吨的工业废水需要多少钱
工业废水处理的基本原则
1、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专艺,尽可能在生产过属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3、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4、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5、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7、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8. 举报一个工业废水直排,奖励多少钱
禅城区环保局依照《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回》重奖张槎一名举报企业答污水偷排者3万元,是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兑现的最高奖励金额。
另外,对该污水偷排企业,区环保局处以罚款10万元、并一次性征收14万排污费的处罚,坚决严厉打击偷排企业。
9. 青岛工业污水处理如何收费 排污费一般多少钱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0。04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0。03--0。10
生产性
粉尘 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 0。04
烟尘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200<C<=400
林格曼黑度(级)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3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400<C<=600
林格曼黑度(级) 2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3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600<C<=800
林格曼黑度(级) 3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4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800<C<=1000
林格曼黑度(级) 4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5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1000<C
林格曼黑度(级) 5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6
说明:林格曼黑度的定级方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林格曼黑度一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二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三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三级,四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四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四级,五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五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五级。
注: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物的排烟暂不收费。
表2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染物名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 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 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 B级起征费(元)
总汞 2000 2.00 1.00 2000
总镉 3000 1.00 0.15 2550
苯并(a)芘 3000000 0.06 0.03 90000
总铬 150000 0.06 0.03 4500
六价铬 150000 0.09 0.02 10500
总砷 150000 0.09 0.02 10500
总铅 150000 0.08 0.03 7500
总镍 150000 0.08 0.03 7500
PH值 5000 0.25 0.05 1000
色度 100000 0.14 0.04 10000
悬浮物 800000 0.03 0.01 16000
生化需氧量 30000 0.18 0.05 3900
化学需氧量 20000 0.18 0.05 2600
石油类 25000 0.20 0.06 3500
动植物油 25000 0.12 0.04 2000
挥发酚 250000 0.06 0.03 7500
氰化物 250000 0.07 0.04 7500
硫化物 250000 0.05 0.02 7500
氨氮 25000 0.10 0.03 1750
氟化物 25000 0.30 0.09 5250
磷酸盐(以P计) 250000 0.05 0.02 7500
甲醛 200000 0.12 0.06 12000
苯胺类 200000 0.12 0.06 12000
硝基苯类 200000 0.10 0.04 120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25000 0.30 0.09 5250
铜 250000 0.04 0.02 5000
锌 100000 0.06 0.020 4000
锰 100000 0.06 0.02 4000
有机磷农药(以P计) 250000 0.07 0.04 7500
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征收标准0.04元/吨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表3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 倒或排放 (每吨)
无防水、防 渗措施堆放 每吨·月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36.00 2.00
电厂粉煤灰 1.20 0.10
其他工业废渣 5.00 0.30
注:
(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成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堆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表4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值dB(A) 1~3 4~6 7~9 10~12 13以上
征收额(元/月) 200 400 800 1600 3200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 声源一月内超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4、 声源在一天内超标排放环境噪声,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均按一天计算。
5、店铺、事业单位照工业、企业执行。
表5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每排放壹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
10.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和工业废水检测费用一样吗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
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
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
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
7.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
8.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
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
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
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电梯检验中登高收费的规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辽宁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检验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暂按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我省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辽价发[2003]43号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培训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特种设备(不含场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证50元降低为每证30元;
4、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16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L-009-0167),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200元降低为2240元;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740元降低为2620元;
(2)自动检重称(L-013-0171),测量范围50kg以下的,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测量范围50kg以上的,由每台3800元降低为2850元;
(3) 数字式电容耦合测试仪(D-022-0344),由每台500元降低为350元;
(4)线路故障测试仪(D-023-0345),由每台450元降低为315元;
(5)低频相位计(W-033-0452),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6)波导噪声发生器(W-035-0454),由每台810元降低为648元;
(7)漂移分析仪(W-081-0500),由每台2120元降低为1484元;
(8)V5.x协议监测分析仪(W-083-0502),由每台2520元降低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690元;
(10)杂音计(S-021-0588),由每台1500元降低为1050元;
(11)镭放射源(DL-001-0642),由每个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2)射线标准辐射源(DL-003-0644),由每个1225元降低为860元;
(13)核子皮带秤(DL-030-0671),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4)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DL-032-0673),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5)电离辐射厚度仪(DL-033-06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6)钢卷尺(C-025-0025),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规定的每只70元降低为每只60元。
5.降低卫生部门的部分专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
(1)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3‰调整为:总投资 >2000元万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1‰(未达到4万元的可按4万元计费);1000万元<总投资 ≤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2‰(未达到3万元的可按3万元计费);总投资≤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3‰;
(2)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1‰,调整为每平方米0.5元;
(3)工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预评价及竣工卫生评价,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0.8‰(未达到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费); 20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1.6‰(未达到4.8万元的可按4.8万元计费);2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3‰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2.4‰(未达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计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4‰(未达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计费);
(4)放射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项目总投资的1-5%,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1-3%;
(5)学校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0.1%,调整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规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